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35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决定设立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下称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和省财政注资的专项资金组成,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以市经信局名义开设专户存放于合作银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云浮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中小微企业是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对提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合作金融机构承诺按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以上的比例放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障贷款和风险补偿资金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牵头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日常运行进行管理监督。管委会由市有关领导兼任主任,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由市经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管委会牵头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核确定贷款企业。市经信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补偿资金,并负责推荐贷款企业;市工商局建立“云浮市中小微企业库”(企业库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牵头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对接合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经信局、财政局参与,负责建立云浮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执行的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3倍(含),并且不得以其他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第九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列入广东省重点创新帮扶高成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名单的企业和2015-2017年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条 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并且不超过市风险补偿资金总金额的20%(以发放贷款的前一月底市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计算)。 第十一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出现逾期或损失,经审核确须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进行代偿时,先使用市财政出资部分,后使用省财政出资部分,而且省市财政出资部分不超过代偿总额的50%。追偿后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时,先归还省财政出资部分,后归还市财政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季度以书面方式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告市风险补偿资金工作情况。出现贷款代偿时,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管委会代表市政府每年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风险补偿资金安全运行的,由有关部门采取勒令暂停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并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措施。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消息,骗取银行贷款的,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记录贷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定期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有关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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