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的通告(云府〔2020〕2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0年度云浮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企业的通报(云府〔2020〕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口发展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云府〔2020〕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府〔2020〕29号)
【市政府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云府函〔2020〕88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关于成立云浮市基层疫情研判预警系统(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1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及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2020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2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云浮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3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民发〔2020〕116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云水〔2020〕145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水〔2020〕146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水〔2020〕147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水〔2020〕148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通知(云建通〔2020〕60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0号)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云应急〔2020〕38号)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云民发〔2020〕114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41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42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云医保发〔2020〕43号)
【人事任免】
2020年12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
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
对《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旅体、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删去第七条。
(三)将第九条“城市公园和广场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四)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国土规划”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二、《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6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修改内容:
(一)将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统一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文中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更换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四)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行为;(五)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六)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决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八)决定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九)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十一)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及预算方案;(十二)审议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十三)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十四)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的方式、收益分配;(十五)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YFFG2020017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黑烟车
行驶区域的通告
云府〔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的管理力度,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全省决战决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命令》(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2020年1号令),我市依法划定禁止黑烟车行驶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行区域和时间
云浮市云城区以世纪大道、环市路、新旧云六公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含上述道路)道路(详见示意图),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通行。
二、禁行标志牌
黑烟车禁行标志牌主标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机动车通行”禁令标志,下面辅以“黑烟车”等文字(式样见下图)。
云浮市黑烟车禁行标志牌式样
三、监管措施
对违反本《通告》交通禁令标志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020年12月2日-2021年1月1日为禁行措施过渡期。对在过渡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采取批评教育为主;过渡期满后依法进行处罚。
四、附则
本通告所称黑烟车是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汽车。本通告自2021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
云浮市黑烟车禁行区域示意图(蓝圈闭合范围)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0年度云浮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云府〔202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0年,我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继续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动企业追求卓越质量,全市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广大企业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切实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根据《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云府办〔2019〕21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广东万事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国鸿氢能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2020年度云浮市政府质量奖”,授予广东中兴液力传动有限公司、中顺洁柔(云浮)纸业有限公司、广东德纳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雅达电子(罗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2020年度云浮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为全市企业树立追求卓越质量的典范。全市广大企业要强化质量意识,开拓进取,提质增效,不断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提升“云浮制造”水平。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市政府质量奖为重要抓手,凝心聚力推动质量强市工作深入开展,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口发展
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云府〔202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人口发展规划(2020-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7日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查阅。
YFFG2020018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一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府〔202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对涉及与民法典、机构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公平竞争审查等精神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14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废止55件政府规范性文件(附件2)。
三、废止2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附件3)。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浮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3.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共14件)
一、云浮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云府〔2016〕43号,2016年9月30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中的“8时30分至12时”修改为“8时30分至11时30分”;
(二)将文中的“云浮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消防局”统一修改为“市消防救援支队”;“公安消防大队”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大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将第九条的“公安、消防、安监、工商、文广新、住房城乡建设”修改为“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广旅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
(四)将第十四条的“有效期5年”修改为“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府〔2017〕19号,2017年6月22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点之(四)中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将第三点之(一)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三、云浮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云府办〔2017〕50号,2017年10月16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的“国土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消防”修改为“消防救援”。
四、云浮市微型消防站建设管理规定(云府办〔2017〕56号,2017年11月28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五、云浮市加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云府办〔2018〕9号,2018年4月8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文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国土”“国土规划”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
六、云浮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云府办〔2018〕24号,2018年10月89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一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46 号)”;
(二)将文中的“经信”统一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七、云浮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云府办〔2018〕30号,2018年11月30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一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十三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编制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税务、科技、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人民政府金融工作”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税务、科技、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工作”;
(三)将附件“工作目标及职能分工表”结合市机构改革后单位职能和名称作相应修改。
八、云浮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云府办〔2018〕21号,2018年9月8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园、风景区、文化宫、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享受免费待遇或者优惠待遇。”;
(二)将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五条的中的“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修改为“农村五保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老年人、低收入老年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九、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云府〔2019〕1号,2019年1月14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文中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一修改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统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市工商局”统一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云浮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云府办〔2019〕14号,2019年10月16日印发)
修改内容:
删除第二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法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十一、云浮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云府办〔2019〕23号,2019年12月1日印发)
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优先推荐就业”修改为“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
(二)删除第二十三第三款“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
(三)删除第二十四第二款“符合迁入条件的”。
十二、云浮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云府办〔2019〕24号,2019年12月13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十二条之(五)点的“负责指导督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转移到第十二条之(二十四)中。
十三、云浮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云府办〔2020〕1号,2020年1月7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二十条之(二)“不存在有效期的,公开发布期限至信息被取消之日止。”修改为“不存在有效期的,公开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公开期限届满的,应当终止公开发布,转为档案保存。”
十四、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云府办〔2020〕4号,2020年1月21日印发)
修改内容:
将第六条中的“(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者机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科研场所设在本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修改为“(一)申报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者机构。注册地和主要办公、科研场所设在本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1.云浮市市城区及云城区非住宅用房租金调整方案(云府办〔1995〕17号)
2.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城市教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云府〔1995〕11号)
3.云浮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云府〔1996〕5号)
4.云浮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府〔1997〕5号)
5.云浮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云府〔1997〕14号)
6.关于减免市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建收费问题的通知(云府〔1997〕23号)
7.关于清理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和严厉打击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云府〔1998〕24号)
8.云浮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细则(云府办〔1999〕48号)
9.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云府〔2000〕46号)
10.云浮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及自筹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云府〔2002〕51号)
11.云浮市城区小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云府〔2003〕11号)
12.关于企业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制度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3〕51号)
13.关于全面实施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云府办〔2003〕52号)
14.关于市城区老年人有关优待事项的通知(云府办〔2003〕74号)
15.云浮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实施细则(云府〔2003〕114号)
16.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03〕116号)
17.云浮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云府办〔2004〕38号)
18.云浮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方案(云府〔2004〕39号)
19.关于实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的通知(云府办〔2005〕24号)
20.云浮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暂行)(云府办〔2005〕100号)
21.关于加强市城区管理的意见(云府办〔2006〕1号)
22.关于妥善解决市区已出让土地建设问题的通知(云府办〔2006〕38号)
23.云浮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暂时规定(云府办〔2006〕77号)
24.云浮市扶助残疾人办法(试行)(云府办〔2007〕68号)
25.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云府办〔2009〕31号)
26.云浮市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云府办〔2009〕36号)
27.关于印发云浮市高中阶段学校建设工程优惠政策的通知(云府办〔2009〕50号)
28.云浮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云府办〔2009〕59号)
29.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暂行办法(云府办〔2010〕5号)
30.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云府办〔2010〕6号)
31.云浮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云府办〔2010〕20号)
32.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云府办〔2010〕25号)
33.云浮市关于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云府办〔2010〕27号)
34.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施保实施办法(云府办〔2010〕71号)
35.云浮市实施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云府办〔2010〕76号)
36.关于加快我市建筑信报箱建设的通知(云府办〔2010〕103号)
37.云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云府〔2010〕85号)
38.云浮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云府〔2010〕86号)
39.云浮市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府〔2010〕87号)
40.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云府办〔2011〕2号)
41.云浮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云府办〔2011〕58号)
42.云浮市本级政府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规费减免缓征暂行规定(云府办〔2011〕66号)
43.云浮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云府办〔2012〕67号)
44.关于加快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云府办〔2012〕74号)
45.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云府〔2012〕105号)
46.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云府办〔2013〕6号)
47.云浮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云府〔2013〕62号)
48.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云府办〔2013〕53号)
49.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思劳片区)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云府办〔2015〕40号)
50.云浮市中心城区云城组团山体水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云府办〔2017〕34号)
51.云浮市中心城区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云府办〔2017〕54号)
52.云浮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云府办〔2018〕3号)
53.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试行)(云府办〔2018〕12号)
54.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多图联审”工作意见(云府办〔2018〕17号)
55. 云浮市石材加工行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云府办〔2018〕19号)
附件3
废止的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1.云浮市城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云城管〔2012〕99号)
2.云浮市城区绿化苗木出圃标准(云城管〔2012〕99号 )
3.云浮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云文执法〔2012〕22号)
4.云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办〔2013〕27号)
5.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云经信〔2013〕147号)
6.云浮市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建房〔2013〕11号)
7.云浮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函〔2013〕790号)
8.关于云浮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云公消〔2014〕108号)
9.云浮市培育发展大型骨干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工〔2014〕73号)
10.关于市城区已建成无工程竣工验收的私人建筑办理产权登记问题的通告
11.云浮市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教〔2014〕131号)
12.云浮市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云旅〔2016〕4号)
13.云浮市外事侨务局、云浮市公安局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外侨〔2016〕21号)
14.云浮市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云发改价格〔2017〕6号)
15.云浮市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规编发〔2017〕20号)
1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的通知(云建散〔2017〕14号)
17.关于调整云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7〕65号)
18.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云人社发〔2017〕195号)
19.无线电频率指配审批等办事指南(云经信〔2017〕108号)
20.云浮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云商务〔2017〕107号)
21.云浮市旅游局办事指南(云旅〔2018〕1号)
22.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公布《古树名木迁移审核》等六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的通知(云城管通﹝2018﹞102号)
23.云浮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云安监〔2018〕79号)
24.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多图联审”服务指南(云建市〔2018〕30号)
25.关于调整云城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18〕58号)
26.云浮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 (云商务〔2019〕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县(市、区)
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通报
云府函〔202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质量治理体系,全面提升质量水平,进一步推动质量强市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的部署,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2019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进行考核,经自我评价、初步评审、综合考核,确定了考核等级,现通报如下:
A级:新兴县(96.88分)、云安区(91.22分)、郁南县(91.2分)。
B级:罗定市(89.96分)、云城区(85.64分)。
以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各县(市、区)具体考核情况由市质量强市办另文印发。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理念,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扎实推进质量强市建设,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粤北生态建设发展新高地、推进乡村振兴走在全省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关于成立云浮市基层疫情研判预警系统
(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13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加强对基层相关疫情数据的研判分析、快速反应和科学处置,现以罗定市为试点,开展云浮市基层疫情研判预警系统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云浮市基层疫情研判预警系统(试点)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雄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韦 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成 员:陈必教(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德明(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吴钦泉(罗定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黎德志(罗定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统筹云浮市基层疫情研判预警系统建设(试点)工作,由陈必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钦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罗定市各抽调3名同志,统筹系统设计、协调推动等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
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云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李雄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陈新仪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哲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罗民军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成 员:范志洪 市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
谢敬洪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办主任
刘环境 市委政法委四级调研员
谭 剑 市发展改革局总经济师
李云光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张育川 市教育局副局长
傅国兴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国全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德兴 市司法局副局长
魏荣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爱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杨昌明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潘仲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莫 宁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莫剑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宋国华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吴建华 市文广旅体局副局长
汪文觉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市中医药局局长
李志良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李 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
陈弘飞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邱志明 市林业局副局长
叶金波 市供销合作联社副主任
黄亦乾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路康 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调研员
麦敏健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
刘宇星 团市委副书记
洪成权 市工商联党组书记
邓克威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副总经理
徐敏君 云浮海事局副局长
杨星彬 云浮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
蔡 日 云浮供电局副总经理
孔树剑 市气象局副局长
温汉斌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 刚 中国石化广东云浮石油分公司副经理
高 扬 中国石油广东云浮销售分公司经理助理
钟育汶 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日常工作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罗民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倪月然担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统筹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及时协调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各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王 胜 市 长
副召集人:何 婧 副市长
施东红 副市长
熊正良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成 员:李伟忠 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
张红梅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二级调研员
马家前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树雄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广旅体局局长、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局长
黄小涧 市科技局局长
曾云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必教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莫慧玲 市司法局局长
陈金进 市商务局局长
欧 皓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局长
梁志豪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吴喜洲 云浮海关关长
许彦华 罗定海关关长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完成任务后自行撤销,日常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承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按程序报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运行、调整和撤销等情况,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及时报市委编办备案。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20-2022年)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20-202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指挥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集中统一指挥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的防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和统防统治。
二、组成人员
指挥部总指挥由负责农业农村工作的市领导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调研员)、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云浮海关、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
三、工作机制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兼任。指挥部成员名单由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报总指挥批准后,以指挥部名义印发。
指挥部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联系和协调日常工作。
指挥部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更新及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调查和分析,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所辖中石化云浮分公司等37家单位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进行更新,并予以公布。其他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2020年更新版)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市属及云城区、云安区气象灾害防御
重点单位(2020年更新版)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2020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考评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2020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云浮市2020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
新媒体考评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现就我市2020年度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考评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用、评建结合和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运维保障、应用传播和创新发展水平,引导各地、各部门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共43个。分三类进行考评:
第一类: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共5个)。
第二类:承担对外服务职能较多的市直单位网站频道(共24个)。
第三类:承担对外服务职能较少的市直单位网站频道(共14个)。
考评对象名称见附件1。
三、考评内容
(一)健康情况。主要考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测及整改,内容安全、“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和地图规范情况。
(二)展现标识。主要考评网站清晰度、要素完整性、链接规范性、展现友好性情况。
(三)发布解读。主要考评网站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统计数据、年报报表、重点领域和其他栏目的建设更新情况
(四)办事服务。主要考评网站办事服务的服务规范情况。
(五)互动交流。主要考评网站政务咨询、征集调查、在线访谈、智能互动和知识库情况。
(六)功能应用。主要考评网站导航分享、网页归档、站内搜索、移动版本情况。
(七)政务新媒体。主要考评政务新媒体的规范运维情况。
(八)支撑保障。主要考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保障情况。
(九)附加指标。通过设置加分、扣分项,主要考评网站创新发展、安全事件、负面舆情和通报批评等情况。
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见附件2。
四、考评程序
(一)指标解读。组织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业务培训,对考评指标及具体评分细则进行解读。
(二)自查自评。2021年1月8日至1月22日,考评对象按照考评指标,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在“政府网站监管平台”中在线填报自评信息。
(三)年终考评。2021年1月23日至2月28日,完成对考评对象的综合采样、交叉验证、汇总分析等工作,形成考评结果,撰写考评报告。
(四)结果复核。2021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将初步考评结果反馈各考评对象。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复核。
(五)结果公布。考评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进行分类排名,并根据考评分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以考评为抓手,以利企便民、人民满意为导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提升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
(二)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严格按照考评指标逐项进行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评价。对自查工作隐瞒事实或上报信息不准确的,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和问责。申请复核内容与自评报告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考评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考评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保证考评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附件:1.2020年度云浮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对象
2.2020年度云浮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考评指标及评分细则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人民
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于2020年7月31日印发了《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际进展情况,决定对《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进行调整,将已纳入目录但因故不能在年内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目录中移除,并将调整后的《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事项目录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云浮市
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云浮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云浮海事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加强云浮市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广东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28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搜救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专群结合、就近就快的原则,做好水这“一篇文章”,全力补齐短板,进一步加强我市水上搜救体系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和水平,推进水上搜救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力争到2025年建成科学规范、高效运行、能力突出、服务一流的现代化水上应急处置体系,水上搜救能力、效率和服务品质显著提升,全面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航运安全发展需求,切实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市县两级水上搜救组织体系。市水上搜救分中心要强化综合协调职能,牵头做好国家、省水上搜救有关政策、法规和预案的贯彻落实工作,统筹全市水上搜救工作,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强化协调配合,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预防与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进一步完善水上搜救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和规章制度,加强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云安、郁南要加快建立由当地海事部门牵头的水上搜救工作协调机制或成立水上搜救中心,其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逐步建立。各县(市、区)要做好水上搜救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各级水上搜救机构高效有序运行。(各县<市、区>政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划建设搜救基地。在郁南、云安规划建设救助基地码头,在西江合理建设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建立健全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科学布局建设船舶溢油物资设备库,提升现有设备的有效适用性,提高沿岸、沿江溢油应急清除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云浮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紧法规和预案体系建设。推动完善水上搜救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修订《云浮市水上险情应急预案》、《云浮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宣传贯彻,提升水上搜救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云浮海事局及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水上搜救技术支撑。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专家组制度,加强技术交流,为水上搜救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对大规模人员救助、大面积水域污染等重特大水上突发事件以及大风浪搜救技术的针对性研究,优化装备配置,提升针对客渡船、油轮的应急处置和搜救能力。加强支流、水库等水域救援装备建设,研究翻扣船舶快速救援技术,加大北斗卫星通信、漂移预测、无人驾驶收油机、无人机等新技术、新装备在水上搜救中的应用。(市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云浮海事局、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水上搜救协同水平。加强季节性、规律性数据的统计分析和研判预警,建立水上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西江内河水域水上搜救协调,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利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加强汛期、台风期等敏感时期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应急值守与救助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及云浮海事局、市气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搜救信息资源共享。切实强化水上搜救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实现交通运输、海事、航道、气象、水文、水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共享,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充分使用跨部门信息资源提升风险研判和预防预警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内河水域水上搜救能力。完善内河水域巡航救助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搜救资源配置,加快内河主要河段视频监控设施建设,建造内河大功率拖轮,提升对重要码头、渡口、桥梁水域、航道的布控能力。以内河水路旅游客运、内河渡运、内河油品运输等为重点,加强船舶经营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加强内河水上搜救和防污染应急物资储备。(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及云浮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建立市县各级水上搜救机构常态化演习演练机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开展“两防一救”演习演练,通过演习检验协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设现代化水上搜救人才队伍。开展水上搜救业务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搜救人员技能比赛。加强水上搜救值班队伍建设,定编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值班队伍,做好人员经费保障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持值班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有序流动。建立健全水上搜救激励机制,加大对先进人物、先进集体的激励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建立水上搜救志愿者队伍,鼓励水上搜救志愿者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构建专群结合的搜救格局。(各县<市、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广普及水上搜救文化。加强对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加大对搜救协调员、一线救援人员的关心爱护;广泛宣传水上应急救援有关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遇险自救互救意识,尽可能避免水上突发事件的发生,为做好水上搜救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把水上搜救作为重要民生工作,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层层抓紧抓实,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建立部门协作、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广泛深入宣传贯彻水上搜救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实施意见,强化对正面典型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共同参与救援、保障水上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强化督导评估。市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要跟踪水上搜救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YFBG2020030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低收入
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民发〔2020〕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云浮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18日
云浮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加强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的衔接,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20〕9号)《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云府〔2020〕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三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其所属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对象的备案和低收入认定工作的报表统计,并按规定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数据共享。
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政府(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低收入对象救助资金的预算编制草案和根据业务部门的分配方案及时下达中央、省财政资金,审定低收入对象救助工作必要工作经费的预算草案。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标准科学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
第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配合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低收入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开展低收入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实现救助信息共享。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
第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救助相关政策,对教育系统符合相关条件的学前教育至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教育救助。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通过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措施,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并负责技工院校低收入家庭学生教育救助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对唯一住房因灾损毁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予以帮扶。
第十一条 云浮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其他单位根据自身职能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符合生活状况评估指标的城乡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低收入对象可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具体救助内容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主要包括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两部分,具体核对内容及评估办法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20〕9号)执行。
经济状况核对,是指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实申报经济状况(含收入和财产状况,下同),低收入家庭申请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经申请人委托,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身份、收入、财产信息的查询、比对。
生活状况评估,是指县级民政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开展调查,依照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对其生活状况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参照《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云浮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城乡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家庭成员或者代理人通过镇(街)政府(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的内容,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并综合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的经济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运营车辆、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家庭成员账户中属于扶贫“三保障”到户资金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我市24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做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轻型小排量燃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第十七条 核对报告的所有项目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受理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指引申请人配合开展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的结果提出质疑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经复核仍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对同一申请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申请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对报告,以最新一次核对报告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不补齐的;
(二)未经委托,使用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的;
(三)不同意签署核对委托书的。
第十九条 经信息化核对通过的,镇(街)政府(办事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进行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
第二十条 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减,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收入家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用于生产用途汽车的;
(二)家庭水、电、燃气、电话、宽带等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家庭购买非必须高档消费品的,非生活必需消费性开支高于家庭可支配收入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或自费出国上学(留学)的;
(五)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六)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有其它高消费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家庭3年内购置商品房、修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或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三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低收入认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核对信息、入户调查情况和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民主评议人员由镇(街)政府(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测评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与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及家庭月人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民政部门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收入家庭范围,并将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反馈同级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不予认定情况说明。认定结果作为民政、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施专项救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从批准之月起1年内有效,期满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复核工作,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自动续期1年;不符条件的,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资格,纳入本地社会救助失信人员名单,并提请相关部门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县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追缴或清退其获得的社会救助资金或物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YFBG2020031
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
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水〔20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奖励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节水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财政拨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和成效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给予奖励。因生产、生活用水规模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节约用水的,不属于本规定奖励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纳入云浮市水务局预算管理的节水专项经费,主要为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
第四条 用水户因日常节约用水管理措施得力,取得显著节水效益,达到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标准要求,通过相关申报、评审、核准程序,获得省级或国家级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由市水务部门按照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确定为节水表现突出个人:
(一)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擅自取水等行为,且查证属实的。
申报节水表现突出个人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节水型单位(企业):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含5万立方米)的单位按照最高2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含50万立方米)的单位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年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按照最高5000元/个给予奖励,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按照最高10000元/个给予奖励。
(三)节水表现突出个人:按照最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来源为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
第七条 申报节水型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节水奖励申报书,列明本单位获得的节水荣誉称号、节水成效分析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或措施说明、本单位节水管理先进事迹或经验。
(二)上一年度水费(水资源费)单据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每年度节约用水奖励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向市水务部门申报奖励,并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九条 市水务部门设立由政府代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节约用水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和确定年度节约用水奖励名额与标准,并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条 入选名单确定后,市水务局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评选:
(一)现场核实:市水务局组织人员对入选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初步获奖名单;
(二)公示:市水务局将初步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三)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市水务局对结果进行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公布:市水务局将最终获奖名单在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五)领奖:云浮市水务局按第(四)项公布的最终获奖名单制定年度节水奖励金预算,按相关规定发放奖励。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由市水务部门追回奖金。
单位或者个人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4日。
YFBG2020032
关于印发云浮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的通知
云水〔202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4日
云浮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苦咸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净化处理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常规水资源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化工、火电、纺织、制浆造纸、电镀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农、林业用水;
(六)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八条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一条 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生态用水。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四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以集中建设为主、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鼓励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五条 鼓励日用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工业企业单位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等“四类建筑”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六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作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规定,其中城市绿化中的绿地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的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19)的规定;
(三)用于农业灌溉用水的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2007)标准的规定;
(四)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规定。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八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非常规水资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九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YFBG2020033
关于印发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的通知
云水〔2020〕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云浮市水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我市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推动用水单位完善节水措施、规范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平衡测试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水单位应在一年内重新开展水平衡测试: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正常运行后;
2.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流程发生重大变化;
3.无正当理由,取用水量超过计划水量30%以上。
第六条 水平衡测试工作应严格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以及其他用水标准和规范对水表计量率、用水环节、用水工艺、用水设备及用水合理化分析等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七条 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专业测试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配备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
(三)从事水平衡测试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供水节水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专业测试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不按标准实施测试、弄虚作假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八条 列入年度水平衡测试工作计划的测试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自行测试或委托专业测试机构进行测试的决定,并将测试工作方案书面报告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所辖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交延期测试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并在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接到测试报告书后3日内在官网进行公示。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示。
第九条 测试单位经水平衡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应当按照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确认的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整改期间,测试单位用水计划按照整改前实测的用水水平确定;整改完成后,测试单位用水计划按照整改调整后的用水水平确定。
第十条 对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成绩显著的用水单位,符合省、市有关文件奖励条件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经验收测试不合格又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经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 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按《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测试机构的监管,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专业测试机构诚信档案和保密制度。专业测试机构对测试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YFBG2020034
关于印发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水〔20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15日
云浮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用水,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其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计划用水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有关工作。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区域用水数据报送工作。
第四条 城市计划用水实行用水定额和用水户的用水记录相结合的制度。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用水户的用水计划。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1次年度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算公式为:年度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长系数)。
年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大前年用水量+2*前年用水量+3*去年用水量)/6。
第六条 增长系数根据下列情况设定:
(一)初始值为0.10。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增长系数作以下调整:
1.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增长系数增加0.1;
2.依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增长系数增加0.2;
3.获得县市级以上节水企业(单位)称号的,增长系数在称号有效期内增加0.4;
(三)欠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经催缴仍未缴纳的,增长系数一律调减为0。
第七条 纳入计划与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报,作为下达下一年计划用水量的参考,并填写《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申请表》(附件1)。
新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填报《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情况登记表》外,还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第八条 每个计划年度内计划与定额用水指标的编制和下达均在当年1月31日内完成,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户填报的用水计划申请进行核定和下达。对临时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应当自收到用水计划申请之日起20日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用水户填报的用水计划申请进行核定和下达。
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用水户对用水计划进行调整申请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附件3)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调整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用水户扩建、扩产有效证明(批准文件等)。
2.用水户经营面积扩大有效证明(租赁合同等)。
3.用水户在岗员工增加有效证明(社保等)。
4.用水户增产有效证明(报税单等)。
5.对用水计划存在异议。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调整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用水节水报表;
(五)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六)拖欠超计划加价水费的;
(七)有其他严重浪费水资源行为的。
第十条 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征收。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附件:1.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申请表
2.云浮市单位计划用水户情况登记表
3.云浮市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调整申请表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水务局频道“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swj/zwgk/zcfgyjd)查阅。
YFBG2020035
关于印发云浮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
管理制度的通知
云建通〔202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5日
云浮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三条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工信、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用水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施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当有独立的“节水设计专篇”,“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计专篇”应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存档。
第六条 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的利用,计量仪表的配置及能否满足水平衡测试要求,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 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审查节水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查合格的节水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不得降低原设计方案节水效果。
第十条 节水设施竣工,建设单位在按规定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供水。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供水单位、用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完好运行。
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YFBG2020036
关于印发云浮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计划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3%调整为14%。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7日
YFBG2020037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
《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
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云应急〔202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24日
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试行)
《云浮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
1.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目录。
1.2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落实本目录中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及安全管理责任。
1.3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化工单位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做好与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并应当符合安全的管控要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在投资管理、土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目录的规定。
已建但不在化工园区内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和本目录的要求逐步调整。
1.4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4.1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的出发点、落脚点、关键点。危险化学品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与本目录的要求,按照“细、严、实”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员全岗位全覆盖的安全责任体系。
1.4.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保障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工作。依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机构相关要求的通知》(粤应急〔2019〕172号)的规定,主要负责人与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5严格安全准入,强化源头管控。
1.5.1依法从紧从严审查审批。根据本目录要求充分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新领、换发、延期、注销和化工装置拆除等关键环节,依法从紧从严实施审查审批。
1.5.2健全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
1.5.3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结合本目录中禁止、限制和控制的部分,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联合审批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涉及光气、液氨、液氯、液态烃、硝酸铵等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禁止设立风险不可控项目。
1.6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6.1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应急〔2019〕78号)的相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并且在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危险与可操作分析(HAZOP),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的专业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操作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建立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对证件有效性和特种作业人员身份的管理。
1.6.2加速推进现有危险化学品单位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高风险岗位和区域的操作人员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建设智能工厂,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使用无毒或者低毒的化学品替代有毒或者高毒的危险化学品,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7生产、储存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登记。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8使用本目录中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根据第79号令修正)及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和储存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结合本目录的要求,对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1.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非本市注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本市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在本市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通行证,将卫星定位信号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本市运输时,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段运输。
1.10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把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做好安全距离防护。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优先采用燃气管道供气。
各单位要结合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要求与本目录的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油气输送等管线进行排查整治,全面排查隐患,彻底解决问题;深入自查自纠,全面堵塞漏洞,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视频监控、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等安全设施,全方位夯实制度、科技、培训、管理等各项安全生产基础,致力于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1.11位于本市科技创新产业园区、高校、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行和维护,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
1.1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使用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储存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在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场所和有较大安全风险设备设施上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标识,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效,持续开展作业场所整理、整顿、清扫、整治、素养管理,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1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鼓励金融、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专业安全生产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引发的金融风险。
1.14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确保化工园区安全和风险可控。
1.1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和风险研判公告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与本目录要求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检查表,各班组建立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每天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社会公告安全风险。
1.16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完善“黑名单”制度,记录和披露危险化学品单位信用状况,增强信用手段的威慑力。
1.17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科学分析、评价、管控安全风险,着力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8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禁止部分
2.1 本目录中《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附件1)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2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其合建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国家、省、市重点项目配套项目除外]。
2.3单位确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前应当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者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二)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明确项目安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3.限制和控制部分
3.1 限制和控制目录按照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划分为两个部分。在中心城区只允许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列入《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化学品(附件2);非中心城区可以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经营列入《非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化学品(附件3)。
中心城区允许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氢能源新型燃料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依照相关规定使用和流通,工业气体如氧、乙炔、氮、氩等危险化学品以专用槽车或厢式货车运输的方式进行配送。
中心城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及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逐步调整。单位在中心城区使用、运输和经营(不带储存设施)《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鼓励其通过技术革新,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量。
《非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所列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规划布局布置。
未列入限制和控制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只能以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3.2从严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涉及液氨、液氯、硝化纤维素、苯乙烯、乙烯、硝酸铵、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等剧(高)毒、易燃、易爆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4.附则
4.1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化工园区除外)。
4.2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统称。
4.4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公路运输(不含港区内的运输和过境运输)。
4.5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工工艺是指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化工工艺。
4.6本目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化工产业聚集区、以化工产业为主的工业园区。
4.7本目录所称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是指《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公告〔2013〕第9号)的最低年设计使用量。
4.8本目录中所称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的包装形式,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2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试剂不受本目录禁止、限制和控制,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只能通过厢式危险货物专用运输车辆运输),但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4.9本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4.10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4.11本市将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目录化清单式管控方式,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会同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其他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本目录实施情况,适时调整目录范围。
附件:1.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
2.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
3.非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限制和控制目录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应急管理局频道“法律法规及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yjj/xxgk/flfgjjd)查阅。
YFBG2020038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卫生
健康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无人认领遗体
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民发〔2020〕11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公安局
云浮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2日
云浮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在公告期届满后仍无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公安机关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30日内负责核查无人认领遗体的身份,并建立无人认领遗体 DNA 检测报告和相片档案,医疗卫生机构自向殡仪馆移交遗体之日起 15日内负责提供在医院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在医疗机构范围内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下列遗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备案,由公安机关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一)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二)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三)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第五条 在医疗机构区域以外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加注遗体处理意见。
第六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如属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现场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七条 殡仪馆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收运遗体。遗体防腐期一般不超过30日,从殡仪馆接收遗体之日起计算。非正常死亡遗体交接现场应由办案民警填写《遗体交接登记表》并签名确认,殡仪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其他相关表格,各项遗体交接手续完备后,双方方可交接遗体。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遗体的,提出保留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防腐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长防腐期手续,并注明防腐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90日。征得殡仪馆同意后,可延期存放遗体。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遗体,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处理。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遗体由民政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公安机关、殡仪馆联合在本市市级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并履行催告程序后仍无人认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医疗机构确认为患甲类传染病及应该执行甲类传染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死亡的遗体,如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
(三)经法医确认已高度腐败的而且认为没有保存必要的;
(四)公安机关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2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的骨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第十三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侨务、港澳台办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含接运、防腐、公告、火化、骨灰保存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六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外事侨务、港澳台办、民族宗教部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2日开始施行,至2025年12月22日有效。
YFBG2020039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医疗
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
办法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8日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统筹基金管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府办〔2019〕7号),以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指南>的通知》(粤医保函〔2019〕5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病种分值付费,是指根据出院病案首页第一诊断(ICD-10前4位编码),结合手术及操作编码(ICD-9-CM-3)所形成的病种,赋予一定分值,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付费的一种支付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条件的日间手术、门诊特定病种)结算,医疗机构与参保患者之间的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仍按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医保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医保基金全市统收统支的基础上,实行总额预算、病种赋值、分月预付、年度结算。
第二章 基金付费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 基金付费总额,是指专门用于参保住院病人,适用于按病种分值付费政策下市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的统筹基金总额。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基金可用付费总额分别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当年可用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当年统筹基金征收总额(不含当年一次性趸缴收入)–统筹划入个帐费用–需统筹金支出的补充(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普通门诊费用–市内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按床日结算费用–按项目结算费用–市外就医结算费用–当年征收总额3%结余金。
第七条 当年按病种分值付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机构统筹应付总额的105%,超出部分作为当期结余。
第八条 医疗机构各集团当年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按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确定,确定方式如下:
各集团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比例=各集团近3年统筹基金应付总额÷全市近3年统筹基金应付总额×100%;
各集团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全市当年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各集团按病种分值付费总额比例;
各集团每年统筹基金应支付总额增长超过10%的部分不纳入付费总额计算基数(政策调整提高医保待遇造成的除外)。
第九条 对省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总额预付、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医保支付方式。即:县(市、区)域内当年医保基金收入,预留2%的调剂金和8%的风险金后,余额作为医共体的总额付费金额,由医共体承担辖区内医保参保人当年县域内、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病种分值的确定
第十条 病种分值作为基金付费的权重参数,按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之间的比例关系确定相应的分值,综合体现其医疗耗费成本的高低。
第十一条 根据全市医疗机构前3年实际发生病案资料,以病案首页第一诊断(主要诊断)病种的病种编码为基础,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亚目(小数点后一位数)进行汇总统计,删除5例及以下非常见病种的数据后进行分类、汇总,结合治疗方式筛选出常见病种。
第十二条 根据确定的常见病种实际住院次均费用的总和除以常见病种的病种数后,确定病种的固定参数。
第十三条 统计每个常见病种近3年病例的住院费用,对每一病种去除其费用最高的2.5%及最低的2.5%病例后,取剩余病例的次均费用作为该病种的住院次均费用基准值,除以病种的固定参数并对同亚目疾病、费用相近的病种进行合并统计后得出“初步病种分值”。
第十四条 “初步病种分值”征求医疗机构意见后,由市医保部门牵头组织医保支付制度评议专家进行纠编,确定病种分值库。达到同效的中医治疗病例给予西医同病种分值标准。每年新增的常见病种按现行病种分值确定方式增编。
第十五条 市医保部门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适时组织医保支付制度评议专家对病种分值库进行纠编及调整。
第十六条 2021年起,我市的病种和分值按我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病种分值库和基层病种分值库的有关标准执行。其中,基层病种分值库中的分值,均为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治疗对应病种的最终分数,不再乘以医疗机构系数。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省医疗保障局的要求,市医保部门每年组织专家修改、完善病种分值库,并公布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实际医疗费用严重偏离病种分值的病种,由医疗机构申请,经专家组分析测算病种结算数据,对病种费用情况科学论证,作出客观真实的分析与评价后,调整病种分值。
第十八条 为保证参保人的就医需求得到满足,对于临床上普遍认可、特别需要支持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医学新技术,达到一定病例数后,由医疗机构申报,经专家审核,采用当年度数据测算分值,下一年增设为新病种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结算。
第四章 医疗机构集团的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将全市医疗机构划分为三个集团:三级医疗机构为第1集团,二级医疗机构为第2集团,一级和未定级的医疗机构为第3集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等级(类别)发生变化的,于下一年度调整其所属集团。
第五章 医疗机构系数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系数根据前3年住院次均费用计算确定,由市医保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并公布本年度医疗机构系数。
第二十二条 各医疗机构系数确定方式如下:
(一)各集团住院次均费用=本集团住院总费用÷本集团住院总人次;
(二)各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本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本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
(三)各医疗机构系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该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所属集团住院次均费用;
(四)各集团的医疗机构系数上限为1.00,下限为0.9。各医疗机构按本条第三款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该医院机构系数为1.00,计算结果大于等于0.9小于1.00的计算结果即为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结果小于0.9的该医疗机构系数即为0.9。
(五)前两年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
(六)新增医疗机构的系数固定为所在集团的系数下限,两个医保年度内保持不变。
(七)不按病种分值付费的住院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所处集团变更时,按上述规则重新确定该医疗机构系数;所处集团不变的,当年系数低于上年时,按上年系数确定。
第六章 病种分数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病种分数是按照病种分值与相应的医疗机构系数进行确定。
常见病种分数=病种分值×医疗机构系数;
非常见病种分数=该病例住院总费用÷所在集团上年度病种分数单价;
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该医疗机构病种分数之和;
全市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全市各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之和。
病种分类编码或诊治代码与分值库无法对应的,按非常见病种计算病种分数。
第二十五条 本地住院零星报销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从相应医疗机构扣回,按非常见病种折算为病种分数后纳入该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进行结算。零星报销费用纳入病种总分数结算按照业务经办时间划分。当年12月31日前各医保经办机构已完成结算的零星报销费用,纳入各相应医疗机构该年度非常见病种总分数结算;当年度出院但当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结算的零星报销费用纳入各相应医疗机构下一年度非常见病种总分数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当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以上年度病种分数单价后,高于该医疗机构对应病种分数2倍的,高于部分分数纳入该病种加分结算。参保人当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除以上年度病种分数单价后,低于该医疗机构对应病种分数50%以下的,按非常见病种分数计算。
加分病种加分部分分数=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本集团上年度病种分数单价–医疗机构对应病种分数×2。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基层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诊治,促进分级诊疗的形成,使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并发挥三级医疗机构在危急重症患者和疑难杂症患者中的诊治作用,对基层病种,不分医疗机构集团、不论医疗机构系数,均按照同质同病、同治同价的原则进行支付与结算。
基层病种分数单价:按照第3集团当年病种分数单价执行。
第1、2集团计算分数单价时,剔除基层病种分数。
第七章 其他结算方式病种
第二十八条 精神疾病住院费用,实行按床日结算,具体结算标准如下:一级医疗机构每床日16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床日19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床日200元。
床日数=出院时间-入院时间;
床日结算金额=总床日数×对应等级床日结算标准。
各医疗机构按床日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其按项目结算总额的105%,床日结算金额从当年医保筹集资金中支付,不列入集团总额预算指标范围。下一年度按床日结算标准如需调整,每年11月由医疗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报市医保部门核准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章 月度预付
第二十九条 全市月度预付基金总额为全市上年度统筹基金实际支付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月平均值的95%。
第三十条 各医疗机构月度预付根据月基金付费总额及当月全市病种分数总和进行。
当期集团病种分数单价=[当期集团基金应付费总额+(集团当期医疗总费用金额-当期集团统筹应付金额)]÷当期集团医疗机构总分数;
各医疗机构月度预付额=[该医疗机构当月病种总分数×当期集团病种分数单价-(该医疗机构当月医疗总费用金额-该医疗机构当月统筹应付金额)]×90%。
第三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将上月月度预付额的95%支付给医疗机构,剩余5%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按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支付给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基金及各医疗机构的运行情况,可适当调整月度预付额。
第九章 年度结算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结算根据当年付费总额和病种分数进行,公式如下:
集团病种分数单价(第1、2集团不含基层病种)=[集团基金应付总额+(集团年度医疗费用总额-集团年度统筹应付金额)]÷集团分数总和;
各医疗机构年度结算总额(第1、2集团不含基层病种)=该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所处集团病种分数单价-(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医疗总费用金额-该医疗机构当年度统筹应付金额);
第1、2集团基层病种年度结算总额=该医疗机构基层病种总分数×第3集团病种分数单价-(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医疗总费用金额-该医疗机构当年度统筹应付金额)。
第三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全年统筹基金偿付总额不能大于其全年统筹基金应支付总额的105%,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第三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年度预结算。
第三十六条 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规定预拨医保周转金:
纳入我市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的医疗机构:800分(含)以上的,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额的11%;700分(含)-800分(不含),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额的10%;700分(不含)以下的,支付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实际结算额的9%。
没有纳入我市医疗服务质量考核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列入预拨医保周转金范围,按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医保费用实际结算额的8%预拨。
前两款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医保周转金计算结果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预拨。
第三十七条 预拨的周转金专款专用,用于医保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和支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款。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借用,每年年末余额结转下一年度抵减周转金额度。
第十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医保部门成立医保支付制度评议组织,按照《广东省医保支付制度评议组织议事规则》要求,对病种范围、分值、医疗机构系数、年度医保总分值、特殊病例及其他医保支付制度有关事项进行评议。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配合医疗保险病种分值付费的工作要求,按照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及诊治编码对疾病进行分类编码。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应向医保经办机构实时上传参保人医疗费用明细,并在病人出院后10天内上传该参保人出院主要诊断的疾病编码。
第四十一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病种分值结算工作开展检查,并实行病案定期审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分解住院、高套分值等违规行为的,本次住院不计算病种分数,并按该次住院上传病种分数的2-5倍予以扣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若使用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服务和用药,需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年度考核设定六项考核指标,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总费用低于300万元的不参加指标考核。
第四十五条 各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住院总费用增长率控制指标为≤10%,10%-12%设置为缓冲区,超出12%部分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分数进行扣减。
医疗机构当年住院总费用基数=该医疗机构上年住院总费用–该医疗机构当年增长超标部分;
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增长率=该医疗机构当年住院总费用÷该医疗机构上年住院总费用基数×100%–100%;
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增长超出扣分=当年住院总费用×(住院总费用增长率–12%)÷所在集团上年度分数单价。
第四十六条 以下情况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实,报市医保部门核准备案后,两个医保年度内不考核住院总费用增长率:经卫健部门批准增加床位数≥30%且医护人员等相关配置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变更的;被上级医疗机构托管的。
不考核住院总费用增长率的医疗机构,当年住院总费用增长超过20%的部分不纳入次年住院总费用基数计算范围。
第四十七条 各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控制指标为≤5%,5%-6%设置为缓冲区,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6%的,超出部分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病种分数扣减。其中,新增或等级变更的医疗机构以上年度同级别且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平均次均费用作为考核基数。医疗机构上年度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不纳入次均费用基数计算。
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当年该医疗机构住院次费用÷上年度该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100%-100%;
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超出扣分=(该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6%)×当年该医疗机构住院总费用÷所在集团上年度分数单价。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出院后15天内再次因同一疾病住院的视为重复住院。各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年度重复住院率控制指标为≤20%,重复住院率>20%的,超出部分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病种分数进行扣减。
医疗机构重复住院人次=该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该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数;
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率=该医疗机构重复住院人次÷该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100%;
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率超出扣分=(该医疗机构重复住院率–20%)×当年该医疗机构总得分。
第四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大型设备(CT、MRI)检查阳性率控制指标为≥70%、大型设备(大型X光机)检查阳性率控制指标为≥50%(本考核项目数据由卫健部门提供)。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低于考核指标的,在当年年度结算时折算为病种分数扣减。
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超出费用=(考核指标–当年该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当年该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总费用;
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超出扣分=该医疗机构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超出费用÷所在集团上年度分数单价。
第五十条 各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年度自费项目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医疗机构10%,一级医疗机构8%。超出部分费用折算为病种分数进行扣减。
医疗机构超出费用总额=(该医疗机构年度自费项目费用总额÷该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总费用–对应控制比例)×该医疗机构年度住院总费用;
医疗机构超出费用扣分=当年该医疗机构超出费用总额÷所在集团上年度病种分值单价。
第五十一条 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对各医疗机构全年非常见病种病案数量(含按非常见病种核算的病案,不含按床日结算及大病单议病案)进行考核,各医疗机构全年非常见病种病案数量比例控制指标为三级医疗机构≤7%、二级医疗机构≤5%、一级医疗机构≤3%,超出控制部分折算为病种分数进行扣减。
医疗机构非常见病种比例=该医疗机构非常见病案数量÷该医疗机构纳入分值结算病案数量×100%;
医疗机构非常见病种比例超标扣分=(该医疗机构非常见病种比例-对应控制指标)×当年该医疗机构住院总得分。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一条考核得分低于该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60%的,按该医疗机构病种总分数的60%纳入年终结算。
第五十三条 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18万元及以上、二级医疗机构10万元及以上的病案作为大病病例进行单议,由市医保部门组织医药、医保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按实际费用结算;评审不合格的,按当次住院总费用的50%结算。统筹基金应付金额从所属集团总控额中列支。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突发事件、医疗机构承担大批量急重参保人救治任务等合理超支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市医保部门牵头,医保支付制度评议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医保基金历年结余中支付。
第五十五条 医疗保险年度基金付费总额预算方案、年度结算方案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拟定,报市医保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并向医疗机构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7〕62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门制定的有关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YFBG2020040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各单位:
为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我局制定了《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门诊特定病种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条 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市门特相关政策,并指导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开展门特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门特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特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并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门特范围,并保留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但不在省规定范围内的门特可继续保障。下列疾病及其治疗项目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2.高血压病;
3.冠心病;
4.慢性心功能不全;
5.肝硬化(失代偿期);
6.慢性乙型肝炎;
7.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
8.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9.肾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10.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11.糖尿病;
12.类风湿关节炎;
13.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14.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或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
15.再生障碍性贫血;
16.血友病;
17.帕金森病;
18.癫痫;
19.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20.艾滋病;
21.活动性肺结核;
22.耐多药肺结核;
23.系统性红斑狼疮;
24.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5.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6.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27.肺动脉高压;
28.支气管哮喘;
29.骨髓纤维化;
3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31.C型尼曼匹克病;
32.肢端肥大症;
33.多发性硬化;
34.强直性脊柱炎;
35.银屑病;
36.克罗恩病;
37.溃疡性结肠炎;
38.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
39.糖尿病黄斑水肿;
40.脉络膜新生血管;
41.视网膜静脉阻塞所致黄斑水肿;
42.精神分裂症;
43.分裂情感性障碍;
44.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45.双相(情感)障碍;
46.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47.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48.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
49.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
50.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51.恶性肿瘤(放疗);
52.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
53.白内障(手术);
54.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55.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
第六条 门特不设起付线,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分别设定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详见附表)。其中以下病种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市内同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1.精神分裂症;
2.分裂情感性障碍;
3.持久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4.双相(情感)障碍;
5.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6.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7.慢性肾功能不全(血透治疗);
8.慢性肾功能不全(腹透治疗);
9.恶性肿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
10.恶性肿瘤(放疗)。
第七条 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港澳台地区)均为可开展相应门特诊断的医疗机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可开展相应门特治疗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须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精神疾病需要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选定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诊医疗机构。既往已确诊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既往化验单、诊断书等予以审核确认。参保人员确诊后就医按规定办理联网结算或零星待遇报销手续。
选定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的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门特准入标准和待遇享受有效期按省医疗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门特实施备案管理。参保人员申请门特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应门特准入标准予以审核确认,并将相关审核确认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凭选定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在本市定点门特零售药店配药,实行直接结算,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特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
第十四条 参保人在享受门特病种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享受门特病种待遇(精神疾病除外)。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病人伪造病历和检查资料等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为参保人员办理门特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相应门特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并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监管。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加强对门特的监督管理,改进监管方式,切实做好门特的日常管理和重点监测工作。加强门特与住院保障的衔接,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省医疗保障部门要求对病种范围、待遇标准、管理服务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门特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根据省医疗保障部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浮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
附件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及待遇标准
注:基本医保门特病种当年实际限额=限额标准÷12×当年剩余月份
YFBG2020041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基本
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
云医保发〔202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各单位:
现将《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
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扩大受益面,推动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修编版)的通知》(粤财办〔2014〕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利用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比例支付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办法。
第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可持续、统筹共济、依托基层的原则。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四条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普通门诊统筹。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第六条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40元,按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数,从当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第四章 门诊待遇
第七条 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符合上述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由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规定支付。
第八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25元(含一般诊疗费报销:镇级定点医疗机构7元,村卫生站3.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3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九条 经核定属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退休后常居异地(连续一年以上)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应在门诊治疗后次年3月31日前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医院收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就诊,以及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25元(含一般诊疗费报销:镇级定点医疗机构7元,村卫生站3.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 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的时间与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相一致。
第十二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到普通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门诊治疗特定病种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非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本市辖区内的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定后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已纳入规范化管理、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站可由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审定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应从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资料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定点登记手续(可在门诊就医时办理)。未选择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五条 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退休后常居异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可在居住地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近选择一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核定及定点登记手续,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派驻异地工作证明、居住地户口簿或暂住证等相关资料并填写普通门诊定点登记表,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登记后,方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医保参保人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年度需变更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在本年11月至12月到新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定点登记手续(长期派驻异地工作或退休后常居异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定点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按照有关要求实现信息化管理,实行参保人就医即时结算,就诊时应对参保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金额等情况进行登记,并由参保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参保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权不予记账,医保经办机构不补发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属个人自付部分由参保人支付,属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条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包干、年度清算、超支不补”的方式进行结算。
(一)定额包干:
1.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按要求将普通门诊定点汇总表、普通门诊定点登记表、参保人签名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医保经办机构按一个年度内的普通门诊筹资总额(参保人选定该医疗机构总人数乘以筹资标准),作为该医疗机构当年度定额包干费用按季度预拨给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2.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各镇(街)普通门诊筹资总额(辖区内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乘以筹资标准)即为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门诊当年度定额包干费用(含支付村卫生站、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度预拨给医疗机构。每月10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3.村卫生站、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每月提供普通门诊统筹报销登记表、对应的门诊处方等资料给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录入系统,初审后报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该院(中心)当年度定额包干费用中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年度清算: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大于或等于70%且不超过定额包干费用的,结余额中的70%补偿给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余下的3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年定额包干费用使用率低于70%的,结余额中的30%补偿给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余下的70%留作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三)超支不补:实际发生普通门诊记账费用超出全年定额包干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由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普通门诊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伪造定点登记资料、虚报定点人数或串通病人伪造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串换药品,非法套取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已支付的费用,并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门诊统筹费用列支。
第二十三条 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筹集标准和待遇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由市医疗保障局报市人民政府作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一个保险年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此前制定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登记表
2.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定点汇总表
注:附表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医疗保障局频道“政策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bj/zwgk/zcwj)查阅。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12月任命:
叶景浩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副处职)
周海芬 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
黎 晖 市人民医院总会计师(试用1年)
阮文强 市司法局副局长(试用1年)
陈桂初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保留正处职)
冯肇刚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伟忠 云浮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梁道彬 云浮市教育局局长
杨东凯 云浮市民政局局长
市政府12月免去:
叶景浩 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莫 宁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职务(机构改革自然免除)
钟 好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周选兴 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主任职务
邓心波 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潘杰华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职务
陈桂初 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毛海明 云浮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水友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职务
李德荣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梁道彬 云浮市民政局局长职务
杨东凯 云浮市教育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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