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投资促进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投资促进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投资促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指导、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承办市投资促进工作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和日常工作。
(二)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导向,拟订有关投资促进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投资促进情况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的政策。
(三)负责全市投资环境的宣传推广和专题推介,推动全市招商资源统筹整合和优化配置。
(四)负责策划、组织和承办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的重大招商引资活动,配合参与全市重大区域经济合作活动的组织协调。
(五)承担重大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和推进服务工作。
(六)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目标计划,负责编制投资指南和招商目录。
(七)负责规范全市招商引资秩序;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全市投资促进工作考核办法。
(八)负责投资促进信息化建设,收集和发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
(九)负责对口支援帮扶协调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投资促进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加强投资促进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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