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18〕36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云浮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3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
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市政府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浮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均应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一)传达国家、省和市委的重要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拟上报省政府、市委的重要事项;
(三)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中心工作等的推进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目标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八)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重要专项规划及规划的重要调整;
(九)土地利用规划、年度用地计划;
(十)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年度财政预算调整草案;
(十一)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十二)改革创新及社会经济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十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直各部门和各县级政府请示市政府解决或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十五)市政府聘请各类专家、顾问和授予荣誉市民的事项;
(十六)市政府各类奖励、表彰事项;
(十七)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规范性津贴补贴调整方案等;
(十八)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事项,包括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审报等事项;
(十九)其他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范围
(一)市政府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及调整方案;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的规定,需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定的干部任免事项;
(三)按规定,需要市人民政府任免的干部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建设项目,包括涉及本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项目和列入本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申请列入上级政府重大建设工程的项目、由本市为主立项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建设改造项目;
(二)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利用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三)重大活动项目,包括经贸、文化、体育、旅游等以市政府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会展(论坛)、重大赛事、重大节庆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四)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社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于促进就业、帮困扶残及助老服务的社区建设项目,以及覆盖面较广、资金使用较大的民生项目,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新建、改建、迁建等项目;
(五)以市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
(六)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变更和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改革方案等;
(七)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范围:
(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二)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
(三)重大国资监管与收益支出;
(四)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六)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必要时可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办公会(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党组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
第八条 建立相应保障机制。
(一)建立监督和督查机制。市政府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监督、考核,接受群众的监督。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改、财政、人社、审计、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集体决策制度落实到位,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二)实行公开制度。各级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市政府对领导班子成员不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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