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的通知(云府〔2021〕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云浮市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云府〔2021〕4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云浮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2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云浮市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环〔2021〕4号)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能〔2021〕13号)
【政策解读】
《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1年2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市政府
工作要点责任分工的通知
云府〔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21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2021年市政府工作要点责任分工
根据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梳理出2021年市政府工作要点共6大类19项164小项,按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和部门职责作出责任分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云浮市
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的通知
云府〔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21年云浮市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2021年云浮市十件民生实事责任分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云浮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0〕1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和省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和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和省的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省委托市实施事权、市级财政事权、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县(市、区)财政事权4个层次,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省委托市实施事权。
1.公路。市级承担省委托、下放普通国省道新改建和路面改造工程的基建程序审批,使用省级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市级承担省委托、下放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和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使用省级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二)市级财政事权。
1.公路。市级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指导审核协调县(市、区)农村公路专项规划,做好各县(市、区)的规划衔接,负责向上级申请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水路。市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对应支出责任。市级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对市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级实施或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1)市级根据全省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本市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制定工作。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市级负责全市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初审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工作。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市级负责市级邮政履职能力建设。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市级负责综合交通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地方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市级承担市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三)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共同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而根据地方受益原则,由县级财政按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支出比例承担市级资本金全部支出责任。市、县两级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省道。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由地方组织实施的省网高速公路、普通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执行工作。按照省市共建原则,市级与县(市、区)负责省网高速公路除省级资本金出资以外的其他资本金支出,而根据地方受益原则,由县(市、区)财政按市人民政府所确定的支出比例承担市级资本金全部支出责任;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3)国家级口岸公路。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国家级口岸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4)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并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5)道路运输站场。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6)道路运输管理。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行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2.水路。(1)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4)水运绿色发展。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水运绿色发展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中央和省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3.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或由市级与县(市、区)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2)其他事项。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的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4.民航。(1)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市级与县(市、区)共同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责任。(2)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市级与县(市、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以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市级与县(市、区)共同配合中央和省承担运输结构调整,及全国性和省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级与县(市、区)共同配合中央和省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4)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市级与县(市、区)共同负责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市级与县(市、区)承担对应支出责任。
(四)县(市、区)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道路运输站场。县(市、区)负责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县(市、区)负责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县(市、区)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铁路。(1)县域(郊)铁路。县(市、区)负责县域(郊)铁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或委托相关企业实施。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2)由县(市、区)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县(市、区)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县(市、区)实施或由县(市、区)委托中央、省、市属企业实施。县(市、区)承担县(市、区)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履职能力建设。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6.综合交通。县(市、区)负责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县(市、区)承担除中央、省和市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属于县(市、区)财政事权的,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市、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省和市的部署要求,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完善县级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云浮市节约
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2号
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浮市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节约用水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组成人员
第一召集人:梁雄飞 市府办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召 集 人:刘桂燊 市水务局局长
成 员:谭 剑 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
张育川 市教育局副局长
林文前 市科技局副局长
江建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爱铭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永慧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陈东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邓家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汝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谭雪龙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
陈志远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德明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陈弘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岑荣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曾锦新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
覃金华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耀强 云浮银保监分局副局长、二级调研员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批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YFBG2021002
关于云浮市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文件精神制订《云浮市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惠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对象及优惠政策
(一)60-69周岁的老年人,凭云浮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有效的居住证),可到市交通IC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老年人交通IC卡,凭卡刷卡乘坐市、县(市、区)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包括公交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工具)享受票价五折优惠政策。
(二)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云浮市居民身份证(或本市有效的居住证),可到市交通IC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老年人交通IC卡,凭卡刷卡乘坐市、县(市、区)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包括公交城乡一体化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免费乘车优惠政策。
二、老年人交通IC卡办理程序
(一)办理老年人交通IC卡需提交的资料。
我市的老年人交通IC卡由云浮市岭云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统一办理。需要办理老年人交通IC卡的老年人可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免冠彩色数码照片或电子照1张,交到云浮市岭云一卡通科技有限公司或指定客服网点办理制卡申请,同时交纳相关费用。
(二)IC卡的费用。
办理老年人交通IC卡需自付工本费,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岭南通卡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发价格函〔2017〕4232号)文件规定,老年人交通IC卡工本费为15元/张,老年人首次办卡优惠价10元/张。
(三)IC卡的管理。
1、卡片使用。老年人交通IC卡印有老年人相片、姓名等基本资料,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
2、遗失补办。如老年人交通IC卡遗失,持卡人(或授权委托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交通IC卡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交纳补卡工本费,卡片补办完毕可凭居民身份证原件领取新卡。原卡挂失后即纳入黑名单,不能再行使用。
3、故障卡处理。持卡人在使用中如出现故障,可持卡片、本人居民身份证与市交通IC卡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如属卡片质量问题,则免费更换补卡;如属人为因素造成卡片损坏,则需交纳工本费补办。
4、老年人交通IC卡片年审。老年人交通IC卡每年度审验一次,持卡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市交通IC卡客服中心办理年审,并将审查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三、老年人交通IC卡使用要求
(一)乘坐云浮市公共汽车时,须本人持卡刷卡消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政策优惠,乘车应自觉遵守乘坐公共交通优惠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主动刷卡,将带有照片的卡面出示给驾驶员查看,查验有效均可享受优惠乘车。在其他地市刷卡乘车等同岭云通普通卡,按当地政策享受票价优惠。
(二)老年人乘车应注意安全,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须有家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三)老年人交通IC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代替他人刷卡,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对转借他人使用或者代替他人刷卡的,驾驶员或稽查人员有权拒绝其优惠乘车,并要求其按规定购票乘车。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老年人交通IC卡,确保卡片完整,照片、文字清晰可辨和刷卡有效,如不能清晰辨认、刷卡无效或丢失老年人交通IC卡的,持卡人需及时到市交通IC卡服务点办理换卡、补发手续。
四、实施有效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局
2021年2月1日
YFBG2021003
关于印发《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环〔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市法制部门云司审〔2021〕13号审查同意,现将《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8日
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出现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涉及冶炼、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项目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印染、造纸、制革工业污泥的。
(五)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七)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追加一倍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根据规定获得奖励。
第五条 有奖举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办公电话为:0766-8813422;电子邮箱为:yfsthjjb@163.com;受理举报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
第六条 有奖举报应贯彻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举报人明确提出有奖举报的,应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同时留下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出现以下情形的,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对象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未明确指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和提供有价值线索,仅反映排污现象或环境污染现象的。
(三)举报人未留下身份信息和手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失效的。
(四)影响举报受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举报事项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举报人;经审查举报事项,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纳入一般生态环境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有奖举报事项受理登记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原则上60日内完成,因案件复杂或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延期的具体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案件调查报告和奖励建议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银行账户等材料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领奖手续。
委托他人领奖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关停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被举报人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举报人为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奖金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举报案件所在地财政主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据实结算。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二)在奖金核发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故意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第Ⅲ类燃料组合,即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YFBG2021004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发改能〔202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推动塑料产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二、有序推进部分塑料制品的禁限工作
(三)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禁止将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加大禁止“洋垃圾”进口监管和打私力度,确保“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落实到位。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的属于淘汰类的塑料制品项目,禁止投资;属于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涉及生产淘汰类塑料制品的企业进行产能摸排,引导相关企业及时做好生产调整等工作。
(四)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2年底,城市建成区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城市建成区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和农村地区集市等场所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2.一次性塑料餐具。全市范围内餐饮行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城市建成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2年底,县城建成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5年,全市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餐饮行业提供打包外卖服务时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
3.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到2022年底,全市范围内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宾馆、酒店、民宿。
4.快递塑料包装。到2022年底,全市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降低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使用量,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提高到15%以上。到2025年底,全市范围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胶带,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提高到20%以上。
三、加快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
(五)积极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国有企业等单位带头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或者非塑制品。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在商场、超市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在各类商品零售场所推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推广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逐步停止市场内个体商户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行为。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植物纤维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在邮政快递网点、快递企业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环保填充物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再利用的环保包装。在重点覆膜区域,结合农艺措施规模化推广应用全生物降解农膜。推广先进环保塑料替代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建立网络化、信息化推广平台。
(六)大力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提倡“不留白色污染的旅程”的旅游出行模式。鼓励宾馆、酒店和餐饮企业主动提供可循环使用的住宿用品和餐具,对消费者自带用品和餐具给予费用减免或其它优惠,不得因消费者自带用品和餐具而拒绝提供服务。引导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邮政快递网点和主要品牌企业要建立绿色包装推广应用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设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
(七)增加绿色产品供给。塑料制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使用未经风险评估及技术验证的回收料生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鼓励日化、饮料企业推广应用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推动塑料硬包装“减轻、减薄和瘦身”。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支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提高市内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和供应能力。
(八)推动产业绿色转型。支持我市塑料企业加快实施技术改造,紧跟市场需求,提高可循环、易回收等先进环保塑料的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能力。鼓励塑料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支持可降解塑料材料和制品产业化示范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和要求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提高可降解塑料原材料生产能力,到2025年,争取打造1到2个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和制品产业示范基地。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九)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改进厨余垃圾收集模式,推广非塑或可降解厨余垃圾袋。在写字楼、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支持快递企业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提升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率。推动环卫部门、电商外卖平台、供销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建立“互联网+”平台与线下物流相结合的机制,在社区、商圈、高校等快递外卖集中区域投放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智能回收终端设施。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废旧农药化肥包装物、废旧渔网渔具回收体系,落实生产、销售企业回收责任,探索有偿回收利用模式。
(十)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相关项目要向塑料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等园区集聚,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争取培育一批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定期向社会发布。推进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能源化利用,支持鼓励废塑料裂解等新型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技术应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能源化利用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十一)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垃圾,防控垃圾“上山下乡入湖入河”,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江河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作,开展江河湖泊塑料垃圾清理行动。结合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通过农田综合整治等方式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十二)严格落实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制度政策保障,将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制度,规范规范塑料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塑料制品禁限目录。落实绿色设计的政策机制与再生塑料、可降解塑料材料与产品的分级质控和标识制度。落实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指标体系,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各类绿色认证。落实国家和省对包装问题突出的商品开展包装适宜度分级评价和差别化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省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塑料原材料与制成品的生产、销售信息披露制度。落实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列入失信记录。
(十三)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对从事可降解塑料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再生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倾斜。支持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等试点示范。支持市级涉农资金对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以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网点和企业的支持,培育全生物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基地。各地要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鼓励各地采取经济手段,促进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
(十四)强化科技支撑。探索建立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开展不同类型塑料制品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鼓励开展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材料和产品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鼓励企业和相关科研院所开展全生物可降解农膜等技术验证试验示范和产品遴选,加强农膜减量及替代、残膜回收利用、农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再利用技术和设备研发。
(十五)严格执法监督。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依法从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塑料废弃物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予禁限使用。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精心组织安排,切实抓好落实。市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十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绿色快递宣传周等活动,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方式,鼓励公众“拎起菜篮子、提起布袋子”,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抵制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政策宣传、志愿活动等,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塑料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频道“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fgj/zwgk/gfxwjzcjd/index.html)查阅。
《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各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建设,鉴于原《云浮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云府〔2013〕59号)已失效,我市亟需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云浮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云环〔2021〕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其线索的举报、受理、调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
一、哪些主体可以参与举报奖励?
本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相关违法线索,被举报对象包括云浮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举报哪些生态环境违法可以获得奖励?
(一)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涉及冶炼、电镀、漂染、造纸、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项目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制药、印染、造纸、制革工业污泥的。
(五)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者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七)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
三、如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途径目前包括三种:
(一)电话举报:0766-8813422
(二)电子邮件举报:yfsthjjb@163.com
(三)来信来访举报: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250号,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四、举报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举报应当提供的信息:
(一)参与奖励:举报人明确提出参与有奖举报。
(二)身份信息: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
(三)违法行为信息:准确指出环境违法主体,提供该主体的详细地址、具体的违法情形等有价值的线索材料。
五、奖励的标准是什么?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对符合第一项、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对符合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符合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或者逃避监管的具体方式,并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照片或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追加一倍奖励。
六、不予奖励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关停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举报前被举报人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或查处的。
(三)举报人为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故意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怎么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人员收到有奖举报事项登记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原则上在60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对照举报内容依法开展并完成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完成举报案件调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及奖励建议,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调查报告及奖励建议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奖励以及给予何种奖励的决定,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举报人。
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何对举报人信息加密?
本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的,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相关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核发、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任何与举报线索有关的内容,也不得公开议论举报内容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必须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塑料制品特别是一次性塑料用品消耗量持续上升,对环境污染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为积极应对塑料污染,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20〕8号)文件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市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充分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和企业以及公众意见基础上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正式印发实施。
二、编制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推动塑料产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努力建设美丽云浮,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市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范围进一步扩大,替代产品得到有效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在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和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塑料减量和绿色物流模式。到2025年,全市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降低,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含正文及附件两部分,其中正文有六章十七条内容,附件为重点任务分工表,主要如下:
(一)总体要求。明确今后五年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分阶段提出2022年和2025年的总体目标。(第一章第(一)、(二)条);
(二)有序推进部分塑料制品的禁限工作。在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提出禁限措施。(第二章第(三)、(四)条);
(三)加快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和模式。从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大力培育新型业态和模式,增加绿色产品供给,推动产业绿色转型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三章第(五)、(六)、(七)、(八)条);
(四)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从加强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和清运、推进资源化能源化利用、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第四章第(九)、(十)、(十一)条);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提出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强化科技支撑、严格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措施。(第五章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
(六)强化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第六章第(十六)、(十七)条);
(七)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列明了各项重点工作内容及具体责任单位。
五、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为规范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广东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2020年版)》,对塑料制品标准细化如下:
(一)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1.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2.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 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3.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以回收利用的废塑料输液袋(瓶)用于原用途或用于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
4.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5.一次性塑料棉签(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6.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二)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
1.不可降解塑料袋(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2.一次性塑料餐具(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一次性塑料杯、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3.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4.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酒店、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房等场所使用的易耗塑料制品,包括塑料梳子、牙刷、肥皂盒、针线盒、浴帽、洗涤护理品容器等)。
5.快递塑料包装(用于快递寄递过程中装载货物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由塑料编织布制成并用于快递寄递过程中装载货物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编织袋、快递封装使用的塑料胶带)。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2月任命:
何 毅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试用1年)
廖政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保留正处职)
市政府2月免去:
邓 滨 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职务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