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3〕58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河道采砂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云浮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依法、科学、合理、有序开采河砂,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渔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物价、航道、税务、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采砂许可发证实行分级管理。西江云浮辖区的河道采砂许可发证由市级负责,其他河道的采砂许可发证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辖区内的非西江河道的采砂许可发证由云城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云城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农林水务局共同负责。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其中西江云浮辖区段须具备乙级或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论证报告,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渔业、交通、航道、海事等相关部门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编制年度开采计划。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
第五条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审批。西江云浮段河砂开采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河道的河砂开采计划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距离邻县(市、区)界3公里范围内河道开采河砂的,负责制定采砂计划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事前应当征求相邻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审批。
第六条 河砂开采和销售。西江云浮辖区河段的河道采砂实行统采统销,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家或以上的具备河砂开采和销售资格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组织河砂开采和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采砂施工队伍的选择。
(一)河道采砂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或开采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二)西江河道采砂施工单位的选择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进行,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招标工作,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采砂施工单位或个人。使用船舶采砂的,在招标前,应将所有参与采砂招标的船舶资料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技术状况审核,符合船舶安全技术条件的采砂船才能参加招标。招标完成后,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与中标的采砂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河砂开采交付合同,明确河砂开采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劳务报酬支付等相关内容。
(三)选择采砂施工单位或个人的招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西江云浮辖区河道采砂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采砂监理招标。西江云浮辖区河道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采砂监理工作,采砂监理费用计费标准参照水利工程监理费用计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西江云浮辖区河道的年度采砂计划后,经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可进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招标,然后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船舶证书复印件;
4.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5.采砂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6.采砂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7.现场管理机构(包括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采砂监理及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其他河道的采砂许可发证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堆砂场设置。西江沿岸堆砂场的设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具体选址和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的,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航道、港务、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规划,并征求有关省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江沿岸堆砂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批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其他河道堆砂场的设置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办理河砂开采手续。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须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作业,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时间、控制开采量规定组织河砂开采工作。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现场管理。
西江云浮辖区的河道采砂按以下要求实施现场管理:
(一)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船号、控制开采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实行采砂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填写采砂监理日志、复核确认采砂量、记录采砂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以及履行检查采砂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监理职责。
(三)现场管理。河道采砂现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西江云浮辖区河道采砂由可采区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中标的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现场管理机构,落实各方责任人。现场执行“四联单”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属全资国有公司、监理单位、采砂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四联单”确认采砂量,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对运砂行为进行管理。
(四)河砂总量核定。按现场签署的“四联单”登记核定采砂量。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开采后的每月10日前将开采的河砂总量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当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采砂量的90%时,现场管理机构由每月上报改为每日上报。河砂总量核定以现场管理人员签署的“四联单”累计的采砂量与采砂断面开采前后河道地形测量计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定,两种计算方法中的量大者作为核定的最终采砂总量。
(五)安装动态监控系统。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为采砂船只安装GPS和震动感应器等动态监控设备,对现场采砂船只进行定点、定时、定量、定范围进行监管,并在采砂船只明显的位置悬挂采砂许可牌,许可牌标注可采区名称、许可证号、采砂船号。
(六)特殊情况处理办法。确需变更采砂船舶的,由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变更船舶的书面申请,附拟参与采砂施工作业船舶和船员资料,由海事管理机构对采砂船舶进行安全技术审核,并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凭海事管理机构出具船舶安全技术审核意见和有关船舶资料,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船舶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道采砂许可证》予以相应变更;市属全资国有公司持变更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河砂销售。西江河砂销售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面向市场进行统一销售,以保障本地用砂需求为主,河砂面向市内销售不少于采砂量的50%。
(一)定价机制。成立由市水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成员的西江河砂定价工作小组。根据不同时间、不同河段的河砂量,参照近两年的河砂市场价格,以调控、平抑当地河砂市场为原则,在综合考虑成本、缴纳各种税费及适当的利润基础上确定销售价格。禁止非法囤积、倒卖、哄抬砂价等违法行为。
(二)销售方式。根据不同采区、不同时段采取分期、分批销售。以挂牌、拍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为主,零售为辅的销售方式。
1.采取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出售河砂的,必须进入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挂牌、拍卖、招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采取零售方式出售河砂的,可以在采砂现场或堆砂场直接面对用户进行销售。
(三)税费缴付。涉及河砂采销经营政策和法律规定应付的税金、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均由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缴付。
(四)销售收入管理。河砂销售收入参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采砂完工验收。河道采砂按规定停采后,采砂者应在十天内将采砂工具撤离现场,并将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的河砂清理完毕,平整好场地。西江云浮辖区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河道采砂由属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五条 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打击非法采砂行为,保护合法采砂利益,维护正常采砂秩序,同时负责调处河道采砂牵涉的各类矛盾纠纷。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江云浮段河道采砂的许可、监督与执法工作。具体负责西江河砂可采区的划定、年度采砂计划编制和报批、发证、河道采砂的监督与执法、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等工作,依法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成立具备河道采砂和销售资格的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并加强其生产经营的监督。市属全资国有公司负责西江云浮辖区的河砂开采和销售管理工作,依照合同约定对河道采砂施工方的开采活动进行现场管理,对所交付河砂组织销售。市属全资国有公司和采砂施工单位必须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遵循国家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通航安全维护、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管理费用。制订河砂开采、管理、销售和定价的具体实施方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授权,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组织通航安全评估、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航行通告发布、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五)市公安部门负责对可采区实施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严厉打击幕后策划、指使、破坏、妨碍正常采砂秩序和暴力抗法、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和非法采砂等犯罪行为。
(六)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河砂经营收益与支出管理办法和利益分配方案,做好河砂经营收益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管理工作以及采砂工作经费和利益分配等款项的核定、拨付工作。
(七)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在采砂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八)市税务、物价、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及时足额征收河道采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税收等税费,加强征收税费的执法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河道采砂收益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河道采砂收益和河道采砂管理费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以及河道工程建设维护,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依照《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的河道采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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