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云府〔2021〕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府函〔2021〕10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云府函〔2021〕112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加快建设交通强市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4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4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加快数字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4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4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4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5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2021〕23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云金〔2021〕49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2021〕22号)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6号)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40号)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应急〔2021〕62号)
【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政策解读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1年12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予以修改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云府〔202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
对《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等8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对《云浮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等13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落实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等7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对《云浮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15份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实施期限。
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3.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4.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实施期限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8件)
一、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云府办〔2017〕56号,2017年11月28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十九条“由火灾责任单位负责给予补偿”修改为“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二、云浮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云府办〔2018〕24号,2018年9月25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十二条中的“(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有效期内《云浮市居住证》”。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三、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云府〔2018〕47号,2019年1月1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按门诊票据金额中疫苗金额的80%据实支付”;
(二)将第三十五条中的“(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修改为“(五)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四、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2019年11月22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六十二条中的“纳入诚信档案管理,限制其参与其他‘三旧’改造项目,并依法对改造主体进行处理”。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云浮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云府〔2020〕1号,2020年1月20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删除第三点之(一)中的“改建”;
(二)删除第三点中“(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六、云浮市设立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云府办〔2020〕3号,2020年1月19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六条中“依法履行在云浮市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七、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7号,2020年5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九条中的“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修改为“金融机构与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合作”;
(二)删除第二十七条中的“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八、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云府〔2020〕17号,2020年11月23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修改为“(五)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按门诊票据金额中疫苗金额的70%据实支付”;
(三)将第七十一条中的“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领取的医保待遇外,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取消当年领取医保待遇权利、停止其参保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向其追回领取的医保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将第七十二条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文件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13件)
1.云浮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云府〔1994〕7号)
2.云浮市城市道路管理暂行办法(云府〔1997〕29号)
3.云浮市南山河河道提防管理办法(云府〔2001〕55号)
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采石取土禁采区的通知(云府〔2003〕62号)
5.云浮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云府办〔2003〕106号)
6.关于修改《云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有关条文的通知(云府〔2004〕61号)
7.关于对市城区城市道路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通知(云府办〔2005〕72号)
8.云浮市城区管道燃气项目建设配套政策优惠方案(云府办〔2008〕53号)
9.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府〔2010〕89号)
10.云浮市城区“三旧”改造工作若干意见(云府办〔2010〕104号)
11.云浮市供水管理办法(云府办〔2012〕9号)
12.云浮市城区园林式单位和住宅小区评选办法(试行)(云府办〔2012〕90号)
13.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组团)“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5-2020)(云府办〔2016〕3号)
附件3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共7件)
1.落实省计生委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云计生局〔2003〕40号)
2.云浮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规定(云人口计生局〔2007〕31号)
3.关于印发《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300号)
4.关于印发云浮市育龄夫妻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工作意见(云人口计生局〔2013〕32号)
5.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96号)
6.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云建通〔2017〕23号)
7.关于印发《云浮市体育场地设施恢复开放和恢复文化体育赛事活动疫情防控措施指引》等五份指引的通知(云文广旅体市〔2020〕93号)
附件4
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明确实施期限
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15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府函〔2021〕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精神,现将我市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调整为162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1元/小时。
二、以上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三、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云府函〔202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府函〔2021〕2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将《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任务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加快
建设交通强市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交通强省建设大会精神,推动我市加快建设交通强市,市政府决定成立云浮市加快建设交通强市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以及交通强省工作任务,研究部署交通强市建设总体工作,协调解决交通强市建设在规划编制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和重大平台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庆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吴泽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梁东海 副市长
成 员:李伟忠 市政府秘书长
马家前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晓周 云城区区长
谢国才 云安区区长
罗永雄 罗定市市长
陈哲江 新兴县县长
梁世军 郁南县县长
黄赐锋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
刘洁洲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林文前 市科技局副局长
曾云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维瑜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云城分局局长
莫慧玲 市司法局局长
袁伙月 市财政局局长
刘锋汉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梁绍雄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镇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益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伍启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海燕 市水务局局长
招松金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金进 市商务局局长
黄小涧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
赖鉴铭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叶伟光 市国资委主任
欧 皓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余潮兴 市林业局局长
蔡宏发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杨 志 云浮海事局局长
陈卓玲 云浮航标与测绘所所长
杨国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总经理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定期通报有关工作进展,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相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考评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云浮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
新媒体考评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扎实做好我市2021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用、评建结合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运维保障、应用传播和创新发展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加快建设整体联动、利企便民、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奋力推动我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更进一步,再上新台阶。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共42个。分三类进行考评:
第一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5个)。
第二类:承担对外服务职能的市有关单位(共32个)。
第三类:没有承担对外服务职能的市有关单位(共5个)。
考评对象名称见附件1。
三、考评内容
(一)单项否决指标。政府网站(频道)主要考评是否存在安全和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以及站点无法访问、首页不更新、栏目不更新、互动回应差、服务不实用和监管不到位情况;政务新媒体主要考核是否存在安全和泄密事故等严重问题、内容不更新、互动回应差和监管不到位等情况。
(二)基础性(扣分)指标。主要考评政府网站(频道)健康情况、发布解读、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设计和运维保障等情况。
1.健康情况。主要考评网站(频道)常态化监管、内容安全、问题地图、可用性等情况。
2.发布解读。主要考评网站(频道)概况信息、机构职能、领导信息、动态要闻(或动态信息)、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政策解读、解读比例、解读关联、数据发布、年报报表、重点领域与其他栏目。
3.办事服务。主要考评网站(频道)事项公开、办事统计、要素全面性、内容准确性、流程清晰度、材料明确性、附件实用性等情况。
4.互动交流。主要考评网站(频道)信息提交、留言公开、时效质量、知识库、在线访谈、调查征集等开展情况。
5.功能设计。主要考评网站(频道)域名名称、网站标识、站内搜索、页面标签、站点地图、“我为政府网站找错”、转载分享、兼容性、IPV6等工作情况。
6.政务新媒体。主要考评开设规范、填报规范、名称规范、认证规范、内容更新、内容发布、留言审查、互动回应、关注对象、功能可用性等工作情况。
7.运维保障。主要考评网站(频道)规范运维工作情况。
(三)引导性(加分)指标。主要考评网站(频道)运维保障(内容安全、上级通报)、功能设计(服务内容)、互动交流(实时互动)以及创新发展(智能化应用、大数据支撑、领导肯定)等情况。
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2。
四、考评程序
(一)指标解读。组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业务培训,对考评指标及具体评分细则进行解读。
(二)自查自评。2021年12月15日—12月30日,考评对象按照考评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在“云浮市政府网站监管平台”中在线填报自评信息。
(三)年终考评。2022年1月1日—1月31日,完成对考评对象的综合采样、交叉验证、汇总分析等工作,形成考评结果,撰写考评报告。
(四)结果复核。2022年2月10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考评结果反馈各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初步考评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复核。
(五)结果公布。考评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根据考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以考评为抓手,以利企便民、人民满意为导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提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二)对照指标,认真自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严格按照考评指标逐项进行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评价。对在自查工作中隐瞒事实或上报信息不准确的,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和问责。申请复核内容与自评报告不一致的,一律不受理。
(三)强化责任,严肃纪律。考评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考评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保证考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附件:1.2021年度云浮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对象
2.2021年度云浮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
附件1
2021年度云浮市政府网站与政务
新媒体考评对象
一、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共5个
二、承担对外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网站频道,共32个
三、没有承担对外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网站频道,共5个
四、政务新媒体,共112个
附件2
云浮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
指标及评分细则
指标说明:
本指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单项否决指标;第二部分为基础性(扣分)指标,分值为100分;第三部分为引导性(加分)指标,分值为25分。对政府网站检查时,如网站出现单项否决指标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即判定为不合格网站(频道),不再对其他指标进行评分。如网站(频道)不存在单项否决问题,则对基础性指标进行评分,如评分结果低于60分,判定为不合格网站(频道);高于80分,则进入引导性(加分)指标评分环节,最后得分为第二、三部分得分之和。其中,采用扣分方式评分的,单项指标扣分之和不超过本项指标总分值。对于没有对外服务职能或未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市有关单位,不检查其网站(频道)涉及办事或政务新媒体服务指标,对基础性指标评分时以85分为满分,结果乘以100/85为第二部分得分。
一、单项否决指标
二、基础性(扣分)指标(100分)
三、引导性(加分)指标(25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加快
数字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数字化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云浮市加快数字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决策部署,统筹全市数字资源要素,推动建设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云浮市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政策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李庆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吴泽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李伟忠 市政府秘书长
廖政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锋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林淑仪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立坚 市委外办主任
刘洁洲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欧泽昌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邓发纪念中学校长(主持市教育局工作)
曾云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杨东凯 市民政局局长
莫慧玲 市司法局局长
袁伙月 市财政局局长
梁绍雄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镇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益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伍启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黄海燕 市水务局局长
招松金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金进 市商务局局长
黄小涧 市文广旅体局局长
李惠珍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赖鉴铭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叶伟光 市国资委主任
欧 皓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梁首艳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王 斌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蔡宏发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司徒练 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行长
靳 松 云浮银保监分局局长
林文前 市科技局副局长
蒋小玲 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岑荣汉 市统计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刘洁洲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部分单位职能调整和人员变动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云浮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庆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吴泽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成 员:李伟忠 市政府秘书长
陈晓周 云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谢国才 云安区委副书记、区长
罗永雄 罗定市委副书记、市长
陈哲江 新兴县委副书记、县长
梁世军 郁南县委副书记、县长
王树雄 云浮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维敬 市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刘洁洲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袁伙月 市财政局局长
陈新仪 市审计局局长
梁首艳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叶伟光 市国资委主任
司徒练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行长
靳 松 云浮银保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领导我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我市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袁伙月同志兼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云浮市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
建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11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21〕7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全面摸清底数;2023年底前,建立城市地下基础设施隐患风险点台账并制定整治计划、限期消除,建立和完善市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形成顺畅、健全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协调工作机制,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城市地下设施普查及信息平台建设。
1.开展既有工作成果评估。2022年3月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对现有普查工作成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2015-2018年全市集中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成果以及近年来动态更新情况、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应用情况。通过评估,梳理已有成果,总结普查工作经验,制定提升运行管理效率的措施,为开展新一轮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打好基础。
2.制定实施方案。2022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完成实施方案编制。方案要指定牵头部门,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分工和任务,将具体任务列入当年城乡建设工作计划,分年度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在2022年1月底前将本地实施方案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2年起,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和当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3.全面开展地下基础设施普查。2022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制订地下基础设施普查方案,启动设施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要在现有地下管线普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基础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统一设施普查数据标准,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全面普查,认真梳理水、电、气、广电、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线和综合管沟、人行地下通道、地下道路、地下停车场、人防等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状况。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基本完成设施普查并将普查成果集中统一管理,已建立管理信息平台的及时录入数据库。
4.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设施普查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成果避免重复建设,在现有的云浮市地下综合管线数据库和智能化管理平台的基础上,升级并完善云浮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共建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推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破除信息壁垒,高效协同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作用。简化管线权属单位提取权属单位自有管线信息的流程。平台应全面采用国产化软硬件,满足安全可靠需求,实现市政设施普查成果、安全隐患和运行监测等数据的集成和融合,建立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各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平台的深度融合。推动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实现设施的信息管理、查询浏览、统计分析等基本功能,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
5.加强数据信息动态更新和互通共享。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结合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管理和落地便利化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部署,完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竣工测量、监督检查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动态更新,督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参建单位通过竣工测量、定期修(补)测的方式对信息数据查缺补漏,提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结合我市数字政府工作部署,统一数据标准,破除信息壁垒,为城市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应急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
(二)构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协调机制。
6.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和市直各部门在编制“十四五”城乡基础设施、综合交通、能源(电力)、通信、广电网络、人防等专项规划时,应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合理布局各类设施空间规模,统筹地下空间有效使用、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频率。要统筹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一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路口预留管线过路通道(管沟)。地下管线工程按照先深后浅的原排施工顺序和工期,施工中严格做好对既有设施和保护。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实现各相关部门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信息。
7.推进地下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坚持系统谋划、成片推进原则,统筹地上、地下规划和项目建设实施。
(1)积极推动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统筹利用空中与地下发展空间,修建地下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如利用公园绿地、人防工程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库,探索用地权属单位利用单位院内、废弃厂房等空闲用地自建或采取与社会企业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市本级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投用智慧停车系统。
(2)有序推进综合管沟系统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沟有机衔接的管沟系统,市城区、各工业园区、各县城区应按综合管沟建设规划,加快综合管沟建设,加快管线入沟,提高管沟使用率。
(3)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广透水砖、下沉式绿地、雨洪公园等雨水滞留设施、净化雨水、调蓄消减径流峰值,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内涝压力。加快推进雨水管网建设,至2025年,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开展城市内涝系统性整治,全面消除城市捞点,达到国家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8.加快建立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城市地上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与相关部门和行业部门间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科学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以城市道路为核心,地下和地上统筹管理,推动地面建设与地下敷设的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广播电视等管线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于新建、改造市政道路配套的地下管线设施,按照地下空间规划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方案,由相关管线实施单位做好与道路工程的同步实施工作。加强道路地下管线与地面道路工程建设各方的沟通、协作,确保管线、道路工程协调建设安全有序。
(三)提高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9.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制度。统筹城市规划区内的市政道路和公路建设、维护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探索实行挖掘道路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道路挖掘行为。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按要求申报年度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占用挖掘项目,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严格管控。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执法,严肃查处未经审批的道路挖掘和以抢修为由的乱开挖行为,对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挖掘道路的单位,要纳入信用档案。优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审批流程,推动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加强对开挖后道路恢复的事中事后监管。
10.严格管理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发包,严禁将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施工图审查管理,特别是针对地质条件复杂、软地基面积较大的区域开展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提高勘察报告质量。
11.加强地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参建各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基坑工程、暗挖工程、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加强对重要道路地下坑洞探查探测和整治工作。汇集城市道路底数、地下管线等道路塌陷相关影响因子基础数据以及日常巡查记录,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严防深基坑垮塌、地基塌陷、边坡垮塌等事故的发生。加强地下工程施工监测,加大监测频率,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地下工程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
12.加强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周边既有设施保护。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参建各方加强建设期间周边既有设施保护。在地下工程项目规划初期、建设方案制定及初步设计等阶段,查询云浮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中现状管线资料,充分征询周边地下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并统筹考虑相关意见及建设条件,明确对既有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或实施迁改,力争同步建设。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严禁野蛮施工。强化建设期间交底工作,大型地下工程施工要全面排查周边环境,在动土作业前应组织对周边地下设施进行勘察及监测,制定保护措施并落到实处。
(四)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韧性。
13.消除设施安全隐患。按照“谁权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权属单位同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分类建立设施危险源清单,划片区形成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已废弃的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封闭、封存,确保安全;“无主”的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管理部门(单位),及时处置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井盖及城市路面“脱空”隐患区域,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并限期采取措施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建筑施工中严格做好对现有设施的保护措施,严禁野蛮违规施工;明确房屋建筑附属地下工程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底线要求,严禁违规占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对于违规占用的要限期拆除。
14.加快老旧设施改造。各县(市、区)要加大城市老旧地下市政设施更新改造力度,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基础设施,要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列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行动年度工作任务,统筹推动实施。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权属单位从保障稳定供应、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加大设施更新改造力度。
15.加强设施管理和养护。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严格落实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完善设施运营养护制度,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养护。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应急调度能力,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快推动水务、燃气、管沟等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终端建设,鼓励采用探测雷达等技术手段开展地下空洞探查,推进燃气行业信息化监管系统,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加快建设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16.推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各县(市、区)、云浮新区要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要大力推进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现有业务管理系统集成工作,具备条件的积极探索搭建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感知网络,建设地面塌陷隐患监测感知系统,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预警。充分挖掘利用数据资源,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辅助优化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统筹推进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打破壁垒,解决地下基础设施“各自为政、分散无序”问题,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应建立健全地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本级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召集人由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市住房城乡建局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广电网络云浮分公司、中国移动云浮分公司、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浮分公司、中国铁塔云浮分公司、市自来水公司、云浮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市佛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席会议原则上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联席会议。
(二)明确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按照“政府统筹谋划、部门组织落实”的原则,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协同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及属地管理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有关工作部署,纳入城市建设年度工作计划中,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地下基础设施普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安全隐患整治、项目体系建设和老旧设施改造等有关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明晰责任、分解责任、压实责任、督促指导本地区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
2.市直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等前期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将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储备,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补助资金,会同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面予以支持。负责督导电力地下基础设施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及项目建设。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中国移动云浮分公司、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浮分公司、中国铁塔云浮分公司做好城市通信管线的设施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和项目建设管理。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地下通道、停车场等地下基础设施的安防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地下交通通信、治安监控管线的设施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和项目建设管理。
(4)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和财政扶持资金,对项目资金实施监管,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管理。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市本级开展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和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保障财政核拨市政设施维护资金。
(5)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各地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编制地下空间系统性实施方案。会同市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开展市本级地下基础设施普查,建立市本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工作。负责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治和应急管理;督导雨污管道、地下停车场(非人防)、地下人行通道、综合管沟等普查、归档及隐患整治和项目建设;做好城市道路开挖管理和审批工作;依托海绵城市建设,协助建立市本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负责督导供水、燃气等地下基础设施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及项目建设;负责督导城市人防工程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建设和监督管理。
(7)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督导权属道路(公路)地下设施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及项目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并负责对辖区占用公路开挖行政化许可和执法监督;市公路事务中心按路政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督导地下水利设施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及项目建设。
(9)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的工作;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等。
(10)市国资委。负责督导管理企业权属的地下设施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及项目建设。
(11)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审批市本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1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云浮供电局、广电网络云浮分公司、中国移动云浮分公司、中国电信云浮分公司、中国联通云浮分公司、中国铁塔云浮分公司、市自来水公司、云浮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市明亮路灯管理有限公司、市佛云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具体负责所属地下基础设施的普查、归档、隐患整治和项目建设。
(三)加强要素保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拓展资金渠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把握政策导向,积极向上争取预算类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用于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化机构,在设施普查、排查、信息化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强化督促督导。要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纳入市城乡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对工作组织不力、推进缓慢的城市将进行专项督导。
(五)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对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宣传,推广可借鉴案例,推介可复制经验。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切实降低设施安全运行风险,引导权属(管理)主体积极参与,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人民
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我市于2021年6月25日印发了《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下称《目录》)。
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目录》进行调整,将已纳入《目录》但因故不能在年内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目录》中移除,并将调整后的《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附件2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事项目录
YFBG2021031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1〕23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日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浮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实验室是云浮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
第三条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购置与运维等。
第二章职 责
第五条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三)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
(三)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
(五)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七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瞄准技术前沿,针对行业和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创新需求,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科学技术水平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组织市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建 设
第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开放合作、科学管理”的原则建设,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云浮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为在云浮注册的法人单位;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申请市重点实验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定位清晰,近中远期任务和目标合理;研究方向明确,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目标,自身优势和特色突出,重点解决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二)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省内先进水平;科研实力较强,能承担和完成国家、省、市级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成员近三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归属于依托单位的立项总金额不少于200万;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固定在职科研人员应当在10人以上,其中,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应占固定在职科研人员的30%以上。
(四)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且面积充足,相关领域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50万元。
(五)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指南发布和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根据云浮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发布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十三条立项建设。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依据专家评审和论证结果择优立项建设。
第十四条批准立项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同时制定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市科技局备案。任务书与建设实施方案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3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3届,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且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人数不少于7人,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
第十九条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育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建设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应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市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交流,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评估等级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第五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市重点实验室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三十条市科技局定期组织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验收通过之后应参加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第三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由市科技局制定,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科研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考核评估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探索“绩效导向、同行评议”等创新模式。
第三十三条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创新平台;评估不合格的,需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立项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
第三十五条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云浮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Yunfu Prefectural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YFBG2021032
关于印发《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金〔202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云浮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2月28日
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挖掘我市上市企业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建立“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后备企业管理工作坚持企业自愿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市场主导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总体原则,按照“储备一批、改制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基本思路,筛选全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对后备库企业实施梯队式、动态管理,提供个性化服务,实现精准有效培育,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企业上市的引导作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全方位、有计划、多渠道促进我市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第三条申报上市后备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四)企业制定了上市计划;
(五)企业运作规范,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自愿申报。
第四条申报所需材料:
(一)《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或者财务报告(电子版);
(六)上市计划书或情况,企业与券商(或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辅导协议(如有);
(七)“信用中国”网站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公司公章,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有上市意向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核认定。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名单,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强化管理和服务;
(三)梯队管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进行梯队管理。与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已向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列为第一梯队;三年内可向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列为第二梯队;五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列为第三梯队;
(四)社会公开。“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每年4月1日前将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以及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新签合同(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改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提交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调整。
第七条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移出上市后备企业
资源库:
(一)最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最近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环保责任事故的;
(三)申报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以骗取推荐资格的;
(四)资产质量、股权结构和财务状况等明显不符合推荐标准的;
(五)最近三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六)企业自愿提交申请退出后备资源库的。
已移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上市后备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建议限期整改:
(一)上市意愿发生变化,当年上市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
(二)不主动、不配合开展上市相关工作的;
(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上市工作的。
第九条上市后备企业如企业上市进程发生实质变化按相应梯队标准适时进行双向调整。
第十条上市后备企业可以享受有关政策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补助奖励。依据我市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相关奖励办法,对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二)咨询培训。邀请专家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和定制服务等形式,分层次对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培训;
(三)对接投资。优先推荐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根据情况优先对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四)信贷支持。引导银行机构通过项目贷款、资管计划、投贷联动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融资支持;
(五)中介机构服务导入。通过战略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推荐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服务;
(六)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时,处理涉及企业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依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七)建立“一企一策”精准服务制度。构建由市级金融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税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精准服务顾问团,定期走访指导,并根据企业需求,不定期召开相关职能部门专题协调会,合力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开通绿色通道。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的,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一企一策拟定事项清单,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如涉及上市后备企业不动产确权、权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证明及股改上市中涉及的项目备案、环评、土地、税收等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绿色通道管理;
(九)加强沟通联系。在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受理后,辅导备案企业应当及时将可能影响或不利于上市的情况告知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
(十)加强资源保障。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发展用地、供水、供电、供气等资源性要素配套措施及时优先落实;
(十一)协调对接指导。协调上市后备企业与境内外资本市场对接,现场指导服务;
(十二)享受人才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高管、优秀突出贡献人才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上市后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每季度末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与企业发展情况相关的信息和材料;及时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反馈上市重要环节进展及重大事项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8日。
附件
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承诺:我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打印在同一页或正反面打印)
YFBG2021033
关于印发《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教〔2021〕22 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17日
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16﹞4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健全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公平公正,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我市教育事业全面蓬勃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育人为本。育人为本是教育的本质要求,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着力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满足社会和国家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
坚持公平公正。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健全中考评价机制,深化中考招生制度改革,重点完善考试科目设置、考试组织、评卷组织和招生录取等关键环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中考公平公正。
坚持科学评价。树立“科学选才”的理念,构建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顽瘴痼疾,通过合理设置评价科目、合理安排考试内容等方式,制定科学多元的教育质量评价指标,构建科学评价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稳步推进。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序开展各项改革任务目标,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实施,统筹推进考试、录取和管理制度改革。
三、任务措施
(一)健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1.考试科目。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7-9年级,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
2.考试内容。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物等9个科目的考试内容以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7~9年级)为依据,采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等5个科目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并由市组织命题,各县(市、区)组织实施。音乐、美术考试主要考查学生对艺术的兴趣、审美感知、文化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信息技术考试全面考查学生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基本理论,掌握操作和使用信息技术工具的基本技能及运用的基本能力。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要充分发挥实验实践育人的重要作用和实验操作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等科目考试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考试方式。各科考试结合科目特点,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主要采取笔试的考试方式,体育与健康采取现场测试的考试方式,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探索采用口试、实践考察、实验操作、技能测试和计算机辅助测试等多种方式。
4.考试时间。根据《课程方案》和“学完即考”的原则,结合学习进度和学业完成情况,确定各科目的命题方式、考试时间和考试组织方式。
(1)八年级生物、地理2个科目的文化考试,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等7门科目的文化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和确定考试时间。
(2)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下学期,生物实验操作考试安排在八年级下学期。
(3)音乐、美术、信息技术3个科目考试安排在九年级上学期。
5.考试分数呈现方式。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分形式如下:
其中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分数不低于每门科目考试总分的10%。
(二)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养学生良好品行、发展学生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初中学校应当根据省、市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关要求,客观记录初中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个性特长、日常行为和突出表现,为学生毕业和升学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1.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根据初中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表现进行评价。将综合实践活动中的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音乐、美术和信息技术等没有作为录取计分科目的学科,在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反映和体现。
2.完善评价程序和办法。参照省、市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意见,依托“广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涵盖写实记录、评语评价和重要观测点计分评价的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等级评价模式。从2023年(即2020年秋季入学的7年级新生)开始,学校需指导学生及时做好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和典型事实证明材料,并将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并及时将公示后确认无异议的事实材料导入广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信息管理平台,为每位初中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客观、真实、准确记录学生日常行为和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
在学生个人重要或者典型活动的写实记录、收集审核的事实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的重要观测点,在每学期末对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进行评价;评语评价包括学生自我陈述、家长和教师综合性评语。毕业时综合学生初中阶段的过程性评价,最终确定学生五个方面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3.明确评价等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以等级呈现,等级分为A、B、C、D、E五个档次。被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须达到D级及以上;被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或省一级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须达到C级及以上。我市指标生录取和高中阶段学校自主招生时,可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重要参考。
(三)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
1.改革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根据考生志愿,录取计分科目成绩,同时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2.完善招生录取方式。每年5月前,公布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批次和招生规模。采用统一录取和自主招生等多种方式进行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并继续探索多种适应学生发展规律的更加灵活的招生录取方式。
3.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录取工作。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注册入学机制,开展“三二分段”中高职衔接的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努力促进普职招生比例大体相当。加大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办学情况、教育成果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让社会更全面了解职业教育,引导学生发现职业乐趣,感受职业教育特色与魅力,增强招生吸引力。合理引导初三学业困难学生有序分流,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报读职业学校。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技能学习。积极做好面向初中毕业生中高职贯通(含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试点院校招生工作,拓宽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上升通道,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
(四)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1.做好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根据普职招生比例大致相当原则,综合区域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设定等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下达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到各县(市、区)或学校,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其中普通高中招生数为最高控制数,不得突破。
2.推进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每所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50%,并适当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倾斜。市直优质普通高中名额的分配范围为全市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县(市、区)属优质普通高中面向本辖区内的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分配指标,分配原则以本年度各初中学校的中考报名人数,占各招生区域总学生人数的比例来确定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名额。指标生名额分配招生根据考生的中考总分,采用单独批次、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从2023年(即2020年秋季入学的7年级新生)开始,高中阶段学校名额分配招生一律不设“限制性”分数线。
3.完善自主招生制度。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经批准可开展自主招生,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招生区域内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招生学校须提前主动公开经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
4.规范加分项目和分值。根据我市实际,从2023年(即2020年秋季入学的7年级新生)开始,取消除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等相关特长和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考生加分政策,严格限定加分范围,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
5.规范招生管理。规范学校招生行为,明确招生条件、招生范围等基本要求。严禁虚假宣传广告,严禁无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提前组织招生,严禁低于最低控制线招生,严禁招生乱收费和有偿招生,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6.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条件、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招生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招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杜绝虚假招生宣传等行为误导或欺骗学生。规范成绩发布,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排名排队、表彰奖励。
7.健全管理监督机制。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和诚信档案建设,加大学校诚信机制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提高考试招生法治化水平。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监督检查、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条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完善诚信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违规违纪事实记入诚信档案。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8.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3〕1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升学的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初中学校应充分认识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成立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建设、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抓好措施的落地落实,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落地实施。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各初中学校要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严格执行校历,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道德与法治、理化生实验操作、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课时。各县(市、区)要加强初中学校校长、教师队伍和命题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导,把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对初中教育教学质量检测和诊断的功能,指导督促初中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加强考点建设、学校师资配备、场所设施设备、考试机构和经费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育教学和考试招生改革的需要。一是努力推进我市教育考试招生信息化建设。完善中考标准化考点建设,完善理化生实验操作场所设施和考试系统建设。推进考点视频监控、网上巡考系统、高清会议指挥系统、中考阅卷系统、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招生录取信息管理系统等建设。二是加强初中学校师资配备及实验室、教学器材等方面的条件保障。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薄弱初中学校的建设,满足正常教学需要。三是切实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和招生录取等工作的基本能力建设。加强保密室建设,严抓试卷安全保密,确保试题试卷安全。四是要把考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工作所需经费,对于考试收费不足以弥补支出的,学校承担部分可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开支。
(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认真做好考试招生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和社会更加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心的学业考试改革热点问题,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各县(市、区)和初中学校要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信息。切实保证有关招生政策及信息准确及时传达到每所初级中学和广大考生,特别是农村中学和农村学生。
五、其它
(一)本方案所涉及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配套文件。如国家和省的政策作出调整,我市将及时进行修订。
(二)本方案自2023年(即2020年秋季入学的7年级新生)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
YFBG2021034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1〕1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云府〔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我们制定了《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以下简称《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优化调整完善补贴项目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整合优化部分项目。“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规定申请技能晋升补贴。
二、退出实施部分项目。“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受影响企业特别培训补助”、“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吸纳湖北籍员工就业补贴”等5项补贴,自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实施。“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企业吸纳就业补贴”、“隔离工资补贴”、“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个人缴费补贴”、“见习留用补贴”、“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等8项补贴,以及允许补贴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退出实施。“基层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基层就业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共2项补贴,自2021年12月20日起退出实施。
三、分类做好政策衔接。退出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自政策退出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补贴申请(已受理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审核拨付),以往文件有专门规定的、或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除外。涉及补贴标准、对象、条件等内容调整的项目,原则上自《指导清单》实施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规定,原具有一定享受周期且已首次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享受。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一、基本原则
(一)明晰材料提供责任。本清单所称“应提交材料”,原则上由补贴对象负责提供;所称“应核验信息”,原则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内部查询、信息共享等方式核验。确因条件限制暂无法核验的材料,各地可暂要求由补贴对象提供,并及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二)规范基本身份证明。本清单所称“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三)强化社保账户运用。补贴对象为自然人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补贴对象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补贴或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发放至其单位银行账户。
(四)简化材料资质要求。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五)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经办机构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比对、实地查看、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以不实承诺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补贴类项目
(一)社保补贴。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改为核验就业登记信息,下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实际社保缴费额60%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4.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家政服务企业与消费者(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二)岗位补贴。
1.一般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首次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3.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4.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4)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5.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1.属于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职工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证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学籍证明。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四)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六)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退役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2.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脱贫人口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省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本项目由有条件地区选择实施,补贴对象在本补贴项目实施地区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云浮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县城镇、中心镇除外);
第二类: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云浮市辖区内创业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的,本省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应核验信息: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3.有条件核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的地区,可不用提交场地租用合同。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参照“(八)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应核验信息: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2.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4.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
补贴标准: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最高可补贴1500元。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
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应提交材料:相关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补贴对象的创业(实训)培训合格证书。
申请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为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应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十四)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次5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困难情形证明(包括城乡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证)。
应核验信息:脱贫人口信息(以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时核验)、家庭成员就业信息(以零就业家庭成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十五)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十六)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单位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的合同、发票(如单位购买综合险,需提交综合险包含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材料和详细费用清单)。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十七)培训课程标准开发经费补助。
补贴条件:相关单位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相关规定及开发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完成相关职业开发工作。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单位每个项目2万元的开发费用。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委托开发合同(或协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项目标准测算表。
申请程序:在补贴对象培完成训课程标准开发并审核通过后,由委托开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十八)重点企业招聘专员补贴。
补贴条件: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服务重点企业招聘专员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当地规定的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实施程序:本项目由有条件地区选择实施。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
(一)示范性奖补项目。
1.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补贴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平方米以上)。(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0万元以上)。(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30人以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为20人以上)。(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实施程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认定,认定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2.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补助对象: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
补助标准: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经营收入证明材料;有关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失信、违法记录。
需现场核实信息:经营场地情况、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客户满意度随机抽查回访。
实施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奖补和本项目不得叠加享受。
3.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补助条件: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标准。
补助对象: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按每个2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网商交易记录;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4.乡村就业车间补助。
补助条件:(1)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和经营的各类经济实体。(2)吸纳15名以上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3)申请时脱贫人口仍在本单位就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曾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经济实体除外)。
补助标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名册。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
实施程序:补贴对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级财政、乡村振兴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考察。本项补助与重点群体就业基地补助不得叠加享受,同时符合乡村就业车间补助和重点群体就业基地补助条件的,由申请人择一享受。
5.重点群体就业基地补助。
补助条件:(1)当年度新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30人以上的经济实体。(2)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3)申请时相关人员仍在本单位就业。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曾被认定为就业扶贫车间的经济实体除外)。
补助标准: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劳动合同;重点群体名册。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社保缴费记录;重点群体信息。
实施程序:补贴对象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级财政、乡村振兴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考察。本项补助与乡村就业车间补助不得叠加享受,同时符合乡村就业车间补助和重点群体就业基地补助条件的,由申请人择一享受。
6.“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示范站补助。
补助条件:在县(市、区)街道、社区建设的基层服务示范站,达到《“南粤家政”基层示范站建设指引(试行)》(粤人社函〔2021〕94号)中4个建设要求。
补助对象:“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示范站。
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服务站2万元一次性奖补。
应提交材料: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证明材料;运营团队名单;相关规章制度。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
需现场核查信息:示范站场地情况。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7.其他示范性奖补项目。
(1)创业学院、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省级示范性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省优秀家政服务员、省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示范性奖补项目,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2)同一主体先后被认定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不同级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可叠加、同一级别仅就高的原则奖补。
(二)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每人400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被推荐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三)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补贴条件: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补贴对象:监测点负责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应提交材料:每月负责具体监测任务工作人员的名单。
应核验信息:监测任务完成情况。
实施程序:监测点可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四)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补助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为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的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学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在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的跨区域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企业为务工人员提供的返乡返岗专车、专列、专机等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提供的专项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由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设立的就业创业服务站,为学生提供的职业指导、技能培训、政策指引、活动组织等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培训机构等开发的与创业行业、项目相结合的创业培训实训课程体系(包括培训内容、过程管理、师资管理、考核评价等一整套的技术标准),可按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购买,同一项目只能补助一次。全市每年开发项目数不超过2个。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和特色创业实训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共担,地方财政按30%比例承担,具体操作规定由地市制定。
8.其他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益一类除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提供的其他基本就业创业服务。
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服务承接主体。
补助标准: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实施程序: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程序。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五)其他服务补助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大赛补助、省内(省际)劳务协作和对口帮扶经费补助、基层服务经费补助、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补助以及其他服务类补助,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首次享受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及国家和省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除外)。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就业补贴政策。劳动者到上述单位就业的,视同到企业就业。
(三)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就业补贴,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的除外。分公司不得申请各项创业补贴。
(四)本清单及其他就业补助资金政策文件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不高于”、“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五)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6日。以往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3.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4.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1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5.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6.毕业N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N年的特定时间段。本清单所指应届毕业生,即为毕业1年内的毕业生。
7.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8.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9.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省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0.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1.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12.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13.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家庭。
14.创办企业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指按照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印发的有关技术规程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管理要求组织的相应培训。
15.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验证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6.港澳台青年:指年龄在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YFBG2021035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义务
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
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1〕40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要求,按照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同类地区收费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
培训收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要求,按照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同类地区收费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方案:
一、收费管理的形式和范围
(一)收费管理形式。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面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二)学科类范围的界定。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学科类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 物理、化学和生物。
二、收费标准
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加强收费信息公开。
1.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培训机构要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2.强化信息报送。培训机构每年6月底前要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以及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分别报送给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二)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依法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上级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附表:
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
单位:元/课时·人次
YFBG2021036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应急〔2021〕62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建设项目、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可能引发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损失或环境危害等危害后果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
因违反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依法应当认定为事故隐患予以排查治理。
风险管控不到位会形成隐患,隐患治理不及时也会提高风险等级,提高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加重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风险分级管控应当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风险管控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控”的原则,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防控、企业负责、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
风险等级越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校等开展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
第六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类活动组织者(以下统称各类单位)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类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
(一)建立风险排查机制,明确风险排查范围,全面排查危险源;
(二)明确风险辨识方法,对排查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
(三)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风险分析,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
(四)明确风险分级标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评价确认风险等级;
(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警示等原则,采取行政、教育、处罚、保险等手段,科学设置风险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风险的有效控制;
(六)常态化实施风险排查、辨识、分析、确认、控制,建立风险清单,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新风险清单。
第七条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安全风险的过程。风险辨识的范围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有害物质)或产生、释放能量(有害物质)的物理实体;状态包括物的状态和作业环境的状态;行为包括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各类单位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面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风险辨识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方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风险分析是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法,对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进行估计和预测,为风险评价提供支持。可能性分析包括系统脆弱性、现有控制措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缺陷、不足等,后果严重性包括危险引发事故发生时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健康伤害或财产损失。
各类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进行分类梳理和分析。风险分析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风险评价是对比风险分析结果和风险准则,确定风险等级的过程。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各类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等因素评定安全风险等级。风险评价可参考《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提供的风险矩阵法开展。本行业领域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并及时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部门、人员,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可能影响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三)物料、作业条件、生产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
(五)维检修、试生产(运行);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等;
(八)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及控制情况形成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当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的要求制定,至少标明风险类别、名称、特征、位置、责任主体、控制措施等情况。风险特征应当至少标明风险概况、参数及发生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风险清单。
第十三条各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风险管控培训,提高全员风险管控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送风险清单。风险清单更新的,相关单位应当自风险清单更新之日起三日内及时报告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存在重大风险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有关部门报告一次风险管控情况,详细报告管控措施及效果。
第三章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实施本地区风险管控工作,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加大风险管控投入,明确本地区各类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部门,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组织、推动本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工作,指导各类单位开展风险管控,汇总分析本行业领域风险清单。
第十九条市、县两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实施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按照本行业领域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有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重点检查各类单位是否落实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职责。有重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有较大风险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般、低风险,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会公布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促进各类单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风险。挂牌警示期为12个月。
第二十二条重大风险管控挂牌警示期间,县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市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6个月至少一次对各类单位管控重大风险情况实施抽查。
第二十三条挂牌警示期满后,重大风险降低为较大风险的,由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摘牌,不再实施挂牌警示。风险等级未降低的,由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继续挂牌警示。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本辖区各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清单,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安全风险评估,并参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建议的格式编制区域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先进科技推广等手段,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和一般事故。
第二十六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及时、有效发布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加强预警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督促各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第四章风险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应用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适时组织培训,绘制本地区风险分布电子图,对本地区域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第二十九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录入的风险信息应当完整、准确,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指南》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风险类别、风险等级、风险特征、行业分类等基础信息,按照规定坐标系采集风险位置信息。
第三十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校正,核查风险信息缺项、错项和重复项,提出审核意见,校正异常数据,标准化数据格式。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校正风险等级、风险类别、行业分类等信息。
市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录入的风险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校正后的信息应当及时提交入库。风险信息上图后,可以进行位置校准。
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上级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的风险信息审核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类单位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本细则规定的,相应负责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约谈或通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参考目录
附件:
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参考目录
一、单位类
1.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2.高风险工贸生产企业(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6.道路货物运输企业;7.水上运输企业;8.驾校;9.食品药品生产企业;10.饲料加工企业;11.发电企业;12.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场所类
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超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商场、专业市场、客运车站、综合交通枢纽、邮政、化工园和物流园(经过许可的)、危化品定点停车场、民用机场、公共娱乐场所、福利院、养老院、殡葬机构、医院、教育机构等;2.渡口/码头;3.港口;4.体育场馆;5.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会堂等;6.宾馆/饭店;7.宗教场所,包括寺庙、教堂等;8.旅游场所;9.山林;10.其他。
三、部位类
1.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2.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受纳场(包括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站等);3.危房(包括老旧房屋、烂尾楼、危楼等);4.人防工程;5.地质灾害点(包括滑坡、泥石流、塌陷、沉降、地裂缝等);6.内涝灾害;7.其他。
四、活动类
大型群众性活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包括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演唱会、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
五、建设项目类
1.房屋建筑工程;2.城市交通建设工程;3.水利工程;4.电力工程;5.地下空间;6.市政工程;7.其他。
六、设施设备类
1.轨道交通;2.隧道桥梁(含高架桥);3.管线管廊(包括石油、天然气、供水管线管廊等);4.特种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等;5.通信电力设施,包括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6.渔业船舶;7.玻璃幕墙;8.户外广告牌;9.城市旧挡土墙;10.重点交通运输设备设施(包括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营转非大客车等;11.其他。
七、其他类
上述分类中未能涉及但确实存在风险的其他风险点危险源。
关于《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云浮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提升科技自立自强的支撑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是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重点实验室作为基础与应用基础的核心力量,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在国家层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在省层面,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均明确提出了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任务要求。此外,为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国家科技部早在2002年就印发出台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于2021年修订出台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深圳、广州、东莞、江门、湛江、阳江等地也相继制订了市级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建设管理办法,加大对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我市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相当薄弱,基础研究型人才严重缺乏,攻克制约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的能力严重不足,因此,亟待起草出台云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规范性文件,以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有竞争力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大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投入,着力引育一批高水平科研人才,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产出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为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打下重要基础,也为竞争进入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队列锻造储备力量,这对持续提升我市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6章,36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建设、运行管理、考核与评估、以及附则等六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明确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目的、定位、建设管理以及资金保障。
1.明确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是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的自主权的科研实体。
2.明确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支持。
(二)第二章明确了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依托单位职责、重点实验室职责。
1.明确了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以及主要职责。
2.明确了依托单位和市重点实验室的职责范围。依托单位应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并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3.市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还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明确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原则、建设任务、依托单位与申报条件以及建设组织过程。
1.明确市重点实验室的四大建设原则,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将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
2.明确了申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分别对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设定了不同建设认定条件。
3.明确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论证、立项、验收等流程。
(四)第四章明确了市重点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委员会要求、人才团队、科研活动与条件、开放交流、批准和备案事项等。
1.要求实验室主任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实验室主任变更时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2.明确需要批准和备案的事项。包括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等。
3.明确资格撤销的5种情形
(五)第五章“考核评估”共5条,明确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等级及奖惩。其中: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评估为不合格等级的市重点实验室须整改,整改期为1年。
1.结合财政经费支持方式将评估考核周期定为3年。
2.为理顺整改、撤销与评估等级之间的关系,将评估结果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3.提出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
(六)第六章规定了批准的市重点实验室可获得相应政策的资助、命名规则、有效期。
明确了本办法有效期五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市重点实验室管理体系。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管理部门、依托单位、市重点实验室各层级职责任务,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有序的省重点实验室管理体系。
(二)全面规范,建立了统一有序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管理的工作内容。一是明确对学科类、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进行分类管理。二是明确实行信息归档管理,包括建设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市科技局备案。三是明确向市科技局报批事项,包括市重点实验室重大事项调整变更、实验室主任变更后新聘实验室主任信息报市科技局批准。
(三)放权赋能,给予市重点实验室更多科研自主权。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聘任副主任数量及聘任年限、是否聘任专职副主任不作限制要求,同时,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换届人数比例、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实到人数等都不作限制,提高了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自主权。
(四)全面引导、推动市重点实验室健康发展。一是评估为优秀、良好的市重点实验室,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创新平台。引导逐步搭建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二是建立市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体系,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科研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三是引导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关于《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原因?
答:为充分挖掘我市上市企业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建立“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后备上市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应当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以下任一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企业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四)企业制定了上市计划;
(五)企业运作规范,信用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六)企业自愿申报。
三、上市后备企业是如何确定的?
答: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以下流程确定:
(一)自主申报。有上市意向的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云浮市企业上市促进会提交材料,经云浮市企业上市促进会收集完善后,报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二)审核认定。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名单,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强化管理和服务。
(三)梯队管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进行梯队管理。与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已向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列为第一梯队;三年内可向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辅导备案的企业,列为第二梯队;五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启动上市程序的企业,列为第三梯队。
(四)社会公开。“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定期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上市后备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如何管理?
答:对“云浮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上市后备企业每年4月1日前将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以及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新签合同(以上包括但不限于改制协议、财务顾问协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提交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由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评估、认定、调整。
五、上市后备企业需要定期上报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吗?
答:上市后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应在每季度末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与企业发展情况相关的信息和材料;及时向市级金融工作主管部门反馈上市重要环节进展及重大事项进展(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机构进场、股份制改造、辅导备案、券商内核、辅导验收、首发申报、材料受理、预审、初审、上会、上市等)。
关于《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怎样的?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考〔2017〕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省最迟从2020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全面实施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办法改革。为贯彻落实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对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行了认真谋划,在充分调研和学习借鉴其他试点地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于2020年12月上旬起草了《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为有效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市教育局先后面向教育系统、市直部门通过书面、座谈研讨等方式征求意见,随后进行了数次修改。2020年4月下旬至五月上旬期间,我局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云浮市教育局官方网站及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我市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我市《实施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一是实现“全科开考”,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涵盖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7~9年级,以下简称《课程方案》)规定的全部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并将物理、化学和生物中的实验操作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实验操作成绩不低于每门科目考试总成绩的10%。二是健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三是改进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学生学业水平结果呈现采用“分数+等级+评价”形式。从2020级初一新生开始,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体育与健康等科目成绩以分数方式呈现,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科目以等级方式呈现,并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予以反映和体现。
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如何安排?
各学科考试时间依据《课程方案》和“学完即考”的原则确定,其中委托或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的科目的考试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下旬举行。学生按《课程标准》修完某学科后,方可取得该科目的考试资格。一般地理和生物安排在初二学年末开考,其他科目安排在初三学年第二学期中间或期末开考。
四、改革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有哪些?没有纳入计分科目的学科在录取中如何体现其作用?
从2020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开始(即2023年起),根据夯实基础、文理兼顾的原则,我市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及其计分比例将密切对接新高考“3+1+2”模式,将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地理和体育与健康等10个科目作为考试计分科目,防止群体性偏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科的分值如下: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说10分),道德与法治70分,历史70分,物理100分(含实验操作10分),化学80分(含实验操作8分),地理60分,生物60分(含实验操作6分),体育与健康70分,总分共790分。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3科成绩以等级方式呈现,并在综合素质评价方案中予以反映和体现,作为初中升学依据。
五、为什么要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是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个性特长、扭转唯分数论的重要举措。综合素质评价从多维度的视角对学生的成长进行记载与体现,强调对每个学生在初中阶段的发展历程进行全面的写实记录。
此次改革中,我市综合素质评价将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一起,成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的依据。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一是可以促进初中学校落实立德树人,切实转变人才培养模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进一步朝着全面育人、全过程育人的方向发展。二是可以促进高中学校扭转以考试成绩和分数单一评价学生的状况,克服仅仅用终结性的中考成绩来选拔学生的弊端,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三是可以引导教师转变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的做法,全面、深刻地了解学生,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指导,引导学生明确努力方向,并改进教育教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四是引导学生认识自我、学会自我管理、规划人生、激发潜能,更加注重创新素养培育、社会参与意识和能力的发展。五是各级教育部门可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了解本地学生各方面素养的整体情况、学校素质教育特点和社会实践情况等,从而对学校办学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
六、综合素质表现评价怎么评?如何保证公平?
依托“广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平台”,进一步完善涵盖写实记录、评语评价和重要观测点计分评价的学生综合素质表现等级评价模式。在学生个人重要或者典型活动的写实记录、收集审核的事实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结合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的重要观测点,在每学期末对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进行评价;评语评价包括学生自我陈述、家长和教师综合性评语。毕业时综合学生初中阶段的过程性评价,形成五个方面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级。通过信息平台,形成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电子档案,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依据。
我市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另文公布,文中拟规范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的内容、程序、办法,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评价及时准确,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保证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的公平公开公正。
七、我市实施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将会达到什么效果?
通过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引导学生注重全面发展,加大动手实践能力培养力度,解决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失衡的问题,引导学校、学生和家长正确认识义务教育各学科的学习,注重基本素质的培养,扎实打好基础,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高中阶段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一是改变过去高中学校录取时只看学科考试分数的方式,将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也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从“软挂钩”变为“硬挂钩”,充分考虑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纠正只看分数不看综合素质的“唯分数论”片面倾向,让学生扎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打好基础,为后续学习发展储备足够的知识;二是改变过去一些科目“不考不教”、“不考不学”的现象,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一门课程,引导培养并强化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更好地与新高考衔接。三是创新中职招生模式,合理引导初三学业困难学生有序分流,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促进普职协调发展。提高职业教育吸引力,提升中职教育质量,打造我市中职发展品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级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
八、这次改革对招生管理制度是如何规范和完善的?
(一)推进优质普高指标到校改革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我市将继续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50%,市直优质普通高中名额的分配范围为全市初中学校,县(市、区)属优质普通高中面向本辖区内的初中学校分配指标,分配原则以本年度各初中学校的中考报名人数,占各招生区域总学生人数的比例来确定各初中学校的指标生名额。指标生名额分配招生根据考生的原始总分,采用单独批次、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从2020年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起,高中阶段学校名额分配招生一律不设“限制性”分数线。
(二)继续完善自主招生政策
坚持阳光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做到招生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有条件的普通高中经批准可开展自主招生,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以内。自主招生对象为具有创新潜质和学科特长的学生,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特色类型招生均纳入自主招生范围。招生学校须提前主动公开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并根据招生方案、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等开展自主招生,主动公开自主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自主招生各环节的监管。
(三)规范加分项目和分值
根据我市实际,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新生开始,取消除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加分项目,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等相关特长和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考生加分政策,严格限定加分范围,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
(四)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3〕15号)精神,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升学的政策,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关于《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
清单》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云府〔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我们制定出台了《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现对《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作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我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都对就业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市政府出台3.0版促进就业九条,要求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精神,确保新旧政策在基层实操中有序衔接,进一步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机制,提高用人单位和群众申请补贴便利程度,我局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规定,出台了《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26号)。
二、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主要内容是什么?
云浮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分4个部分,参照省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地方实际对各项就业创业补贴和服务补助项目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一是基本原则。通过明晰材料提供责任、规范基本身份证明、强化社保账户运用、简化材料资质要求、强化资金审核监管等几方面提出了就业创业补贴和服务补助项目申办、受理、审核方面的基本原则。二是补贴类项目。详细明确了18个补贴类别、26项补贴的补贴条件、对象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和申请程序等内容。三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类项目。主要包括示范性奖补项目、职业介绍补贴、就业失业监测补贴、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他服务补助项目等5大服务类别,共10项补助项目。详细明确了每一项项目的准入条件、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应提交材料、应核验信息、需现场核实信息和实施程序等内容。四是其他事项。并在后附上名词解释,对指导清单所用到的部分名词进行了解释说明。
关于《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
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要求落实属地收费管理权限。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经省政府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登记注册的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下放至县区级。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学科范围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
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粤发改规〔2019〕2号)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市价格成本队2021年10月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价格成本监审结论,参考同类地区收费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初步拟定了《关于制定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未纳入我省价格听证目录,不属于法定价格听证事项,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省发展改革委视频会议明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收费管理的形式和范围
1.收费管理形式。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面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2.学科类范围的界定。根据教育部近期印发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的学科类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 物理、化学和生物。
(二)制定收费标准
1.班型划分。根据我省粤发改价格函〔2021〕2391号文规定,将定价班型分为10人及以下、11-20人、21-30人、31人及以上四种类型,学段上不区分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定价,即统一制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并明确“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参照执行”。
2.标准课程时长。线下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基准收费标准以“元/课时•人次”为计量单位进行核算。
3.浮动幅度。收费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下浮幅度不限。
4.收费标准。10人及以下40元/课时·人次,11-20人 35元/课时·人次,21-30人30元/课时·人次,31人以上25元/课时·人次。
(三)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加强收费信息公开。一是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体收费标准。二是强化信息报送。
2.加强收费行为监管。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材料费包含在政府制定的培训费中。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关于制定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方案(送审稿)》对文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认为《方案》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管规定,内容合法。
六、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11月11日至12月10日共30天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均回复无意见。
11月25日市发改局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等17个单位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中11个单位无意见,2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所提出修改意见基本采纳,个别未采纳经沟通后基本采纳,4个单位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
七、专家评审会情况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12]1095号)和《关于建立广东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办发[2011]3号)要求,12月14日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关于制定云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座谈会议,会议邀请政府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培训机构,学生家长代表等参加会议。认为制定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很有必要, 认为收费标准合理,学生家长承受能力是可以接受,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收费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对法人、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影响极小,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众性事件和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几率较低,存在风险较低,风险可控。
关于《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依据及理由
为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真正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云浮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对全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二、《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目的、范围、定义、原则;二是明确了各类单位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与控制的方法以及风险清单、风险公开要求;三是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明确了风险管控信息管理工作要求;五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施行时间和有效期及其他要求。同时,以附件形式列出了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辨识参考目录。
三、《实施细则》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精确规范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将进一步强化各级各部门及各类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开展风险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提出了更加精细、有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方式,有力推动消除和降低各类安全风险。
二是精准施策逐步降低总体风险。《实施细则》制定,将着力开展安全风险点和危险源管控,坚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事故隐患前面、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通过安全风险管控的依法治理、重点治理、精准治理和系统治理,逐步消除和减少城乡危险源、风险点数量,进一步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
三是严格安全风险管控责任落实。一方面,各类单位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的,《实施细则》规定由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另一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的,相应负责的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约谈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风险管控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人事任免
市政府2021年12月份任命:
陈优华 市行政学院副院长
赖森贤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试用1年
詹茶香 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试用1年
余淇兴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谢超武 市公安局局长
阮文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黎 晖 市人民医院总会计师
市政府2021年12月份免去:
李云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黄小捷 云浮日报社总编辑职务,退休
李雄光 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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