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云府〔2021〕1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1〕12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4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云浮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4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云府办函〔2021〕48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房金〔2021〕46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市监〔2021〕58号)
【政策解读】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
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云府〔202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注:因篇幅有限,《云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index.html)查阅。
YFFG2021001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202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
补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十八周岁的孤儿等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采取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含工业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我市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群体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对符合条件但患有精神疾病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无监护人共同居住的,原则上不安排实物配租,只发放租赁补贴。
第五条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年满十八周岁的孤儿等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现金补贴,以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划定,按照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孤儿认定工作。
第六条 公租房的租金和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分类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一)市场租金原则。公租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二)分档补助原则。政府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成年孤儿等住房困难家庭上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分档核定,按不同类型家庭情况,给予差别租金补贴。
(三)分类管理。公租房租金收取采取“核减实收”方式按月或季度收取,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缴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扣减应发补贴后的金额。租赁补贴则按标准进行每月或每季度发放,直接转账至保障对象本人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包括公租房日常修理、养护及实施公租房管理所需的正常开支费用。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租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第二章 公租房租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原则上参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70%比例,结合房源的楼龄、楼层、电梯房、小区管理、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场租金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各片区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测定。
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如每2年调查所得的当期市场租金与正在实施公租房租金参照的原市场租金之间的变化浮动幅度在10%(含10%)以内,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基数不作调整。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其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定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不能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
第九条 公租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条 公租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或季度交缴,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并缴入指定的租金专户。
对承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金收缴实行差别化定价补贴机制,具体标准(不含物业管理费):
1.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给予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获补贴后,其实际缴纳租金为1元/平方米/月。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住房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50%。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含工业园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我市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群体,分片区按公租房租金水平的40%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补贴在应缴租金中直接进行减免,其实际缴纳租金为公租房租金水平的60%。
第三章 租赁补贴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满十八周岁的孤儿、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对象领取租赁补贴后,通过市场租赁住房或者充分利用现有住房资源等途径自主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后实施发放,以后每年复审一次。
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直接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本人银行账户。
租赁补贴计算方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其中:
1.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每户家庭按实际人口计算。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
(1)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户籍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4)计算口径: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及以上按实际人数计算。
3.补贴标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住房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90%标准给予补助;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住房困难家庭,分片区按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75%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每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配租原则上按保障对象的应保障住房面积或人数与户型相对应进行分配。其中,应保障住房面积=家庭补贴人口数×(人均保障面积-家庭自有住房人均面积)。具体为:
1.应保障住房面积≤20平方米的家庭或1人、夫妻2人的家庭,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的房源;
2.应保障住房面积>20平方米≤40平方米的家庭或 2-3人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的房源;
3.应保障住房面积>40平方米的家庭或3人以上的家庭,分配两房一厅或三房一厅的房源。
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可供应房源户型及住房保障对象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如保障对象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建保函〔2020〕238号)的公共租赁住房调换互换条件,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调换或互换房源,住房保障部门在房源满足的前提下,应予以办理调换互换手续。
第十四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公租房连续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或因房屋征收(拆迁)待还建安置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用车除外);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万元的(含本数);
(四)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银行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租赁补贴调整及退出管理。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镇(街)、社区(居委)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资格复核,并根据其变化情况调整租赁补贴。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复查的,租赁补贴自发放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暂停发放,承租公租房的按市场租金水平计租。保障对象补交复查资料后,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八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办法取消住房保障:
(一)未承租政府提供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停止发放其租赁补贴;
(二)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搬迁公租房。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居住期限,延长期内,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
第十九条 对骗取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或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收补贴资金的利息。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虚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采取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或骗取租赁补贴者,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的第四十五条追究相关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可解除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公租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自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
编制计划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前瞻性、指导性和计划性,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一般程序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前要认真评估论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制定过程中,做好协调、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等工作;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实际设置缓冲期,除发布后不立即执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外,一般情况下实施日期与发布日期应当间隔30日以上,为文件执行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特殊程序要求。一是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属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要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其内设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部门集体审议。
(二)要保证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时间。各部门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送的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但未征求其意见、存在意见分歧未做协调或者经协调后仍存在较大分歧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三、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一)加强法制审核。市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跟踪督办,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送审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加强与市司法局沟通,及时反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邀请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参与调研、协调、听证、论证、评估等工作。
(二)加强审核质效。市司法局要重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是否有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等情况,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或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要互相衔接,认真履行报备职责,严格遵守报备格式和报备时限,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备,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率、备案率、及时率。
(三)加强部门协助。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抓紧修改完善起草说明,按时提交相关的电子材料,协助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
四、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编制计划
(一)控制发文数量。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强化计划执行。对未列入2021年度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再发文。确因上级文件要求或者因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增加制定项目的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程序办理。
五、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
(一)主动做好公开发布工作。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群众知晓度的需要。组织实施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或报刊等多种途径公开发布,让公众广泛获取,掌握更全面更充分的政府信息。
(二)加强重要政策文件解读工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或者社会舆论对政策内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出台的必要性进行政策解读。组织实施部门和相关单位除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载体上开设政策解读专栏外,还应通过报纸和网络媒体、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媒体专访、在线访谈等其他方式开展政策解读。
六、严格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年度考核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法治广东建设考评和绩效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实施问责。
附件: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云浮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云浮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2021年云浮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的启动实施年。为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1年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计划。
一、学习内容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认真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学法形式
领导干部学法,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并与集体学习相结合。集体学法主要通过法治专题讲座、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等形式进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包括书面学法和专题讲座两种形式。年内市政府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市政府领导班子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各地各部门要通过举办法治专题讲座、法治专题培训和旁听庭审等方式,组织领导干部学法。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市政府相关责任部门负责落实学法资料和主讲。各地各部门法治专题讲座和法治专题培训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参照本学法计划,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和职能实际,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保证质量,务求实效。
(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三)各地各部门领导干部学法情况纳入年度普法工作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各单位的年度学法计划和学法情况请及时报市普法办(邮箱:yunfupufaban@163.com)。
附件:2021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安排
附件
2021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安排
备注:专题讲座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讲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
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
情况的通报
云府办函〔202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频道)与政务新媒体2021年第一季度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1年第一季度,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在运行的8个政府网站和35个网站频道进行了检查,大部分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对全市在运行的107家政务新媒体安全问题、内容更新、互动回应三项“单项否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政务新媒体能够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工作,总体达标率96.3%,但个别政务新媒体仍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经检查,“云浮文化”抖音号、“平安罗定”南方号、“平安罗定”人民号、“平安镇安”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仍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意识形态安全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所发布的信息要先审后发,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内容安全自动校对系统”功能和“政务新媒体内容把关系统”功能,对重点稿件要反复核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内容及时、合法、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因信息内容不当和网络安全事件等引发负面舆情。
(二)进一步规范政务新媒体填报、关停和运维工作。一要充分依托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做到应报尽报。各地、各部门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同意,并于设立后3日内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进行填报。二要加强对在运行政务新媒体的内容保障和日常监管,重点排查整改严重表述错误、信息超期更新、缺乏互动交流功能等单项否决问题,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对功能重复或相近、多次超期不更新、用户关注度低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三要做好账号关停审核工作,确保申请关停的账号已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注销工作,尚未完成注销工作的账号,请勿在线报备关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常态化监管和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努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下发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存在的错别字、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即时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纳入季度通报及绩效考核扣分。
附件:1.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
2.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
附件2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YFBG2021007
关于印发《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房金〔202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经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云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31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
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与公积金贷款相关的具体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向符合规定的缴存职工发放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包括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须同时符合本办法和有关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规定。发放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必须以所购建(含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抵押。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与义务对等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确定的公积金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要素负责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监督贷款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委托受委托银行负责。
第七条 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且必须年满18周岁;
(二)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
(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四)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购房发票(二手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等申请资料;属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的;
(六)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或规划用途非住宅性质,如别墅、公寓、度假村、车位、车库、商铺等;
(二)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或竣工时间已达30年(含)以上混合结构;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五)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购建房家庭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购建房家庭实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购建房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房屋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额度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调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购建房家庭的房屋购建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的确定还需符合以下情形:
(一)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二)二手房贷款期限与住房楼龄之和不超过40年;
(三)不超过不动产权证的用地使用权截止使用期限;
同一笔贷款有多个缴存职工共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的,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分为按月等额本息和按月等额本金两种,借款申请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到受委托银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进行初审后送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告知借款申请人未通过批准原因及补正方式,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手续后,公积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公积金中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不得采取违规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解除借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积金中心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出台前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YFBG2021011
关于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市监〔2021〕5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现将《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31日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以及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凡在云浮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云浮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云浮产品在国内、国际的竞争力,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和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帮助云浮产品跨越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及公示拟资助项目,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开展绩效自评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的范围和额度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技术标准研制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制定团体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
2.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3.承担制定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
(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
3.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工作;
4.承办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
5.承办国家、省、市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
(三)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
1.承担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
2.承担其他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
(四)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
(五)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体系建立
1.建立云浮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
3.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及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
(六)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七)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并取得相关认可证书或认证标志。
(八)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省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云浮市地方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六)每承担组织制定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国性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每主导制定1项全省性团体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七)每制定1项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八)每承担1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每承担1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1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九)每承担制定1项市级产业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市级产业标准体系、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多个单位同时协助制定(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只资助我市排序第一的协助制定单位。
第十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一条 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或者主导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或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视为主导制定(修订)单位;
(二)不符合本款第一项所列条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三)承担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为发布该标准的标准团体。
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可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或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
第十二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三)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四)对牵头承办国际、国家、省和市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资助额度:
(一)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区)的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资助额度:
联合高校、科研单位及技术机构等,通过培训班形式培训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体系建立项目资助额度:
(一)建立云浮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二)建立云浮市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和防护体系,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三)承担我市进出口影响量大面广的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四)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工作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第十六条 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单位,取得国家AAAA级以上证书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万元;取得国家AAA级证书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取得认可证书和认证标准的,一次性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0.5万元。
第十八条 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
第十九条 每年7~9月接受上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辖区内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性质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银行开户行、开户名和账号(复印件)。
(五)申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及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有关材料。
(六)申报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并自我承诺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要求。
(七)申报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和相关专利有关材料、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和该标准被社会采用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并自我承诺满足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要求。
(八)申报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专项资助的,应提交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的批文、项目通过验收的正式文件和完成情况报告。
(九)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准文件和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
(十)申报市级产业标准化规划专项资助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和正式印发的标准化规划文件。
(十一)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并提供发证机构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文件。
(十二)申报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防控体系项目专项资助的,应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明细清单和承办活动完成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
(二)提供材料不齐全的;
(三)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资助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根据项目对促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或产业发展的影响力程度,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金额。评审结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加具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绩效,并按规定对当年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责令其将获得资助的资金全额退还给市财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本市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建立先进标准体系,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制定团体标准以及融入自主创新成果或专利技术的企业标准(联盟标准)等工作和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际、国内和广东省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市内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区)项目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新模式而开展的区域性示范或试点活动。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人才培训是指通过培训班等形式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
《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住房保障工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解决群众的住房困难。随着公租房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保障对象类型不断增多,公租房的后续管理工作日益繁重。为贯彻落实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政府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有必要制定全市统一规范、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实施办法,科学规范做好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工作。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66号)于2013年印发并实施,至今已过法定有效期。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云浮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赁补贴实施的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形成了该办法。
二、有关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公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市场租金、分档补贴、分类管理”原则的说明
公租房租金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不同类型的家庭情况,差别补助。
另,为了便民利民,采取“核减实收”方式按月或季度收取公租房租金,住房保障家庭只需缴交政府按公租房租金标准扣减应发补贴后的金额。租赁补贴则按标准进行每月或每季度发放,直接转账至保障对象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关于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租赁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租房区域、位置条件和建设管理成本等,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80%和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及《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公共公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规定。云浮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从目前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云浮市城镇中等偏下家庭收入状况考虑,公租房租金应略低于市场租金,让承租人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的优惠政策;二是从公租房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考虑,其租金标准以保证其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而不是越低越好;三是参考兄弟市有关公租房租金优惠比例,一般是按市场租金的60%—80%确定,鉴于云浮市属欠发达山区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故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70%的比例,结合具体房源的楼龄、楼层、电梯房、小区管理、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考虑公租房租金的稳定性以及增强可操作性,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如每2年调查所得的当期市场租金与正在实施公租房租金参照的原市场租金之间的变化浮动幅度在10%(含10%)以内,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基数不作调整。
(三)关于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的说明
云浮市租赁补贴是根据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人口,经济收入高低分档次给予补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成年后的孤儿、低收入家庭,分片区按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90%标准给予补助;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线至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间的家庭,分片区按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的75%标准给予补助。
三、《办法》的施行日期?
自2021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4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现行相关政策措施繁多、分散,亟需及时进行统一梳理、修订和完善,形成一份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性文件。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自住住房问题需求,着力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确保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平稳有序推进,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出台《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贷款管理办法》出台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贷款通则》
3.《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 51267-2017)
三、《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要点
(一)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二)明确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三)规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四)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五)规定公积金贷款受理程序及贷后管理;
(六)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含港、澳、台)及有效证件,且必须年满18周岁;
(2)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购建(含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且拥有该房屋产权;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税务部门开具的购房发票(二手房还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等申请资料;属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的;
(6)信用良好,拥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问:不准予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
(1)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或规划用途非住宅性质,如别墅、公寓、度假村、车位、车库、商铺等;
(2)住房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或竣工时间已达30年(含)以上混合结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4)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5)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的;
(6)与父母、配偶、子女之间买卖住房的;
(7)其它法律法规不予以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三)问: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答: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购建房家庭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购建房家庭实际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的购建房家庭,是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或房屋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员。
(四)问:本次出台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公积金贷款额度:
(1)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调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及风险管理的要求拟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2)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综合购建房家庭的房屋购建情况、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问:本次出台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公积金贷款期限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的确定还需符合以下情形:
(1)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2)二手房贷款期限与住房楼龄之和不超过40年;
(3)不超过不动产权证的用地使用权截止使用期限;
同一笔贷款有多个缴存职工共同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的,以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为准。
(六)问:本次出台的《贷款管理办法》对公积金贷款利率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准确理解《管理办法》,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6年5月,云浮市财政局与原云浮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云财工〔2016〕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加强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极大地调动了云浮市企事业单位参与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的积极性,推动了云浮市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2016年11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2016〕127号),加快推进广东省标准化改革工作。2017年8月,《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深化云浮市标准化工作改革,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2020年10月1日,《广东省标准化条例》正式实施,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标准化改革工作不断深化,云浮市标准化战略的环境和重点方向发生了变化,原《办法》已难于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同时根据《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原云浮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整合组建为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法》印发主体发生改变。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
(三)《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粤市监标准〔2020〕159号);
(四)《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资金支出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云府办〔2019〕11号);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7〕100号)。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云浮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部门职责,资助范围和额度,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修改办法印发主体
根据《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2019年1月,原云浮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等多部门整合组建为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办法》印发主体发生改变,将原《办法》多个条文中存在的“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删除“兜底条款”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涉及机构改革的市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19〕22号)要求,并做好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兜底条款”清理工作,将删除原《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第(十)项“其他相关材料”的规定。
(三)加大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金资助力度
原《办法》实施以来,大力推进了云浮市各项标准化工作,尤其是标准化试点(示范区)建设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近年来云浮市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与兄弟市相比明显偏弱。为进一步提升“云浮标准”的话语权,将加大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金资助力度,进一步支持和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国家、省、市财政资金的示范拉动,鼓励社会资金及企事业单位加大对各类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形成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四)调整部分资助范围
增加资助有较大影响力的团体标准。2018年1月实施的《标准化法》明确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对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可以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并由此改变我国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标准体系。为促进云浮市地域特色产业标准化发展,鼓励行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的作用,增加对团体标准的资助。
其他文字上的修改。
(五)其他文字上的修改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