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2〕43号) …………………………………………………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云府办函〔2022〕118号) ………………………10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169号)………………………………………………14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174号) …………………………19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云府办函〔2022〕175号)………………………………………………27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云应急〔2022〕53号)………………………………………………………………………31
关于印发《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的通知(云退役军人事务发〔2022〕59号) ………………………………………………………………34
【政策解读】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36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38
【人事任免】
2022年11月份人事任免 ………………………………………………………………………………………………………………………………………………………………40
YFFG2022007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延长实施期限的决定
云府〔202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经市政府同意发文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
对《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云浮市水土保持补偿费用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等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实施期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实施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5件)
一、《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云府办〔2018〕1号,2018年1月5日印发)
(一)将文中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统一修改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二)将文中9.2.4.1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统一修改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三)将文中9.4.3.3的“《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统一修改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四)将文中10.3.6.1的“(1)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修改为“(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五)将文中10.3.6.2的“(1)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修改为“(1)不准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六)将文中13.3.3.4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统一修改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
(七)将文中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统一修改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八)将文中14.3的“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25年1月5日”。
二、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4号,2019年10月1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由市财政性资金设立”修改为“财政性资金设立”;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风险准备金的业务指导与监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市财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科技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并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二)市科技管理部门:1.受理项目的申请和推荐;2.审核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提出意见;3.承担风险准备金的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4.协同市财政管理部门对风险准备金运作进行监督。5.办理具体贷款项目的风险准备金手续。”;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以上第(一)、第(三)项补助由借贷双方各占50%,两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修改为“以上第(一)、第(三)项补助不能重复享受。”;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科技贷款程序如下:(一)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企业加入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并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动入池,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企业,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关于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征集公告,企业向市科技管理部门递交《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企业申请表》,提出入池申请,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告知合作金融机构、科技小贷公司。(二)审贷调查。合作金融机构独立对企业进行信贷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贷意见,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贷款额度。(三)发放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及落实放款。”;
(五)将第二十条中的“存放于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风险准备金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修改为“结算专户的资金余额退回市财政国库。”;
(六)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修改为“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
(七)统一删除文中的“或者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
三、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22号,2019年12月1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中的“三农贷款”修改为“相关市场主体”;
(二)将第四条中的“城乡创业者,以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借款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修改为“城乡创业者等相关市场主体”;
(三)在第六条中的“贷款资金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表述后增加“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将第八条中的“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以贷款发放日执行利率折算)”修改为“合作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
(五)删除第八条中的“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总成本控制在7.5%以内。”;
(六)将第九条中的“还款可以...贷款到期后,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修改为“还款可以...贷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七)将第十一条的“市政府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并在银行机构开设专户,专项用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补贴和提供风险补偿”修改为“经市政府同意,设立‘云浮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资金’专用账户,专门核算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来源和各项合规的支出。”;
(八)将第十一条第(二)点中的“以保险机构每年度承保全市银行机构贷款投保保单(以首笔投保业务当月延至第12个月份投保最后一笔)累计实收保费为计算基准,对超过保险机构年度所承保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的赔付部分...余额。”修改为“以保险机构每年度承保各银行机构贷款投保保单(以首笔投保业务当月延至第12个月份投保最后一笔)累计实收保费为计算基准,对超过保险机构年度所承保该银行保单累计实收保费总额200%的赔付部分...余额”;
(九)删除第十三条中的“财政性资金存放、”;
(十)将第十四条的“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利息的损失风险”修改为“按2:8的比例分担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
四、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云府〔2021〕12号,2021年5月24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的“低收入以及”“和低收入家庭”统一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二)将文中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统一修改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删除文中第五条第二、三、四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指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标准线至上年度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将文中第六条第(二)点中的“分档补助原则”修改为“分档补贴原则”;
(六)将文中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正常开支费用”修改为“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七)增加一点,作为第十条第二款第2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7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30%。”;
(八)将文中第十条第二款第2点修改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
(九)将文中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点修改为“20平方米<应保障住房面积≤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的房源”;
(十)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期的,申请人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及镇(街)、社区(居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通过审核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可解除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修改为“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解除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上述文件修改后,对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云浮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府〔2021〕15号,2021年7月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点扶助对象的(一)修改为:“(一)扶助对象认定条件。云浮市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属于扶助对象:
1.夫妻双方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的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以该证据证明的出生日期为准。
扶助对象死亡、再生育的,其伤残子女康复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失独或伤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是指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助对象及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包括伤残的独生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死亡、伤残的独生子女所生育的子女。”;
(二)将文中第二点第18小点中的“存在就业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修改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4件)
一、云浮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云府〔1996〕35号)
二、云浮市实施名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云府〔2005〕30号)
三、云浮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云府〔2017〕42号)
四、云浮市政策性家禽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云农〔2016〕108号)
附件3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延长实施期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共6件)
一、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云府办〔2019〕19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云浮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云府办〔2019〕23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20日。
三、云浮市云城区征地留用地开发利用暂行办法(云府办〔2020〕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云浮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云府函〔2017〕118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云浮市云城区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成本核算暂行办法(云自然资〔2019〕265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月10日。
六、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云自然资〔2020〕14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完善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云府办函〔2022〕118号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你单位《关于调整完善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云文广旅体请〔2022〕58号)收悉。
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完善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日
附件
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提升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完善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协调解决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名单;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文广旅体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中医药局等14个单位组成。市文广旅体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文广旅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文广旅体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旅体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研究具体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主动做好相关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协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成员单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关情况。
云浮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黄小涧 市文广旅体局局长
副召集人: 赖森贤 市文广旅体局副局长
成 员: 陈 发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四级调研员
李海咏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区惠红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育川 市教育局三级调研员
林文前 市科技局副局长
江建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伍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永慧 市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邓文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曾庆固 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陈志远 市商务局副局长
欧旭洲 市文广旅体局副局长
李醒培 市文广旅体局二级调研员
莫灿辉 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陈权英 市中医药局副局长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6日
云浮市涉企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云浮市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实施方案
为推进“综合查一次”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推进“综合查一次”制度实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履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执法监管职能,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各个监管环节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高效协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以常态化联合执法工作带动各相关部门共同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构建高效协同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系。
(三)坚持以人为本。践行人性化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坚持普法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注重释法说理,强化有针对性的跟踪服务和指导,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四)坚持公开公正。推进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规范执法自由裁量,完善权利救济渠道,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工作流程
(一)制定任务清单阶段。
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高频行政检查事项,分期分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第一批详见附件)。任务清单包括事项名称、检查主体、具体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部门任务分工等内容,并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对任务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分期分批发布。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文件执行。
(二)开展联合检查阶段。
依据检查任务清单,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查一次”的牵头工作,联合部门要配合做好落实,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牵头部门要负起总责,与联合部门充分沟通,形成联动机制,防止多头检查情况的出现。“综合查一次”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执法等方式进行。要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全面应用行政执法“两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深化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事项的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卷宗管理、统计分析等执法全过程要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网上办案,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依法行政。
(三)查后依法处理阶段。
“综合查一次”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作出处理。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推行初次违法免罚模式处理;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依规办理;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及时移送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定罪处罚,“综合查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
(四)检查结果运用阶段。
牵头部门要依托“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共享“综合查一次”的检查情况,避免重复检查,形成长效机制,防止随意检查、执法扰民扰企,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的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综合查一次”既是打造新时代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行先试。要充分认识推行“综合查一次”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精心实施,精准发力,确保顺利推行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综合查一次”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使用水平。对于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的“综合查一次”,各部门要提前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知“综合查一次”依据、流程等相关要求,保障“综合查一次”协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牵头部门及联合部门要高度负责,对属于本部门的检查事项,及时主动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多头检查的情况。由于多头检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指挥棒作用,促进“综合查一次”任务完成、形成长效机制。要开展自查自纠,各部门要定期梳理“综合查一次”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破解问题。要加强过程监督,建立工作进展定期汇报制度,通过专项监督的方式,适时组织对相关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未依法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发现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等情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其他要求。对监管领域中投诉、举报的案件或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相关行政检查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职责的常态化、长效化。
附件:云浮市“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第一批)
附件
云浮市“综合查一次”企业清单(第一批)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主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制定主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
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一、政府机构
(一)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司法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云浮市商务局
云浮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审计局
云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浮市统计局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云浮市信访局
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浮市林业局
云浮市投资促进局
云浮市中医药局
(二)市政府派出机构。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三)在党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机构。
云浮市档案局
云浮市公务员局
云浮市新闻出版局(云浮市版权局)
云浮市侨务局
云浮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云浮市国家保密局
云浮市密码管理局
云浮市台港澳事务局
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四)与党委工作机关合署办公的机构。
云浮市外事局
(五)在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牌子的机构。
云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浮市外国专家局
云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云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云浮市民防办公室)
云浮市乡村振兴局
云浮市口岸局
云浮市文物局
云浮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云浮市地震局
云浮市知识产权局
云浮市南药发展办公室
二、其他单位
云浮市总工会
云浮市残疾人联合会
云浮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云浮市消防救援支队
云浮海关
罗定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气象局
云浮海事局
云浮市邮政管理局
云浮市烟草专卖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
国家统计局云浮调查队
YFBG2022024
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云应急〔2022〕53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YFBG2022026
关于印发《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的通知
云退役军人事务发〔2022〕59号
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
《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广东省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云浮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出台《清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制定《清单》的背景和目的
一是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安排,都要求建立不予行政处罚制度,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为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二是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需要。清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在法律框架下细化裁量标准,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三是《清单》已经局相关科室进行内部评估论证,并由法律顾问审查,认为出台《清单》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制定《清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三)有关上级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说明
《清单》包括事项名称、基本编码、设定依据、适用情形、免处罚依据、配套监管措施等要素。其中免处罚事项包含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行政处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和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行政处罚;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行政处罚等3种违法行为,该3种违法行为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制度建设类、教育培训类、报告报备类等能够及时改正且不容易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一步细化适用标准,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方便执法实践中正确实施,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的政策解读
一、《清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包容免罚清单, 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禁止设定罚款指标, 杜绝运动式、逐利式执法, 防止执法 “一刀切”。2022年3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要求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照本单位权力清单,制定公布本单位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我局结合执法职能,制定了《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免处罚清单》,实施包容审监管,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二、《清单》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哪些事项可免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等规定,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三种情形的行政处罚,若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达到整改要求的,可免行政处罚。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2022年11月份任命:
涂国栋 市台港澳事务局局长
伍国强 市教育局副局长,试用1年
叶志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曹 标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试用1年
朱志俏 市中医院(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试用1年
刘红兵 市中医院(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试用1年
郑浩轩 市人民医院副院长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
姚家耕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郑伟宪 云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曾广伟 云浮市林业局局长
李海咏 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市政府2022年11月份免去:
刘 达 市水务局总工程师职务
叶志荣 财政局总会计师职务
王 宏 广东云浮中医药职业学院院长职务
陈桂初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职务
叶伟光 云浮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卢银升 云浮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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