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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1期
  • 时间:2020-12-10 08:4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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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5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017

【市政府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云浮市城市节水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云府函〔202083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019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0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云浮市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云府办函〔2020111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5

关于印发《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06

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水〔2020130号)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政策解读

《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011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令


5


《云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119日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零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1日起施行。


市长

                                                                     20201127




云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提高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信息共享、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规范收集、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城乡建设档案事业所需经费,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应当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捐赠或者寄存各类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

对在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三)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置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等工作;

(三)负责其馆藏城乡建设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四)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开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组织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征集和保护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历史档案。

第八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城乡建设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城乡建设档案、县()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以及跨县(市、区)建设工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参与市属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条  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重点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与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水利、防洪、抗震工程档案;

8.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空间工程档案,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以及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

9.国家、省、市规定的应当归档或者具有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涉及本条第(一)项建设工程的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具有长期或者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

1.关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

2.有关城市历史、经济、自然资源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按要求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责任、档案质量、移交时限、违约责任等,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证件时,应当向建设单位送达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义务、移交时限、操作规范等内容。

第十三条  列入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修改、补充。

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日三十日前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接工程档案验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

(二)建设工程相关声像材料、电子文件、实物等档案;

(三)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按本办法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设工程停建、缓建期间,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工程档案,待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建设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交由具有档案保管条件的机构托管或者委托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建设工程已部分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可以将已建成部分的档案先行汇总、整理并检查合格后,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单位发生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资料,应当在普查和测绘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六个月内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期满后按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征集、接受捐赠、代存等方式丰富馆藏档案。

第十九条  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应技术规范。

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建设工程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档案的归档目录、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集、接收、整理、保管、鉴定、统计、编研、利用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乡建设档案,确保城乡建设档案安全、完好。    

第二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有保管城乡建设档案的专用库房,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等规定。库房应当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配备防盗、防火、防水、防强光、防磁、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保管的城乡建设档案实施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配备温湿度自动控制、监控、计算机、声像等设备;

(二)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应当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三)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

(四)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依法采取阅览、复制、摘录等方式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利用服务,简化利用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利用重要、珍贵档案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经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不得泄露城乡建设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档案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验收合格的工程,其工程档案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各专业主管部门形成的、在本部门保管使用超过五年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YFFG2020015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府〔2020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1123




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居民医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住院医疗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保险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并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待遇核发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工作。

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居民医保工作。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人员名单。

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人员名单。

健部门负责提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和计生优惠对象名单。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参保续保、费用归集等事项,并按规定将学生在校参保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纳入学校代收费项目并及时缴交,不得挪作他用。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名单。

发改、财政、公安、银行、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待遇核发、业务咨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业务档案的管理;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及时核发医疗救助金;负责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结果,对本辖区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宣传发动、扩面征缴、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业务咨询,非即时结算医疗费用资料收集和报送、初审等工作;负责受理本辖区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申请,并根据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授权,通过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其家庭财产状况并出具核对报告。经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完成入户调查、组织公示等工作,并将核查结果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依法审批;经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条 居民医保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每11日至1231日为居民医保的一个保险年度。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十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就读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含港澳台人员);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未办理户口迁入的配偶和未入户子女可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随户缴费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

第十一条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新服刑人员、送戒病残吸毒人员(本地户籍)、退役士兵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缴费参加居民医保,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允许中途参保,从医保系统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本市户籍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未入户的新生儿、父母双方为非本市户籍(在其新生儿出生前父母双方或单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未入户的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按规定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到缴费参保时跨两个居民医保年度的,出生6个月内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新生儿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第十二条 已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只能在两者中任选一个险种报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包括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确定后,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及时发布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期为每年的91日至1220日。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指定受理点办理缴费参保手续,需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参保登记,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的到镇级经办机构缴费参保。

第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未在户籍所在地随家庭参保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居民医保,并实行属地管理,各学校应在每年9月学生入学缴费注册时,一并代收学生参加下年度居民医保费。学校代收费后,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到学校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七条 已办理居住证人员个人按我市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乡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第十八条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卫健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对本市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其参加居民医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缴纳。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省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由各地财政缴纳。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集体经济许可的情况下,可对参保人给予适当的缴费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给予缴费补助。

第十九条 每年市、县级财政负担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名册的人数核拨。市、县级财政部门须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于每年930日前上划到市级统筹专户。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10%,再按照药品目录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可支付范围,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Y-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以及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80%纳入可支付范围。

2.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50%纳入可支付范围。

3.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的语前聋患者或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听力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安装人工耳蜗,50%纳入可支付范围。

4.省、市相关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70%纳入可支付范围。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90%纳入可支付范围。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70%纳入可支付范围。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80%纳入可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分娩)产生的符合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

1.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90%,二、三级75%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因病情需要30天内首次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二次及以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以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60%;未经上述手续直接到市外就医的,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一级)45%,市外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7.5%

(三)已办理长期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享受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待遇。

(四)参保患者因病情治疗需要,在医联体内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向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从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居民医保按照就高的原则连续计算起付线,只收取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患者向上转诊时,只需再缴交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差额部分起付线,执行上转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向下转诊时,不需再缴交起付线,执行下转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或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因急诊、抢救、留院观察但未收治入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本市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印发。

二十七条 特困供养人员、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所有参保人中医药费用占住院医疗总费用30%以上的,中医药费用部分支付比例提高10%。所有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不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5%

第二十八条 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所有病种、先天性心脏病所有病种诊治不受“三大目录”范围限定,医疗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按医疗费用总额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20%。治疗申请由患者监护人向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县级医保部门加具意见。必须选择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在非省指定机构治疗或未办理治疗申请的,按普通住院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费用,按门诊票据金额中疫苗金额的70%据实支付。

第三十条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按缴费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计算,从当年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第三十一条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就诊,以及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就诊时只须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参保发票原件)即可办理联网结算,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25元(含一般诊疗费报销:镇级定点医疗机构7元,村卫生站3.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元,年度支付限额不能跨年度使用。

县城(市区)所在地没有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就近指定12间镇级医疗机构作为县城(市区)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获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和一般诊疗费报销。特殊情况需要指定县级医院作为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定点医疗机构的,须经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选择个性化服务与家庭医生团队签约,并支付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后,自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与参保人签约当月起,将签约参保人登记收费情况通过基本医保结算系统以门诊收费项目的形式上传,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签约服务费,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3.5元。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在我市公立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所有门诊诊查费,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医保支付比例支付,名专家诊查费按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标准支付。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跨年度住院为一次住院,只扣减一次起付线,按出院所属年度的医保待遇标准结算,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所属年度的医保待遇标准分别结算。

第三十五条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包括住院(含分娩)医疗费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支付金额。


第五章 大病保险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大病保险是居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在居民医保基础上,利用居民医保基金购买商业保险,建立大病保险,是对参保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参加了居民医保的人员,视为自动参加同一年度大病保险,无需另行缴费。

第三十八条 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三十九条 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测算筹资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保人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并与承保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在合作协议上予以明确。

第四十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为参加了居民医保的人群统一缴纳大病保险保费,视大病保险赔付情况按季度将大病保险保费划拨至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

第四十一条 划拨保费以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当年居民医保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人数为准,当年不作增减。

第四十二条 大病保险执行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第四十四条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应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并且不高于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普通参保人年内累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5万元(不含)以内,大病保险赔付60%

(二)5万元(含)~1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赔付65%

(三)10万元(含)以上,大病保险赔付70%

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每人20万元(不含特殊困难群体)。

第四十五条 特困供养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部分按80%赔付,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第四十六条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4500元以上部分按70%赔付,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第四十七条 承保期内,商业保险机构因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2%的结余时,超过2%部分资金必须全额返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保期内,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给商业保险机构带来亏损部分,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给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和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派驻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承担,其它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第四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下一年度应对保费标准作出调整:

(一)当年大病保险赔付医疗费支出低于85%

(二)当年商业保险机构纯利润或亏损超过3%

第四十九条 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在广东省内设有经营服务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保险企业,一家企业为一个竞标人。

第五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规范工作流程,综合考虑大病保险保费标准、服务质量、保险经验、信誉、信息系统、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招投标方案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确定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后,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服务水平。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第五十二条 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在我市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服务点,派驻费用审核员和医疗核查员等专业人员,与同级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联合办公。

第五十三条 依法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从保费中提取2%作为质量保证金,对考核不良、绩效不优、不严格履行协议义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扣减质量保证金处罚。若仍在协议合作期内,也可安排提前退出,另选其它公司合作。承保期结束履行完双方权利义务后,两个月内一次性返还结余部分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 医保服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经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市内、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十五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医保信息化管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信息平台联网,实现在线办理医保待遇、实时上传参保人医疗费用明细、参保人出院后10天内正确上传参保人病案首页信息等。

第五十六条 参保人在市内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该医疗机构与我市医保系统开通了联网结算的,应为参保人办理联网结算,参保人只须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出院,属医保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统一办理联网结算。

第五十七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住院登记或门诊特定病种结算时,只需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即可,如未办理户口迁入我市或未入户人员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需提供缴费参保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和结算时,只收取上述资料(不含身份证)的复印件。当参保人信息在医保系统显示不正常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与该参保人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意外伤害住院办理即时结算还需提供《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自述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每月结束后10天内,把上月的居民医保待遇核发资料分别送至医疗机构所属辖区的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当月内审核完毕,并将预付款支付给医疗机构。

第五十九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给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结算,或按床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按照《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因交通事故、其他存在责任分成意外事故,在非实时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等原因不能办理即时结算的,均可以办理零星结算。

第六十一条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须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如未申领或未激活社保卡的须提供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未办理户口迁入我市或未入户人员,须提供缴费参保发票(或经医保系统核实参保人身份)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费用报销提供)或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报销提供)。儿童重大疾病报销还须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意外伤害报销还须提供《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自述承诺书》。首次办理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还须提供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六十二条所有医疗费用零星结算,包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特定病种、儿童重大疾病等,必须于次年331日前回参保地镇级经办机构提交资料办理结算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六十三条镇级经办机构自收到参保人提交的医疗费用零星结算资料后,必须及时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把初审后的资料送县级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必须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医疗待遇支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第六十四条参保人应申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参保人看病就医、即时结算的重要凭证,凡已申领社会保障卡并已激活的,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医保待遇。


第七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用于管理居民医保基金,包括当年筹集的基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累计结余基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居民医保基金,包括每年拨入居民医保待遇周转金、每月拨入居民医保待遇款;支付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遇款、异地就医平台结算的医保待遇。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

第六十六条 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用于接受市居民医保基金支出户每月拨入的社保基金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款项。支出户每年末须将余额清零上划至市财政专户。

第六十七条 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并按规定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六十八条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贪污基金,也不得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违者除责令限期改正和如数归还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的收支情况,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下达居民医保缴费参保目标任务,部署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做好居民医保扩面征缴工作,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参保目标任务。当期存在基金缺口的,先由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解决,当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不足以解决时,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6,县级财政承担5/6,按各地参保人数比例计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领取的医保待遇外,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取消当年领取医保待遇权利、停止其参保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虚开医疗费票据,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

(三)私自涂改缴费凭证、出院资料或串通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居民医保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三大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居民医保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医保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居民医保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生活用品的;

(八)未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擅自提供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服务的;

(九)其他违反居民医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七十三条 突发性流行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1845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的相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云浮市城市节水规划(2018-2030年)》的批复


云府函〔2020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市水务局《关于报请审定<云浮市城市节水规划(2018-2030年)>的请示》(云水〔2020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云浮市城市节水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水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是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通过《规划》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在16.5亿立方米以内,进一步提升用水效率,其中近期(2025年)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50%3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以上,远期(2030年)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60%4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0以上。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共同推进节水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云浮市城市节水规划(2018-2030年)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1119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查阅。






YFFG2020016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7




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加强财政保障,推进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节水的有关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工业节水工艺、设备和器具并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广使用农田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依法公开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学校节水的有关工作,推动学校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财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各部门根据职能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等载体建设的指导。

第九条 城市节水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编制,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实施城市节水规划。

中水、再生水和雨水等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城市节水规划。

城市节水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节水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已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对没有用水定额标准的行业、类别和产品可以制订本市的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

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用水单位分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根据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要求和实际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月均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农业用水单位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第十三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节水目标,落实节水措施,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情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供水单位的供水能力等,结合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建议、用水项目情况、前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等用水情况核定用水计划。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在当年110日前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重点用水单位用水未满3年的,参照设计用水规模、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量核定用水计划;未按照规定提出用水计划建议的,不影响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下达一次重点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并抄送供水单位。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用水。

调整生产经营规模、用水设施设备变化等情况,重点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以改进用水工艺、更新用水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平衡测试结果应当报送有管辖权水行政主管部门。

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鼓励非重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

申请认定节水型单位或者要求增加用水计划的用水单位,应当先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表;因故未能及时抄录用水量的,应当注明未抄录的用水单位名称、原因等情况。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用水的,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节水器具或者节水设施应用和验收等环节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八条 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专题论证内容。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增加农业节水投入,加快灌排工程更新改造,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农业用水用肥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在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鼓励企业采用循环用水系统和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

单位产品用水超过用水定额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核减其用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节水标准的设备、产品和工艺。

第二十三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产品的,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对尾水应当回收利用。原料水的利用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餐饮、宾馆、水上娱乐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游泳、洗浴、洗车、洗衣等特殊行业用水,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净化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城乡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六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公共供水管网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发现漏损或者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城市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达到标准的再生水、中水或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并优先采用喷灌、滴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消防用水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栓用水。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损。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推行合同节水管理,支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

(一)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

(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

(三)生产列入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

(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五)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等原则,建立完善自来水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水价等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和引导节约用水。

第三十二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外,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按照以下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40%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11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126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云浮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0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云浮市“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何 婧    副市长

钟汉谋   副市长

施东红   副市长

李雄光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徐树新   副市长

成 员:毛海明   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陈新仪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子蔚   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副主任

刘锋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王树雄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广旅体局局长

刘 坚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梁仁球   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东凯  市教育局局长

黄小涧  市科技局局长

曾云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梁道彬  市民政局局长

莫慧玲   市司法局局长

李伟忠  市财政局局长

梁绍雄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梁镇伟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益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伍启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桂燊  市水务局局长

董家栋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金进  市商务局局长

李惠珍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陈哲江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陈晓周   市国资委主任

欧 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招松金  市统计局局长

梁首艳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王 斌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局长

邱生成  市投资促进局局长

余潮兴  市林业局局长

汪文觉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市中医药局局长

李水友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梁仁球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抄送市委编办。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16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云浮市

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云府办函〔2020111


市自然资源局:

云自然资报〔2020280号请示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云浮市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请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云浮市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联席会议制度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4


云浮市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20202022年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管理,协调解决《云浮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云浮市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云浮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2020年市十件民生实事的工作要求,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分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市自然资源局等10个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名单附后)。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请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自然资源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联络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议题收集审核、会务组织筹备等工作,督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建设群测群防体系和防治技术支撑体系;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等进行全面核查,对县对口部门上述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配合开展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中,结合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的措施;编制包含削坡建房风险等级认定标准的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指导群众科学选址,对形成的削坡采取有效护坡措施;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违法用地的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削坡建房风险点。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削坡建房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出台农村削坡建房技术指引。

市教育局:做好危及托幼机构及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工程治理工作,做好相应的群测群防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工作,做好相应的群测群防工作。

市水务局:做好水利设施和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并在美丽乡村的建设过程中,积极配合农村削坡建房避险搬迁工作。

市文广旅体局:做好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工程治理工作,做好相应的群测群防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有针对性地预置好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并结合应急救援工作经验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开展专业监测,协助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应急演练以及宣传等工作。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全体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视情况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市政府。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提请联席会议会议审议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可组织成员单位实地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



云浮市推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树新   副市长

副召集人:梁绍雄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益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张育川  市教育局副局长

魏荣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绍锋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邓文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伯顺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陈汝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曾庆固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赖森贤  市文广旅体局四级调研员

蓝永光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德维  省地质局第五地质大队技术负责人












YFBG2020026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05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等工作。

二、明确部分补贴项目内容

(一)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

1.企业申请适岗培训补贴,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总部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

2)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属劳务派遣人员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合同中约定的截止期限内;

3)企业委托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承担培训任务,需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明确权责关系。

2.企业开展培训及补贴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开班备案。企业组织开展职工适岗培训,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在开展相关适岗能力培训前至少5个工作日,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录入信息时需要上传以下资料:

企业参训职工劳动合同;

企业参训职工工资发放凭证;

如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供用工企业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如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则应另外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信息表》(附件4)及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企业不得调换参加培训人员,且参训员工培训的工种需与其当前所在岗位对应。

2)实施培训。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如期开展培训,开展线下职工适岗培训的,培训过程应全程记录,学员签到表、培训全程录像、培训课件等资料应归档齐全;开展线上培训的,承担培训任务的在线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注册、签到、学习记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实现对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培训结束后,企业登录系统如实登记培训效果。

企业建立的适岗培训档案需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并根据需要提供线上培训平台企业培训数据查询权限。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组织实施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培训对象出勤登记及实名签到情况(或参训职工在线学习记录凭证)等,核查培训资料是否完整归档等。

3)申领补贴。企业在培训完成后6个月内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按实际参加培训且达到培训效果的职工人数和课时申请补贴,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线下适岗培训需上传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参训人员考勤记录表(附件5);

企业适岗培训效果评估报告(附件6);

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在本企业(或派遣公司)的当月工资凭证;

如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需再提供《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信息表》(附件4)。

培训影像和培训相片。

线上适岗培训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办事操作指南〉的通知》执行。

(二)技能提升补贴

1.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重点实施工程和培训任务,委托有资质的各类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受理相应补贴业务,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的技能提升补贴由负责提供免费培训的企业或机构申领。

2.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省相关标准执行,适时调整。国家职业资格(含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及我省核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标准执行;

3.我市自行开发且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补贴标准由组织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培训实际成本、参照省级相近职业(工种)或专项能力的补贴标准提出,报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公布实施。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5号)相关规定执行。申领期限为评价考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

2.一般耗材项目与高耗材项目分类暂时参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高耗材工种及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10168号)规定执行。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列入培训计划的,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50%补贴资金。对按规定列入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各同等档次上浮30%。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能重复申领。企业申领学徒培训补贴提供不低于10次培训视频资料。

(四)创业培训补贴

1.劳动者参加同一模块的创业培训,只能申请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

2.创业培训程序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9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3号)、《关于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18615号)相关要求执行。

(五)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各类考核鉴定机构申报组织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在完成考核任务后,可于该批考试成绩获得发证机构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六)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98号)所列条件执行。

2.申请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应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应信息,并提供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名册表、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凭证的复印件等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补贴发放

(一)申领相关补贴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领。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结果反馈等全流程“网办”。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补贴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相关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经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直接支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

(三)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四、监督管理

各执行部门要强化培训监督管理。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加强对企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力度,可采取电话核查、培训台账核查、实地检查、线上实时连线、电话访谈、委托审计等方式,对培训单位培训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抽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对培训组织实施单位的培训资质、培训过程和培训成果进行测评。补贴的审核发放应严格按照《云浮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管理制度》(附件2)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施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需要和本地区产业发展,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操作指引。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其中开展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政策执行至2021年底,补贴申领可执行至20226月。如上级出台相关新政策,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

2.云浮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管理制度

3.企业职工适岗培训备案工作相关表格(模板)

4.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信息表

5.参训人员考勤记录表(模板)

6.企业适岗培训效果评估报告(模板)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124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频道政策法规与解读”栏目//www.dsbftdc.com/rsj/zwgk/zcfgyjd/content/post_1399698.html)查阅。












YFBG2020027

关于印发《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010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现将《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124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特指经备案后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培训课程标准。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参考职业或岗位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素,以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企业典型工作任务为依据,制定的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课程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说明、培训目标、课时分配、培训要求与培训内容、推荐教材等。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或技能单元等;规模以上企业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企业员工开展的技能培训项目;本市特色产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五条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三项工程地方特色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及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职业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订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4号)分工,分别负责建筑、种养、安全等相关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的起草制订工作。已开展培训的课程标准,相关部门可直接报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备案。

第六条  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订部门需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并对标准送审稿广泛征求意见。市级培训课程标委会负责对培训标准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审查、书面审查或者网络电子投票审查等方式进行。对技术、经济和社会意义重大以及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原则上应当采用会议审查方式进行。

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流程:

(一)培训课程开发项目立项征集,并确定开发项目。

(二)发布培训课程开发项目采购公告。

(三)评审确定培训课程开发项目采购中标单位。

(四)采购中标单位按要求研发培训课程标准。

(五)培训课程标委会组织专家组对培训课程标准评审,培训课程评审通过,按规定支付开发经费并结项。

参加采购的开发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发单位须组建由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人员组成的研究开发团队,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含负责人),成员对所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研究基础和相关研究成果,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选择开发团队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本专业(相关专业)中等及以上技术职务或本职业(相关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行业领军大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职业研发、科研工作的能力,有主持过同类项目开发研究的经验,并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需组织项目研究全过程,每个负责人只能同时主持一个项目,最多同时参与两个项目。承担项目者如未按原计划完成,须待完成后方可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条  市培训课程标委会发布由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市直相关部门制订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报市培训课程标委会备案后,由其自行发布。

第八条  市培训课程标委会定期公布已备案的市级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目录,该目录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更新,并纳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

第九条  市培训课程标委会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企业需求,对目录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提出修订意见,如修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将其移出目录清单。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的开发费用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相关要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836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11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122日。








YFBG2020028

关于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水〔202013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云浮市水务局

                                                                       20201127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于政府预算安排的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资金、水资源费收费资金、上级部门拨付的相关专项资金等。

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收费资金,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税务部门票据。非居民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扣除税款后全额缴入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按《预算法》和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每年编制好节水等专项部门预算。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来源包含水资源费(包括超计划取水水资源费)收费资金的,应当符合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有关规定。

第五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约用水宣传、普查、培训、科研、规划等支出;

(二)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资金补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费;

(四)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

(五)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

(六)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第六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预算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三)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

(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

(三)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第八条  申报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要有完整的技术改造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项目须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节约用水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的10%;已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补助的项目,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第十条  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单位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130日。









YFBG2020029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郁南县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六都事务中心、市港航都杨事务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决定废止201911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交港〔201936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该文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与船舶大气污染及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01130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交通运输局频道“通知公告”栏目//www.dsbftdc.com/jtysj/zwgk/tzgg/content/post_1399395.html)查阅。












《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云浮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住院医疗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保险保障和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并行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统筹级别

居民医保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水平,统一待遇核发标准,统一基金核算,统一基金管理,由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并组织实施,实现基金统收统支。

    二、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在云浮市就读的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和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含港澳台人员);云浮市户籍城乡居民未办理户口迁入的配偶和未入户子女可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随户缴费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

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新服刑人员、送戒病残吸毒人员(本地户籍)、退役士兵,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缴费参加居民医保,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允许中途参保,从医保系统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已参加云浮市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同一缴费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待遇,只能在两者中任选一个险种报销。

三、缴费标准、时间、地点

2021年度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以后各年度按国家和省公布的为准。

每年的91日至1220日为下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期,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本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指定受理点办理缴费参保手续,中途参保的到镇级经办机构缴费参保。

四、设定乙类药个人先支付比例

参保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10%,再按药品目录规定纳入居民医保基金可支付范围,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五、住院(含分娩,下同)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人住院治疗(含分娩),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报销。


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

市内

市外

一级

二级

三级

经市内首诊后到市外就医

直接到市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视同一级)就医

直接到市外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起付线

300元

600元

900元

1200元

1200元

1200元

报销比例

90%

75%

75%

60%

45%

37.5%


六、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

云浮市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支付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云浮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0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浮市实际,另行制定印发。

七、儿童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

0-14周岁儿童患白血病所有病种、先天性心脏病所有病种诊治不受“三大目录”范围限定,医疗费用支付不设起付线,按医疗费用总额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20%。治疗申请由患者监护人向县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县级医保部门加具意见。必须选择省有关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诊疗规范治疗。在非省指定机构治疗或未办理治疗申请的,按普通住院结算。

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30万元,包括住院(含分娩)医疗费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支付金额。

九、大病保险医疗费用赔付

参加了居民医保的参保人,视为自动参加居民大病保险而无需另行缴费,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结算,参保人不需另行申请。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一)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1.5万元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赔付:5万元(不含)以内,赔付60%5万元(含)-10万元(不含),赔付65%10万元(含)以上,赔付70%。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每人20万元(不含特殊困难群体)。

(二)特困供养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3000元以上部分按80%赔付,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三)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待遇后,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内累计达到4500元以上部分按70%赔付,不设年度最高赔付限额。

十、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一)实时联网结算流程。

参保人无论在市内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只要该医疗机构与云浮市医保系统开通了联网结算,即可以在该医疗机构办理即时报销,参保人只须支付自付部分即可出院,属医保报销部分由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门诊特定病种统一办理联网结算。

    (二)实时联网结算须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住院登记或门诊特定病种结算时,只需出示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即可,如未办理户口迁入我市或未入户人员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需提供缴费参保发票原件,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和结算时,只收取上述资料(不含身份证)的复印件。当参保人信息在医保系统显示不正常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与该参保人所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确认。意外伤害住院办理即时结算还需提供《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自述承诺书》。

(三)零星报销范围。

因交通事故、其他存在责任分成意外事故,在非实时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病种治疗等原因不能办理即时报销的,都可以办理零星报销。

(四)零星报销须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办理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须提供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如未申领或未激活社保卡的须提供户口簿、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如未办理户口迁入我市或未入户人员,须提供缴费参保发票(或经医保系统核实参保人身份)及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费用报销提供)或住院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报销提供)。儿童重大疾病报销还须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治疗审批表》。意外伤害报销还须提供《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自述承诺书》。首次办理门诊特定病种报销还须提供二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五)零星报销时限。

所有医疗费用报销,包括住院、住院分娩、门诊特定病种、儿童重大疾病等,必须于次年331日前回参保地镇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再办理。

十一、普通门诊报销

参保人在参保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村卫生站就诊,以及开展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2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100元。












《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云浮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按照国家、省“水十条”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粤建城函〔2018269号)要求,到2020年前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为此,按照《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印发了《云浮市城市节水Ⅱ级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城市节水Ⅱ级达标建设工作。

城市节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用规章制度来保障。应有地方人大或本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是《城市节水评价标准》的评价要求,属一票否决。本《办法》是指导我市开展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

6.《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

7.《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水资源〔2014360号);

8.《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六章36条。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七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政府职责、部门分工、公众义务和宣传教育。涉及的行政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相应的节水工作。

(二)第二章第八至第十八条规定节约用水规划编制、用水计划申请、重点用水单位的确定、用水计量、节水统计、节水“三同时”制度、水平衡测试等工作明确了要求。

引用《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粤府令第240号)规定,在第十二条使用供水工程、公共供水管网等供水单位供水且月均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水单位,应当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

引用《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粤府令第240号)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水平衡测试开展周期,月均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4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月均用水量不满10万立方米的重点用水单位,应当每6年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

(三)第三章第十九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常规工业、生活、服务业和特殊行业、高耗水行业以及农业节水管理、景观和建筑节水、消防用水管理、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相关要求。

引用《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粤府令第240号)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建设雨水净化、渗透、收集系统或者再生水利用设施。

(四)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节水责任、节水投入机制、对节水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节约用水项目以及节约用水行为的鼓励政策,明确了城市节水与节水评价、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和阶梯水价的相关要求。

引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水资源费超计划超定额征收标准,(1)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2)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3)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40%以上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五)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部门职责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

(六)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节约用水行为,大力推动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领域节约用水,把节约用水贯穿生活、生产和消费全过程,使节约用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真正把重视水、节约水、治理水、管好水落到实处。









《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有关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精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主要途径。大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解决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根本措施;是加快技能提出队伍建设,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任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政府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企业组织培训、职工参与培训的重要手段,是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保障。

201911月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2020117日,人社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张立新司长在全国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视频会上强调,各市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目前,随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的推进,制订《通知》是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细化市县职责,规范补贴流程,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必然要求。

三、制定依据

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文件内容,结合云浮市实际,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四、文件主要内容

全文共分四部分内容,具体是:

(一)组织实施。明确规定补贴发放按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申领补贴的审核发放。

(二)明确部分补贴项目内容。

1.明确了“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贴”项目申领条件,明确补贴申领系统上线前后如何落实企业职工适岗培训的培训和补贴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等内容。

2.规定了市、县(市、区)人社局可委托有资质的各类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受理相应补贴业务;明确“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省相关标准文件执行;明确市自行开发且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标准由开发主体提出,报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后,由省人社部门公布实施。

3.规定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期限为评价考核工作结束后的6个月内。一般耗材项目与高耗材分类暂参照粤价〔2010168号文件执行;对按规定列入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且培训级别在中级工以上的培训项目,在学徒培训补贴标准各同等档次上浮30%

4.明确了统一模块的创业培训只能申领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培训程序和补贴申领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5.明确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领期限从考试成绩获得发证机构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

6.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执行文件和申领补贴所需材料。

(三)补贴发放。明确补贴申领管理系统上线运行前沿用旧系统或纸质资料申领。明确补贴发放流程和规定办理期限等内容。

(四)监督管理。规定了培训过程监督管理,建立台账确保可追溯。同步以附件形式制定《云浮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管理制度》(送审稿附件2),规范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确保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主要特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侧重于工作要求和原则规定,主要用来规范和约束补贴行为,本市制订《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送审稿)》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的细化指引,侧重于操作流程和实现方法。在内容上、政策上力求做到一项不漏、一个不少,把省政策用够用足,并细化实化,便于落地落实,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建立健全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了《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对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细则》的制定是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优化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构建资源充足、布局合理、机构优化、载体多元、方式科学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健全各方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格局的前提需求,也是云浮市奋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落实落地的具体措施。结合云浮市实际,制定《细则》能有效支持开发一批目前云浮紧缺且未有对应的国家和省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规范,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健全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促进云浮市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二、制定依据

对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件内容,结合云浮市实际,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社局相关意见,并通过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频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最终形成了《云浮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12条,具体是:

第一条载明了制定《细则》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

第三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

第四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开发范围。

第五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起草制定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流程。

第七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的发布。

第八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的目录管理。

第九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的修订。

第十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开发费用。

第十一条规定了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开发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规定了《细则》实施时限。


四、主要特点

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是加快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与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及国家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等考核评价方式的具体措施,《细则》对相关内容作出了指引,具有较强指导性和操作性。







《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云浮市实际情况,制定《云浮市中心城区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是加强云浮市节水专项资金的管理的重要保障。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12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号)

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十二条,紧紧围绕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明确了本办法的出台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补助原则和监督管理等,实际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将城市节水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专项资金效益。

(一)责任主体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中心城区范围包括云城街道、高峰街道、河口街道、安塘街道、都杨镇、腰古镇、思劳镇和六都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市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二)资金使用范围明确。节水资金的使用,一是节约用水宣传、普查、培训、科研、规划等支出;二是再生水回用、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资金补助;三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改造补助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经费;四是节约用水示范工程建设和重大节约用水项目资金补助(不含基本建设);五是用水定额及各类节约用水标准编制经费;六是节约用水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等。

(三)资金使用原则明确。节水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专项资金支出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节约用水专项资金项目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资金补助条件明确。《办法》明确补助,一是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等;二是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完善;三是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有比较详细的计划和措施,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四是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五是项目采用的节约用水工艺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11月任命:

   梁绍雄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益汉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爱铭     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郑辉亮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陈伟才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肖承宾     市林业局副局长

   曹建标     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严铭剑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市政府11月免去:

梁绍雄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谢月浩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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