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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01-04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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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云府办〔2016〕6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云浮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全市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二)隶属本市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三)本市依法委托的组织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市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凡是申领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网上考试。经市法制局确认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才能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网上考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执法人员的身份证明,经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统一报送省法制办审批,审批通过后参加网上考试。

第六条  未参加网上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申领或者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原已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届满,属于无效行政执法证件,应由政府法制部门收回。

凡是未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没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第七条  申请获得网上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合格的,可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证管理平台录入,上报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审批,报送省法制办核发《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执法单位新增加执法人员的,应及时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送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出示的行政执法证件已失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其执法,并有权向有关单位举报。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涂改、复制、抵押或者用于其他违法活动。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声明作废,由持证人所在部门审核后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持证人所在部门应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当地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收回行政执法证件,按照申领程序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告作废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回并上交《行政执法证》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的;

(二)对明知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办理《行政执法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行政执法证》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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