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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期
  • 时间:2021-02-10 08:0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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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7

 

【市政府件】

关于云浮市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云府函〔2021〕7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云府办函〔2021〕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云府办函〔2021〕4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2021〕2号 

 

政策解读

《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11月份人事任免


7号.jpg



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开展的立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府立法工作是指:

(一)拟定本市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等工作;

(二)制定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等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规章制定和拟定法规草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拟定法规建议项目和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开展法规规章草案审查、协调和修改工作;

(三)组织开展规章的备案、解释、清理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

(四)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市政府立法工作。

规规章的责任起草部门或者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立法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市政府立法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立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征集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开征集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托政府立法工作联系点,组织召开座谈会和开展调研等形式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党代表建议、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交由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同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立项说明。

立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调研论证的基本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相关背景资料;

(五)时间进度安排。

立法建议项目材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并提供建议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可以只提出项目名称及立法的主要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不属于本市立法权限的;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三)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没有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难以实现立法目的的;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通过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以解决的;

(五)上位法正在修改即将出台的;

(六)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不够充分,或者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评估论证,也可以通过立项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论证情况,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拟定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草案,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把年度市政府立法计划草案和制定说明及有关资料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年度地方性法规建议立项项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及有关单位、计划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时间,并可以分别列出年度审议项目和预备项目。

第十三条  立法工作计划发布后,起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障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根据实际予以调整的,起草单位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与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处理,提出调整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市政府可以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予以调整。拟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建议的单位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重大、重要规章项目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市委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和调整计划,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通过《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第十五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在立法工作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及时启动起草工作。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应当包括起草进度、报送审查时间、人员安排、立法调研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统筹指导。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等方式,提前介入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或者委托给具有立法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规章应当通过立法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收集立法依据和相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掌握法规规章起草的重点、难点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八条  起草单位起草法规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技术规范,文本内容逻辑严密、条理清楚、结构严谨、文字简洁、用语准确。

第十九条  起草法规规章时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于国家有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二)制度设计原则上应当与本市现有法规规章相协调,确需作出重大不同规定的,应当充分论证和评估;

(三)不得就行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作出规定;

(四)涉及财政资金的,只作原则性规定,不规定具体数额、比例,并专门征询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就法规规章草案广泛听取意见:

(一)应当充分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

(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三)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程序参照本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程序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特殊群体的意见。

对立法意见的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  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法规规章草案规定的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协调。经协调仍然存在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将意见分歧情况、各方依据及理由进行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起草单位报送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分别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请市政府审议。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请示,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文本、起草说明及条文注释稿;

(二)调研报告、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参考资料;

(四)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的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五)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可行性、立法依据、对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的说明,征求意见及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并对创新性内容的依据和合法性进行着重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年度立法计划进度管理,对未按时报送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起草单位发函催办,起草单位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10日内,对其起草程序是否规范、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起草程序和报送材料不规范或者不齐全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起草单位限期内予以补充完善;逾期未能补充完善的,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并建议退回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八条  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作出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审查意见:

(一)未列入或者调整进入本市年度立法计划;

(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地方性立法规定的事项;

(三)重要制度和措施脱离本市实际或者不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立法的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

(五)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

(六)主要制度或者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协商;

(七)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内容基本重复

(八)文本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需要进行大幅度修改;

(九)不符合本规定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足以影响立法质量和立法进度的情形。

缓办或者退回的审查意见应当书面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和起草单位,属于法规草案的,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实际,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起草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业务工作机构应当共同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规规章送审稿审查工作。

第三十条  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是否有利于贯彻实施上位法,是否有利于贯彻上级或者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是否有利于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否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二)立法的可行性: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是否方便操作,是否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三)立法的合法性:是否符合立法权限,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措施,是否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设其义务,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调、衔接;

(四)立法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原则,是否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职能转变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立法的规范性:结构体例是否科学、完整,内在逻辑是否严密,条文表述是否严谨、规范,语言是否简洁、准确,是否符合其他立法技术规范;

(六)立法的公开性:是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是否采纳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和建议,是否充分协调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分歧,对各方面意见的处理是否合法、恰当;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专家的意见,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实地调查研究,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按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是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举行听证会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的意见。

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重大修改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再次征求意见。

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过程中,通过实地调查研究、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收到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相关函件后,应当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反馈。各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还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法规规章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主要问题、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市政府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汇总、整理、研究各方面的意见。

对于合理的意见,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采纳;对于比较集中但是未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起草单位协商修改法规规章送审稿,形成法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论证协调情况以及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等。

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法规规章草案注释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及其采纳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等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

第五章  决定、公布与备案

 

第三十六条  法规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规章草案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和相关单位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到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列席人员的意见应当代表本单位意见,原则上不应当重复本单位意见或者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

法规规章草案已经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表与原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作出修改的,由市长直接签署法规议案或者市政府令;需要根据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出修改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起草单位及有关单位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法规议案或者市政府令。

法规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审议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的,按照审议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  经市长签署的法规议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制文号并按规定印制,及时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经市长签署命令公布的规章,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制文号并及时印发。规章的正式文本应当在《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云浮日报》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公布规章的命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经过修改的规章,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         日期。

第四十二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存在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等法定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规章组织实施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做好规章实施准备工作,并应当自规章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规章实施工作方案,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规章实施工作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普法的计划;

(二)规章规定的主要制度的落实计划;

(三)实施规章的单位与其他协助单位的职责分工情况;

(四)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规章的培训计划;

(五)对照规章清理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计划;

(六)其他有关内容。

规章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规章组织实施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自规章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制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规章公布和备案等事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司法行政部门互相衔接完成。

第六章  规章的解释、清理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  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可以依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四十七条  规章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章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规章执法检查情况和行政处罚案件数据、配套措施制定、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评估报告是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完善配套制度、改进实施措施或者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重要参考依据。

评估程序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规章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规章的建议。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清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牵头组织清理。清理规章应当参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清理结果,需要集中修正或者废止的规章项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社会公布;需要纳入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项目,规章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第四十九条  规章的立法档案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对规章在起草、审查、审议、备案、修改、废止等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归档,并建立立法档案,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规章印发后,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其在参与政府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起草单位,并配合做好相关归档工作。

第五十条  与立法有关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保存:

(一)立项相关材料;

(二)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材料;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及提请市政府审议的相关材料;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会议纪要;

(五)规章正式文本;

(六)规章印发、公布、解读和备案的相关材料;

(七)规章解释及相关材料;

(八)规章修改、废止的相关材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立法档案应当按项目逐一进行整理归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保存。

 

第七章    

 

第五十一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立法技术规范,市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本规定和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发布立法技术规范和格式文本。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31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6日颁布的《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关于云浮市实施市场监管综合

执法工作的通告

 

云府函〔2021〕7号

 

为贯彻落实《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广东省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的要求,现就我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通告如下:

依法整合市(市、区)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

此前已立案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由正在办理或正在审查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继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

特此通告。

 

 

附件:云浮市(市、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清单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1127

 

 


附件




云浮市、县(市、区)商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划转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清单


序号

设定依据

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

1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九条

对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6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7

《外商投资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予以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8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对未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未按规定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未按要求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购卡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用途卡资金超过限额的;未按规定设置有效期的;未按要求处理退货资金的;未提供退卡服务的;发生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按要求在媒体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1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对未按规定进行预收资金管理、实行资金存管制度、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填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负责集团和品牌企业的相关处罚(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级: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规模企业的相关处罚

1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市级

1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修正)第三十八条

对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省级:负责集团和品牌企业的相关处罚(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级: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的相关处罚。县级:负责规模企业的相关处罚

13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

1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

15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五条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

16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六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

17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级

18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六条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市级

19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七条

对特许人没有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

20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经营者未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未按照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1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经营者未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2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商品现货市场未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出现市场风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3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经营者未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未加强资金管理力度的;市场经营者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4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经营者未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未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5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对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未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未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6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7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对市场经营者未按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8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29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0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二条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1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三条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2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要按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3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4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5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条、第三十二条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6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但未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或未书面告知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7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对供应商、经销商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或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8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对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提供配件没有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没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意外的其他配件时,未予以提醒和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39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对供应商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或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0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对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未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或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1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对供应商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除双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外,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2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对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未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未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未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未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对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行为的行政处罚(双方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市级、县(市、区)级

44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对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5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对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未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未签订销售合同,未如实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6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的;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未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7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8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对供应商、经销商未按要求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变更信息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49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对经销商未按要求建立、保存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0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1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2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对违规进行美容美发经营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3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

对违规进行家电维修经营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4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5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五十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6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四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7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15号)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八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8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一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5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二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60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6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五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6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六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63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行为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6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一百零六条

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市级、县(市、区)级

注:上述市县商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涉及吊销或撤销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具体的事项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为准,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等动态调整和公布。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长效机制,市政府决定将原云浮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云浮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雄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施东红    副市长

 员: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马家前    市政府副秘书长

伍启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

江建明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必教    市公安局副局长

何卓州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绍锋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潘仲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汝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练家华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弘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陈金源    市林业局总工程师

陈高源    市公路事务中心副处级主任

黄水泉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云梧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伟东    广东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罗分公司总工程师

刘建南    广东省南粤交通云湛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新阳管理处副主任

罗林阁    广东省南粤交通清云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总工程师

何仁生    广东罗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必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莫宁同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李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组长批准,并抄送市委编办。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作相应调整,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

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深化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云浮市深化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补强公共卫生软硬件短板,完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卫生能力建设,根据省领导同志调研云浮指示精神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关于构建基层公共卫生体系的决策部署,现以罗定市为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探索创新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和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人才为根本、改革为动力,着力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建立“医防融合”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构建体系健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到2021年,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显著加强,预防控制体系更加完善,应急处置体系更加顺畅,公共卫生人才队伍体系更加稳固,物资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机构编制保障。

1.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卫生工作机构。设立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挂镇(街道)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作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网底”,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保障,并设置专职分管公共卫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领导职数,配强配优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力量。强化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健康监测管理、传染病疫情、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流行病学调查、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标本采集、疫源地消杀等职能。增设两个业务科室:设置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科,承担监测预警、分析研判、重点群体排查、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及疫源地消杀等传染病防控和卫生应急处理工作;设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科,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开展预防接种门诊管理、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社区健康教育、重点人群健康监测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等。(完成时限:基本完成,巩固推进。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二)加强基层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2.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由医院领导、公卫人员和临床人员共同组成,实行“定岗不定人”。参照县级突发急性传染病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标准,统一标识、服装、队旗等,接受县级疾控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采取“平战结合”运作模式,健全定期演练制度,“平时”开展防控监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战时”转为应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发生较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统筹调遣。(完成时限:基本完成,巩固推进。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3.加强县级疾控中心能力建设。强化罗定市疾控中心专业技术指导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权威性。加快推进罗定市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当提高设备配置标准,按照编制科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升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能力。统筹好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力量,最大限度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4.规范设置发热门诊。推进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改造,落实“三区两通道”要求。罗镜镇中心卫生院(罗定市第二人民医院)设置规范化的发热门诊,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规范化的发热诊室,规范人员培训和运行管理,有效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传染病预警报告能力。(完成时限:基本完成,巩固推进。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5.建立县镇村三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提高物资分级保障、综合管理和统筹调配能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储备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临时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储备日常必备的防疫物资,具体储备的品类、规模、结构清单由县级疾控中心统筹;村卫生站常规储备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物资。(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疾控中心)

6.推动医防协同取得突破。健全疾控机构与城乡社区医防联动工作机制、预防与救治工作机制。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为突破口,强化基层防治结合。以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尘肺病早期筛查干预为切入点,推进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局、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7.全面提升县级医院救治能力。改善罗定市人民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做到“平战结合”、中西医并重,具备在疫情发生时迅速开放传染病病床的能力。提高传染病检测和诊治能力,重点加强感染疾病科和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建设,完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配置。建设可转换病区,扩增重症监护病区(ICU,含相关专科重症病房)床位,“平时”可作为一般病床,发生重大疫情时可立即转换。加强罗定市中医院急诊科和感染疾病科建设,健全院内感染防控体系。(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局)

8.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完善医疗机构疫情信息收集、上报和预警制度,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和可疑病例讨论报告制度。推动基层疫情研判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对基层相关疫情数据的研判分析、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入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远程医疗平台,实现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和交换、病例和症状监测信息实时汇集。探索推动各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健康档案信息互联互通。完成三甲医院互联网医院建设。(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疾控中心)

(三)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投入的财政经费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9.建立稳定的公共卫生事业投入机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公益职能情况,加大对公共卫生的财政资金投入,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按公益一类财政供给保障,确保公共卫生业务开展所需经费足额到位。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投入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政策。(完成时限:长期推进。牵头单位: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10.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办法。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机制,加大周转金预拨力度,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发生重大疫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预拨疫情救治专项医保费用,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完成时限:基本完成,巩固推进。牵头单位:市医保局、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四)加强基层公共卫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11.创新基层公共卫生人才引育机制。将公共卫生人才纳入紧密型医共体建设,推动公共卫生人才下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千常住人口公卫人员数按不低于1人配置。实施基层医疗卫生特殊紧缺人才引进计划,通过县聘镇用等方式,推进乡镇卫生事业单位以考察方式直接引进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士学历学位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人才,提高公共卫生专业人才招聘(引进)比例。开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对满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引进高层次公共卫生人才的,通过周转编制予以解决。引进硕士研究生,工作3年后可聘用至中级岗位。加大校园招聘力度,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时,可通过直接面试、组织考察、技能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优化招聘方式。(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12.完善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县级疾控机构和乡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比例分别提高到20%、40%。根据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增加的疾病预防、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等职能结合编制(人员)配备情况,及时调整设置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人员优先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评先评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竞聘上岗工作。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在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2年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在岗人员,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对乡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累计工作满30年且具备高一等级同类别岗位任职资格人员,直接聘用至高一等级岗位。(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13.拓展基层医疗人才成长空间。实施乡村医生能力提升工程,加强镇村一体化管理。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培育,落实职称评聘政策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倾斜,高层次专家评选向公共卫生领域倾斜。推动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实行单独评审,定向使用。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师之前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一年政策。实施基层公共卫生人才提升计划,基层医疗单位每年选派至少1名公共卫生人员到县级疾控中心跟班学习。强化对临床医学人才的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知识培训。(完成时限:长期推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罗定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

14.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将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应急等纳入考核范围。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允许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保基本、强激励”的原则,自主调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奖励性绩效向基层一线公共卫生岗位倾斜。健全基层公共卫生人员薪酬绩效制度,保障其各项待遇,落实卫生防疫津贴、边远山区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完成时限:长期推进。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罗定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

三、组织实施

云浮市基层公共卫生改革专责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深化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工作。罗定市作为试点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全市的带动示范,扎实推进深化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各项工作,涉及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按程序报批。其他县(区)要参照本实施方案,加快深化基层公共卫生改革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的通报

 

云府办函〔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频道)与政务新媒体2020年第四季度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0年第四季度,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在运行的8个政府网站和35个网站频道进行了检查,大部分符合相关指标要求。对全市在运行的145家政务新媒体安全问题、内容更新、互动回应三项“单项否决”指标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大部分政务新媒体能够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发布和互动回应工作,总体达标率94.5%,但个别政务新媒体仍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网站管理不到位。罗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和郁南县政府门户网站的部门频道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存在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情况。

(二)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云浮教育”南方号、云浮高速三大队”南方号、“云浮高速四大队”南方号、“广东云浮交警高速公路四大队”蓝鲸FM号、“平安云城”人民号、“云安交警”微信公众号、“郁南公安”南方号、“郁南公安”人民号等政务新媒体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网站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查,积极运用集约化平台的“内容安全自动校对系统”功能和监管平台的“内容保障监测”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内容及时、合法、完整、准确,杜绝严重表述错误;按时更新栏目信息内容,优化整合无力更新栏目,归档历史网页及栏目,定期清除网站不可用链接,及时解读政策并答复网友留言,切实提高政府网站运维水平。

(二)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整合和运维。一要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开设流程,各地、各部门新开设政务新媒体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于开设后3日内填好《政务新媒体报送表格》,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录入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做好备案登记工作。二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要求,加强运维管理,推进政务新媒体集约整合,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进行清理整合,1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1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只建设1个移动客户端,单位内部开设有多个账号或移动客户端的,要优化资源配置,将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集成到1个账号。

(三)认真做好政府网站2020年度报表编制发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认真填写《2020年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于1月20日前在本网站首页突出位置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发布。

对此次通报存在问题的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有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于1月2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电话8932007)。

 

附件:1.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新媒体检查情况

2.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3.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

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频道)和政务

新媒体检查情况

序号

单位

运行网站总数

检查网站数

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数

检查政务新媒体数

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数

1

云城区

1

1

0

6

1

2

云安区

1

1

0

17

1

3

罗定市

1

1

1

12

0

4

新兴县

1

1

0

8

0

5

郁南县

1

1

1

11

2

6

市直部门

38

38

0

91

4

合    计

43

43

2

145

8

 

附件2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名单

 

序号

单位

网站(频道)名称

存在的突出问题

网站标识码

1

罗定市政府

罗定市政府门户网站

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

4453810038

2

郁南县政府

郁南县政府门户网站

多个栏目信息未按时更新

4453220003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01230日至202118日。

 

 

 

附件3

 

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务新媒体名单

 

序号

新媒体名称

主办单位

第三方平台

存在的突出问题

1

云浮教育

云浮市教育局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2

云浮高速

三大队

云浮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3

云浮高速

四大队

云浮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4

广东云浮交警高速公路四大队

云浮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蓝鲸FM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5

平安云城

云浮市公安局

云城分局

人民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6

云安交警

云浮市公安局

云安分局交通

警察大队

微信公众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7

郁南公安

郁南县公安局

南方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8

郁南公安

郁南县公安局

人民号

监测时间点前2周内无更新

注:检查采样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至12月27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

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

 

为促进我市辖区内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形成政府部门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决定建立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以下简称:协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一)定位。协作机制旨在发挥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作用,形成合力,统筹协调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解决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协作机制不取代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不改变各部门职能。

(二)原则。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我市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组成。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协作机制总召集人,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工作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税务局、云浮海关、罗定海关、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云浮市企业上市促进会。各单位指定1名负责同志(市金融工作局为主要负责同志)任协作机制成员并确定1名联络员。协作机制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参加具体工作,不作为协作机制成员单位。(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职责。协作机制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协调推进我市上市公司规范发展,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1.强化风险预警,分析研判我市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及风险问题,制定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具体举措。

2.强化监管信息共享,进一步畅通部门间沟通交流渠道,推进行业基础数据、市场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风险信息及时充分共享,加强对证券监管工作的支持配合。

3.强化重大风险处置,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推进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债券违约、退市、信息披露重大违法等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协调妥善处置上市公司涉及的重大涉众涉稳风险。

4.强化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协同配合,切实做到对上市公司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部门分工

(一)市金融工作局。

1.牵头负责协作机制日常运行,协调处理机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2.牵头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推进成员单位间共享涉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相关监管信息和重大风险信息。

3.牵头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妥善处置上市公司重大风险,落实风险处置方案。

4.协调各相关部门和指导有关县(市、区)处置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探索通过上市公司创新发展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二)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1.建立网络舆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监测、依法处置涉及上市公司的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舆情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

2.支持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对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风险、债券违约风险、退市风险的网络信息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良信息依法及时处置,防控涉众涉稳风险。

(三)市发展改革局。

1.配合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及人民银行加强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的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上市公司企业债券风险。

2.牵头负责指导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立项手续办理,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科技局。

1.加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共享,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涉上市公司高科技项目申请以及资金扶持相关情况。

2.便捷科技信息查询渠道,为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涉上市公司及有关市场主体科技申报数据查询服务,支持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工作中掌握的民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关风险情况,协同做好风险化解工作。

2.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民营上市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六)市公安局。

1.协助、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建立上市公司重大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涉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经济犯罪以及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的其他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

2.强化证券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高效衔接,探索重大案件联合办案机制,提高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和效率。

3.支持上市公司重大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安全防范等事项。

(七)市财政局。

灵活运用财政政策工具,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成本。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市国资委。

指导市属国有企业设立的纾困基金加快落地运作,立足市场化原则加大对民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纾困力度。

(九)市市场监管局。

1.建立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及时公示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关键岗位人员违反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相关信息。

2.便捷商事登记信息查询渠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和交换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支持做好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

(十)市税务局。

1.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税务违法违规信息,为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查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税务报表信息提供便利。

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降低上市公司经营成本。协调妥善处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发生的税费征缴问题,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重组化解风险。

(十一)市法院。

1.及时通报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相关诉讼情况。

2.落实《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依法审理涉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诉讼、破产重整等事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化解风险。

3.落实《证券法》有关证券民事集体诉讼制度的规定,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侵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

(十二)云浮海关、罗定海关。

1.加强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共享,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外贸进出口等相关情况。

2.便捷外贸进出口信息查询道,为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提供涉上市公司海关报关等数据询支持,支持上市公司日常监管和案件查办工作。

(十三)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

1.落实跨部门监管合作备忘录等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协同推进上市公司重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应对工作,探索开展上市公司联合监管执法。

2.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上市公司跨行业、跨市场金融活动监测,加大对上市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的监控力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涉及上市公司的异常资金交易及债券风险等情况。

3.积极支持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因监管执法需要,依法依规查询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征信信息。

(十四)云浮银保监分局。

1.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鼓励各商业银行与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建立涉案资金查控工作联系机制。

2.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股票质押行为,稳妥处置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压降不合规股票质押融资规模。

3.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支持金融机构对实体上市公司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妥善处置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但主业争性优势突出、经营情况正常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信贷担保和质押股票强制平仓问题,支持上市公司稳妥应对化解风险。

(十五)市企业上市促进会。

1.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收集上市公司各类信息,动态掌握上市公司发展情况。

2.组织上市公司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举办上市公司的各类讲座、培训会、研讨会,组织有关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例会。协作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判我市上市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研究提高我市上市公司质量重要事项,落实市领导相关指示精神,审议成员单位提交的议题。定期例会由协作机制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专题会议。协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及风险防范化解相关专项议题。专题会议由议题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可根据议题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和其他非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成员单位可提请协作机制召开专题会议。

(三)信息报送。成员单位定期向协作机制报送行业数据、监管数据、监管报告、重大事项、行业运行和风险情况等,由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共享给各成员单位。

(四)重大事项沟通。成员单位加强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重大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如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债券违约风险、商誉减值风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风险、退市风险以及风险处置情况等。

(五)工作报告。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协作机制的工作情况。

 

附件: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成员名单

 

附件

 

云浮市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

机制成员名单

 

 长:李雄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梁雄飞    市府办二级调研员

梁首艳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员:陈     市委宣传部四级调研员

严浩宗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李长虹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云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陈必教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孔建伟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李     市国资委副主任

袁晓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黄丹丹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彭国荣    市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李     市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

杨广悦    云浮海关副关长

罗楚成    罗定海关副关长

覃金华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耀强    云浮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黄汉南    云浮市企业上市促进会秘书长






 

YFBG2021001

关于印发《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科〔2021〕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现将《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月28日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平台工程化研究开发能力,有效承接重大科技技术成果转化,服务本市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本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经费来源稳定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工程中心主要任务分为:

    (一)企业类:

    1.参与制定和执行本单位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建立完善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制度。

2.针对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科研成果开展产业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为规模生产提供配套的技术工艺、技术装备和技术标准,不断推出有技术含量、有经济效益的新产品,为企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3.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能力。

4.开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工程技术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和分配机制,为科技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二)公益类:

1.围绕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持续不断地创造新成果,研发新技术,并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实行开放服务,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参与技术和重要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并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3.为本行业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产品检测、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等服务,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提升行业、领域的科技竞争力。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程中心依托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组建的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不少于30%。

3.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署协议联合共建。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4.具有较好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进行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已有一批科技成果成功实现了工程化开发转化,有必要的场地和实验、检测、分析的工艺设备(不含生产设备),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5.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模式高效。

(二)分类条件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不同类别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类: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可以提供组建工程中心需要的资金。

 2.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或不少于100万元。  

3.企业必须拥有2件以上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新经济企业获得股权投融资3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可不受企业规模及科研条件限制。

---公益类:

1.能够保证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

    2.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近三年在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300万元。近三年承担过本领域科研项目,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完成的标志性科研成果不少于1项。

    3.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拥有2件以上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4.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和行业的业绩。具备良性循环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研究经费投入情况)。

(三)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五)单位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六)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材料。

(七)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企业自立研发项目以及其他材料等。

第八条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第九条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合法使用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原则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基础和条件。依托单位应承诺市财政补助经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等方面。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定期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在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动态评估。工程中心每年必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级。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已于2021年1月8日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第七部政府规章。

一、《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工作规定》对2016年12月26日出台首部市政府规章《云浮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新修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5年来的立法探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并充分征求公众、部门和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对重要问题反复协调、研究,几易其稿,历经8个多月,完成了起草制定工作。

二、《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工作规定》共七章五十三条,涉及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评估、档案管理等立法全流程体现了党对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拓宽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和广泛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渠道,明确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起草责任和实施责任,优化起草审查协调等程序,进一步推进了政府立法程序精细化和规范化。

主要内容及亮点如下:

(一)体现了党对市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的决策要求,增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从明确立法原则、选定立法项目、编制立法计划、征求意见等阶段均体现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二)推进立法程序精细化,完善科学、民主立法的相关机制

一是拓宽了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途径。增加了可以依托政府立法工作联系点征集立法建议项目的方式,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党代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实际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直接提出立法建议项目二是拓宽了征求意见的范围。明确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以及特殊群体相关的立法工作,在起草阶段和审查阶段都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特殊群体的意见。三是明确起草单位的责任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在立法计划出台30日内制定起草计划,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筹指导起草工作,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参与起草,并应遵循立法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四是优化审查程序。融入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增加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其中一个审查标准,对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查中进行的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协调分歧、作出审查结论等程序进行了灵活的规定,更符合工作实际,更具操作性。五是优化协调程序。为处理法规规章存在的意见分歧问题,《规定》分别规定了三个层面的协调,分别是起草阶段由起草单位协调、审查阶段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审议前由市政府领导协调,并明确在常务会议审议过程中,相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此前最终书面意见或者与原协调意见不一致的意见,以提高审议的效率。

(三)实现立法全流程规范化

新增了规章实施准备、清理、立法后评估、立法档案管理等规定。第四十三新增了规章实施准备,要求规章组织实施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应当自规章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了清理、立法后评估以及立法档案管理的规定,填补本市具体指引规定的空白,实现立法工作流程、环节全覆盖。

三、《工作规定》的重要性

《工作规定》的出台,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要求,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立法工作机制,优化立法工作程序,补齐立法工作“短板”的体现,是结合《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梳理和规范部门的工作责任,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政府立法工作职责的体现。《工作规定》的施行,对提高我市立法工作质量,推动政府立法工作规范化,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何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答:本办法所称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指主要依托本市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单位组建的,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经费来源稳定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如何分类?

答:工程中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组建,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开展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为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提供共性技术攻关、先进装备研制、标准制定、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如何组建?

答:工程中心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等管理工作。

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并附《云浮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报告》。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研究经费投入情况)。

(三)知识产权材料:知识产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四)科技成果转化材料: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五)单位万元以上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六)工程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材料。

(七)研究开发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企业自立研发项目以及其他材料等。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拟认定工程中心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起认定为工程中心。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如何管理?

答: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评估等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须报请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工程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组建完成的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建设绩效,在知识产权创造、研发投入、研发队伍建设、研发条件保障、研发项目、研发管理制度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进行动态评估。

对动态评估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工程中心资格。

工程中心每年必须按要求履行有关统计义务,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作为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我市如何扶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

答: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人才培养、开展技术合作等方面。其中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扶持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晋级补差。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给予择优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有关项目。






     

 

市政府1月任命:

陈权英     市中医药局副局长

冯华强     市中医药局副局长

赖鉴铭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1月免去:

林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陈哲江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职务




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第1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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