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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7-08-03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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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7〕40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动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31

 

 

云浮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粤发〔2014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 期间,全市努力实现3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8%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城镇渠道 

实行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人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引导人口向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稳步提高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一)放宽直系亲属投靠类政策。

最大限度地满足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投靠,不受婚龄、年龄、身边子女等条件的限制,一律准予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办理相互投靠入户。

对孤寡老人以及因父母双亡、失踪等特殊情况需由非直系亲属照顾抚养的未成年人,可投靠有生活来源,愿意赡养、抚养的亲属。(市公安局牵头)

(二)放宽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类入户。

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合法自建房,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编定门(楼)牌号码的,房屋所有者本人可申请落户,其配偶和子女以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市公安局牵头)

(三)放宽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政策。

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半年,准许其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申请办理入户。市公安局牵头)

(四)放宽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政策。

属于留学归国人员、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落户我市。(市公安局牵头)

(五)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政策。

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六)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地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落实各(县、市)区的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市级财政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市财政局牵头)

(七)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探索研究实施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倾斜的政策。各(县、市)区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地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局等单位参与]

(八)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按照城区与镇(街)协调发展的要求,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单位参与)

(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 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期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上述“三权” 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逐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千方百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建局牵头)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要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要求,加快完善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市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四)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各地可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五)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增强城市吸引力、有助于引导人口向我市城镇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各市直有关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配合,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抓紧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市级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各地区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全市和各县(市、区)统计公报。(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七)强化督查评估。

将各地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我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局、市发改革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十八)强化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实施办法,确保30万非户籍人口在我市城镇落户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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