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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云府办函〔2018〕16号)
  • 时间:2018-01-31 10:31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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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函〔2018〕1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

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府函〔2017〕9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市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进行公布,本批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共38项。

对本次取消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证部门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用证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便民替代措施,通过网络核验、信息共享以及部门间查询核验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审查。出证部门要加大证明信息网上公开或互通共享的力度,涉及保密、安全等原因不适宜公开或共享的,要及时向用证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此次清理的结果,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申请材料,修订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和实体办事大厅公开本单位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便民替代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市编办要会同市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单位落实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检查,评估各单位的执行效果,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将“减证便民”工作推向深入。

 

附件:云浮市市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
 

附件:            
云浮市市级取消的涉企涉民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用证主管部门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开具(盖章)单位 用证单位 备注
1 公安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迁移户口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2 公安部门 养犬条件证明和养犬义务保证书 申请人养犬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3 公安部门 生育登记证明 个人办事需要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或证件,发现政策外生育又未经计划生育部门处理的,应在办理小孩户口登记后及时通知当地卫生部门,但不得将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或结扎证明等作为办理出生入户的前置条件。
4 公安部门 关于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集体用地证明 对无产权证明的“村改居”小区、统建楼等需街道证明集体产权证明 镇级政府 市公安局  
5 公安部门 户口同意迁入、迁出证明 办理户口迁入、迁出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6 公安部门 无参加邪教及无涉毒证明 办理迁移户口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7 公安部门 办理船民证(盖章) 《办理船民证》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8 公安部门 无再婚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 户籍地民政部门 市公安局  
9 公安部门 居住证明 证明居住在本社区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10 公安部门 居住证明 办理居住证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11 公安部门 身份证、户口本遗失证明 补办身份证、户口本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12 公安部门 小孩改名、曾用名证明 更改姓名 村(居)委会 市公安局  
13 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 派出所 市民政局  
14 民政部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 派出所 市民政局  
15 民政部门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法人变更登记 派出所 市民政局  
16 司法部门 经济困难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 申请人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 司法局  
17 人社部门 无犯罪记录证明 城镇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18 人社部门 户籍证明 用人单位因在国家机关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本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证明其户籍性质时需提供该证明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19 人社部门 转非证明 征地转工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20 人社部门 转非证明 城镇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21 人社部门 查询档案证明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22 人社部门 按政策入户证明 失业登记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23 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身份证明 证明两个差别大的身份证号码为同一身份 村(居)委会 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24 住建部门 工人工资保证金到账证明 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窗口 直接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保证金专有账户到账证明》
25 工商部门 无扰民、不破墙证明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村(居)委会 市工商局  
26 工商部门 市场主体所有权属证明 办理工商执照 村(居)委会 市工商局  
27 工商部门 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 办理工商执照 村(居)委会 市工商局  
28 安监部门 特种作业证遗失证明 特种作业证补办 街道办 市安监局  
29 卫计部门 申请人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镇级政府 市卫计局  
30 其他部门 公民姓名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别。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5、公民民族成份。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贯。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2、住址变动情况。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4、注销户口情况。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31 其他部门 公民曾用名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2 其他部门 公民性别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3 其他部门 公民身份证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4 其他部门 公民民族成份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5 其他部门 公民出生日期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6 其他部门 公民出生地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7 其他部门 公民籍贯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38 其他部门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证明 群众办事需要 市公安局 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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