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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众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时间:2015-04-08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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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11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公众

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

垃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公众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



云浮市公众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工作,严厉查处和整顿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行为,改善我市农村综合环境卫生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农村区域范围(不含市城区及县〈市、区〉政府驻地建成区范围)内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工业废料、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村(居)委员会都必须履行自身职责,认真组织和完成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公众对全市农村区域范围内各级政府和村(居)委会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镇(街)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相应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举报监督核查领导小组,负责受理、监督、核查和奖励公众举报下一级政府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的工作。镇(街)负责受理、监督、核查和奖励公众举报辖区内各村(居)委会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的工作。

县(市、区)和镇(街)农村生活垃圾举报监督核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通讯联系方式要及时上报到上级相应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镇(街)受理的举报内容:

村(居)委会没有专职保洁员,或保洁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责任区场地、路面、沟渠、绿地、水面不清洁,有塑料袋、烟盒、废纸、牲畜粪便等生活垃圾。

第六条 县(市、区)受理的举报内容:

(一)镇(街)没有成立环卫管理机构或有机构无人员运作的,没有制订卫生保洁制度和镇村卫生保洁质量标准,有关制度、标准没有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上墙,有关制度、标准流于形式、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的;

(二)镇(街)没有按照“一个自然村至少设置一个收集点”要求配备足够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和没有按照上级规定配备运输车辆以及清扫工具的;

(三)镇(街)政府没有指导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没有以行政村为单位方便群众就近建立废品回收点的;

(四)镇(街)垃圾收集点内的垃圾已经投放满而不及时清运或超过三天未清运,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五)镇(街)垃圾转运站设备设施不齐全,或不按规定投入使用,站内垃圾不及时转运;

(六)镇(街)没有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将村收集点内的生活垃圾及时统筹转运至镇(街)垃圾转运站;

(七)镇(街)没有制止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的行为的。

第七条 市受理的举报内容:

(一)国道、省道、县道、重要河流、风景名胜区、公园内、市城区及县城以外小城镇的街区可视范围内有垃圾堆积;

(二)县(市、区)没有对镇垃圾转运站内的生活垃圾或其承诺统筹处理的收集点内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县(市、区)无害化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县(市、区)没有按照上级规定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和配备运输车辆以及清扫工具的。

第八条 公众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应符合以下情形方可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进行虚假、恶意举报;

二)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行为现象的具体情况,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举报事项须经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查实;

(四)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查处而未超治理或整改期限的;

(三)举报人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人员及其三代内直系及旁系亲属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是举报人故意制造的。

第十条 所举报内容属市奖励的,每件次奖励100元;属县(市、区)奖励的,每件次奖励50元;属镇(街)奖励的,每件次奖励20元。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由相应举报监督核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核查属实后自领到核查属实领奖金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举报人要求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自领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举报的各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 对符合举报范围的,应及时组织相应举报监督核查领导小组前往调查核实,落实具体整改措施,督促具体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受理举报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相应的组织处理,对挪用、侵吞、冒领的奖金追缴国库。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五条 各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的举报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有异议的,举报人可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媒体通报其受理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查处情况,接受举报人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管委会、云浮新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受理举报地址

(一)市级: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云浮市城区星岩二路95号四楼城乡建设科,邮政编码:527300,举报电话:0766-8836607,电子邮箱:vi8836607@163.com

(二)县级:

1.云城区:云城区城镇综合执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南山路170号,邮政编码:527300,举报电话:0766-8836015,电子邮箱:yc8836019@163.com

2.云安区:云安区建设局,地址:云安区白沙塘综合行政区安城大道,邮政编码:527500,举报电话:0766-8638872,电子邮箱:ya8638877@126.com

3.罗定市:罗定市城乡建设局,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办龙华东路城乡建设局大院,邮政编码:527200,举报电话:0766-3882757,电子邮箱:czg5@163.com

4.新兴县:新兴县城乡建设局, 地址:新兴县新城镇北洞广兴大道中51号,邮政编码:527400,举报电话:0766-2978271,电子邮箱:xxcxjs@163.com

5.郁南县:郁南县发展改革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郁南县都城镇江滨中路16号,邮政编码:527199,举报电话:0766-7593417,电子邮箱:ynjsj001@163.com

6.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国土规划建设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都杨镇府前路12号,邮政编码:527324,举报电话:0766-8281300,电子邮箱:yf8281338@163.com

(三)镇(街)级:各镇街环卫所(站)。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走访或其他方式举报不履行职责或不按规定处理农村生活垃圾行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

     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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