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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 时间:2016-12-30 17:00
  • 来源:云浮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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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云府办〔2016〕6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

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云浮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管理,正确使用《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即依法设立的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对行为结果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主体包括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职权性主体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职权。

三、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行政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五、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六、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岗位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执法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

七、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九、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十、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只能依照委托机关的委托,以该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十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受委托组织和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内容予以公告,负责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十二、各行政执法机关、由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单位和受委托的组织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持证执法。

十三、职权性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授权性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十四、本制度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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