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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9期
  • 时间:2021-10-21 10:3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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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府〔2021〕2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函〔2021〕8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云府函〔2021〕8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函〔2021〕92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紧急通知(云府办函〔2021〕10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0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劳东高速出入口连接线及周边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0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1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云府办函〔2021〕112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26号)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规范操作指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170号)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166号)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指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167号)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指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169号)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操作指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1〕168号)

【政策解读】

《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云浮市“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1年9月份人事任免




YFFG2021005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进一步稳定

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云府〔202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



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扣省委赋予云浮“凝心聚力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云浮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云浮新贡献、实现云浮大跨越”的目标定位,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促进就业机制,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制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方案,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将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自2021年5月1日起,下调工伤保险三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使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与省级统筹标准保持一致;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实施省级统筹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继续执行本市费率浮动办法的基础上,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50%。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75%作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容量

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实施“4321”工程,围绕新型工业化,打造七大产业集群,在工业投资方面持续发力,推动重大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提供更多优质岗位。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推动罗定至岑溪铁路动工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完善小区管网改造、道路、加装电梯等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停车场设施建设。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按照上级部署降低保险费率。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跨境电商人才,积极申报创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落实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等资金支持,扩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推荐其申报省级融资再担保代偿及担保降费补助,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扶持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落实“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简化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对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可由创业孵化基地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需再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可以在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据实全额贴息,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含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根据省部署,推行“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的专属融资服务,“粤菜师傅”工程的个人及企业最高贷款限额为1000万元;“广东技工”工程个人最高800万元,企业最高1000万元;“南粤家政”工程个人最高500万元,企业最高1000万元。各级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户每年3000元标准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举办“乡村振兴杯”创新创业大赛,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特色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开发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对我市评审通过的项目可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实训学员可按每人不超过2800元标准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将超龄劳动者、新业态从业人员、村两委人员、实习学生等有关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实现高质量就业

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力度,扩大从本地生源(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人员中招录公务员规模。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组织全市各级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和镇域经济发展人才专项招聘。实施“县招镇聘村用”模式,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返乡大学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实现全市镇(街)、村(居)100%全覆盖,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山区计划”“希望乡村教师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将2021年“三支一扶”招募人数增加至230人,鼓励各地将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吸收入编。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对在我市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修订完善我市工人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制度;实施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网络招聘等专项执法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残联负责)

五、对各类困难群体实施就业帮扶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就业信息化建设,每月开展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七大产业企业岗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将精神障碍人员的监护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人员范围,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认定一批乡村就业车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当年度新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群体达30人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促就业功能

将粤菜师傅、南粤家政等列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开发六祖罗汉斋、河口石磨粉等10个以上具有云浮特色的“粤菜师傅”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按规定给予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单位每个项目2万元的开发费用。推进美食集聚区(美食街)建设,促进美食与旅游融合发展。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高校毕业生申请每人5000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培育认定一批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按规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建设市级“南粤家政”基层服务示范站,给予每个服务站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南粤家政”服务超市与产业园建设。落实家政服务业“持证上岗”制度,开展“最美湾区月嫂”评选,对获评对象给予现金奖励,所需资金从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全市技工院校引进一批高层次、高技能、双师型教师,扩大招生规模和教师队伍规模。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完善乡村特色工艺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按规定给予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单位每个项目2万元的开发费用。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推动各县(市、区)在镇(街)、村(居)设立80家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按规定给予每个示范站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七、大力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对急需紧缺但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新就业形态催生的新职业,支持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参与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加快推进技工教育城项目建设,推动各县(市、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学校建设,扩大院校招生规模与社会培训规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承担面向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收入在合理扣除直接成本后,可按不超过60%的比例提取补充单位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之外单列管理。支持企业设立培训中心、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评选认定一批“云浮工匠”和企业“首席技师”,每名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推广网络授课,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实施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农民经营管理专项培训工程,所需资金从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举办“粤菜师傅”“南粤家政”技能大赛以及面向农民的“乡村工匠”技能大赛等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推行办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清单,加强业务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免申即享”。完善企业用工备案制度,推进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重点用工企业、七大产业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设立服务重点企业招聘专员,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3年,所需资金从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开发综合服务体系。有序引导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下线上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强省际、市际劳务协作,组织开展省际和市际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的相关费用,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春节后返岗、依法参保的外省务工人员,给予不超过400元/人的车票补贴,所需资金从省和地方筹集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可根据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结余情况自行确定发放规模。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优化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工作和就业服务,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开展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相关企业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云浮调查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加强对城镇新增就业等就业工作主要指标的分析运用,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统筹做好本地区就业工作;要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维度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政策措施,牵头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开展政策宣传,优化政策实施流程,确保新增政策及时落地,到期或废止政策按时退出。要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对就业创业工作取得较好成效的县(市、区),在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以往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函〔2021〕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9日



云浮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改革目标。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共68项)、审批改为备案(共15项)、实行告知承诺(共39项)、优化审批服务(共405项)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我市实施(审批层级市、县级)的改革事项中,中央层面设定的有137项,直接取消审批15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30项、优化审批服务84项;地方层面设定的有2项,按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梳理形成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以及《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制定形成《云浮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二)切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我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一是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二是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在企业申办时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三是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四是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积极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市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单位要及时在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告知企业需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简化住所使用证明,扩大住所申报承诺制范围,便利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从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将企业多业态经营需要办理的多项许可改为按需组合一次申办、智能导引一表申请、并联审批一键分办、证照信息一码展示,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021年在佛山市的帮扶下,建立起我市的“一照通”登记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高频事项“一照通行”全覆盖。[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构建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的综合应用体系,丰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商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场景。加强各审批业务系统与全省电子证照库、电子印章平台对接,加快完善基于电子印章的数字签名功能和应用,实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线共享、查验和调用,并探索向社会公众、第三方平台开放电子证照库。加快推进企业电子印章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电子卡包”等应用,方便交易相对人、平台企业等查询、核验有关信息。加快推动存量、增量证照电子化转换,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职责,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审批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监管格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证照管理衔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市、县级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后,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业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建立监管大数据资源库,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一企一档”记于企业名下,梳理违法失信行为特征,建立高风险企业前导指标。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省域、市域“一网统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负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逐一梳理“523+4”个事项与部门的一一对应关系,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进行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梳理,不断完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市政数局负责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三平台”,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络,梳理我市各部门数据接口情况,做好对接需求调研,统筹、协调各部门及时做好与“三平台”及我省“证照分离”改革专题应用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做好“证照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确保我市的“证照分离”改革依法有序进行。

(二)加强统筹、协同推进。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需明确每个事项对应的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同志,涉及多个事项的需确定牵头科室,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市相关牵头单位反馈。同时,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上级部门的最新工作进展,了解全国、全省范围内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

(三)加强评估、确保成效。“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触动层次深、涉及领域广、推进时间紧,“进四扇门”涉及许可程序、材料、时限等改革,对业务水平要求高,改革事项多、工作量大。要综合运用数字政府改革成果,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改革常态化评估方法,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结合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引导企业对办事指引、审批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评卷”,形成企业主观评价指标。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将本部门落实“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报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云浮市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注:因篇幅有限,附件《云浮市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content/post_1506857.html)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度县(市、区)

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云府函〔202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质量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部署,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2020年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经自我评价、初步评审、综合考核,确定了考核等级,现通报如下:

A级:云城区、云安区。

B级:郁南县、新兴县、罗定市。

按照质量工作考核有关规定,市政府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级政府予以通报表扬。以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县(市、区)具体考核情况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文印发。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为我市“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云浮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函〔202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云浮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等5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0〕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相关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为我市全力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即坚持自然资源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所在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要求配合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全市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或委托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开展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登记机构,按照《办法》规定,并参照自然资源部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和受上级委托开展登记之外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前,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地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本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及分工,可根据正式发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荒地等,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定登记单元。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功能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登记机构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登记机构依据《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本级登记信息数据库。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1年9月15日前)。市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在本级管理范围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本方案,适时启动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直接开展或委托各县(市、区)登记机构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同时,市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的建设。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自然资源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工作开展并督促落实。

(二)强化协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登记单元划定及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核实等。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河湖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水资源调查成果、河湖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审批资料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水流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用途管制、特殊保护规定、规划等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划定、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等。根据实际需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权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信息,配合开展确权登记工作。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保障。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工作经验交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的

紧急通知

云府办函〔202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021年9月11日13时,郁南县连滩镇西坝因雷击引发森林火情,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卢荣春同志立即作出批示指示,要求努力控制火势,在继续组织人力扑救时,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再排查,采取措施,消除山火隐患,举一反三,加强防备,制定应急预案。市领导王雄飞、吴泽桐、凌传茂、李雄光、徐树新、谢月浩分别作出批示,对森林防灭火工作提出要求。近期,我市受双台风叠加生成后气温偏高影响,极端天气多发,降水减少,同时即将迎来中秋和国庆假期,进入林区人员大幅增加,火源防控难度明显加大。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防灭火工作,筑牢绿色屏障,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细化压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考察时再三叮嘱“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坚持安全第一”的要求,牢固树立“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担当,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握森林防灭火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网络化”的要求细化分解和压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切实掌握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点。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研判会商会,研究分析辖区的火险形势和隐患,扎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灭火工作,并根据自身实际,及时部署中秋、国庆期间森林防灭火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做到以上率下、压实责任,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担当。

二、各方合力,宣传普及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

各地各单位要持续推动“一枝一叶总关情,护林防火伴我行”为主题的森林防灭火宣传月活动,通过制作宣传栏、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利用高音喇叭或宣传车进村入户宣传等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多种手段、多种形式、多种渠道,高密度、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把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做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宣传活动月高质量开展;各镇(街)活动开展要有声有影、有新标语新景象,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真正做到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进基层、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厂、进家庭,有力提高森林防灭火的知晓率,以达到有效防范森林火灾的目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中秋、国庆重点节假日,以及秋收、春耕等重点时段的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三、严防死守,防范遏制森林火灾发生

各地要扎实开展森林火险隐患大整改工作,针对今年开展的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整改,特别要加强对高火险地区、森林火灾多发区及重要场所的排查整治,建立台帐,列出清单,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做到隐患没查清不放过、问题没整改不放过、责任没落实不放过。针对重点地域,要开展好“清坟边、清林地、清地边、清隔离带、清旅游景区”可燃物的“五清”行动;针对精神病人、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等,要落实专人监管;要开展清理旅游景区内可燃物行动,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旅游区域,设立临时检查站,强化火源管理,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消除火灾隐患;要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对违规炼山人员要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加大惩戒警示力度。

四、严阵以待,全面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我市即将进入森林特别防护期,各地各单位要提前谋划中秋节、国庆节假期森林防灭火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坚决筑牢森林防灭火的严密防线;各地要结合辖区防灭火工作实际配齐、配足相关防灭火装备,强化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做到“打早、打少、打了”,如遇突发森林火(情)灾,要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要坚决落实清理火场责任,坚决防止小火烧成大火,坚决避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森林防灭火工作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防火值班规定和火情报告制度,在发生森林火(情)灾时,要准确、及时、规范报告火灾信息和处置情况,确保火情处置及时有效。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各镇(街)半专业队伍要认真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时刻保持临战状态,做好应急演练,落实灭火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将实行森林火灾零报告制度,请各县(市、区)安委办于每天下午4时30分前将当天情况传真至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值班电话:8838011,传真:8833577)。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

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委员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鉴于人事调整和人员变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1〕43号)等规定,为健全决策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市政府决定调整云浮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管委会)委员,调整后的委员名单如下: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代表(9人)

谢月浩(副市长、市委秘书长)

谢汉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益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曾智慧(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严浩宗(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伍金明(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 (人民银行云浮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星彬(云浮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

刘贤能(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

二、工会及职工代表(8人)

王亦武(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副主任)

严丽星(市政协经济委副主任)

张育川(市教育局副局长)

谢锦东(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麦敏健(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陈松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张荣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三、缴存单位代表(8人)

孟 (云城区副区长)

林枝华(云安区副区长)

黎德志(罗定市副市长)

曾广伟(新兴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罗荣灿(郁南县副县长)

杨华周(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党政办主任

鄢定坤(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人事>负责人

林俊航(广东粤电云河发电有限公司安健环总监)

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市管委会由谢月浩同志兼任主任委员,谢汉东、李益汉、方正等三位同志兼任副主任委员。市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方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管委会日常工作。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劳东

高速出入口连接线及周边用地控制性详细

规划调整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09号


云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思劳东高速出入口连接线及周边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注:因篇幅有限,思劳东高速出入口连接线及周边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content/post_1506829.html)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云浮市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广东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做大做强我市实体经济,加快我市化妆品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关于横琴、前海开发开放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的部署安排,围绕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云浮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实施产业集聚和品牌培育计划,推动云浮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以新兴县万洋众创城化妆品产业园区、罗定市美妆产业基地、郁南县美妆基地、云安区日化城建设为主导,集中优质资源建设一批规模化、绿色化、现代化的产业基地,推进云浮化妆品产业高质量集群发展。力争到2025年,建成规模以上产业园区2个以上,生产企业60家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5千万元的企业2家以上、超过1千万元的企业5家以上,建立1家以上企业产品研发设计中心,打造粤东西北地区中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群,推动化妆品产业成为云浮新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化妆品产业园区建设。

1.培育特色产业园区。非化工类园区内化妆品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全市化妆品产业园区规范建设,协同招商引资、研发创新、设计制造、品牌打造、展贸展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效,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将新兴县万洋众创城化妆品产业园区打造成云浮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研发创新平台。根据产业园区规划,推动科研院校、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建立产品研发设计中心和验证实验室,搭建化妆品配方研发、新原料开发、共性技术创新、安全评估与功效评价、产品包装设计、检验检测机构等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形成平台+中心+园区一体化发展格局。扶持云浮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取得化妆品备案检验指定机构资格,确保我市化妆品常规检验服务能力和备案检验能力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市科技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产业用地保障。在充分调研和科学合理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产业用地,将产业园区建设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重大项目申报纳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加强集中连片土地收储,提升园区的产业承载能力。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实行工业用地存量盘活鼓励政策,盘活现有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进入标准厂房生产。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基础设施。建立园区建设协调对接工作机制。各地要为引进园区企业提供便利的生产经营条件,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滚动修编原则,做好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根据园区建设情况、引进企业发展情况及企业用水用电需求等,完善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处理、网络等硬件建设,完善企业孵化、科技创新、物流运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配套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云浮供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产业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

5.强化产业财税支持。落实好支持行业发展的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和“保市场主体”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保障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地,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局、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给予金融及政策支持。加强产业金融支持,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打造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协调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推进企业充分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展,提高各类资本对接企业的效率。建立项目激励机制,集中资源和财力重点扶持那些能够更新工艺和设备、提升产能、增强创新能力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积极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化妆品产业。(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

7.优化综合服务体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打造高效便捷政务服务体系,最大限度缩减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新品上市推广速度;不断提高产品备案、生产许可等技术审评水平,提升审评质量和效率;构建省市县协同监管新模式,加强省市县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案件稽查等方面的合作共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

8.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及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强化监管手段,完善和运用电子监管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支持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鼓励扶持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

9.给予产业创新扶持政策。落实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对认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给予财政资助,支持产业龙头企业积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吸引鼓励跨学科专家开展研究,鼓励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市特色南药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鼓励、支持重点企业成立产品研发设计中心,支持企业围绕化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估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合作,加速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培育云浮特色品牌企业集聚发展。

10.打造美妆产业集聚中心。以我市龙头企业为引领,实施扶龙头、聚总部、促孵化战略,加快推动我市化妆品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扩大云浮制造和云浮品质影响力;建立品牌孵化基地,鼓励支持企业对产品品牌进行专业培育。推进成立云浮市化妆品行业协会,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云浮优质产品、优质企业行业评定标准,参与技术、评价标准和检验方法制修订。(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投资促进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完善化妆品产业生态链。

11.加强招商引资。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化妆品产业转移契机,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加强与产业转出地的区域合作共建,围绕产业高质量发展设计产业园区开发方案和投资服务方案,吸引化妆品产业链整体转移、抱团转移、集聚发展。创新招商引资策略,提高招商工作层次,完善招商引资模式,加大总部经济企业引进力度,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引领作用,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产业园区。(市投资促进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打造云浮特色产业链。以原料备案制度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功能性原料、香料香精等原辅料上游产业。依托云城区、罗定市两大中药提取基地,以云浮“打造南药产业之都”“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试验区”为契机,支持企业将当地南药资源、传统理论与现代分析技术相结合,加大对天然安全和高科技高功效原辅料的研发,多开发具有中国传统或云浮特色原料,缩小与国际原料企业的技术和工艺差距,实现化妆品原料内循环。利用“低碳绿色”理论设计配方,研发富有地方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化妆品。(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创新产业营销模式。引导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建立统一采购平台,防范采购风险,降低制造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创新营销模式和商业业态,带动行业转型升级;依托本土龙头电商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和直播平台,打造立足本土、辐射周边、影响广东乃至全国的营销平台,实现企业销售降本增效。(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化妆品人才培养和引进。

14.加大多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及培育。在人才引进、安置、发展方面给予扶持。用足用好用活省市人才政策,支持企业引进培养专业人才,支持重点企业引进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等领域高端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购房补贴、人才落户、资金奖励等政策支持;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化妆品课题研究,培养科研队伍,加强项目成果实施转化。立化妆品行业专家库,为我市化妆品高质量发展“问诊把脉”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在广东药科大学云浮校区等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立人才培育创新基地,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加大对我市重点企业实用型技术人才培养力度。设立校企实训基地,定期组织校企供需见面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多层次培训人才。根据企业用工需求,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适岗培训”。探索建立行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通道,探索建立化妆师等级评定标准,鼓励开展美妆技能大赛,健全化妆品人才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打造云浮美妆时尚文化产业融合新高地。

16.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艺术等产业与美妆时尚产业一体化融合发展,如在博物馆、艺术馆等增加化妆品元素,开展美容历史文化研究,组织美容文化专题展,推出美妆直播活动,支持时尚文化创意园的兴建和发展。以新兴龙山旅游景区等休闲旅游观光度假线路为主线,结合本土美妆品牌推广,精心设计一批美妆主题休闲时尚旅游专线,扩大云浮时尚产业影响力,树立云浮时尚产业品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市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社会共治格局。

17.加大社会宣传。加强对云浮优质化妆品制造和本土品牌的正面宣传,树立云浮制造、云浮品牌形象;依托“全国化妆品科普周”等活动,创新科普宣传方式和手段,科普化妆品法规、标准、成分、功效等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意识,加快构建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体局、云浮日报社、云浮广播电视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推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坚持“市县联动、以县为主”,加强对化妆品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化妆品产业联络员制度,定期交流对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方案目标任务。

(二)加强保障服务。支持化妆品供应链配套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园区以及重点骨干企业,组建化妆品产业研究机构,对化妆品产业及市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建立产业数据库,为云浮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及咨询服务。进一步落实助企惠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三)加强规范管理。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化妆品检查、检测和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依托“数字政府”“互联网+”等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政务服务水平,为云浮化妆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

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云府办函〔2021〕112号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建立我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云市监〔2021〕95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的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研究解决维护竞争秩序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宏观指导;研究并推进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我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对不正当竞争热点问题和典型违法活动的治理,加强有关部门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方面的协作配合;加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由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中医药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或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市市场监管局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有关问题,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共同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云浮市反不正当竞争部门间联席

会议成员名单

集 人:欧  皓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徐功华    市市场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陈 发    市委网信办四级调研员

冯肇刚    市教育局副局长

罗爱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朝辉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朱必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陈爱铭    市司法局副局长

 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黎彦楷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赖森贤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

苏桂锐    市卫生健康局二级调研员

冯华强    市中医药局副局长

 强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星彬    云浮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发改价格〔2021〕26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公办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国家、省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全市幼儿园执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类。

  (一)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含节假日保教费,下同),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可含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不含用餐所需的器材费用)、托管费、校车费。

  (三)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二、收费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确定。其中,市直、云城区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云浮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复函》(云价〔2012〕270号)执行。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别由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拟订最高标准。各幼儿园根据各自办学条件在不高于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3、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举办者根据办学成本、办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不得营利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需要,以“元/人·天”为单位按月或按学期收取。

  2、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周一至周五闭园后,受幼儿家长委托,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托管费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3、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三)禁止收费项目

  除本通知规定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收取“报名费”、“入园资料费”、“营养费”、“建园费”、“管理费”、“留位费”、“接送卡费”或“育儿报刊费”或其他形式的押金、备用金等。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课本(学习)资料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三、收费退费方式

  (一)保教费

  1、收取。保教费一般按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或按月收取,不得在幼儿注册前预收。按学期收取的,不得跨学期收取;按月收取的,不得跨月收取。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统一按学期收取。

  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可收取节假日保教费。节假日保教费有调整的,应提前30日进行收费公示。2、调整。保教费一般在9月份调整,并至少保持一学年内稳定;采取按月收费的,假期与学期交叉月份,保教费不得调整。

  3、退费。幼儿园按学期收费的,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幼儿园应退还所缴保教费的90%。幼儿在园经批准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的,保教费按幼儿在园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幼儿实际在园月数),在园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幼儿园按月份收费的,幼儿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幼儿园应退还所缴月份保教费的90%。因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的,保教费按幼儿在园时间清退。在园不超过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幼儿私自离园,所缴保教费不予清退。

  幼儿园退费金额应全额退还幼儿家长,不得用于抵扣下一缴费时段的应缴费用。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服务性收费

  1、收取。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学期)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按实收取,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退费。学期末或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三)代收费

  1、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2、生活用品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可为幼儿集中代购被褥、园服、洗漱用具等生活用品。

  3、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4、幼儿园在规定的免费体检项目外,接受幼儿家长委托的其他体检项目,可代收体检费。

  四、资金管理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各类收费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行政部门规定的票据。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资金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核拨支出。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以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必须分开入账、分开核算。

  (三)民办幼儿园办园主体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和经费使用,全面足额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促发展。

  五、成本监审形式

  (一)公办幼儿园教育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规定,实行定调价监审形式,分别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结合定调价需要组织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

  (二)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卫生防疫)、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具体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粤发改规[2021]7号)执行。

  六、收费公示与监管

  (一)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学条件、定价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于招生报名30天前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

  (二)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学期幼儿注册入园后一个月内填报收费信息表(见附件)。公办幼儿园收费信息表报送属地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上一学年度收费情况并形成简要报告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民办幼儿园收费信息表报送所管辖的教育部门,县、区教育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汇总辖区内民办幼儿园上一学年度收费情况并形成简要报告送市教育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三)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教育收费政策规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经费使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对挤占挪用保教费收入、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财政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YFBG2021021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基础

数据调查规范操作指引》的通知

云自然资〔202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 (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规范操作指引》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云浮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

规范操作指引


根据《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切实推进我市“三旧”改造项目进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工作目标及适用范围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改造单元范围为单位,进一步规范我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全面摸清改造范围内现状情况,以满足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云城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基础数据主要调查内容

基础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旧村庄、旧厂房或旧城镇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一)土地和房屋数据

调查内容如下(见附件2):

1.土地数据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土地业务数据;

2.改造范围内的在册未解危房数据;

3.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出具房屋产权登记查册表或证明文件;对没有确权但办理过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文件;

4.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相关材料;

5.此外,调查单位可采用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进一步获取房屋数据,主要包括房屋的建筑时间、权属证件类型、权属证件号码、建房批准文件、证载用地面积(包括村(社)分配宅基地证明文件中的登记面积)、实测占地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证载建基面积、实测建基面积、证载结构、实际结构、证载层数、实际层数、权属性质等内容。

(二)人口数据

改造范围内总人口和户数,包括常住总人口、户籍人口与户数、外来常住人口等(见附件3)。

其中旧村庄改造项目人口数据具体要求为:

1.明确村民户籍人口与户数情况,村已有农转居人口与户数。需对无宅基地的户数、一户一宅的户数以及一户多宅的户数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2.有证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村民户数统计;

3.村民中股民人数和非股民人数的统计;

4.拥有房屋产权的世居居民及户数;

5.拥有房屋产权的其他非村民人口及户数(侨房、小产权房等)。

(三)经济和产业数据

调查内容如下(见附件4):

1.旧村庄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5年村集体总收入,村集体物业收入,村支出情况等。

2.旧厂房、旧城镇经济数据主要包括:

5年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年度经济总收入、经济增长率、营业收入、物业收入、租金水平、总支出、总利润等。

3.产业数据主要包括:

按照三次产业分类标准调查建筑实际使用产业分类情况。

(四)文化遗存数据

文化遗存数据包含改造范围内各级登记在册的文物及经现场踏勘认定需保护的有价值的历史建筑,主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见附件5)。

(五)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数据

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数据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三大类,由属地镇(街道)、村(社)或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必要时,由调查单位通过外业调查方式获取(见附件6)。

三、基础数据调查方式

“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是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调查单位负责开展各类共享数据的处理和统计,负责开展外业调查和测绘。

(一)部门现有共享数据

共享数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

1.人口数据由属地镇(街道)派出所或村(社)提供共享;

2.经济、产业数据由发展和改革、统计主管部门或村(社)提供共享;

3.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基础数据,由属地镇(街道)、村(社)或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共享;

4.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由属地镇(街道)、村(社)或文化主管部门提供共享;

5.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权属、土地勘测定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留用地指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等数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享;

6.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等房屋登记数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提供共享;

(二)外业调查和测绘数据

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外业调查和测绘工作应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见附件7)。

四、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流程

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流程按照基础数据调查阶段、成果审查确认阶段、成果验收和公布阶段展开工作,具体如下(见附件1):

(一)基础数据调查阶段

1.项目委托

“三旧”改造项目在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申报主体需委托有测绘资质的机构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对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以及改造项目涉及的基础数据进行详查。

基础数据调查的经费可以由申报主体自筹,也可在选定市场改造主体后,由市场改造主体支付,计入改造成本。

2.资料收集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要求,调查单位需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收集共享数据的证明,申请通过后,调查单位再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收集共享数据的审核,审核通过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单位向各数据提供部门收集资料如下:

(1)基础地理资料:2009年1:500地形图或地籍图、最新年份1:500地形图或地籍图、遥感影像图、行政区划界线图;

(2)标图建库资料:最新“三旧”地块标图建库图斑数据及资料;

(3)土地利用、规划资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最新年份土地利用现状、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城市总体规划、最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有用地手续用地、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用地、规划许可证、征用用地等资料;

(4)权属资料:勘测定界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或批准用地、建房的证明等数据资料;

(5)人口资料:户籍人口与户数、外来人口等信息;

(6)经济资料:历年经济收入分红、财务年度收入、财务年度支出等情况资料;

(7)产业资料:产业用地等资料;

(8)文化遗存资料: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资料;

(9)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资料: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资料。

3.实地测绘及数据调查

实地测绘是指1:500地形图、房屋数据测绘,可在已有1:500地形图或地籍图基础上进行修测更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重测更新:

(1)原图内的地物要素变化率超过40%;

(2)原图采用修测更新方法更新3次;

(3)原图精度达不到现行标准规定的精度要求。

未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或所收集数据不能满足需要,需进行现场查勘、复核、调研作为补充,村(社)指派工作人员配合现场调查、询问。

4.数据成果整理

1)文字成果

电子文字成果采用.doc格式,纸质文字成果根据要求按需打印。文字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技术设计书;

项目工作报告;

项目技术总结;

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报告等;

仪器检定证书。

2)表格成果

表格成果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原始调查表格及汇总统计表格,具体表格参见附件。纸质表格成果根据要求按需打印。

3)图件成果

1:500地形图、房产平面附图、各种示意图、各种索引图等矢量电子图件成果采用shp和dwg格式,并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种遥感影像图、各种扫描资料等栅格电子图件成果采用jpg格式;纸质图件成果根据要求按需打印。图件成果主要包括:

1:500地形图(含房屋图上编号);

房产平面附图(仅房屋入户测量提交);

2009年度遥感影像图或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影像图;

标图建库图斑示意图;

行政许可信息示意图;

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示意图;

现状用地调查示意图;

土地权属分布示意图;

外单位征用用地信息示意图;

产业用地分布示意图;

文化遗存要素索引图;

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要素索引图。

5.综合确认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城管等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道)开展综合确认。

(二)成果审查确认阶段

基础数据核查是利用抽查方式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涉及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开展核查。具体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1.成果核查

区人民政府在开展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综合确认时,可同步函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启动核查工作。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取得该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最终成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论出具核查意见。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包括:

(1)数据及文档资料齐全,其中文档资料包括调查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数据的复函或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设计书等;

(2)数据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

(3)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

(4)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

(5)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比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2.成果审定

通过核查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三)成果验收和公布阶段

成果审定完成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村(社)、调查单位、成果核查机构等相关部门召开验收会,依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核查结论,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五、保障措施

(一)相关单位依照本操作指引的责任分工,积极配合衔接,确保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共享涉及自身职责的数据,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全力保障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项目属地镇(街道)须严禁“两违”,配合调查单位开展入户调查。

(三)涉密数据的利用与服务,按照国家关于涉密成果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指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基础数据调查流程图

2.土地和房屋基础数据调查表

3.人口基础数据调查表

4.经济和产业基础数据调查表

5.文化遗存基础数据调查表

6.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基础数据调查表

7.入户房产测绘调查表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zrzy/zwgk/zcfgyjd/content/post_1500605.html)查阅。




YFBG2021022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的通知

云自然资〔2021〕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指引


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云城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案内容编制指引

按规定不需要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改造项目,须按照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现状概述

说明改造地块及周边地区的基本情况,包括改造地块位置、面积、范围、土地用途、已使用年限、地上建筑物面积和容积率等;改造地块所在区位情况、交通情况、周边发展情况等。

(二)规划依据

说明改造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改造涉及的土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已批控规等规划对项目的管控要求,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等内容。

(三)协议补偿情况

涉及土地征收手续的需核实以下内容:

1.重点确定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签订和补偿兑现情况,涉及转让行为的一并核实转让协议签订和转让款支付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历史征地的补偿安置有无不同意见;

3.征地补偿、办理听证、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落实情况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放弃证明。

(四)改造模式和路径分析

明确项目实施的主体,并按照土地权属、用地性质、现状利用等情况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确定项目可采用的改造模式、供地方式等。

(五)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需核实以下内容:原建筑的拆除所涉及的拆迁安置情况须按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实施,拆迁安置涉及的投入估算须作为经济分析的重要组成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计划、拆迁范围、约定补偿方式及结算方法,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产权归属及管理,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奖惩办法等相关事项。

(六)改造成本核定及经济平衡测算

1.改造成本测算

根据现状调研与市场价格,测算项目改造总成本,编制改造成本一览表。

2.收益预估

综合分析区域土地、房地产市场现状,客观评估区域土地市场价值,预估开发后土地总收益。

3.经济平衡分析

基于改造地块现状情况,评估不同改造条件下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收益,就改造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进行经济测算分析,明确不同权利主体间的利益平衡方案。

(七)项目发展定位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改造项目的发展定位目标,涉及产业的还需要进行产业定位分析。

(八)改造地块城市设计

针对改造规划意向,综合参考规划部门核发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改造地块城市设计,明确地块开发布局、道路规划方案,编制相应的图件。

(九)开发时序及实施措施

1.开发时序

以已批控规为依据,结合地籍权属界线、提出项目分期开发方案,明确每一期建设用地面积、建筑规模、建设周期,以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2.实施措施

规定项目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如落实搬迁责任、进行开发建设、移交公益性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评估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责任。

1)公益性用地移交(建设)方案

依据已批控规,明确公益性用地移交方案,包括移交主体、移交土地的面积、位置、比例和时间安排。涉及将公益性项目建设完成后移交的,明确公益性设施在进度和规模上的建设要求。

2)土壤环境评估

对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实施改造时,重点说明场地现行使用情况,并明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安排。

对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地块符合相应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改变地块用途程序。

三、项目实施方案的简化

按规定已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项目,由于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点在“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基本明确,因此其项目实施方案可简化(见附件4)。

四、申报材料

属地镇(街道)组织申报主体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审核(审批)。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一份):

1.云浮市云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见附件2);

2.已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用地红线图;

4.“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和房产权属调查明细表;

5.土地权属现状图(标示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明细表中每宗土地的红线范围及编号);

6.项目改造用地所在“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按规定不需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提供已批控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单元规划图则、管理文件等相关材料,附上项目范围与单元规划范围的关系示意图(标识规划用途);

7.项目改造用地的“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

8.项目改造用地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9.项目改造用地2009年影像图和最新年份影像图(各1份);

10.项目改造用地的标图建库地块红线示意图(2009年影像底图);

11.改造项目的原貌照片(不少于6张);

12.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实施改造的,提供申报主体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国有土地协议书(意向书)复印件,并附权益转移协议书(意向书)签订情况列表(见附件3);

13.改造项目范围的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14.涉及旧村庄改造的,提供项目实施主体形成的相关材料(如表决结果证明、签订的项目改造协议、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

15.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三旧”改造的,提供涉及相关权利人的更新意愿证明材料;

16.涉及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提供改造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7.电子文件1份(光盘形式,包括以上材料的电子文件或扫描件);所有申报的纸质文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人)公章(印章),证明材料较多且汇集成册的,须加盖骑缝章。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

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审批)程序如下(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

(一)方案编制与申报

属地镇(街道)组织申报主体以基础数据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承担。

(二)区级审核

方案编制完成后,申报主体按本指引第四点申报材料要求,将所需材料上报属地镇(街道)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属地镇(街道)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三)方案审批

1.项目实施方案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且不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意见核发项目批复文件。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连同完善用地手续材料一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旧村庄改造的,应当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依法表决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为缩减表决环节,加快项目推进,鼓励将“集转国”、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事项同步表决;为缩减审批程序,加快审批流程,鼓励改造单元划定方案、改造单元规划方案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议。

(四)公告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六、项目实施方案的调整

(一)涉及一般调整

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涉及一般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五点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如原土地权属人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后方可申请调整。一般调整适用范围如下:

1.项目红线范围调整,包括红线范围扩大或缩小,改造地块位置调整或分割等;

2.改造模式调整;

3.供地方式调整;

4.规划要素调整;

5.拆迁补偿安置调整;

6.开发时序调整;

7.公益性用地移交(建设)方案调整;

8.其他需要调整、更正的内容。

(二)涉及重大调整

1.如因改造项目范围调整致使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已批准的单元划定范围变化超过10%及以上的,视为重大调整。需对原“三旧”改造单元划定方案申报材料进行调整,并就范围调整事宜拟定专题报告,按单元划定方案审批流程重新申报。“三旧”改造单元划定方案重新申报并经批准后,按流程重新报批“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所在的“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有所调整的,项目实施方案需按程序作出相应调整。

七、其他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流程图

2.“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申报表

3.权益转移协议(意向书)签订情况表

4.“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简化)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zrzy/zwgk/zcfgyjd/content/post_1500590.html)查阅。




YFBG2021023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指引》的通知

云自然资〔202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指引》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云城区“三旧”改造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完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办理条件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无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二)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五)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

(六)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七)“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批复。

三、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申请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一)提交申请

申请单位向项目属地镇(街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申请书》(附件1);

2.“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文本及批复文件;

3.申请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4.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提供涉及需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地块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空间管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后,提供涉及申报用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图件(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规划图)、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成果图件(用地规划图);

5.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罚的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凭证;

6.需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地块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任职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8.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9.“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示意图(以2009年遥感影像图为底图);

10.拟占用土地1:10000分幅2009年(或二调)和最新年份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在图上标出用地位置)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的遥感影像图;

11.用地红线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和云浮本地坐标各6份);

12.数据光盘(红线图电子线位及其坐标TXT文件);

报送材料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复印件须加盖校对章并由经手人签名确认。

(二)镇(街道)初审

属地镇(街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区级审核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汇总后,一并将报批材料提请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

(四)市级审批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后,报批材料符合上报要求且已完成网上申报的,直接受理并转办理;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完成审查后将用地报批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区人民政府或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区人民政府。

(五)发布公告

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在线上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归档备案,同时向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告,分别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现场及土地所在村(居)委、村小组宣传栏中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具体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以及涉及的土地权利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补偿安置途径、公告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等信息。公告期间无异议的,由属地镇(街道)出具无人提出异议的证明,公告初始日及公告截止日的彩色相片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六)颁发确认书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理由不成立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使用权确认书》(附件2)。

四、其他

本指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申请书

2.“三旧”改造项目使用权确认书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zrzy/zwgk/zcfgyjd/content/post_1500905.html)查阅。




YFBG2021024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

指引》的通知

云自然资〔2021〕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指引》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指引


为引入市场力量推动土地整理,提高节约集约土地利用水平,高效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土地权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前期整理资金和经验需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进行土地前期整理,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三旧”改造项目。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云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土地前期整理工作的实施主体;按规定公开选取的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作为协助主体,在项目土地前期整理过程中垫资,协助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办理用地手续等土地前期整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获得合理回报。

三、主要流程

土地前期整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摸底调查、提出土地前期整理申请、方案编制、镇(街道)审核、村集体表决、在平台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和签订协议七个阶段(见附件1)。

(一)摸底调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对拟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的项目地块进行摸底调查。

主要包括项目地块范围、面积、权属及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地上建(构)筑物测量及拆迁补偿成本、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成本、地块前期整理可能存在的难点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管线等其他公共设施迁改、建筑控高、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以及了解项目地块的规划用途、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形成摸底调查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拟聘请的专业机构、摸底调查费用、主要服务内容,需在村(社)公示栏公示5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服务机构后,才可签订服务协议。

摸底调查的经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也可在选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后,由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垫付,计入整理成本。

(二)提出土地前期整理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确定初步改造意向后,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开展项目土地前期整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摸底调查报告(见附件2、3)。

(三)方案编制

在属地镇(街道)的指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编制《土地前期整理方案》,编制过程应公开并充分征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编制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见附件4):

1.项目地块的位置、前期整理的范围、地上建(构)筑物现状及租约等基本情况;

2.土地规划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规划指标;

3.合理确定村集体的基本收益;

基本收益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市“三旧”改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希望通过项目改造获得的基本预期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区位条件、规划指标、参考房地产市场评估结果以及我市“三旧”改造政策,经充分研究后,合理确定基本收益(包括货币形式和物业形式)。

4.合理确定项目地块的土地整理成本;

土地整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办证费、测量费、评估费、法律中介服务费、拆迁补偿款、搬迁奖励、土地前期整理方案编制费、环评费、交评费、场地围蔽费、租金保障款等。

5.明确合作方的垫资回报和增值奖励;

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按照《土地前期整理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地块如期完成出让的,可获得合理的收益;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收益有三种方式选择:

(1)垫资回报。垫资回报是指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垫资的固定收益,可按照不高于土地前期整理成本2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决定。

(2)增值奖励。增值奖励是指项目土地出让后,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获得的收益扣除土地整理成本和垫资回报后超出基本收益,超出部分的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可奖励给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

增值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基本收益-土地整理成本-垫资回报。(基本收益包含物业形式的,在计算增值收益时需扣除物业回购款或代建物业款。)

增值奖励=增值收益×竞投后确定的奖励比例。

合理设定奖励比例区间。奖励比例最高值和最低值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决定;实际的奖励比例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竞投成交后确定的比例为准。

3)垫资回报与增值奖励相结合。

6.明确土地前期整理期限;

土地前期整理期限从双方签署《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之日起至项目土地达到出让交付使用条件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年。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为保障土地前期整理顺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项目规模、整理成本、整理周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前期整理竞投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8.土地前期整理垫资款的使用及结算规定(含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退出机制);

1)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确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垫资款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款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土地前期整理专户”收取,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合作方的共同监督。

2)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提供的垫资款原则上不计算利息,具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在《土地前期整理协议》中约定。

3)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工作,或土地前期整理完成后因故无法实现出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及时确认实际垫资额,双方解除或终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合作方退出该土地前期整理项目,双方约定垫资款在日后土地完成交易后进行结算,期间垫资款不计算利息。

9.土地前期整理的其他规定。

完成《土地前期整理方案》编制后,在上述方案基础上编制《土地前期整理协议》(见附件5)。《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委托的编制费用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也可以由选定的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垫付,计入整理成本。

(四)镇(街道)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报属地镇(街道)审核。

(五)村集体表决

经属地镇(街道)审核通过的《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主表决。

1.公示和答疑。表决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公示或答疑会的形式对方案和协议的内容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充分披露。公示的方式包括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答疑会应着重就项目土地前期整理合作形式、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地块情况、项目出让收益的计算方式、基本收益、土地整理成本及合作方的收益计算(垫资回报、奖励比例)等重要信息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解释答疑。

2.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进行表决,表决书及表决证明参考模板(见附件6、7),政府相关部门对表决过程予以监督。

(六)在平台选取合作方

1.选定流程

经表决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对增值奖励或垫资回报的竞价,选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

2.选定方式

选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方式包括:

(1)以增值奖励比例作为竞投标的,奖励比例最低为竞得人的原则确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即从最高值往最低值向下竞)。

2)以垫资回报作为竞投标的,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前期合作方。

3.选定原则

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原则如下:

1)选择增值奖励或垫资回报与增值收益相结合方式

采取以奖励比例作为竞投标的,奖励比例最低者为竞得人的原则确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即从最高值往最低值向下竞)。当竞投的奖励比例已到达最低值,竞投终止。若接受最低值的竞投方为1家,选定其作为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若接受最低值的竞投方多于1家,可以选择民主表决或摇珠的方式选定1家作为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采用民主表决还是采用摇珠方式,在制定《土地前期整理方案》时必须明确。

其中,采取民主表决方式选定合作方的,若项目属经济社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于竞价结束后15天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表决;若项目属经济联合社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于竞价结束后15天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2)选择垫资回报

以垫资回报作为竞投标的,价低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项目拟采用纯物业补偿形式的,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出让收益补偿全部用于回购物业,不存在增值收益,应以垫资回报作为竞投标的。

(七)签订协议

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垫资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搬迁补偿,办理集转国、收储手续等,将地块整理至可交付出让阶段。

四、其他规定

1.不得设置影响项目土地出让公平性的限制性及排他性条件,不得通过量身定制方式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的,需按本操作指引执行。对不按本操作指引的规定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的,或在开展土地前期整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引入的合作方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均须明示,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垫资回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等主要条款在协议签订之后不得变更,若必须变更的,双方解除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按程序编制方案、报批、组织表决后,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再次公开选择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

4.本指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流程图

2.改造项目地块摸底调查报告

3.关于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的申请

4.《土地前期整理方案》

5.《土地前期整理协议》

6.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表决书

7.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表决结果证明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zrzy/zwgk/zcfgyjd/content/post_1500906.html)查阅。



YFBG2021025


关于印发实施《云浮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

操作指引》的通知

云自然资〔2021〕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 (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操作指引》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2日


云浮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旧”改造

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操作指引


为提高节约集约土地利用水平,高效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权属人,对于改造为商住、商业用途、工业用途的“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项目除外),拟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开展土地整理和开发建设的,适用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云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开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补偿,同时在项目土地前期整理过程中出资,协助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办理用地手续等土地前期整理工作,达到规定条件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改造项目“集转国”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

三、主要流程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摸底调查、提出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申请、方案编制、镇(街道)审核、村集体表决、在平台选取市场改造主体、签订协议和启动协议出让八个阶段(见附件1)。

(一)摸底调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对拟引入市场改造主体开展土地整理和开发的项目地块进行摸底调查。

主要包括项目地块范围、面积、权属及用地手续办理情况、地上建(构)筑物测量及拆迁补偿成本、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解除成本、本地块前期整理可能存在的难点分析(包括但不限于管线等其他公共设施迁改、建筑控高、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等,以及了解项目地块的规划用途、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形成摸底调查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摸底调查,拟

聘请的专业机构、摸底调查费用、主要服务内容,需在村(居)

公示栏公示5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服务机构后,才可签订服务协议。

摸底调查的经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也可由引入的市场改造主体支付,计入改造成本。

(二)提出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摸底调查情况,确定初步改造意向后,在制定“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时,表决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属地镇(街道)提出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摸底调查报告(见附件2、3)。

(三)方案编制

在属地镇(街道)的指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规划指标及摸底调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等情况编制《“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编制过程应公开并充分征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见附件4):

1.出让方式,明确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2.项目地块的位置、范围、地上建(构)筑物现状及租约等基本情况;

3.土地规划用途和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

4.合理确定村集体的补偿;

补偿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市“三旧”改造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希望通过项目改造获得的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项目区位条件、规划指标、参考房地产市场评估结果以及我市“三旧”改造政策,经充分酝酿研究后,合理确定补偿(包括货币形式和物业形式)。

5.合理确定项目地块的土地整理成本;

土地整理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办证费、测量费、评估费、法律中介服务费、拆迁补偿款、搬迁奖励、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编制费、环评费、交评费、场地围蔽费、租金保障款等。

6.选取市场改造主体的原则;

7.明确土地整理期限;

土地整理期限从双方签署《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之日起至项目土地达到出让交付使用条件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年。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改造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完成《“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编制后,在上述方案基础上编制《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见附件5)。《“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委托的编制费用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也可以由引入的市场改造主体支付,计入改造成本。

(四)镇(街道)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报属地镇(街道)审核。

(五)村集体表决

经属地镇(街道)审核通过的《“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主表决。

1.公示和答疑。表决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公示或答疑会的形式对方案和协议的内容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充分披露。公示的方式包括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答疑会应着重就项目土地合作形式、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地块情况、项目出让收益的计算方式、补偿、土地整理费、协议出让等重要信息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解释答疑。

2.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进行表决,形成表决书及表决证明(见附件6、7),政府相关部门对表决过程予以监督。

(六)在平台选取市场改造主体

1.选定流程

经表决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2.选定原则

选取市场改造主体的原则如下:

通过竞集体补偿款选取市场改造主体,集体补偿款叫价最高者为市场改造主体。

集体补偿款溢价的,由属地镇(街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分配比例。属地镇(街道)分配部分专用于镇(街道)范围的乡村振兴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部分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振兴事业,不得分配到户,也不得挪作他用。

(七)签订协议

市场改造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开展土地整理和改造工作,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项目地块用地手续、搬迁补偿、集转国手续,将地块整理至可交付出让阶段。

(八)启动协议出让

1.申请协议出让

市场改造主体全部完成以下事项,并经属地镇(街道)书面核准后,可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云城区部分区域)申请协议出让,其他区域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协议出让。

1)已经向原土地权属人全额支付补偿款;

2)已经完成土地整理,达到权属清晰无争议和三通一平以上条件;

3)相关的不动产权证已全部注销。

2.请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后,请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改造项目以协议的方式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

3.启动协议出让程序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复后,正式启动协议出让程序。

四、其他规定

1.不得设置影响项目公平性的限制性及排他性条件,不得通过量身定制来选取市场改造主体。

2.《“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均须明示,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补偿款等主要条款在协议签订之后不得变更,若必须变更的,双方解除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按程序编制方案、报批、组织表决后,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再次公开选择市场改造主体。

3.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工作,或土地前期整理完成后因故无法实现协议出让的,由属地镇(街道)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按有关程序选取审计机构,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费用等前期整理成本(不计利息和财务成本)进行审核,后续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

4.本指引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操作流程图

2.改造项目地块摸底调查报告

3.关于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的申请

4.《“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

5.《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

6.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表决书

7.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表决结果证明


注:因篇幅有限,相关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zrzy/zwgk/zcfgyjd/content/post_1500907.html)查阅。




《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起草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就业是民生之本,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就业问题,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出台了1.0版、2.0版“促进就业9条”的基础上,为巩固来之不易的稳就业保就业成效,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于2021年3月1日出台《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也就是3.0版“促进就业9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云浮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政策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力度,确保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二、有关《政策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

(一)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的说明。

《政策措施》明确,通过以下措施,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一是提高贷款额度。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二是降低贷款门槛。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三是提高贴息标准。可以在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据实全额贴息,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含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资金)。

(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说明。

《政策措施》主要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是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力度,扩大从本地生源(户籍)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人员中招录公务员规模。二是实施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组织全市各级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和镇域经济发展人才专项招聘。实施“县招镇聘村用”模式,面向村(社区)党组织书记、返乡大学生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镇(街)事业单位可以考察方式直接引进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乡村振兴紧缺人才。三是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四是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山区计划”“希望乡村教师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将2021年“三支一扶”招募人数增加至230人,鼓励各地将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吸收入编。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

(三)关于对各类群体实施就业帮扶的说明。

《政策措施》通过实施以下措施对各类群体实施就业帮扶:一是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七大产业企业岗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二是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扶残助残、养老护理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三是推进乡村振兴和美丽圩镇建设,促进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认定一批乡村就业车间,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四是对当年度新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脱贫劳动力等人群达30人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四)关于提高劳动者技能技术水平的说明。

《政策措施》通过实施“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工程,提高劳动者技能技术水平。一是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二是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加快推进技工教育城项目建设,支持全市技工院校引进一批高层次、高技能、双师型教师,扩大招生规模和教师队伍规模。三是推动各县(市、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和技工学校建设,扩大院校招生规模与社会培训规模。四是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五是评选认定一批“云浮工匠”和企业“首席技师”,每名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助。六是大力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推广网络授课,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实施农民技能提升培训工程、农民经营管理专项培训工程。七是举办云浮市职业技能大赛,包括“粤菜师傅”“南粤家政”技能大赛以及面向农民的“乡村工匠”技能大赛等。

(五)关于为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服务的说明。

《政策措施》通过以下措施,解决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一是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求的重点用工企业、七大产业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二是设立服务重点企业招聘专员,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三是加强省际、市际劳务协作,组织开展省际、市际招聘对接、就业创业培训、返乡返岗专车专列等协作活动。四是对春节后返岗、依法参保的外省务工人员,给予不超过400元/人的车票补贴。

三、《政策措施》的施行日期

《政策措施》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底,省发展改革委废止了《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实施细则》,2018年出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8〕11号)把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出台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文件,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要求,为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3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全市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育教育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项目。其中,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可含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代收费包括生活用品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

(二)分类管理收费标准。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确定。其中,市直、云城区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转发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云浮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问题的复函》(云价〔2012〕270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不得营利的原则,由各幼儿园根据幼儿实际需要按月或按学期收取。

  (三)加强收费行为管理。对收费退费、资金管理、收费公示与监管分别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规范收费退费方式。二是加强收费资金管理。三是落实收费公示与监管。

  (四)完善成本监审形式。公办幼儿园教育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的办法》规定,实行定调价监审形式。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通知》相比以往政策的新变化

  (一)公办幼儿园定价权下放。2015年以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定价权在省级人民政府。根据2015、2018年出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同时为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通知》明确,全市幼儿园统一收费项目,分别是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三大项。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粤府办〔2018〕28号关于“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运营成本、政府投入、幼儿园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分层次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的规定,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分别由县(区)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拟订最高标准。各幼儿园根据各自办学条件在不高于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加强保教费管理。一是明确保教费收取方式。保教费一般按学期(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或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学期 (月、学年)收取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统一按学期收取。二是明确保教费要保持相对稳定。保教费一般在9月份调整,至少保持一学年内稳定,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三是允许幼儿园收取节假日保教费。节假日保教费有调整的,应提前30日进行收费公示。四是明确保教费退费方式。保教费退费方式按照幼儿园保教费收取方式(按学期缴费或按月份缴费)分别计退,按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

(四)强化收费公示和监管。明确要求幼儿园应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在招生报名30天前向社会公布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并及时更新。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及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完善成本监审形式。公办幼儿园教育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实行定调价监审形式,分别由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结合定调价需要组织对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进行核算,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其他民办幼儿园按年度定期向家长公开办园成本。

  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征集结果

8月9日至9月8日,我局通过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到截止时间没有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出《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云发改价格函〔2021〕100号),个别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已采纳。




《云浮市“三旧”改造配套政策》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2019年11月云浮市修编并印发了《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在标图入库标准、单元规划体系、公益性用地落实、审批职权调整、超标“三地”处理、地价计收和供地方式、成片连片改造以及项目实施路径等方面释放了大量政策红利,有效推动了云浮“三旧”改造工作开展。但是《管理办法》作为纲领性的文件,对基础数据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完善用地手续等“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相关内容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对具体项目形成有效的、直接的指导,因此,亟需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指引进一步细化相关环节内容以配合《管理办法》一并使用,更好地发挥政策体系的指导效果。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意见》(粤府〔2016〕96号)、《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8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云浮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云府〔2014〕55号)。

(二)起草过程

通过征求意见、组织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网上公示、局党组会议审定、市司法局审查等程序,我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按程序报批。

三、政策框架内容

《配套政策》主要包括5份文件,分别为《云浮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规范操作指引》、《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操作指引》、《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指引》以及《云浮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操作指引》。

其中基础数据调查指引主要包括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目标与适用范围、调查主要内容、主要方式、工作流程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实施方案编制指引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方案编制内容、申报材料、报批程序、方案调整简化等内容。

完善用地手续指引主要包括完善用地手续的适用范围、办理条件及办理程序等内容。

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指引主要包括政策适用范围、合作方具体工作内容、引入合作方的工作流程等内容。

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指引主要包括政策适用范围、市场改造主体具体工作内容、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的工作流程等内容。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云浮市“三旧”改造基础数据调查规范操作指引》

1.明确基础数据调查的目标

基础数据调查作为“三旧”改造的一个重要前期工作环节,直接关系到后续单元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因此,通过规范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改造范围内现状情况,有利于项目单元规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开展,使相关数据来源更加科学。

2.明确基础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调查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旧村庄、旧厂房或旧城镇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

3.明确基础数据调查的方式

明确基础数据调查的两种不同方式,一个是通过自然资源、发改、统计、文化、镇街以及村社等不同部门现有数据之间的共享,共享数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另一个是不能通过部门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由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通过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获取。

4.明确基础数据调查的主要流程

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流程按照基础数据调查阶段、成果审查确认阶段、成果验收和公布阶段展开工作。其中基础数据调查阶段包括项目委托、实地测绘、数据成果整理以及综合确认等环节;成果审查确认阶段包括成果核查以及成果审定环节。

(二)《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1.明确方案编制的具体内容

按已批控规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状概述、规划依据、协议补偿情况、改造模式及路径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改造成本核定及经济平衡测算、项目定位发展分析、改造地块城市设计、开发时序及实施措施等。

2.明确实施方案的编制可以简化

按规定已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的项目,由于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点在“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基本明确。因此,一方面为加快审批流程,另一方面为减轻改造主体工作量,其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可以按照指引模板进行简化。按规定不需要编制单元规划的项目,可直接依据已批控规及方案编制内容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从整个“三旧”改造流程来看,由于省略了单元规划的编制审批环节,直接按已批控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将大大简化项目报批周期,加快项目落地。

3.明确实施方案的报批流程

首先由镇(街道)组织申报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再由申报主体将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上报镇(街道)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区审核通过的,不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充分放权区府。涉及完善用地手续的,实施方案连同完善用地手续材料经区府审核同意后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若项目涉及旧村改造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后,方能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进一步简化“三旧”改造流程,加快项目审批

一方面是对于旧村改造项目,鼓励将“集转国”、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同步表决,缩减表决次数。另一方面是为缩减审批程序,加快审批流程,鼓励改造单元划定方案、改造单元规划方案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议。

(三)《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完善集体建设用地转用手续操作指引》

1.明确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适用范围及办理条件

“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无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实际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土地现状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已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范围

(2)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权属无争议;

(3)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4)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显示为建设用地;

5)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前;

6)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

7)“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批复。

2.明确了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办理程序

完善用地手续的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审查审批、发布公告以及颁发确认书等环节。

(四)《云浮市“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操作指引》

1.明确了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

政策适用于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土地权属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缺乏前期整理资金和经验需引入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进行土地前期整理,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三旧”改造项目。

2.明确了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按规定公开选取的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作为协助主体,在项目土地前期整理过程中垫资,协助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办理用地手续等土地前期整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获得合理回报。

3.明确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的工作流程

引入合作方开展土地前期整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摸底调查、提出土地前期整理申请、方案编制、镇(街道)审核、村集体表决、上平台选取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和签订协议七个阶段。

同时明确了摸底调查的委托费用,可以由村集体自筹,也可以由选定的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垫付,纳入整理成本。

4.明确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收益方式

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按照《土地前期整理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项目地块如期完成出让的,可获得合理的收益;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收益可通过垫资回报、增值奖励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确定。

5.明确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选取流程及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前期整理方案》和《土地前期整理协议》提交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对增值奖励或垫资回报的竞价,按奖励比例最低或者价低者得的原则选定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

6.明确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的退出机制,充分保障其权益

政策规定对于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工作,或土地前期整理完成后因故无法实现出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土地前期整理合作方及时确认实际垫资额,双方解除或终止《土地前期整理协议》,合作方退出该土地前期整理项目,双方约定垫资款在日后土地完成交易后进行结算。

(五)《云浮市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三旧”改造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操作指引》

1.明确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权属人,对于改造为商住、商业用途、工业用途的“三旧”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项目除外),拟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开展土地整理和开发建设的。

2.明确了市场改造主体的具体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公开选取的市场改造主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补偿,同时在项目土地前期整理过程中出资,协助进行土地整合、建筑物拆迁、土地通平、办理用地手续等土地前期整理工作,达到规定条件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将改造项目“集转国”后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给市场改造主体。

3.明确了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的具体流程

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项目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摸底调查、提出引入市场改造主体申请、方案编制、镇(街道)审核、村集体表决、上平台选取市场改造主体、签订协议和启动协议出让八个阶段。

同时明确了摸底调查委托费用,可以由村集体自筹,也可以由引入的市场改造主体支付,纳入改造成本。

4.明确市场改造主体的选取流程和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三旧”改造项目公开引入市场改造主体方案》和《土地改造和开发协议》提交至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通过竞集体补偿款选取市场改造主体,集体补偿款叫价最高者为市场改造主体。超出集体约定收益的溢价部分由镇(街道)与村集体协商分配比例。

5.明确启动协议出让程序的条件

市场改造主体在全部完成支付补偿款、土地拆平、不动产权注销等事项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协议出让,并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6.明确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

政策规定无法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前期整理工作,或土地前期整理完成后因故无法实现协议出让的,由镇(街道)根据项目改造方案按有关程序选取审计机构,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费用等前期整理成本进行审核,后续参与改造的企业必须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





事  任  免

市政府2021年9月份免去:

吴 哲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黄德兴   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李素玲   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钟子强   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陈大燕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叶伟光   市统计局局长职务

市政府2021年9月份任命:

蔡宏发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钟子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国雄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廖仲儒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局局长

欧少志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松强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曾宪平   市信访局副局长

叶伟光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汤启中   市人才工作服务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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