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4〕2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国V车用燃油的通告
为提高车用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销售国V车用汽油,从2015年4月1日起全面销售国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销售国V车用汽油;自2015年4月1日零时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销售国V车用柴油。
二、在2014年6月30日前,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完成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处加注“标号+汽油+(V)”字样的统一标识;2015年3月31日前,各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加油站应完成在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等处加注“标号+柴油+(V)”字样的统一标识。
三、国V车用燃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规定做好国V车用燃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加强对国V车用燃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电话:
质量技术监督热线:0766—12365。
价格投诉举报热线:0766—12358。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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