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
云浮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含经营场所、营业场所,下同)登记和管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住所是市场主体法定的工商登记事项之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管理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登记机关。 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的经营场所实行严格监管。相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对涉及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进行梳理,明确监管职责。 第二章 住所登记 第四条 申请住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住所的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商事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住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 申请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的,可提交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的复印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建筑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必须符合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以下为住所登记管理的特殊规定: (一)非法建筑和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建筑,不得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城区严管街道、居民住宅楼、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内的建筑,以及学校、医院、疗养院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内不得申请登记为经营机动车维修、洗车场、机械加工生产、工业生产、玻璃金属加工、建材木材加工、废品回收、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经营的市场主体住所。 (三)集贸市场外(固定商店除外)不得申请登记为经营市场内同类的肉类、水产类、禽畜类、蔬菜类产品的市场主体住所。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市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固定商店作为经营肉类、水产类、禽畜类(活禽畜除外)、蔬菜类产品的市场主体住所。 集贸市场周边、街道两旁的临时建筑和摊点不得申请为市场主体住所。 (四)公园内和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不得申请登记为经营餐饮业、酒店业、娱乐业的市场主体住所。 (五)禁止在政府规定的活禽经营市场外进行活禽经营,活禽经营市场外的场所不得申请登记为该类市场主体住所。 (六)市、县城区内禁止设立化肥农药生产、环保砖厂、塑料(废旧塑胶)加工厂等类型的企业。 (七)市、县城区内禁止设立石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城区内销售石材工艺制品、石材贸易企业设立办公场所的除外)。 (八)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是指中小学校园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九)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1)居民住宅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楼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主体住所选址,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不得出具相关的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 石材加工生产的企业和城区周边的石材销售企业(城区内销售石材工艺制品、石材贸易企业设立办公场所的除外)的住所登记,除了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需由当地镇(街)政府或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符合石材行业规划的场地证明才能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第八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其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文化、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文化、安监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不合法场所、禁止设立的经营场所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提交《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以及所在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在征收拆迁时,不能作为商业用房要求补(赔)偿。 如有利害关系人对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有异议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登记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处理。 第十条 多个市场主体可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并共同承担因使用同一地址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在实施网络里的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的地区,设立集群注册托管公司的,可以由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将住所地址登记为集群注册托管公司住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牵头实行综合监管,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将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对于未具备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市场主体存在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国土、规划、建设、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依法监管,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提交虚假住所资料骗取住所登记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商事登记机关和其他住所审批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住所登记是指市场主体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的行为。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住所的登记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附件: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照名称及号码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该建筑不是非法建筑,有合法使用权,承担安全责任; 四、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已经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如有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五、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不改变房产性质,在征收拆迁时,不作为商业用房要求补(赔)偿。 承诺人(签名、盖章):
备注:1、市场主体设立、变更住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承诺人为市场主体申请人。
3、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 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经营者签字。
4、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由市场主体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经营者签字。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