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浮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云府〔2013〕74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民办社会
福利机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的建设管理,规范政府资助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7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各类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
政府投资兴建并直接经营管理的社会福利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服务和管理按照《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的经费管理,将资助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福利机构相关项目的评估以及日常协调工作,并会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二章 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和优惠政策:
(一)对新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免交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
(三)对新建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给予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
(五)免收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互联网的一次性接入费用,月租费减半收取;
(六)对非营利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含康复机构)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应作为定点医保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执行当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
(八)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聘用的卫生技术人员,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章 福利机构运营资助
第六条 福利机构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残疾人,经评估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一)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二)给予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
(三)收住本市户籍的“三无”人员,按照政策应给予“三无”人员的补助金,全部拨给入住“三无”人员的福利机构。
前款护理等级按照卫生部门有关护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福利机构收住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划分,由市和县级财政按1:6比例分级分担。市引进的,经批准由市全额负担。
第八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福利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附件1)一式五份;
(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五份),并填写《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附件2)。自查结果应当在机构内公示7日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三)由政府兴办,非政府组织或个人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与政府合作运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核,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申请机构提交的《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分别于每年1月15日、
第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经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局,由县级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相应的运营资助。
(一)福利机构收住对象死亡的;
(二)福利机构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
(三)其他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
第四章 福利机构床位资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福利机构而新增加的床位。
第十五条 新增床位按照每张床位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资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级财政按1:6比例分级分担。市引进的,经批准由市全额负担。
第十六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第(一)至(五)项规定;
(二)涉及立项、规划、建设等事项的,应有相应的立项许可、验收报告、审查意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三)床位面积、设施设备、活动场所等符合国家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建设要求等规定;
(四)福利机构床位拥有50张以上(含50张);
(五)福利机构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
第十七条 福利机构申请新增床位资助,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附件3)和《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附件4)一式五份;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一式五份);
(三)提交房地产权证。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福利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核,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申请机构提交的《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和《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上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由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局,由县级财政局拨付至福利机构;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县级民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接受本办法资助的福利机构,必须与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金,将资助资金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擅自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
第二十条 福利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福利机构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资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资助资金的具体拨付按市财政现行拨付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加大对民办福利机构的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按照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2.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
3.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4.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
5.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
附件1: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半年)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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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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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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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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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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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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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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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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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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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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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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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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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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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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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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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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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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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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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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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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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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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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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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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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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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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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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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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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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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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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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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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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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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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月份 |
资助人数 |
Ⅰ类 |
Ⅱ类 |
资助金额(元) |
Ⅰ类 |
Ⅱ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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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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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评审意见 |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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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格“申请内容”栏中的Ⅰ类是指全护理对象;Ⅱ类是指半护理对象。
附件2: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自查报告
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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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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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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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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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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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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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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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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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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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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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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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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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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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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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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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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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内 容 |
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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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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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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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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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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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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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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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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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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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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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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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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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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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问 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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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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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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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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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结论 |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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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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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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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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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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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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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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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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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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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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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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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资助申请表
福利机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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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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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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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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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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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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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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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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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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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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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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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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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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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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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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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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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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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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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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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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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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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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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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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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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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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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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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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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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单位:m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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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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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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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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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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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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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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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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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 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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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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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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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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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机构保证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办法》。如有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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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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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评审意见 |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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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新增床位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房间号 |
房间面积(m2) |
床位数(张) |
床位平均面积 (m2)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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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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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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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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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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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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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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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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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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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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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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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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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 |
|
|
|
|
|
14 |
|
|
|
|
|
15 |
|
|
|
|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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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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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勘查意见 |
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1、单人间面积大于
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m2。
附件5:
云浮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实地勘察报告
被勘察机构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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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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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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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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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项目与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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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项目 |
地 址 |
面 积 (㎡) |
主要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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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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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室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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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室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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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室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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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复室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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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康复室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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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场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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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身场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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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健身场所三 |
|
|
|
||
室外活动场所一 |
|
|
|
||
室外活动场所二 |
|
|
|
||
过道扶手 |
|
||||
楼梯扶手 |
|
||||
卫生间扶手 |
|
||||
坡道 |
|
||||
电梯 |
|
||||
备注 |
|
||||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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