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湿地
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林〔2017〕153号)要求,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加快湿地生态系统修复,完善湿地保护体系,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24.95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4.95万亩;全市建成湿地公园19个以上,其中云城区5个以上、云安区3个以上、罗定市4个以上、新兴县3个以上、郁南县4个以上,全市湿地保护率提高到27.5%以上。
二、完善全市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一)建立湿地保护分级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市内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并定期更新。根据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制定的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加以分级划分和保护。(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湿地管理方面的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市财政局、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完善全市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设立湿地公园、湿地生态保护区、水产种质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乡村小型湿地等方式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各县(市、区)要结合绿色生态水网建设,大力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到2020年,全市建设2个国家湿地公园(其中罗定市1个、郁南县1个)、2个省级湿地公园(其中郁南县2个),各县(市、区)要高标准建设示范性湿地公园。同时,大力推动与村级排污设施相结合的小型湿地建设。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有序地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管护工作,明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探索在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所在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落实全市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并将管控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因国家和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征用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的,应当经国务院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者省政府同意,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在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经批准征收、占用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要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全市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全市整体湿地生态功能。按照省制定的各类型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和威胁因子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对重要湿地要定期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评估全市湿地整体生态状况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到2020年,重要江河、水库等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3%以上、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4.5%,鸟类种类不低于111种,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濒危种类种群逐步恢复。(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力量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并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湿地用途监管
(七)强化湿地用途监督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完善湿地资源用途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据《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湿地资源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八)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勒令限期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当事人拒不恢复湿地或者恢复湿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代为恢复,所需湿地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县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探索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在湿地公园建设过程中,可通过土地整治、水系连通等措施恢复湿地,扩大湿地面积。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严禁以生态建设、水域整治等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开挖人工湖。(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畜牧兽医渔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
(十一)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十二)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湿地监测评价体系建设
(十三)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林业部门会同市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配合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实施省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并根据国务院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同时,加强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十四)完善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测站点设置,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搭建省级湿地监测评价平台,完善重要湿地所在市、县的湿地监测评估工作体系,构建全市湿地监测评价网络,提高全市湿地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机制,林业、国土、环保、住建、水务、农业、渔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全市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十五)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全市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发布全市范围、跨县(市、区)以及省重要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发布本行政辖区内一般湿地监测评价信息。监测评价信息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建立全市湿地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并完善由市、县人民政府主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工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湿地保护科学决策程序,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全市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强化军地协调配合,共同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快法制建设。依据国家湿地保护管理政策规定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切实保护好全市湿地资源。建设的国家湿地公园,应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市林业局、法制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湿地保护修复的资金投入,把湿地保护修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湿地保护修复资金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给予风险补偿。(市林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参与 )
(十九)完善科技支撑。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业研发机构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水污染防治、湿地监测、湿地生态系统评估和湿地生态保护区建设等湿地基础与应用科学研究,建立湿地科研课题申报专项平台,选择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加大推广资金投入,确保湿地研究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应用;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示范推广,推动科技创新,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成立市级湿地保护管理专家委员会,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专家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市林业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宣传教育。面向公众广泛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发挥社会团体、湿地保护协会等环保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爱鸟周”等湿地主题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建设湿地博物馆、湿地学校等科普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从小树立湿地保护意识。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林业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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