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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4期
  • 时间:2021-05-11 10:1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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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函〔2021〕33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推进“粤商通”注册应用全覆盖工作专班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云浮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结果的通报(云府办函〔2021〕35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39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新区管〔2021〕1号

 

【政策解读】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1年4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函〔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云浮市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李希书记调研云浮指示要求,立足“一区”、融入“一核”、协同“一带”,围绕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为奋力争当粤北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提供质量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础、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为保障、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为支撑,行业组织规范自律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质量治理体系。

——质量基础更加扎实。质量基础设施的布局、协同服务能力与产业发展、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质量服务需求相适应,质量法律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质量创新更加活跃。质量链产业链深度融合,技术研发、专利布局和标准研制协同推进,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普遍开展,大数据智慧监管等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现代化监管方法手段在质量管控领域广泛运用。

——质量环境更加优化。质量法律法规得到刚性执行,市场主体依法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优质安全成为扩大市场需求的主要要素,优质优价环境逐步形成,社会资源向质量信誉良好的市场主体聚集。

——质量治理更加协同。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有效施行,政府依法监管和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推进,社会救济和信用建设相辅而成,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质量治理格局基本形成。

——质量供给更加有效。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高价值品牌明显增多,质量竞争力显著提升,质量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率持续提高,人民群众对质量获得感不断增强。

三、完善质量治理体系

(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要严格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和行政许可、认证等规则要求,主动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全面落实质量承诺声明。推行质量安全首负责任制,支持承担首负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法向负有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追偿,利用市场规律构建生产、销售、服务、消费等全环节质量责任追溯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实施智慧监管,实现线上线下质量监督一体化和生产流通质量监管融合。提高质量监督抽查覆盖率,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反复性质量问题发生。加大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开展质量问题“清零”行动,确保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严厉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建立重大质量问题约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质量行业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联盟将质量自律纳入组织章程,推动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承诺和质量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升成员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支持社会组织等以自身名义依法开展团体标准研制等活动,提高行业标准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社会组织、专业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建立用于产业协同研发设计、标准研制、质量管理、品牌创建和知识产权运用等服务平台,培育市场化质量技术服务业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质量社会监督。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落实举报保密和奖励制度,支持消费者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对严重质量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激发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推行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和先行赔付制度,构建以落实首负责任为核心的责任追溯体系,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建立完善质量信息公开机制,加大质量监测、违法案例和消费投诉等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作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营造良好质量治理法治环境。配合上级做好质量促进条例、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立法工作,强化对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的鼓励、引导和保护。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及风险调查制度,营造良好质量治理法治环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司法局、市金融工作局、云浮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质量治理能力

(一)夯实质量工作基础。推动将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纳入全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围绕石材、不锈钢、硫化工产品等我市特色产业发展需求,抓好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省质检站等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探索计量科技联合攻关机制,在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计量测试技术,提升计量测试技术先进性。组织开展产业链标准水平和现实生产力水平“双评估”,提升重点领域上下游产业标准的协同性。加强获证企业监管,提升认证的有效性。(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企业质量能力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重大质量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关键岗位质量责任,加强供应链质量管理,推广应用科学质量管理工具、模式、方法。推动将企业质量创新和质量基础设施支出纳入研发经费支出范围,依法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大质量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融资授信重要依据,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企业质量提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云浮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质量人才素养。实施技能提升储备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技工教育创新发展、高技能人才振兴、工匠培养等计划,开展相关人才培训。在大中型企业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推动高等院校、专业机构、行业龙头企业等设立质量与标准化人才培训与实践基地,培养有技术、熟标准、精通外语的质量和标准化人才。围绕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传统优势产业,遴选培育一批质量标准领军人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传统业态数字化改造,提高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能力,加强质量大数据分析运用,提升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不锈钢餐厨具产业竞争力。根据我市实际,在不锈钢餐厨具产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大对不锈钢餐厨具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打假力度,开展不锈钢餐厨具质量比对研究,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引进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制订先进团体标准,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加大质量品牌培训,推动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围绕提升不锈钢餐厨具新材料应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高端热处理攻关、新产品开发等工程,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打造有竞争力的产业链。通过产业联盟优势和龙头示范企业带动,形成龙头引领、链条延伸、集群共进的局面。(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对外贸易服务。开展企业经营合规管理标准体系宣传贯彻,引导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出口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支持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我市出口产品境外被召回、退运等信息监测和研判,为出口企业提供预警信息和解决方案,提升出口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质量治理方式

(一)推进质量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质量链与产业链精准对接,围绕产业链构建质量链,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依托产业联盟,将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供应链管理和合作研发管理体系,加强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质量、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指导。聚焦质量链提升产业链,以产业集群为基础,开展重点产品与国内外标杆产品的执行标准和质量指标“双比对、双提升”,深入分析产品标准、质量、品牌和技术性贸易措施等,指导完善产业链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产业集群向产业链中高端提质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技术专利标准协同创新。建立完善技术研发、专利布局和标准研制协同推进机制,开展战略性产业集群和传统优势产业专利导航和标准化指引,设立质量基础研究重点研发专项,支持科研成果和必要专利转化为技术标准,加快科研成果转化进程。支持检验检测等专业机构开放实验室,推动技术专家与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沟通交流,联合开展质量创新和技术攻关,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和技术标准研制,提高企业研发起点和质量创新能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广质量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广泛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QC小组评选等质量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青年职业技能竞赛、青年质量提升示范岗创建、优秀质量创新成果展示等活动。开展质量标杆交流活动,激发质量创新内生动力。(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广实施中小微企业质量精准帮扶。加大对中小企业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质量控制能力弱、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中小企业的监督抽查。充分发挥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作用,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面向中小企业共享仪器装备、人才、信息、技术、检测等资源。开展质量问题“问诊治病”,为产业发展和企业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测试、标准研制、检测认证、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知识产权、“两化”融合、技术改造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综合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质量治理环境

构建重质守信质量文化体系。弘扬工匠精神,推广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等质量标杆企业的质量文化,形成以质取胜、追求卓越的质量共识,自觉抵制质量违法行为,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氛围。将质量标准要求作为政府采购、市场交易的基本要素,推动“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实现“优质优价”目标。(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质量治理效能

(一)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优化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制度,支持县级政府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获得国务院督查激励的地方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以及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广东省质量奖等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高质量品牌。支持市场主体创建自主品牌,建立以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和自主品牌国际化建设。创新支持品牌建设的金融产品,探索设立品牌无形资产交易市场,支持企业利用品牌资产质押融资。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引导集群内企业标准协调、创新协同、业务协作、资源共享,推动产业链提质升级。推进农产品品质品牌融合发展,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建“云字号”知名农业品牌,创立云浮线上农产品交易会,打造一县一线上品牌。借助中国品牌日、全国“质量月”等活动,宣传推介云浮产品,推广云浮标准,讲好云浮品牌故事。(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云浮银保监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质量治理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强市战略要求,把质量发展目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质量工作机制,加强质量政策引导,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行部门质量工作职责,制定产业发展、科技研发、人才培养、技术改造等政策措施和实施行业监管要突出质量要素,强化质量导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质量工作投入。向省相关部门争取质量提升发展基金的资金作为加快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我市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为。各地要加大质量工作投入,落实质量监管所需经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在部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质量工作专项经费,支持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举措和时间进度,持续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发挥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导向作用,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推进“粤商通”注册应用全覆盖

工作专班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粤商通”平台应用推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加“粤商通”平台注册量,实现注册应用全覆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云浮市推进“粤商通”注册应用全覆盖工作专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何    婧    副市长

副组长:张红梅    市政府副秘书长

             欧    皓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    斌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成   员:罗爱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黎俊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赖森贤    市文广旅体局四级调研员

袁晓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丹丹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何   毅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

成志杰    市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

二、主要职责

(一)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研究推进全市“粤商通”注册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高质量推进全市“粤商通”注册应用全覆盖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市场监管局:对尚未注册“粤商通”的市场主体进行摸底调查及分门别类统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在宣传、催促市场主体年报时一并做好“粤商通”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积极引导、指导市场主体通过“粤商通”进行设立登记业务和年报业务;落实每周‘粤商通’注册情况的通报制度。

2.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及时将每周统计已注册、未下载注册“粤商通”的市场主体名单及相关数据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处理和改进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推广应用“粤商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善“粤商通”功能和运行,并提供技术支持。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市场主体,以及规上企业的“粤商通”注册应用和推广工作。

4.市商务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市场主体的“粤商通”注册应用和推广工作。

5.市文广旅体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市场主体的“粤商通”注册应用和推广工作。

6.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市场主体的“粤商通”注册应用和推广工作。

7.市税务局: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市场主体的“粤商通”注册应用和推广工作,引导及指导纳税人在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工作中使用“粤商通”办理有关涉税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欧皓同志兼任,副主任由袁晓文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组成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市直部门作为专班成员单位。

(二)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和周报制度。工作专班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同时,建立周报制度,各有关单位于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粤商通”的推广应用情况报工作专班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主动作为,抓好本地区的“粤商通”的推广应用。工作专班将不定期到各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作专班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云浮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市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全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深入开展;研究审议我市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外商投资既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加大外资项目储备、协调推动重点外资项目落地、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外资数据统计质量等重点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成员

联席会议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市领导担任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贸促会、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农业银行云浮分行、建设银行云浮分行、中国银行云浮分行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施东红    副市长

召   集   人:马家前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金进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梁国锋    云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伟权    云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覃建新    罗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苏江毅    新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潘庆林    中共郁南县委常委

严铭剑    云浮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荀惠平    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陈高水    市委外办副主任

严浩宗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林文前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魏荣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壮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卢伟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志强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陈志远    市商务局副局长

袁晓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丹丹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曹建标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叶建清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黄志强    市贸促会副会长

陈  文    工商银行云浮分行副行长

刘指挥    农业银行云浮分行副行长

赖文锋    建设银行云浮分行副行长

黄振东    中国银行云浮分行副行长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第一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参会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视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其他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具体人员名单由办公室商各成员单位印发,并根据成员职务分工变动及时调整,抄报市领导。

(三)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3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市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结果的通报

 

云府办函〔20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2020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8号)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有关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共43个政府网站(频道)以及106个政务新媒体进行了考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重点、社会热点和公众关切,助力做好“六稳”工作和落实“六保”任务,不断加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及功能建设,持续推进政务新媒体集约整合,不断强化日常监管和运维保障,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运营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同时,从考评中也发现部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对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内容安全保障工作不重视,信息发布审查机制不完善,政策解读和互动回应质量不高。

二、考评结果

本次考评包括自查自评、考评打分、结果复核等多个环节,考评对象为5个县(市、区)政府和38个市直单位。考评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根据考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考评的5个县(市、区)政府中,评定为优秀的2个,良好的3个。被考评的38个市直单位全部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如下(同一等级按考评分数排序)。

(一)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5个)。

优秀:新兴县、云安区。

良好:郁南县、云城区、罗定市。

(二)承担对外服务职能较多的市直单位网站频道(24个)。

优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体局、云浮新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司法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三)承担对外服务职能较少的市直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网站频道(14个)。

优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信访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地方志办、市投资促进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中医药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代建中心、市供销合作联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好此次考评结果,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保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努力提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水平。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首要位置,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所发布的信息要先审后发,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信息发布纠错功能,对重点稿件要反复核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各地、各部门要从偏重信息发布向推动公开、互动、办事三位一体均衡发展转变,切实转变工作思路,主动优化服务,从用户角度出发,以方便好用为目标,不断完善政府网站各项功能,进一步推动政府网站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体现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意志,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二、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起草和审查规章草案,必须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要内容上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政府立法的合法性。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三是要积极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主动征求和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社会公众等对政府立法工作和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三、坚持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一)起草部门职责。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保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一是要在《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及时启动起草工作。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应当包括起草进度、报送审查时间、人员安排、立法调研和公众参与等内容,并保障立法工作的相关经费。二是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的起草程序,提高规章草案的质量,确保立法程序合法有效。三是要积极加强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规章草案规定的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要主动协调,确保《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二)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等方式,提前介入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实际,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三)其他单位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备注

1

云浮市农村饮用水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年度审议项目

2

云浮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度审议项目

3

云浮市燃气管理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预备项目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法治广东建设考评要求,为做好市政府和各地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和公布等有关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等工作要求,实现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学习掌握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执行、调整等工作,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规定,着重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定义、分类、程序等方面内容的了解,为今年我市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顺利推进夯实基础。

二、全面履行本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今年重点工作,编制本地本部门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如不组织听证,则无听证事项目录),并于5月31日前在本地本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按《条例》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各项程序。

三、全面落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工作

(一)及时报送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根据《条例》第三条所列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省、市今年重点工作,将本单位本年度需要报请或已经报请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作为市政府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填写至附件1,将情况说明填写至附件2,并于5月31日前通过电子政务系统报送市司法局(联系人:谢月萍,联系电话:8818661)。

(二)及时制定和公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由市府办、市司法局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结合省重要决策部署、市重点工作部署等实际情况,共同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研究筛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制定《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列入该目录的事项应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

(三)及时动态调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如已纳入上述目录的事项因故未能在本年度完成或者决定不在今年实施的,或建议新增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司法局,以便履行相关程序对《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云浮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作动态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规范化工作是法治广东考评、法治政府考核、我市绩效考核等考评项目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实施开展。如未向市政府如实报送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未及时制定本地本部门重大决策目录并依法履行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考核要求承担责任。    

 

附件:1. 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目录表

2. 市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情况说明表

3.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5日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index.html)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全市殡葬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浮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协调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联合执法,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落实相关工作,统筹推进殡葬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台港澳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参会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视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市政府和其他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具体人员名单由办公室商各成员单位印发,并根据成员职务分工变动及时调整,抄报市领导。

(三)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指定相关业务科室1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调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云浮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号)精神,有效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我市粮食生产,切实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坚决守住粮食安全生命线,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全市水稻种植面积稳定在131.6123万亩以上,产量保持在58.0232万吨以上,稻谷自给率稳定在100%左右,薯类、豆类和玉米产量基本保持稳定,粮食产能稳定在63.3万吨以上;确保全市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它类型农用地,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永久基本农田应重点用于稻谷、玉米和薯类等粮食作物生产,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对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育苗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化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稳定水稻优势产区种植面积,以产量10万吨以上的稻谷生产大县(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5万亩以上的县(云安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和罗定市、新兴县丝苗米现代农业产业园等为重点,建设水稻生产供给核心保障区,打造丝苗米优势产业带。做强冬种马铃薯产业,充分开发利用冬闲田,通过水旱轮作扩大冬种马铃薯种植面积,推动“稻稻薯”轮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建设甘薯种植基地,发展鲜食玉米产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持农田建设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扶持政策。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支持和鼓励发展粮食规模生产,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支持水稻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确保农户收入稳定。(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云浮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大力推进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3.28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水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增施有机肥、实施有机肥替代行动等耕地培肥措施。通过平整土地、水肥利用、土壤调理等土地整治措施,改善耕地土壤条件,促进耕地提质改造,提升耕地产能。稳定粮食生产功能区53.83万亩以上,引导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加大涉农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力度。实施乡村振兴科技计划,推动农业科技下乡入田间,服务“三农”到地头。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支持发展粮食产业,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管。建立健全防止耕地“非粮化”长效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及垦造水田等耕地种粮情况的监测评价。按国家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国土调查中标注耕地实际利用情况和相关管理信息,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激励约束。建立健全工商资本农业投资项目审核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扛起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支持保障合力。市政府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列入县(市、区)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明确各地粮食生产面积底线,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压实各地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YFBG2021008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

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新区管〔2021〕1号

 

新区各单位: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 4月22日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资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纳入财政监管的公共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融资资金(包括企业债券资金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新区经发局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审核。

(三)新区公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审核、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和施工监督、建筑节能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协助云安区依法履行有关城市管理、建设方面的监察执法工。

(四)新区国规局按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国有企业上级公司负责对下级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监督,并在项目实施时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章  立项招标


    第八条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管理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一)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结算原则上不送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评审,并将结果报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备案。

(二)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图审的项目除外),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整理预算审核资料报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待审核后方可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程序依规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到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办理结算造价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三)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除按新区管委会要求送审外),原则上不审核预、结算。以竣工资料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容的变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应以节约资源、控制造价、利于工程建成后的使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原设计性能,确保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实现对工程项目科学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无涉及设计方面内容,可不需设计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原则上不低于2人。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其它客观原因确需工程变更,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深入调查研究,与原设计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充分论证认为客观条件和建设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等)、投资金额等进行工程变更的,按以下工程管理程序审批:

    (一)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造价增减未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并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2.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但未超过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3.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但未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安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经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核准,并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4.工程变更致使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按照上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金额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三)凡未按程序变更的工程内容,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时不认可该部分工程内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项目的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

    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不预付工程款,50万元以上的可预付工程款,但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及抵扣方式、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条款,需预付工程款的不得超过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与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的15%。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

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总造价的80%。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和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原则上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整改后需经监理和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程序选择其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扣减。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不足抵减整改费用的,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已整改合格),由施工单位提出质保期满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代表会签验收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质保金支付: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质保期验收证明书和经批准的结算书封面、合同等相关资料,按资金审批程序给予支付。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单位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责任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因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国家损失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1日。

第二十九条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云新区管〔2019〕2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管委会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中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现将《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随着云浮新区产业的聚集和人口的增加,新区的建设不断完善,云浮新区管委会制订发布的《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云新区管〔2019〕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部分条例已不适应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规范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结合新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由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新区财政局牵头,对原《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四)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投审〔2014〕3号);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

(六)原文件《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新区管〔2019〕2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解读

《规定》中的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法律责任等,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和新区实际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7内容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融资资金(企业债券资金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按新区实际融资项目名称修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解读:按专业名称修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三)新区公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审核、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和施工监督、建筑节能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解读:按照新区公建局职责修改。

 

(二)第三章为“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共2条内容。

第十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有关内容修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3条有关内容增加。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一)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结算原则上不送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评审,并将结果报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备案。

(二)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图审的项目除外),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整理预算审核资料报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待审核后方可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程序依规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到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办理结算造价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解读: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第7条及市财政局做法修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三)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除按新区管委会要求送审外),原则上不审核预、结算。以竣工资料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解读:按照新区实际修改。

 

(三)第四章为“工程变更管理”,共6条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1条有关内容增加

第十七条:

(一)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及《民法典》有关内容,修改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造价增减未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并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2.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但未超过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3.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但未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安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经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核准,并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及《民法典》有关内容修改。

第十七条

(一)4.工程变更致使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按照上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按照新区实际修改。

 

      (四)章为“工程合同管理”,共3内容

第十九条: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不预付工程款,50万元以上的可预付工程款,但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及抵扣方式、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条款,需预付工程款的不得超过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与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的15%。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已取消低价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总造价的80%。

解读: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第12条有关内容修改。

 

(五)按照实际情况,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删除以下内容:第四章 原第十四条、第四章 原第十六条(二)、第四章 原第十六条(三)、第四章 原第十七条、第五章 原第二十条(五)、第八章 原第二十九条。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4月任命:

李长虹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朱必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天才      市邓发纪念中学副校长

彭志忠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市政府4月免去:

罗锦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

邓家仁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陈   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职务

黎   伟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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