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云浮市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管控,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7〕70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城区、云安区、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其他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应及时办理相关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
(一)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建设单位必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项目造价并按合同约定拨付,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现行工程造价相关规定计算。在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建设单位应协助施工单位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渣土消纳处置手续,落实建筑土方、建筑废弃物等运输处置工作。
(三)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和覆盖。闲置3个月以上的建设用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闲置3个月以下的,应当进行防尘覆盖。
第四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
(一)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各项措施标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任务。
(二)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在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控制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三)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制度。必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理责任。
(一)纳入监理范围。监理单位必须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
(二)落实检查工作。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并按措施落实检查工作,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和整改方案。
(三)加强监督管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专项方案落实措施的,应当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措施标准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落实下列“6个100%”措施:
(一)施工现场100%围蔽。工程项目范围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应当封闭施工。
在项目开工前,施工现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墙或硬质密闭围挡,围挡高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围挡应当连续设置,使用彩钢板或砖混结构等硬质材料制作,基座应封闭稳固,使用材料、构造连接等应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围挡结构及立面应符合安全、牢固、整洁、亮化的要求。围挡外立面应当有美化措施,其中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得少于围挡面积的三分之一。
(二)工地路面100%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堆料场必须硬底化。
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以及施工通道等必须合理设置并采用混凝土面层进行硬化。硬化使用的混凝土强度、厚度及铺设范围等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并及时保洁、养护,不得有浮土、积土、坑洞、积水等。
(三)工地砂土100%覆盖。施工场地产生扬尘的物料场、砂土、裸露土必须覆盖。
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或水泥浆,禁止凌空抛洒建筑物料和垃圾粉尘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或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扬尘作业场区100%洒水压尘。拆除工程、清运建筑垃圾等扬尘作业场区必须实施洒水降尘。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固定或移动的洒水喷淋装置,定期对道路、扬尘作业场区进行洒水喷淋防尘,保持地面不起尘。工地处置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时,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在施工道路两旁、围墙围挡顶部、建筑物立面外围等部位应当设置喷淋设施,在土方作业、扬尘作业等施工阶段必须采取喷雾、喷淋或者洒水等措施抑尘。
建筑物立面从首层顶面开始,在建筑物外脚手架安全网外每隔6层(不足6层的必须在顶层设置)绕四周设置一圈喷淋装置,确保立面不扬尘。
(五)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车辆出工地时车身车轮必须冲洗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严禁带泥出路。
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装卸物料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并严格控制余泥渣土装车高度,装车高度一律不得高出车厢挡板,严防抛洒物料。
运输车辆应当经检测符合排放要求,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严格工地施工机械监管,全面推广应用全密闭环保泥头车,严禁使用冒黑烟的挖掘机、装载机、打桩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
(六)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在项目内暂不开发的场地应当进行绿化。
建设单位要制定暂不开发的场地专项绿化方案,采取种植、铺装等绿化措施,确保场地不扬尘。专项绿化方案须向安监站申报并经监督小组批准同意,方可实施。
第七条 工程项目的扬尘治理必须达到下列“七个一”标准:
(一)一套连续拍摄的视频监控设备。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必须能清晰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运输车辆车牌号码。
(二)一个防尘设施齐全的车辆出入口大门。施工现场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防尘设施齐全的车辆出入口大门。大门采用双扇对开或自动伸缩式,门柱采用不低于围挡高度的钢构件铁皮包面或砖砌结构设置。大门侧面应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内侧应设置门卫岗亭,建立门卫管理制度,且至少有1名门卫在现场值班值守。需设置多个出入口的须向安监站申报并经监督小组批准同意。
(三)一张工地扬尘防治信息公示牌。公示牌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外侧挂贴,将工程概况、施工扬尘污染源及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本企业电话以及监督小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一座标准洗车池槽。在车辆的出口通道中必须设置一座标准洗车池槽。洗车池槽必须能满足车辆的通行要求和对车轮的夹泥等进行有效的浸泡、清洗和去除。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洗车池槽的,须向安监站申报并经监督小组批准同意。
(五)一套专用洗车设备。车辆出口处必须有配备高压洗车设备,能有效的冲洗车轮和车身的泥浆等,确保不夹泥、带泥上路。
(六)一条车辆放行栏杆。车辆出口处必须设置一条车辆放行栏杆,并落实车辆放行制度,严格执行无证车辆不准进和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准出,不密闭车辆不准出,超装车辆不准出的“一不准进、三不准出”制度。
(七)一套排水系统。车辆出口冲洗车处必须有一套排水系统。设置车辆冲洗台、排水沟、三级污水沉淀池等,防止洗车的污水无序排放,确保排放达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加强监督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不同季节或时段制定施工扬尘污染专项整治方案,把工程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纳入监管并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执法等工作任务交办安监站负责,对问题工地及时预警,精准打击,加强对违规泥头车追踪溯源,严厉查处肇事工地。
第九条 实施源头治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时,造价站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中,核查并落实建设单位对扬尘防治专项费用的投入情况;安监站在项目报监前的现场开工条件核查中,按“6个100%”措施和“七个一”标准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标准,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十条 加强督查督导。采取不定期通报,落实项目检查和人员督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项目责任主体在扬尘治理工作中组织不得力、消极怠慢、工作进展缓慢、反复出现扬尘污染的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对监督责任小组人员在扬尘治理工作中监督不力、马虎应对、造成反复出现扬尘污染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并记入档案。对表现较好的项目和人员将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四)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五)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钻孔机、挖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正在使用的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
(六)监管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时,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施工作业的。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单位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将实施动态扣分、市场诚信扣分、并依法采取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政策解读链接:《云浮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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