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4〕27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城乡规划
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2014年6月18日五届四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0日
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云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 市规委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云浮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计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地段的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对城市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
(五)审议城乡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程、规定;
(六)负责各项规划的咨询、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
(七)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认为应当交市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规委会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邀请联系城乡建设线口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人数不少于31名的单数成员组成。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第七条 市规委会中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包括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市领导,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城乡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管、消防等)以及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市规委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优先聘任。
第九条 市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3名,由联系城乡建设线口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分管城乡规划的市领导以及分管城市建设的市领导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城乡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市规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不同专业委员会之间兼任。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城乡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委会办公室作为市规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市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等;
(三)负责市规委会各机构之间以及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聘任、增补、取消专家及公众代表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各类成果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七)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委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工作指导。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一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下同),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市规委会会议应邀请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该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市规委会的会务工作。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六条 市规委会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发改、规编、国土规划等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委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市规委会办公室;
(二)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三天将会议议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送达各委员;
(三)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四)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须进行最后的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前退出会场;
(五)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六)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文稿,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签名后发布。
第十七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八条 市规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九条 市规委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半数方能通过。市规委会办公室按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在市政府网站或市城乡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经市规委会或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市规委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二十一条 市规委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二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各委员应妥善保管,并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市规委会办公室,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保管。除非事先获得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发布新闻公报。对于规划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二十四条 经市规委会通过的审议事项,由市城乡规划编制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规委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市规委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委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成员,其继任人无需推选自动成为市规委会成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
(二)熟悉本市实际情况;
(三)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四)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市规委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非公务人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规委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委会办公室;
(三)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四)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界别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将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委员由市政府颁发委员证,有效期与本届市规委会同期。
第二十八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作专题报告,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增补。增补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九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三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的义务;
(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的义务;
(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声誉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三十二条 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委员的自我监督责任:
(一)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三十四条 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规委会办公室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市规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是:
由市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市规委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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