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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16-08-02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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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云府〔2016〕2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档案馆
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云浮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档案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云浮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3〕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档案收集包括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按照国家规定,接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机关、国有企业单位移交档案的过程;档案征集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和资料的活动。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是各单位和个人的法定责任。
第三条  注重以人为本,由市档案馆依法接收和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档案的载体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照片、影片、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及各种新载体档案。收集档案的门类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专门档案及业务档案,具体范围由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档案接收和征集的范围

第四条  市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市委及所属各部委办局;
(二)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
(三)市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市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六)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文联、残联、社科联、工商联、科协、贸促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
(七)市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八)被撤销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市档案馆还应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应移交进馆的档案。
第五条  市档案馆接收以上各立档单位档案进馆的同时,还应接收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面貌的资料,包括全宗指南、组织沿革、编印的简报、画册、图表、年鉴、回忆录、文件汇编、会议特刊、成果汇编等。
第六条  市档案馆还接收下列的档案:
(一)各立档单位所任免、保管的已故干部、职工档案,已故市级知名人士档案,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英雄、模范人物的人事档案。
(二)全市性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大建设形成的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和重要新闻视频等重大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党和政府领导同志及国内外著名人士在云浮公务活动;
2.外国政要、国际组织及其负责人、外国对华友好团体和著名友好人士等在云浮市的参观访问活动;
3.国家及广东省在云浮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等;
4.市主要领导参加的国内外和省、市重要公务活动;
5.在云浮市范围内发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等;
6.云浮电视台、云浮日报社等单位拍摄的全市性重要新闻视频和因公参与拍摄的重要政务照片等;
7.其他具有重要影响及重大意义活动形成的档案。
(三)各立档单位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实物、公务礼品和变更、撤销单位的印章等实物档案。
(四)新形势下形成的诚信档案等涉及民生的档案。
(五)在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应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专业档案。
第七条  协商接收或代存档案的范围:
(一)市内各民主党派机关档案;
(二)中央、省属驻云浮各机关部门、企业所形成的档案;
(三)我市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档案;
(四)我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事业形成的档案;
第八条  市档案馆还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散存在革命老区的中国共产党革命历史档案资料,我市旧政权机构、党派、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第九条  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  经协商同意,市档案馆应通过接受捐赠、代存、购买、交换、复制等形式,征集反映我市历史文化记忆且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其范围包括:
(一)各历史时期云浮籍或在我市工作活动过的著名人物、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重要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如:书画、文学作品、著述原稿和历次版本,自传、日记、笔记、手迹、照片、来往信件,反映其一生的有关书刊、资料、回忆录等。
(二)各历史时期编修的族谱、家谱、地方志;
(三)各历史时期各级机关、企业的内部刊物、资料汇编、报纸、杂志等;
(四)各历史时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口述历史档案资料;
(五)反映我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等领域突出成就或反映我市名优特产品、工艺美术、名胜古迹、民俗风情、遗产保护以及城乡历史风貌变迁等具有地方特色有代表性的档案资料;
(六)在国家、省、市内外有关机构保存的反映我市历史的各种语言文字和不同载体的档案;
(七)其他反映我市历史,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历代文献资料、实物等。

  档案移交的时限和要求

第十一条  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应按规定时间向市档案馆移交:
(一)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应当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属于向市档案馆移交范围,但尚未达到移交年限的档案,由于保管单位的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经档案保管单位与市档案馆协商同意,可提前移交进馆;
(三)专业性较强、需要保密或利用变更频繁的专业档案,经市档案局检查和同意后,可延长移交期限;
(四)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的主办、承办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当自活动和事件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
(五)云浮电视台的全市性重要新闻视频等声像档案,每满六个月移交;
(六)省级以上党和政府领导同志及国内外著名人士在云浮活动的讲话、题词、照片和录音视频等档案资料,由接待单位收集整理,六个月内移交;
(七)云浮日报社等单位因公参与拍摄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以及省、市领导的政务活动等照片,一个月内移交;
(八)立档单位获省部级以上荣誉实物、公务礼品等荣誉实物档案,立档单位编印的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资料等,实行一年移交一次;
(九)撤并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破产改制的国有企业,应主动接洽市档案馆进行移交,或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单位代管;
(十)各种征集的资料随时接收,并颁发捐赠证书;
(十一)其他档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开展电子文件和纸质档案数字化工作,同时接收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数字化副本。各移交单位每年要将电子档案、数字化副本交市档案馆异地备份。
第十三条  移交单位应按有关案卷质量标准进行整理,准确划分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进馆前涉密档案(含电子文件)解密和变更密级鉴定,并对需要限制利用的档案提出相关意见。涉密档案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移交保管。
第十四条  对移交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派人鉴定,符合条件后方可移交进馆。其中行政机关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
第十五条  移交的档案应编制档案目录(包括立卷说明、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或者归档说明、归档文件目录)、移交手工检索目录以及相应的电子目录。市档案馆除接收纸质档案目录外,还应接收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著录数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档案馆依本实施细则编制《云浮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单位和应移交档案的门类一览表》、《立档单位移交进馆各门类档案详细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细化工作流程,制定有关标准要求和管理办法等。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中共云浮市委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委办〔2007〕100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档案局,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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