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云浮融媒记者 朱雅渝)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7月22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结余的实际情况,就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发布相关通知。
通知明确,此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执行范围为参加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失业代缴人员、工伤代缴人员、退休按月缴及一次性趸缴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降至5.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8%降至7.5%。
据悉,该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补缴降费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降费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调整政策范围。国家、省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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