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   移动版
 |  长者助手  |   长者专区  |  无障碍  |  智慧政务
网站支持IPv6
长者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政务公开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它文件 >正文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6-06-23 00:0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 浏览:-
  • 分享到: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6〕1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

 

云浮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劳动者工资被拖欠问题,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3〕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法用工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依照本办法执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是指为了解决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政府建立的用于垫付劳动者部分被拖欠工资的应急周转专项资金。
第四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作为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账户设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额度确保不少于100万元;县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由本级财政安排,额度确保不少于50万元。
因欠薪数额较大且应急周转金不足以支付,或者因垫付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安排资金及时补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
(一)因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因用人单位资产短时间内难以变现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经批准的其他应急垫付情形。
第六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证核实后列支;
(二)欠薪应急周转金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核实领取对象后监督发放。
第七条  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每人垫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额。
第八条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必须在30日内偿还,否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造成欠薪应急周转金在偿还期内无法追回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债权人身份依法追偿;
(二)用人单位在30日内不具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能力的,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用相当于已支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金额的实物或房地产作担保抵押,经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签订限期偿还承诺书,最长可延期30日;逾期未偿还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院对其担保抵押物进行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按已支付的欠薪应急周转金金额存入专户,其余金额退回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或解散清算程序,无力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债权人身份,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追偿;若用人单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资产变现后,仍不足以偿还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九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或提取、截留、挪用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伪造证明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套取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主办: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