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牵头部门 |
协助部门 |
局内部监督指导科室 |
1 |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大气环境科 |
2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
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环评监测排放管理科 |
3 |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
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
机动车销售企业 |
生态环境部门 |
商务部门 |
大气环境科 |
4 |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厂 |
生态环境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督查执法科、水生态环境科 |
5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市场监管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大气环境科 |
6 |
汽车市场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固废辐射管理科 |
备注:
1.此表内容来源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0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粤市监〔2020〕91号)。
2.第一至四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要求;第五、六事项是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协助部门,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