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浮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函〔2020〕7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云府函〔2020〕74号)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20〕1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办公室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云府办〔2020〕17号)
【市政府办公室函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9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云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9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云府办函〔2020〕102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气象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档案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云浮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的通知(云建通〔2020〕39号)
关于传发《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的通知(云民发〔2020〕94号)
【政策解读】
《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政策解读
【人事任免】
2020年10月份人事任免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云浮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函〔202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云浮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组 长:王 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邓志勇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徐树新 副市长
成 员:毛海明 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江洪灿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罗伟健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两新”组织党工委书记
王树雄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
卢银升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民族宗教局局长
陈荣南 市委改革办专职副主任
简学钦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梁仁球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东凯 市教育局局长
曾云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梁道彬 市民政局局长
莫慧玲 市司法局局长
李伟忠 市财政局局长
梁绍雄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李益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董家栋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金进 市商务局局长
李惠珍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欧 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傅国兴 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志豪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温耀勋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整治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0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
行政执法的公告
云府函〔2020〕7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分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以镇街名义实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共256项。具体事项详见《云浮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附件)。
二、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63个镇街全部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四、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
五、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使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执法。
六、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从事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云浮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查阅。
YFFG2020014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社会
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和《广东省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政府资助社会兴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和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对由社会组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为支撑,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资助政策的制定、统筹、指导及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资助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各项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所需财政支持的补助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承担。
第二章 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以下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一)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以上,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养老机构优先承租。
(二)民办养老机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民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五)民办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鼓励三大运营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月租费减半收取。
(六)民办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30元。
第三章 新增床位补贴
第五条 新增床位是按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床位增加数。
床位建设补贴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四)养老机构床位需达到50张(含)以上;
(五)新增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
(六)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七)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
(八)养老机构改建、扩建应提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改建、扩建,未经审批私自改建、扩建的,不予资助。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兴建或产权属于政府并由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不享受新增床位补贴。租赁闲置公有房产兴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享受新增床位补贴。
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合作协议;
(三)现有养老机构改建、扩建的新增床位,还需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材料和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截至申请当月)》;
(五)养老机构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第四章 运营补贴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一)收住全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二)收住半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法定手续齐全,并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二)具有完整的老年人入住资料,包括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的可沿用原来合同)、身份证明和依据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评定的身体状况评估证明;
(三)按要求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四)服务对象年度满意率达到90%(含)以上;
(五)养老护理员符合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相关要求,持证上岗,并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视同已参加培训。护理员与入住老人比例为:与全自理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10,与半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6,与全护理老人的比例不低于1:3;
(六)资助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市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指导价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员工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件。
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以及有效的老年人身份证明和身体状况评估证明(新入住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三)年度报告书(含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
第五章 医养结合补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同一投资方在同一地点设立独立法人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且医疗机构能够长期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视为医养结合机构。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
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力量设立的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医养结合机构申请医养结合补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或在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保定点资质证明。
第六章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设立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创办补贴。
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城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每家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村(社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统筹解决。
公建民营或政府委托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本条规定的创办补贴。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新增床位补贴。
第十五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为养老服务企业或者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登记证书应体现服务对象识别度和服务内容识别度,即与老年人、老年、长者和养老服务、为老服务相关,其名称应含有“养老”“老年”等字样,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老年人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老年照护服务)的一项或几项。
开展餐饮、医护等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服务项目,需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审批证照。
(二)管理服务制度完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工作人员职责明确,服务对象和管理服务档案管理规范。
(三)已实际开展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且连续正常运营满一年。
(四)服务数据按照规则接入云浮市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该平台内数据为核实服务量主要依据。
(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一线服务人员,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薪酬(不含加班费)不低于当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六)一线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能低于1:10,其中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其中任一项均不高于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指导价格3倍。
(八)在云浮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内,无违法失信记录。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章 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新增床位补贴、医养结合补贴、责任保险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年3月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分别组成资助民办养老机构的评审机构,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至养老机构;
(二)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向入住老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运营补贴。各县(市、区)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照本办法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机构内的本辖区户籍服务对象进行审核。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求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至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二)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创办补贴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向取得经营执照或者社会组织登记证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4月30日前会财政局进行实地核实。经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县(市、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民政局,再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至养老机构;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养老机构资助评审、核查以及日常协调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将有关违规信息共享至相关信用系统;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补贴、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入住老年人的安置方案。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提交安置方案,或者暂停、终止养老服务后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补贴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补贴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局有权向养老机构查询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补贴资金进行绩效管理,每年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通过整改仍无改善的,依法取消被补贴机构的资助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补贴申请表
2.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3.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
4.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名册表
5.老年人能力评估汇总表
6.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资助申请表
7.云浮市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资助申请表
8.云浮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申请表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yfsrmzf/jcxxgk/zcfg/zfwj)查阅。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
办公室部分领导同志分工的通知
云府办〔202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室部分领导同志分工调整如下:
马家前: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党组成员。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通信、商务、口岸、投资促进、驻穗方面工作。分管市府办秘书一科、秘书二科和市府办保密工作。
谢君泽:市府办四级调研员。分管市府办综合一科、综合二科、综合三科、新闻信息科、政务公开科;负责工会工作。
市府办其他领导分工不变。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云浮市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升地方税种征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成立云浮市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财政工作的市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财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研究推进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依法治税的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地方税种征管工作,不断提高地方税种征管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以及成果应用、督促检查等工作,会同税务部门研究提出地方税种收入预期目标。
2.市税务局负责提出涉税信息需求,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共享以及比对、分析和应用,配合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地方税种收入预期目标并组织落实,规范地方税种征管。
3.市审计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障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发挥作用。
4.其他成员单位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提供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规范地方税种征管,协同加强税源培育和服务工作。
三、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必要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参加;领导小组不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承担具体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遇紧急或重大任务时,视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短期集中办公,协同推进有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市财政局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印发,并根据成员职务分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抄报领导小组组长。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有关建议意见,确保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平稳顺畅运行。
(三)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建立本地地方税种协同办税内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协同办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信息共享的工作合力。
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云浮市城乡
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云浮市国土空间
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推进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市政府决定将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更名为云浮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全市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审议市级国土空间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审议需报市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政府制定其他需要审议的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负责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负责同志,以及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三、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推进
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
协调小组成员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王 胜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何 婧 副市长
钟汉谋 副市长
毛海明 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毛海明(兼)
成 员:各专题组、保障组组长、副组长
二、协调小组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
(一)精简行政审批组。
组 长:陈新仪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严浩宗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何卓州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 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袁晓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二)优化营商环境组。
组 长:梁仁球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副组长:罗爱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魏荣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卢伟棠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梁志强 市生态环境局二级调研员
黄 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黎俊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
袁晓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伟才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覃金华 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广悦 云浮海关副关长
(三)激励创业创新组。
组 长:梁仁球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副组长:李素玲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长虹 市科技局副局长
伍金明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壮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李 军 市国资委副主任
袁晓文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伟才 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杨星彬 云浮银保监分局四级调研员
(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组。
组 长:欧 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严浩宗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陈东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林海泉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谭雪龙 市农业农村局二级调研员
赖森贤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四级调研员
陈 曦 罗定海关副关长
陈 奇 云浮市税务局二级高级主办
(五)改善社会服务组。
组 长:刘锋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张育川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志洪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政委
陈泽才 市民政局四级调研员
何卓州 市司法局副局长
苏瑞琼 市卫生健康局四级调研员
梁腾欢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三、协调小组保障组组长
(一)综合组。
组 长:陈新仪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二)法治组。
组 长:莫慧玲 市司法局局长
(三)督查组。
组 长:赵 鲁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四)专家组。
组长及成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另行明确。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YFBG2020007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气象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档案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云浮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云建通〔2020〕39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气象、水务、教育、民政、档案、通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气象局
云浮市水务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民政局
云浮市档案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云浮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在云浮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适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征地留用地、拆迁回迁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等。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2.1 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按规定须配建的市政绿化公用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养老服务用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与所在住宅区已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已与第一期同步竣工。
2.2 已完成联合测绘,具备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相关报告。
2.3 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具体包括:
① 有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
② 已完成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工作;对于住宅工程,已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
③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④ 已完成相关专业性检测工作;
⑤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⑥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⑦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4 已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验收标准。
2.5 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等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检测合格。
2.6 特种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按要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7 工程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经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合格。
2.8 已按供水、供电、供气、光纤、通讯等专业服务企业要求完成相关内容,符合国家标准。室外排水、排污设施完好并已按规定接入市政排水排污管网,室内环境已检测合格等。
2.9 城市道路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配套市政管线敷设完成,符合国家标准。
2.10 城建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按相关技术规范整理完毕,经建设单位自行验收合格。
二、设立依据
1、《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修正)第十六条
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修正)
三、实施机关
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分别实施。
四、办理条件
五、申请材料
按申请材料要求上传,未注明的申请材料采用A4纸。
申报说明
1、申请单位在“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申请系统。
2、已申请过分期规划、消防、人防、水土保持等专项验收的建设项目,或联合验收实行前已经完成部分专项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联合验收时对应上传相关部门的验收(备案)结果文书作为联合验收的依据。
3、对工程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建设单位可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承诺说明,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一)房屋建筑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所需材料
3、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3.1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注:人防、消防、防雷、光纤到户、管道燃气等专业分包的,则须在专项验收申请材料中上传专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等。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3.2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注: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及竣工图(人防)需留存纸质档案,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3.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需材料
注:特殊建设工程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4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3.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3.6室外排水排污管网接入市政管网验收所需材料
3.7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4、房屋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5、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注:按项目性质分类,分别由住建部门或气象部门办理。
(1)住建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在申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由专业的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气象部门办理: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受理后,须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6、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所需材料
注:按项目性质分类,分别由住建部门或城市管理机构办理。
(1)住建部门办理: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园林绿化;
(2)城市管理机构办理:单独申报园林绿化工程。
7、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所需材料
8、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竣工联合验收
1、通用申请材料
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所需材料
2.1道路、桥梁、给排水构筑物、污水处理厂工程
2.2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隧道、轨道安装、无障碍设施、综合管廊)
3、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3.1工程竣工验收所需材料
注:人防、消防、防雷、管道燃气等专业分包的,则须在专项验收申请材料中上传专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等。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3.2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注:为保证战备资料的可靠性,以上资料及竣工图(人防)需留存纸质档案,在现场验收时将原件交于人防部门。
3.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需材料
注:特殊建设工程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3.4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3.5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注:按项目性质分类,分别由住建部门或气象部门办理。
(1)住建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在申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前由专业的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2)气象部门办理: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受理后,须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防雷检测机构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所需材料
注:按项目性质分类,分别由住建部门或城市管理机构办理。
(1)住建部门办理: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园林绿化;
(2)城市管理机构办理:单独申报园林绿化工程。
6、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所需材料
7、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所需材料
按《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 28-2018)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
现场验收时需准备材料
六、办理时限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一)联合验收
1、网上申请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在“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提出申请,按办事指南在系统中上传竣工图纸和所需材料。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已经验收通过的事项选择“已验收(或已备案)”并上传结果文书;对不涉及的事项,选择“不涉及”。系统推送至各专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2、资料审核
联合验收窗口和各专项主管部门自收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包括建设单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项)。
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各专项主管部门意见,自收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申请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充资料经所涉及部门审核通过后,联合验收窗口出具受理通知。申请人逾期未补齐材料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容缺受理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容缺受理,可容缺事项详见“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容缺办理事项清单”(附件5)。申请人容缺申报的,需在申报时同步提交《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并在承诺的时限时补齐资料。
4、开展验收
4.1对于已经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审批用时),联合验收窗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协调确定现场统一验收时间,通过“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知各专项主管部门,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验收准备。各专项主管部门可提前在系统中提出相关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汇总,在勘验现场时进一步协调;认为不需现场查验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登记说明。
4.2联合验收窗口按约定时间统一组织各相关主管部门赴工程现场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验收人员按职责分工在现场开展各专项检查验收(备案)工作。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可快速整改完毕的,各部门应及时指导建设单位于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确认。
4.3各相关主管部门现场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上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4各相关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写各专项验收(备案)意见:验收(备案)通过的,填写通过意见;验收(备案)不通过的,填写不通过的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
4.5对各相关主管部门现场验收时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申报系统补充上传。
以上时限不包括各责任主体单位的整改时间和相关部门的复验时间。
5、出具验收文书
5.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工程,联合验收窗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出具《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含各专业部门结果文书)。《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与建设单位上传的与各类测量测绘数据比对无误的竣工图自动关联,配套使用。
5.2联合验收实行“一票否决”,各专项验收(备案)有不通过的,联合验收窗口汇总需整改问题,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办理结果通知书,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
5.3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须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的材料不再重新提交(已合格的专项验收(备案)结果继续保留有效),涉及的主管部门自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在“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登记验收意见。验收(备案)全部通过后,联合验收窗口出具《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二)工程竣工备案
工程经联合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联合验收窗口同步出具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适用于需建设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不再单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其他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报材料如有变化的,以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所列材料清单及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要求为准。
本办事指南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附件:
1、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流程图
2、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材料
3、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4、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不涉及的专项验收(备案)承诺书
5、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容缺办理事项清单
6、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
7、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8、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9、云浮市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注:附件此略,详情请登录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频道“部门文件”栏目(//www.dsbftdc.com/zjj/zcfg/bmwj/content/post_1369110.html)查阅。
YFBG2020025
关于传发《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的通知
云民发〔2020〕9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现传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实行“全市通办”所需的场地、设施、人员和经费等相关保障工作;
二、制定实行“全市通办”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三、加强完善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管理和维护,确保预约功能齐全和网络设备的畅通;
四、开展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相关宣传报道,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网上预约申请,方便快捷办理婚姻登记。
附件: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
云浮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创新婚姻服务的精神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实行跨行政区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满足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经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全市婚姻登记机关11月2日起实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本市户籍居民跨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以下婚姻登记业务:1、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的婚姻登记;2、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办理。
三、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实行婚姻登记预约制,通过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受理市民的预约申请。各婚姻登记机关应保证本区户籍居民婚姻登记需求的基础上,增加市民跨区办理婚姻登记预约申请,跨区预约量不少于辖区户籍居民预约量的20%。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微信预约:关注“广东民政”公众号或“粤省事”的“婚姻登记预约”。
特此通告。
云浮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23日
《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
政策解读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我市印发了《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为便于了解《扶持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对《扶持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扶持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目前我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为46.82万人,占总人口15.5%。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化社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2013年市政府印发了《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云府〔2013〕74号),现已过了有效期。为积极应对老龄化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关于公布广东省养老服务投资扶持政策措施清单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云浮市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扶持办法》。
二、制定《扶持办法》的目标
制定《扶持办法》是为了大力推动我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并规范其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巩固壮大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
三、《扶持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健康养老服务企业(组织)。
对由社会组织、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适用本办法。
四、《扶持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扶持办法》共九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了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相关制度。第一至三条中: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相关依据,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第四条: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
(三)明确了新增床位补贴。第五至八条中: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
(四)明确了运营补贴。第九至十一条中:明确了运营补贴标准,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一)收住全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二)收住半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五)明确了医养结合补贴。第十二至十三条中:明确了医养结合机构的定义,医养结合机构设立的手续以及医养结合机构的补贴资助。
(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创办补贴。第十四至十五条中:明确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城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每家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村(社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七)明确了资助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第十六至十九条中:明确了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八)明确了监督管理。第二十至二十三条中:对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审查、评审时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等行为的处理规定,以及对补贴资金的监督。
(九)明确了相关事项。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中:明确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明确了本办法施行期和有效期。
五、《扶持办法》有哪些亮点
(一)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扶持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闲置公有房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以上,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养老机构优先承租。
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民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民办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鼓励三大运营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月租费减半收取。
民办养老机构参加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按实际投保床位每年每床资助30元。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民办养老机构土地和税费优惠政策执行。
(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新增床位补贴。《扶持办法》规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贴标准,按新增实有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0元补贴。补贴资金予以一次性拨付。新增床位是按养老机构建设规范新增加的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带来的床位增加数。
(三)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扶持办法》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按照下列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一)收住全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二)收住半护理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四)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医养结合补贴。《扶持办法》规定:医养结合机构已实际收住服务对象,并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未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取得医保定点资格后,按照5万元的补差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五)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创办补贴。《扶持办法》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城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每家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村(社区)建成投入使用并通过验收的居家养老服务站(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每家给予10万元的补助。
《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
政策解读
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创新婚姻服务的精神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实行跨行政区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满足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云浮市关于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全市婚姻登记机关11月2日起实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为便于了解《通告》的相关内容,现对《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和依据
我市共有5个婚姻登记处,其中云城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婚姻登记处均于近年来进行了升级改造,设有登记厅、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档案室,登记厅设有综合婚姻登记室和候登区,购置了办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推进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机关场所建设及设备设施均已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我市各婚姻登记处严格按照《广东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婚姻登记证书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在落实《广东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方面,严格实行在线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目前各地婚姻登记处只受理本辖区户籍居民的婚姻登记业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进一步创新婚姻服务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云浮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通告》。
二、制定《通告》的目标
围绕加强和创新婚姻服务,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实行跨行政区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满足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为推动全省实行婚姻登记跨市办理夯实基础。
三、《通告》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本市户籍居民跨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以下婚姻登记业务:1、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2、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四、《通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婚姻登记“全市通办”的范围。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本市户籍居民跨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即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以下婚姻登记业务:1、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2、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二)明确了婚姻登记不实行跨区登记办理的业务。补领婚姻登记证、补办结婚登记、军人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业务暂不实行跨区办理。
(三)明确了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行的方式。各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可实行婚姻登记预约制,通过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受理市民的预约申请。各婚姻登记机关应保证本区户籍居民婚姻登记需求的基础上,增加市民跨区办理婚姻登记预约申请,跨区预约量不少于辖区户籍居民预约量的20%。预约网址:https://www.gdhy.gov.cn,微信预约:关注“广东民政”公众号或“粤省事”的“婚姻登记预约”。
(四)明确了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实行的时间。全市婚姻登记机关11月2日正式实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
五、《通告》有哪些亮点
为适应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城市人口跨区流动不断增加、居民人户分离生活的新常态,新实施的跨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可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是指云浮市的户籍居民,打破管辖区域限制,增多一条办理婚姻登记的途径,将原来由各区各自办理的婚姻登记等业务,由市民群众自主就近选择市内试点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登记业务管理模式。这一改革创新,打破了一直以来婚姻登记必须在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区县办理的限制。 推行婚姻登记“全市通办”是民政部门为民服务、开拓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民政工作理念,顺应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加强和创新婚姻服务,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实行跨行政区办理婚姻登记改革,满足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为推动全省实行婚姻登记跨市办理夯实基础。
人 事 任 免
市政府10月任命:
黎俊杰 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1年)
市政府10月免去:
梁雨轩 市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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