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FG2016016
云府办〔2016〕4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消防
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云浮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和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安全疏散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释义
(一)“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
(三)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是指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四)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
(五)安全疏散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云浮市范围内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四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来人、来电、来函、微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30分。电话设于市消防救援支队,号码为96119或0766-8868009。
来人、来函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办公室。
微信举报受理形式为网络平台受理,关注“广东消防”微信,进入“随手拍”栏目,填写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点击完成举报操作后,工作日的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对举报信息分发办理。
第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励,奖励金额为相应罚款金额的10%。每案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条 有奖举报统一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集中受理并分发到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处理。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各级财政设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年度安排预算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主要用于消防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举报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公安、消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广旅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案件分发、奖励告知和发放事宜,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程序及管理制度,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审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2011年10月30日印发的《云浮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云府〔2011〕7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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