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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布局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监督、统计各地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六)监督检查各地和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负责督政、督学工作,依法组织教育执法,督导、检查各地履行教育职责和巩固提高“两基”及“普高”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指导各类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选定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八)统一管理全市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成人高等中专学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自学考试工作;负责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和招生、考试工作和各类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指导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含初次认定)、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教师评先表彰等工作。

(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规划、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负责规划、指导、组织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十四)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审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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