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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5-04-07 17:02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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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5〕9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336号),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交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控并举,综合施策”的方针,全面加强人、车、路、环境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全面建立“政府主导统领,职能部门协作,层级联勤联防,社会资源互补”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格局,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明显改观,交通环境明显改善,交通事故有效控制,伤亡人数绝对下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平稳。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组织机构建设,强化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落实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全程跟进、分级管理的责任制。

2.成立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安全的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交通、安监、公路、宣传、法制、工商、教育、农业、经贸、财政、税务、质监、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3.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支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县(市、区)、镇政府(街道办)和村(居)委会层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组织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

4.各镇(街)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交管办),镇政府(街道办)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交管办由分管交通的镇政府(街道办)领导兼任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交管办的设置进度,20156月前,全市所有镇(街)要设置专门的交管办,各镇(街)交管办要安排专门人员(交通安全员)负责交管办的日常工作。各镇(街)交管办要进一步推动建立教育劝导查纠机制,组织指导各村(居)委会在重要路段、村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由本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对农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示劝导和教育纠正,把住“出村关”。结合司法部门开展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的守法意识。各镇(街)交管办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镇(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研判分析。

5.各村(居)委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村劝导站工作人员。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按照村人口和机动车拥有量,在每条行政村聘请不少于2名交通安全协管员专职负责日常工作,由镇(街)交管办巡回指导。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从农村干部和有威信的群众中聘请,负责掌握本村机动车、驾驶人基础信息,建立台账;入户开展教育宣传或组织集中学习;在村口进行检查、劝导、提示;督促新购机动车的农民群众办牌办证,制止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并引导其参加培训考试,有牌、有证的按期审验。

6.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基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安监部门要牵头建立以道路交通安全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重点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推动县、镇政府定期研究本地农村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层级管理职责。

7.各县(市、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2)组织、审核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3)综合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治本之策;(4)部署全县(市、区)综合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和专项活动;(5)协调成员单位推进全县(市、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7)负责对县(市、区)、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8.镇(街)交管办主要职责:(1)组织本辖区协管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基本信息档案和电子档案,实行对道路、车辆和驾驶人的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动态;(3)督促辖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引导帮助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4)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和联防巡查,加强节假日、圩日等重点时段和活动的交通秩序管理,劝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5)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协调组织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

9.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及交通协管员主要职责:(1)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2)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组织救援,积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调解和善后处理工作;(3)及时劝阻交通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4)每月收集、更新本村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督促村民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5)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做好本村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6)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有效应对大雨、浓雾、霜冻等恶劣天气,预防事故发生。

(三)加强经费保障。

10.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开支,按“一级事权、一级财政”原则,工作经费由政府部门按管理权限负担,解决好镇(街)交管办、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的建设、办公、聘请农村交通协管员以及农村交通安全宣传等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环境。

11.加强农村道路养护。各县(市、区)、镇(街)有关国、省、县等级的公路养护管理实行专业养护队伍养护,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性质,按国、省、县道管理权限分别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各镇政府(街道办)对乡道及以下农村道路具体组织实施,县级政府实行经费补助。村村通公路实行“县统筹、镇组织、村养护”的模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工作考核和工程监督,镇(街)交管办负责组织落实和对村监督考核,村级负责日常养护,并按养护质量效果实行经费补助。

12.抓好公路建设“三同时”工作。要把农村道路安全列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重点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通行条件。各镇(街)交管办配合做好辖区内村村通公路养护管理、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负责通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13.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重点做好农村客运线路发展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交通、公安、公路等部门和镇()交管办要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评估,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农村线路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切实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的问题。

(五)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14.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各镇(街)交管办、各村(居)委会交通劝导站要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交通安全领导小组上报治理意见,由各地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督促当地政府做好隐患治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跟踪督促落实。

15.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突出针对性和时效性:(1)对农村道路陡坡、急弯、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山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安装减速和安全防护设施;(2)在有条件的地方对设计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进行优化改造;(3)在县、乡、村道路平安路口,设置指示、让行标志和减速设施;(4)新建、改建道路的设计要按照相关公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从建设源头消除安全隐患;(5)对交通流量大、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重点路口进行综合治理;(6)对国省县道路村镇集中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安装测速设备,压降车速。

(六)加强源头安全监管。

16.进一步落实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制度。各镇(街)交管办、村(居)委会交通劝导站要全面组织排查辖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情况,要按照一车一档、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户籍化管理台账,并定期更新,做到机动车、驾驶人底数情况清。各地交通运输、农机、公安交警等部门在办理农村机动车业务时,要告知群众及时申报发生变化的登记住址、手机电话等信息,发现有变更的要及时为群众进行补录、更正。

17.强化车辆源头管理。各县(市、区)财政、税务、保险、公安交警等部门,制定出台农村机动车登记入户、农民办证优惠政策,减免税费,调动驾驶人办牌办证积极性。要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的要求,由交通安全协管员对客车、货车、农村面包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工程作业车、专业机械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登记入户、年检、过户等工作先行登记,联系报有关部门办理。各地要强力推动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工作,年底前务必实现粘帖率达到100%的目标。今后凡是发生涉及微型面包车重大伤亡事故的,如果没有粘贴提示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8.加大对摩托车销售环节管理工作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工商、税务、保险、法制部门,在法规规定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机动车带牌销售,销售时同时购买机动车保险等业务。对销售不合格的摩托车(助力车)、超标电动车的违法行为,组织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进行整治。

19.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要掌握本辖区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布和学生(幼儿)数量、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与本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责任状。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对配备的校车确定专人负责,建立校车照管人员跟车值班制度。

20.开展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农机部门要认真履行交通管理职责,根据车辆及农机出行、事故规律和农村圩日群众出行增多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组成联合执法组,严格执法,重点加强对酒后驾驶、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行驶、非法营运、无证驾驶、货运车违法载人、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强化交通安全宣传。

21.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推进实施,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组织公安、农机、司法、教育、宣传、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开展农村地区特色宣传,结合农民群众出行特点,在群众赶集、参加庙会、婚庆嫁娶和其他重大节假日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各种适应农村情况、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

22.各县(市、区)政府要为各地交通安全委员会配置集交通安全宣传、车驾管业务办理、便民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流动宣传车,利用其深入人员密集街区和农村,开展法律咨询、交通安全宣传和业务查询办理工作。

23.各镇(街)交管办、村()委会交通劝导站要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道路重点部位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宣传提示牌,平均每2公里要设置不少于一个交通安全宣传标牌,在危险路段设置固定警示提示标牌,在公路沿线墙体刷写交通安全标语。宣传、教育部门要开展中小学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学校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日常教育,要在学校内开设交通安全课堂,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每个学校、幼儿园至少设置一处宣传栏,每个学期至少讲一堂交通安全课,每学期放假前、开学后要在农村学校开展交通安全预防教育。宣传部门要在市、县级电视台、电台、报纸等媒体,至少开设一个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定期刊播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

(八)加强基础台帐管理。

24.各级、各部门要完善基础台帐,掌握底数,摸准实情,做到有案可查,工作有的放矢。

村(居)委会交通安全劝导站应建立以下台账:(1)村情路况基础信息;(2)机动车及驾驶人情况(以摩托车、面包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农业机械6类车辆及驾驶人为重点);(3)宣传教育工作情况;(4)日常巡逻情况;(5)违法行为劝导情况。

镇(街)交管办应建立的台账:(1)协管员管理情况(分为底数、名册、培训、考核4个类别);(2)全镇人口、道路里程、管辖区域、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等信息;(3)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及通报;(4)宣传教育活动情况;(5)交通安全秩序整治情况。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4月前)。开展调研、成立机构、制定方案。

(二)全面开展阶段(20155-8月)。全面在各镇(街)、村(居)委会推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三)验收总结建制阶段(20159-12月)。总结前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提炼成功经验和做法,建立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前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社会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定期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发展。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部门推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序推进。

(二)强化指导,示范引领。市农村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作深入推进。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在工作中打造1-2个示范点,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整体工作开展。

(三)强化督查,推动落实。市农村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县(市、区)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各县(市、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责任不落实且出现问题的部门和人员,适时启动倒查问责机制,追究责任。

 

附:《云浮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一览表》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31

 


云浮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职责一览表

部门

主要职责

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一)定期组织召开各县(市、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二)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推动镇(街)交管办、农村劝导站建设,建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工作运作机制,组织交通协管员、劝导员、宣传员培训;(三)组织农村交通客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校车的农村幼儿园以及其他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各地综治办(平安办)

结合创建“平安云浮”工作,把开展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创建平安工作中加以推动,做好推动工作中群众的综治维稳工作。定期在各县(市、区)、镇(街)综治考评工作中,对抓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考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

(一)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所管辖道路排查发现出的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进行整治。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按上级部署开展好乡镇道路生命防护工程。(二)按照各自负责管理权限,加强对建设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设置与道路等级匹配的交通标志、标线的安全防护设施,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通行条件。(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2004年第19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云浮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交基[2014]169号)要求,抓好公路建设、养护等管理工作。

(四)按照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依职责参与校车相关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农村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规范管理职能。严格执法,整治农村客货运车辆交通运输秩序,加大力度打击农村客货运车辆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公安部门

(一)增大警力投入,按照公安部有关农村警力配置的规定,研究在未设有交警中队的中心镇、大镇增编设立交警中队,提请当地党委、政府增加警力和交通协警编制。在未能增编配置警力前,提高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执法的力度。(二)牵头组织开展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秩序管理工作。研究针对农村无牌无证机动车、无证人员驾车、机动车不买保险等突出问题的管理出路对策,因地制宜采取相关措施,对上述突出问题想方设法进行解决。联系工商、税务部门,在法规规定允许范围内,依法组织开展机动车带牌销售,销售时要求购买保险等业务,对销售不合格的摩托车(助力车)、超标电动车联合工商、质监部门进行整治。(三)为农村群众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结合公安部十六项便民措施和新实施的加强机动车检验有关规定,对农村机动车发放年检标志、群众考取非汽车类驾驶证、换证等业务下放到农村交警中队、派出所等或者下乡办理。(四)加强农村交通秩序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农村机动车交通行驶秩序整治力度,加强对农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微型面包车、拖拉机行驶秩序管理,重点加强对微型客车非法营运、超员超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酒后驾驶、摩托车违法载人以及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五)参与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校车的农村幼儿园以及其他学校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六)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培训镇(街)、村(居)委会专职交通安全员、协管员。

安监部门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二)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每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重要内容,同分析、同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按照校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依职责参与校车相关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

(一)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农村交通管理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农村管理方向和形势,加强广大群众对加强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认知度,取得群众支持配合。(二)牵头组织开展对农村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群众办理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业务,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法制部门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及其他工作措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指引。

工商部门

加强对农村机动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销售管理工作。联合质监部门对不合格农村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销售及时检查监督,组织对违规出售商家的治理处罚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超标电动车一律禁止销售。

教育部门

(一)牵头组织农村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校车的农村幼儿园以及其他学校依法履行农村安全管理职责。

(二)收集整理农村青少年及家长对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农村学校、幼儿园青少年、儿童交通安全意识的教育。

农业部门

(一)加强对农机(农村拖拉机)的注册登记、年度检验等工作,并对拖拉机是否购买保险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农机安全性能技术参数,保障农机运行安全。建立农机、公安交警部门农机交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二)会同公安部门,组织开展对农机规范道路行驶秩序的治理。

经贸商务部门

组织开展农村到期机动车报废回收工作。对农村无法入户上牌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提前报废、主动报废的残值提高,和落实拖移吊施等工作,积极推动农村机动车管理。

财政部门

落实农村交通管理工作中,建立镇(街)管办(站)、农村交通劝导站、聘请交通安全员和协管员等相关工作的经费。会同经信部门,探索研究对提前报废机动车提高补贴。

税务部门

加强对摩托车销售企业在摩托车销售中不按规定出具合法税票,有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及时把购买机动车的车主信息已发提供相关部门共享。探索借鉴海南省做法,在购买车辆时需同步购买车辆购置税的可能性。

质监部门

加强对农村机动车、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的生产管理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对销售不合格的农村机动车特别是摩托车、超标电动车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对违规生产、出售商家的治理处罚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超标电动车一律禁止销售。

保险行业协会、

各保险公司

协调各保险公司,开展对未能入户机动车及拖拉机购买交强险工作,深入各地镇(街)、农村对农村机动车、拖拉机购买保险工作提供便利,加大对农村群众购买机动车保险意识的宣传力度,推动农村机动车购买保险。各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农村机动车、拖拉机的承保工作,不得推诿拒保。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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