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云府〔2021〕13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云浮市政府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53号)
关于做好2021年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5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工作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5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推进水运与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指挥部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6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6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框架协议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63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6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28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通〔2021〕16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建通〔2021〕15号)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新区管〔2021〕3号)
【政策解读】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政策解读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文化市场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云府〔2021〕13号
为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依法整合市、县(市、区)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其中,云城区范围内的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领域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市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
二、上述行政执法权由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后,其他各级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
三、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责以及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行政权力事项通用目录,梳理、明确本单位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云浮市政府
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参照省做法,市政府决定建立督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市政府督查工作,研究拟定市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研究拟定政府系统市级督查检查考核年度计划,统筹规范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统筹协调配合国务院大督查对我市督查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国务院督查激励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办理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成员
第一召集人:吴泽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召 集 人:李伟忠 市政府秘书长
廖政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赵 鲁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区惠红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张志强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李长虹 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荣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经济师
蒋小玲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
陈泽才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吴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洪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继祥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叶成林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潘仲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 哲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汝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曾庆固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黎俊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德明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蔡文戈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志坚 市国资委副主任
谢锦东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陈伟才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办公室主任担任。
(二)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第一召集人或第一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单位、有关地方和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四)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机构管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
关于做好2021年市政协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政协云浮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规定,经政协第六届云浮市委员会第五十九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美丽圩镇创建推动新型城镇化的提案”等22件提案作为2021年重点提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领衔督办。为确保重点提案办理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认真贯彻落实《云浮市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督办政协重点提案工作实施细则》,切实加强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把重点提案办理工作与本单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一同推进,努力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扎实有效地推进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并以重点提案带动和促进其他提案的办理落实,努力为我市“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作出新贡献。
二、落实办理工作
(一)制定办理工作方案。主办单位于6月30日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协调、办理目标、办理方式、办理措施、办理步骤、职责分工、进度安排、预期成效等,报督办领导所在办公室(单位)审核后,呈报督办的市领导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
(二)完善办理机制。各承办单位要按照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完善提案办理机制。对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重点提案,主、会办单位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主办单位要主动、及时将办理方案和办理进度向督办的市领导汇报。
(三)加强办理协商。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协商意识,将协商贯穿提案办理全过程,加强办前、办中、办后协商,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充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形成提案办理共识。主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时邀请督办市领导出席调研活动并现场督办。
(四)办理结果答复。8月30日前,会办单位就职责范围的内容及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根据提案办理情况,综合会办意见,形成办理结果,报督办的市领导审定后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和会办单位。办理工作原则上于今年10月底前结束。
(五)办理工作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分析总结。总结书面材料在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和社会法制委。
三、强化跟踪落实
为增强提案办理实效,今年继续对重点提案实行“清单式”管理,重点跟进办理情况,督促办理落实。各承办部门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办理中的难点问题,对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或需跨年度解决的事项,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办理台账,加强跟踪办理,切实开展办理“回头看”,检查落实情况。市政协和社会法制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督查室将加强对重点提案办理的督查,定期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附件:市政协2021年重点提案督办分配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附件
市政协2021年重点提案督办分配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火灾
高风险区域整治工作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
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开展2020年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挂牌督办工作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基础建设,按照“区域全面排查整治”要求,坚持综合施策、统筹推进,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基本完成挂牌督办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整治成效,形成火灾隐患治理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2020年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和现场复核情况
云城区南盛镇人民路自2020年市挂牌督办以来,市、区两级消安委负责领导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成立工作小组,带队实地考察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检查指导,南盛镇政府主动配合整治工作,累计排查整治单位场所62家,增建消火栓12个,进一步提升专职消防队作战能力,培训社会群众超过2000余人次,取得较好成效。在云城区消安委和南盛镇政府自查验收的基础上,市消安委通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复核验收,认定南盛镇人民路火灾高风险区域已完成整治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予以摘牌。南盛镇政府要注意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持续深化和巩固成效,对于现场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附件)继续跟进整改,做好整治工作“回头看”,防止火灾隐患出现反弹,同时加大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二、2021年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二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工作验收结果和挂牌督办第十三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通知》(粤办函〔2021〕76号),罗定市博物馆、罗定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后勤楼、2号楼、3号楼、5号楼)被省政府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市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和罗定市政府要督促指导上述单位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顺利摘牌销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火灾防控水平,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及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列为云浮市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云城区、云安区、新兴县和郁南县政府应根据当地火灾形势,自行确定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各地挂牌整治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三、工作要求
今年10月底前,云城区和罗定市政府需分别将南盛镇人民路火灾高风险区域整治复核问题跟进整改情况、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自验自评情况报送市消安委。市消安委将组织对天创(罗定)双东环保工业园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对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市政府予以摘牌销案;对未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的继续挂牌督办,对整治工作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问题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提醒。
各地整治方案、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系人名单,请于6月25日前报市消安委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并于每月30日前报送各地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及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2020年火灾高风险区域复核发现问题列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附件
2020年火灾高风险区域复核发现问题列表
区 域:云城区南盛镇人民路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推进
水运与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指挥部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大力加强对西江黄金水道航运和港口货物有关铁路运输的组织领导,推进水运与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云浮市推进水运与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施东红(副市长)
副总指挥:马家前(市政府副秘书长)
伍启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 员:孟 刚(云城区副区长)
王文基(云安区副区长、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局长)
覃建新(罗定市副市长)
梁福慧(新兴县副县长)
吴 越(郁南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张春海(云浮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谭 剑(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
孔建伟(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卢伟棠(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志强(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副书记)
周民强(市水务局副局长)
李志坚(市国资委副主任)
徐敏君(云浮海事局副局长)
指挥部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总指挥批准,并抄送市委编办。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
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市政府框架协议相关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政府框架协议对促进生态建设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融湾步伐等方面的牵引和推动作用,依法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框架协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框架协议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市政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是指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形式的协议。
二、框架协议的签署原则
(一)签订框架协议应当坚持合法、审慎、公平和诚信原则,注重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效率性。
(二)市政府作为决策机关,除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外,原则上只签署方向性、基础性、不含具体权利义务的框架协议。承办单位与合作方应以框架协议为基础,通过依法签订具体协议、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等方式落实框架协议约定的合作内容。
三、框架协议的草拟流程
承办单位负责按照以下流程做好框架协议草拟工作:
(一)审查合作方有关情况。
根据框架协议的性质,框架协议签署对象原则上应以上级机构部门、同级政府、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重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充分了解拟签约合作方的主体、资质、经营、信用、涉诉等情况。若涉及重大项目引进或者重大合作事项,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调查,避免因合作方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问题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做好框架协议磋商和起草工作。
承办单位应与合作方密切沟通,结合双方合作背景,确定合作方向,同时积极发挥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参与框架协议研究、磋商、起草等工作。若协议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应提前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使用参考文本完善框架协议内容。
框架协议可使用附件提供的框架协议参考文本作为草拟基础,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对双方信息、合作背景、合作原则、合作内容、合作机制、其他事项等方面内容进行完善。框架协议主要反映双方对于合作关系、合作目标、合作内容等方面的意愿和预期,一般不对具体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四)合理确定协议期限和生效时间。
除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需长期合作外,框架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可以根据情况另行协商续签。框架协议生效时间一般应约定为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但按规定应当先取得有关部门、机构的审批或同意,需要履行相关批准、登记、会议等手续、流程的,应当就上述情形明确约定。
四、框架协议的审批程序
为确保框架协议合法合规签订,在正式签约前,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一)公平竞争审查。
框架协议内容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内容应当符合公平竞争规定,不得约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排他性、优先性等条款。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框架协议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承办单位应在报审前征求其书面意见。
(三)报送材料。
1.框架协议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前,承办单位应组织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开展审查并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2.承办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时,应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请示和框架协议送审稿;
(2)框架协议合作方的主体、资质、经营、信用、涉诉等情况;
(3)相关单位的意见采纳情况或协商情况;
(4)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5)涉及市场经济主体的,应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市政府办公室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审查承办单位是否充分提交上述材料。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通知承办单位限期补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作退回处理。符合材料形式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转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开展合法性审查。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框架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承办单位根据市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五)市政府审议。
通过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府审议框架协议。承办单位应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框架协议,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后,制定框架协议正式文本。
(六)协议保管。
框架协议正式签订后,应按照现行做法和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分别妥善保管。
五、框架协议的执行落实
框架协议签订后,承办单位应按照框架协议的有关内容,积极推进后续相关事宜落实,定期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若遇重大困难、问题或因政策调整、形势变化等情况,影响框架协议或具体工作执行落实的,承办单位应迅速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并做好沟通、协调和请示等有关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规范履行框架协议相关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框架协议的合法性,充分发挥框架协议的指导性作用,大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附件:框架协议参考文本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附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合作对象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参考文本)
签署地:广东省云浮市
××××年××月
甲 方: 云浮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行政中心
乙 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
为……,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框架协议。
一、合作背景
1.1 根据合作内容,结合云浮定位、区域特点和发展目标等内容,对云浮市情况作简要介绍。
1.2 对合作对象情况作简要介绍。
二、合作原则
2.1 双方按照“优势互补、相互支持、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大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有效促进短期成效与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均衡发展,共同推动……。
三、合作内容
根据……情况(为实现……目标),双方在以下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3.1 ×××方面……
3.2 ×××方面……
3.3 ×××方面……
……
四、合作机制
4.1 工作沟通机制
甲方确定由×××部门/机构,乙方确定由×××部门/机构具体负责双方日常合作事项的沟通、联络、协调等具体合作事宜,并明确各自具体负责人员。双方保持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协调解决本框架协议履行中的问题,保障合作成效。具体合作进展及时报告双方高层领导。
4.2 信息交流机制
双方建立相关工作文件、合作信息的固定交流渠道,及时充分沟通和交流关于政策法规、重大事项、工作进展等方面的信息。
4.3 高层联络机制
通过双方高层领导互访、不定期会晤、高层联席会议等形式,明确与充实战略合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战略合作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双方战略合作的深化实施和落实。
……
五、其他事项
5.1 本框架协议是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基础,不能代替具体协议,也不具有排他性。
5.2 相关合作事项的开展,应根据不同事项的具体情况,由双方适当主体通过另行签订具体协议或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等工作方式落实。具体事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具体协议、有关规定和批复确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的事项,应严格依法履行有关法定程序。
5.3 双方应尽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披露本框架协议相关内容,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或监督规范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框架协议的中止、撤销、解除、终止而终止。
5.4 如有未尽事宜或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5.5 本框架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限届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事宜。
5.6 本框架协议一式×(肆、陆、捌……)份,双方各执×(贰、叁、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转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云浮市人民政府 ×××合作对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章页)
云浮市人民政府 ×××合作对象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YFBG2021009
关于印发《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1〕2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反映。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3日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备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培训机构备案,建立机构目录。各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院校(含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工作室等。
三、备案原则
培训机构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备案培训机构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汇总。
四、备案申请
培训机构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任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培训职业事业单位的政府批文/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培训自有房产证件或租赁合同、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等。
五、开班培训
(一)培训机构需按要求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开班信息、学员信息、培训大纲等相关信息,并将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证书)备案表(附件2)、培训简章、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师资材料、参训人员名册和培训补贴标准等提交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培训。
(二)培训机构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课程标准进行,并根据培训课程标准制定培训大纲,细化培训内容,明确考核方式。
(三)课程标准有规定教材、设备和耗材的,按课程标准规定为学员配备齐全。
(四)教学场地。线下培训需在培训机构注册地址或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培训地址开展。
(五)为确保学员通过培训掌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组织学员考试。课程标准未明确试题和考试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参照课程学习内容设计试题。
六、教学管理
培训机构应按备案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时间等标准开展培训,做好考勤登记和培训视频录像。
七、考试管理
(一)培训机构按备案内容组织开展考试。线下考试须全程录像,线上考试须有平台考试记录。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满分为100分,低于60分不合格。
(二)线下培训出勤率低于80%,或线上培训课时完成率低于90%的学员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学员不安排补考,但培训机构可安排该学员重新参加培训并考试。
八、证书发放管理
培训考试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合格的学员名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证书)结果备案表(附件3)、不少于10次(每次不少于50M)的培训视频录像(或线上培训平台记录)、考试录像(或线上培训平台考试记录)等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申领学员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编码。培训机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编码后,应及时按照培训合格证统一的样式印制并发放给学员。
九、档案管理
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考核后,须将开班培训备案资料、培训资料(签到表、培训录像、考核录像等)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
十、质量督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市级质量督导员库,不定期指派督导员对市直和各县(市、区)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等进行质量抽检。各县(市、区)可使用市级质量督导库或自行建立质量督导队伍,对本区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等进行质量抽检。如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将处理情况作为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
十一、其他
如上述细则与上级新出台文件不一致的,则按上级最新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本细则执行,或根据县(市、区)实际,参考制定本县(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工作指引。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附件:1.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任务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证书)备案表
3.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证书)结果备案表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频道“政府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rsj/zwgk/zcfgyjd/)查阅。
YFBG2021010
关于印发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第四类片区标准,于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第三类片区标准,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第二类片区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标准。若执行的片区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待省下发相关参数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另行公布。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6月25日
YFBG2021012
关于印发《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通〔2021〕1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各有关单位: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已经云浮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3日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工实名制是指本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是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委托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实施具体推进和人员考勤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核验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五)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诚信管理。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实名制信息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实名制平台),归集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实名制管理数据,并将数据信息提供有关部门按权限使用。
市实名制平台与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与全国和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市实名制平台根据需要可与本市建筑市场诚信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市实名制平台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置项目统计分析、项目预警等功能。
市实名制平台开发维护单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公开实名制数据标准和数据对接标准,配合主管部门、企业做好实名制平台对接服务工作。
第六条 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信用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经施工现场人员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指纹等)作为基本信息,用于项目现场管理。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信用信息应包括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记录。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设立实名制管理机构,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开展实名制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和硬件设备,但须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且符合技术要求。
第九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开工进场后5日内负责实名制平台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并实时更新。施工现场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同步在市实名制平台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条 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单位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相关职责,可以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等形式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工人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原则。
分包单位与施工现场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还应当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备案存查。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名制考勤情况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将每月考勤与工资支付等信息在告示牌上依法公示。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施工单位应当为其办理退场手续,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由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项目申请恢复施工,在监督机构同意后,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恢复考勤。
因天气原因或应急情况处置暂停施工、节假日、被责令停工等原因暂停考勤的,施工单位应在实名制平台及时标注项目状态,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
工程项目施工基本结束,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由施工单位在实名制平台标注项目状态,上传相关凭证,施工现场人员终止考勤。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并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个人实名制信息审核后,应当协助施工现场人员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持卡人自行妥善保管。
已有银行卡的施工现场人员,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表,经施工现场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发放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并由代发银行在2个工作日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市实名制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实名制平台设置欠薪预警功能,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系统对接,对未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项目及时进行预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职责对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实名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发现违法线索,应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对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在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职人员,依法依规提请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列入创优评先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YFBG2021013
关于印发《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云建通〔2021〕1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各有关单位:
《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已经云浮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并于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径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1日
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简称各方主体)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技术审查、招标投标、发包承包、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个人执业行为及其他工程建设环节在内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依法记录、采集、认定、公示、交换共享、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具体是以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信息和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各方主体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将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发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类单位和服务类单位。其中施工类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含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商品混凝土)、施工劳务等企业;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人防防护、检测(含起重设备、工程质量、防雷、消防)等企业。
个人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的系统建设和维护,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认定、报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人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条 本市建筑市场依法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工程保险和担保企业根据履约情况,结合本办法采集的信用信息,开展履约信用评价。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七条 凡按照本办法纳入信用管理的各方主体,应按照有关要求录入基本信息等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八条 企业参加工程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等建筑活动的各类注册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在管理平台登记。其中省外企业派驻云浮机构人员必须为“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人员。
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由系统自动锁定的,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以解锁。
第九条 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各方主体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
优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表彰表扬和工程类奖项、建筑行业竞赛奖项等优良行为信息;
(二)遵守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守信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评定的不良信用信息;
(三)违反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提示信息包括:
(一)各方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倡导性、鼓励性规定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被认定但尚未构成行政处罚的不规范行为信息;
(四)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约谈的记录;
(五)市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信息主体申报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的信息。
第十条 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由其进行管理与维护。
优良信用信息由各方主体自行录入,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照《云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加分,或者由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通过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加分。
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录入管理平台,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扣分。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提示信息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通过管理平台采集或录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应关联或记录至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个人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录入,并对照评分标准进行加(扣)分。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高的计算。信用加分、扣分均设置有效期,当有效期届满时,信用加分、扣分值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相关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或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三条 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初始基准分值为6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将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通过评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综合形成企业的信用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直接发包的工程前,招标人或发包人应通过管理平台查验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记录。
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管理平台查验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落实工程主体单位的责任。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在管理平台及时记录工程相关参建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分建设、施工类企业和服务类企业分别评价:
100分(含100)以上的为AAA级,80分(含80分)至100分的为AA级,60分(含60分)至80分的为A级,50分(含50)至60分的为B级,50分以下为C级。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政府招标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结合实际设定适当加分值。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等级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参加依法招标的项目时,可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世行贷款、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和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提倡优先选择AAA级企业。
(二)对信用等级AA级企业,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三)对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对信用等级B级企业,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五)将信用等级C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依规定限制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AA级,期限为6个月至3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3个月内累计信用扣分30分以上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被降低资质等级的。
第十八条 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C级企业,期限为6个月至3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并不得低于相关处罚期限:
(一)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
(五)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计分标准对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并录入管理平台。管理平台每月1日零时更新各方主体上一个月的最新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至下次更新前有效。进行招投标活动的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新的信用评价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方主体认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可以向发布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
第二十二条 各方主体要定期维护、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连续两年(自企业最后一次登录管理平台进行维护、更新基本信息的时间起算)不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的企业,管理平台不再对外公布该企业信用信息。如需重新开放信用信息的,企业需向管理平台录入最新修正信息。管理平台自下一个更新周期起(企业录入最新修正信息之日的第二个月1日零时)重新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原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重新评级为B级,原信用评级为C级的维持为C级,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方主体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职责的管理机构在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对在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方主体认为有关单位或人员在信用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云浮市建筑市场诚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云建市〔201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浮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部门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zjj/zcfg/bmwj/index.html)查阅。
YFBG2021014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
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云新区管〔2021〕3号
新区各单位: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11日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
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优化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新区”)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信息技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全面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以下简称“信创”)产品,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加快发展,吸引更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企业入驻新区,根据《广东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8-202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等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和科研机构(下称“信创企业”)。
二、支持重大(企业)项目落地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世界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整体迁移或以成立控股子公司等方式落户新区,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信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迁移落户新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信创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含),按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0%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1000万元。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信创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项目落地及企业发展方面重点扶持。
三、支持企业降低用地用房成本
对信创项目发展用地实行优先规划安排,按照省政策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标准执行。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产业用房,给予200平方米以内房租全免、200-500平方米按房租50%、500-1000平方米按房租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按不超过该企业购买标准厂房费用(以发票为准,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助。
四、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对投资额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信创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适当比例每年给予补助:对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投产后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0%每年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且投产后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5%每年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对其项目投资建设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贴息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六、支持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对信创企业用电给予补助,企业实际运营后,每度电给予0.15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鼓励数据中心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每度电给予0.15元补助,单个数据中心用电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七、支持企业优化人才服务
强化人才的激励机制,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内,对公司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或以上)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优化人才管理服务,推广人才“优粤卡”,将企业引进人才纳入“优粤卡”管理服务范围。鼓励信创产业人才按规定申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支持信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共建博士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等,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
八、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
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应用产业链。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60%(含)的比例予以补助,商贸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15%(含)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享受补助资金上限为20万元。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建设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入选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商和服务商,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引导资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推动基于标识解析的关键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个性化定制、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集成创新应用。对获评国家、省级5G 应用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平台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信创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其所获立项金额2%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平台建设,对平台的科研与检测设备、大型工具软件等购置进行补助,按新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支持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对企业租用平台提供的工业设计工具、软件和网络测试工具等按租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信创企业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按照省、市、新区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补助。
对信创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照市、新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十、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新区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十一、本政策若与省、市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如企业已获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补助资金予以退回。
十二、本政策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1日。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4号)配套政策,有利于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扩大我市职业培训规模,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
一、为什么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提出要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支持各地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均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提出对获得相关证书的参训者给予培训补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明确将培训合格证书纳入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二、制定《细则》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是依据以下政策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粤府办〔2019〕14号)。
(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
(四)《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17号)
三、备案培训机构包括哪些?
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院校(含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学)会培训中心、企业培训中心、实训基地、工作室等。
四、培训机构备案须提供什么材料?
培训机构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任务备案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培训职业事业单位的政府批文/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培训自有房产证件或租赁合同、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师资等。
五、培训开班备案的程序是什么?
(一)开班前培训机构需按要求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开班信息、学员信息、培训大纲等相关信息,并将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证书)备案表、培训简章、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师资材料、参训人员名册和培训补贴标准等提交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实施培训。
(二)培训机构培训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课程标准进行,并根据培训课程标准制定培训大纲,细化培训内容,明确考核方式。并配备规定教材、设备和耗材、场地等。
(三)线下培训需在培训机构注册地址或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培训地址开展。
六、教学管理有什么要求?
培训机构要按备案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时间等标准开展培训,并做好考勤登记和培训视频录像。
七、考试管理有什么要求?
一是明确考试要求,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需要组织开展考核;二是考核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合格的学员名单、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录像(或线上培训平台记录)、考试录像(或线上培训平台记录)等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申领学员培训合格证书。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将培训合格证书编码发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取得编码后,按照培训合格证书统一的样式印制并免费发放给学员。
八、如何进行培训质量监管?
组建市级质量督导员库,不定期指派督导员对市直和各县(市、区)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等进行质量抽检。各县(市、区)可使用市级质量督导库或自行建立质量督导队伍,对本区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等进行抽检。
《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政策,保障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过渡,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下发《关于印发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的通知》,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作调整完善。现对《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作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2122号)精神,2017年7月1日至今,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执行第四类片区标准(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划分为四类片区)。2020年12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3号),要求采取逐步归并片区的办法,用5年左右时间将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由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执行第四类片区标准,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故需制定过渡方案,实现与全省统一标准对接。
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过渡方案主要内容是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时间和标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第四类片区标准,于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执行第三类片区标准,于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执行第二类片区标准,从2026年7月1日起执行全省统一标准。若执行的片区标准高于全省统一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调整时间和标准均符合国家和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文件精神,亦与目前执行第四类片区的大部分地级市调整时间一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之间社保缴费标准差异,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
实名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18年,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云浮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要求云浮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了实施流程、工作要求和监督职责。实施以来,有效地推动了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缺少系统性专门的实名制管理制度,二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现场的监督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具体要求未能进一步细化。因此,需建立统一的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和管理制度。
二、《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增加的内容
(一)实名制管理对象有所调整
根据国家和省办法中实名管理对象要求,新出台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除作业工人外,还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
(二)实名制管理平台的问题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与全市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归集各县(市、区)、云浮新区实名制管理数据,并与全国和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施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和硬件设备,但须与市实名制平台对接且符合技术要求。
(三)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问题
管理办法明确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现场人员工资表,经施工现场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银行通过工人工资支付账户发放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并由代发银行在2个工作日将工资发放明细推送至市实名制平台。
三、需重点解读的内容
(一)实名制管理使用范围
用工实名制是指云浮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二)实名制管理的应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核验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核验施工单位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建筑工伤保险理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诚信管理。同时还对实名制信息的维护进行了规定。
(三)实名制管理的各方主体责任
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单位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负有监督责任;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展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云浮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依职责对辖区内各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实名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应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在广东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监管平台予以不良行为记录。一经发现违法线索,应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应将在建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列入创优评先考核内容。
(五)关于实施时间
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14年,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云浮市建筑市场诚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把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类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其后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政策文件的更新,陆续进行了相应调整。实施以来,诚信综合评价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暴露了一些缺陷,一是受信息采集能力所限,信用信息收集不够细,偏重企业信息,对从业人员信息收集不足,对较为隐密的建筑活动要素信息收集更为薄弱,对建筑主体实际表现的反馈仍有偏差;二是信用信息的采集需要企业到现场人工进行录入,未能开发企业服务端和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企业自主录入申报、相关信息自动采集和主管部门后台审批的功能。因此信用监管主要依赖企业自主填报,缺少系统的专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综合管理平台的问题需要有所改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五、统一监管方式(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统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申请人信用记录,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和省的办法重新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云浮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增加的内容
(一)信用管理对象有所调整
信用管理办法把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均纳入信用管理,包括建设单位、施工类单位和服务类单位,其中施工类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人防防护、检测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信用信息的范围进一步完善
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工商注册登记、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项目信息、信用承诺、联系方式等,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和从业资格、职称、项目岗位、培训教育、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以及提示信息。
(三)信用登记、评价的方式不同
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云浮市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录入,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在平台审核,实行不见面审批,改变目前现场办理的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三、需重点解读的内容
(一)信用评价的内容
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初始基准分值为60分。在基准分值的基础上根据计分标准将企业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通过评分标准量化为具体分值,实行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综合形成企业的信用分值进行评价。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分值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分建设、施工类企业和服务类企业分别评价:100分(含100)以上的为AAA级,80分(含80分)至100分的为AA级,60分(含60分)至80分的为A级,50分(含50)至60分的为B级,50分以下为C级。
(三)信用评价的应用
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政府招标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结合实际设定适当加分值。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对信用等级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参加依法招标的项目时,可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世行贷款、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和依法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提倡优先选择AAA级企业;对信用等级AA级企业,减少对其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对信用等级A级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对信用等级B级企业,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将信用等级C级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加大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依规定限制其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投标工程或直接发包工程,具体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对企业维护信用信息的要求
各方主体要定期维护、及时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连续两年(自企业最后一次登录管理平台进行维护、更新基本信息的时间起算)不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维护、更新的企业,管理平台不再对外公布该企业信用信息。如需重新开放信用信息的,企业需向管理平台录入最新修正信息。管理平台自下一个更新周期起(企业录入最新修正信息之日的第二个月1日零时)重新开放企业信用信息,原信用评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重新评级为B级,原信用评级为C级的维持为C级,有效期为3个月。
(五)关于实施时间
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云浮市建筑市场诚信综合管理办法(试行)》(云建市〔2014〕9号)同时废止。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优化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新区”)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信息技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全面推广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加快发展,吸引更多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企业入驻新区,根据《广东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18-2025)》(粤府〔2018〕1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二、本政策框架
本政策包含适用范围、支持重大(企业)项目落地、支持企业降低用地用房成本、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支持企业优化人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其他规定、政策有效期说明,共十二条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本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至第十条,规定了从支持重大(企业)项目落地、支持企业降低用地用房成本、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支持企业优化人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九种不同扶持情形及扶持标准。
第十一条,对本政策交叉、重复补助的情况(其他规定)进行了说明。
第十二条,对本政策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三、本政策条款说明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等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和科研机构(下称“信创企业”)。
第二条 支持重大(企业)项目落地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世界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整体迁移或以成立控股子公司等方式落户新区,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鼓励信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迁移落户新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信创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含),按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0%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1000万元。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信创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项目落地及企业发展方面重点扶持。
此条款推动重大信创(企业)项目落地具有大力的政策引导意义。
第三条 支持企业降低用地用房成本
对信创项目发展用地实行优先规划安排,按照省政策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标准执行。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产业用房,给予200平方米以内房租全免、200-500平方米按房租50%、500-1000平方米按房租3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购置标准厂房的,按不超过该企业购买标准厂房费用(以发票为准,不含税、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30%给予补助。
此条款分别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产业用房成本的两个方面吸引信创(企业)项目落地。
第四条 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
对投资额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信创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适当比例每年给予补助:对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投产后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0%每年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含)以上且投产后当年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额的25%每年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条款通过对落地企业对本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来进行补助,从而降低信创企业经营成本,促企业信创企业长远发展。
第五条 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对其项目投资建设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贴息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
此条款通过对项目投资建设贷款贴息进行了规定,从而降低信创企业融资成本。
第六条 支持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对信创企业用电给予补助,企业实际运营后,每度电给予0.15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营,鼓励数据中心用电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每度电给予0.15元补助,单个数据中心用电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此条款为鼓励信创企业及数据中心正常运行、运营,对信创企业、数据中心的用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支持企业优化人才服务
强化人才的激励机制,对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信创企业,自投产当年起连续3年内,对公司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职称或以上)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标准给予补助。
优化人才管理服务,推广人才“优粤卡”,将企业引进人才纳入“优粤卡”管理服务范围。鼓励信创产业人才按规定申报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按照我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支持信创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合作共建博士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等,按照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
此条款通过对信创企业人才进行补助,从而激发企业人才创新活力,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
支持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加快工业设备联网上云、业务系统云化应用,打造工业互联网应用产业链。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60%(含)的比例予以补助,商贸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签订合同金额15%(含)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单个项目当年享受补助资金上限为20万元。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大型龙头企业建设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入选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的平台商和服务商,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引导资金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推动基于标识解析的关键产品追溯、供应链管理、个性化定制、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集成创新应用。对获评国家、省级5G 应用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平台标杆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 5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此条款通过扶持制造企业工业互联网应用,开展数字化转型,推动区内制造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
第九条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鼓励信创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给予其所获立项金额2%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平台建设,对平台的科研与检测设备、大型工具软件等购置进行补助,按新设备购置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每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平台首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支持平台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对企业租用平台提供的工业设计工具、软件和网络测试工具等按租用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对信创企业新认定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的,按照省、市、新区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补助。
对信创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按照市、新区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此条款通过培育通用软硬件适配检测平台,聚焦平台的数据汇聚和用户量以及行业影响力,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加速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升级,提升信创企业在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领域的话语权、影响力。
第十条 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开展5G移动通信网络、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移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经认定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新区设立5G联合创新实验室。
此条款通过支持通信基础运营商开展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从而推动信创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其他规定
本政策若与省、市其他优惠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如企业已获同类型政策资助的,不再重复补助。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补助资金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政策有效期说明
本政策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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