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起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拟订相关规定、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落实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我市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改革措施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级对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地组织实施。指导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性资金使用。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指导全市商品房交易、房地产价格评估、信息化、测绘成果审核及面积确认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行业。指导全市房地产交易、转让、房屋租赁、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城乡建设工作。促进宜居城乡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建设工程。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拟订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规定。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指导和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统一定额、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技术标准的执行,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六)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注册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共照明、燃气的行业管理工作。
(八)指导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
(九)负责和指导、监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资源、市容市貌、城管综合执法等方面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十一)负责和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十二)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三)负责指导开展全市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城市防空袭方案制定和监督落实。会同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规划并参与建设人防疏散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管理。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和军民触合相关工作。负责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四)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城市空间总体规划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指导和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开展人民防空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交。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简政放权,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全流程审批时间,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深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本系统“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智能建筑和智能市政领域的指导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配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管理指导,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在职能范围内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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