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3〕46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党政机关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车管办(设在市府办)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9号)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管理通知》(粤财车管〔2013〕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等车辆。
第二条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各级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从严控制本级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各单位除新设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情形外,不得突破现有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对配有检验、检测、监测、通信、救护等设备的特种专业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但必须严格控制标准并喷涂显著标志。购置皮卡车、小货车及大中巴等车辆,严格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实行网上系统登记备案。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一般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第六条 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行程超过25万公里的,经批准,可以更新(拍卖或报废)。达到更新年限或行程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越野车(含SUV)可更新为小轿车或越野车(符合越野车配备条件);旅行车可更新为原车型或小轿车;小轿车只能更新为原车型。车辆更新不得超过原价格,且更新越野车、旅行车不得超过25万元,更新小轿车不得超过18万元和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审核管控机制。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各级党廉办、财政局、审计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小汽车定编办、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政策关、经费关、更换关、编制关、采购关和入户关。各级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必须在“广东省公务用车管理系统”分级办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干部调动、提升或退休,离开原工作单位后,不得“车随人走”,必须一个月内退还公务用车。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禁止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严格执行集中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采取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积极推行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购车用车行为:
(一)违规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违规改变执法执勤车辆用途;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公务用车;
(四)公车私用、公车挂私牌、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车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参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市、县级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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