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8日
云浮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扶持力度,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以及相应的融资活动;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等。
第六条 列入本办法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市场上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的;
(三)“新三板”挂牌后摘牌,重新启动上市程序,并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第八条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后转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以再申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注册或挂牌后成功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申请奖励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融资方式仅包括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引入新股东增资扩股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认可的融资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其他融资方式。
第十条 企业申请境内上市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关于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企业股改核准变更通知书、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同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券交易所与企业签订的上市协议的复印件;
(五)“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关于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由企业上市所在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及译文;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的复印件及译文;
(六)“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二条 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提供资料,并提交在本市缴税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上市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关于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企业股改核准变更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的复印件;
(六)“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注册或挂牌后成功融资奖励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关于申请奖励资金的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出具的挂牌展示证书、融资证明的复印件;
(五)“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十五条申报上市奖励的企业应于符合奖励条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上述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会同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予以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在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市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账户,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若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则根据异议内容重新审核。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承诺继续在本市连续经营不少于2年或以上(自企业获得奖励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所提交的材料须保证真实有效。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追回所有已发放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内如遇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附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审批表
附件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资金
申报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打印,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