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4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引导扶持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引导扶持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科技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关于引导扶持云浮市新型研发 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协同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融合”,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云浮市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投资设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创富为动力、以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有效运用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检验检测、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等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应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 第二节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配套实施细则中“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的规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组织认定。申请认定的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托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云浮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应用推广、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和固定的科研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四)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 (五)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独立核算制度。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省级科技部门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受理和评审论证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送市有关部门。 第三节 扶持政策 第六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办公场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开展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 (一)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通过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通过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晋级补差。 (二)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的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于开放公共科技资源的新型研发机构资助。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每年遴选不超过3家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一次性1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第七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加速自主创新产品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致力推动“创新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工作进程,抢占知识产权和标准的制高点。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的专利申请、专利保险与专利维权,以及标准研制等活动,按照市相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审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补助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的引进扶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认定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给予资金扶持、落户、住房、医疗、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四节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3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达不到审核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需每年填报《云浮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的审核、使用等情况监督管理;组织受资助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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