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函〔2018〕11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的精神,确保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步健康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进一步认识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已成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点,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列入当前“三大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前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防控措施,将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红线”管理,明确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落实责任追究。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将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为此成立了领导机构,出台了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强防控,取得了一定成效。
鉴于当前我市在加快市域经济发展和推进项目建设中,部分地区仍存在举债建设、违规举债的情况,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已经临近“警戒线”,特别是政府隐性债务仍然不断加大,未来的财政支出责任仍呈扩大趋势,形势不容乐观。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确处理好举债与发展、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加强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管理的一系列要求,自觉规范举债行为,强化债务风险防控,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二、明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
(一)严格限额管理。严格执行省审定我市政府性债务限额。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控限额管理红线,确保全市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政府审定下达的限额,做到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二)规范举债行为。必须强化债务源头管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举借债务,各地只能在债务限额范围内通过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所有新增项目,无资金来源、无政府决策或主要领导批示意见的项目,发改部门一律不予立项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谁担保谁兜底”、“谁违规追究谁”,确保举债规范、风险自控、监管有力、化解有序。
(三)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项目审核,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部署,从即日起,除通过合规的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外,通过其他方式举债的,按如下审批流程办理:市本级(含市直、新区和园区)举债的,须呈报市政府审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隐性债务高于政府债务的地区举债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需呈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债务风险可控的地区举债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还需呈报市政府备案。
(四)积极化解存量债务。一是按照“借、用、还”相统一的要求,坚持“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依法处置隐性债务”的思路,制定稳妥化解存量债务风险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分年计划和责任分工,合理确定债务化解期限,积极化解各类债务。二是强化预算管理,将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对未按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偿还,强化“新官理旧债”,切实做到风险自控可控。
三、加强监管,依法依规落实问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各地财政部门对未经批准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不予支付资金;审计部门对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并由此造成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坚决按“先处理人、后处理事”的程序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提供违规担保承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是各地要建立地方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存量债务的第一责任人,对违规新增政府债务的,按照“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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