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办〔2016〕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云浮市户口迁移登记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府〔2015〕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亲属投靠类入户
下列情形,可以投靠入户:
(一)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受婚龄、年龄等限制,可以投靠入户;
(二)父母双亡,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三)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投靠有生活来源,愿意赡养、抚养的亲属的;
(四)夫妻一方出国定居、服兵役、失踪、死亡或其它已注销户口的情形,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可以互相投靠入户。
二、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类入户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者为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落户;房屋所有者为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一)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者合法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的;
(二)购买(自建)的房屋因特殊原因,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等证件,但已编定门(楼)牌号码的,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居住公租房、廉租房,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在云浮新区符合上款所列情形的,其有大陆户籍的同胞兄弟姐妹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三、投资兴办实业、捐赠类入户
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依法纳税,捐赠。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入户:
(一)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10万元以上,置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供其亲属居住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放宽至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
(二)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在本市投资经商办实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投资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以放宽至投资15万元以上或者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
(三)外商、华侨、港澳台同胞向本市慈善机构或者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其有大陆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依法申请办理入户;境内居民(港澳台同胞除外)向本市慈善机构或者公益事业捐赠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在本市没有固定住所的,住址原则上挂在接收单位宿舍;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放宽至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四、人才入户
在本市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依法申请迁入本市户口: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的人才;
(三)本市发展需要的学科、科学技术带头人;
(四)本市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转移产业和重点企业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六)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云浮新区可以放宽至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50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人才。
五、录用公务员和招聘入户
经批准调动、招录的公务员、招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办理入户,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随迁。
六、务工人员入户
(一)扩大积分制入户范围,可以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入户积分卡办理入户;
(二)在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其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可以申请办理入户,云浮新区可以放宽至在新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其本人、父母、配偶及其子女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入户。
七、随军家属入户
驻本市部队军官、文职干部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军迁入本市户口。
八、政策性安置调配入户
上级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的其他人员,准予迁入本市户口。
九、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户口迁移准入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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