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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政消防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5-04-10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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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12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政

消防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云浮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城市管理、水务、财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保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每半年应对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供水企业。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政供水企业应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水量、水压充足。因市政消火栓缺乏、损坏或水压不足等因素导致灭火救援无法正常开展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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