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函〔2018〕12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部署,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VI车用燃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二、全市范围内仅向机动车销售国VI车用汽油(乙醇汽油销售区域除外)和国VI车用柴油,其中车用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17930-2016)中的A标准,蒸气压指标全年不超过60千帕,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车用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19147-2016)。
三、在2018年8月31日前,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完成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处加注“标号+ 柴油+(VI)”字样的统一标识;2018年11月30日前,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完成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处加注“标号+汽油+(VI)”字样的统一标识。
四、国VI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规定做好国VI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加强对国VI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
质量技术监督热线:0766—12345。
价格投诉举报热线:0766—12358。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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