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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3-09-22 17:44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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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3〕43号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

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

 

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云浮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广东质检事业科学发展备忘录》、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省的意见》(粤府〔201084号)、《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开展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2010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浮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云浮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云浮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对云浮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6家(其中市政府质量奖2家、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4家)。需调整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关于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粤府〔201276号)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党廉办、市委政策研究室、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云浮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两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近三年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检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三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诚实守信经营,市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市征信中心)。

(六)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在每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半年,完成如下工作:

1.由市质监局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2.评审委员会确定秘书处、评审专家组人员名单并公布。

3.评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质监部门。

(三)推荐。各县(市)质监部门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秘书处。

四)材料初审。秘书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汇总送评审专家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或组织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该企业或组织的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2家)。

(六)现场考评。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审核。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根据秘书处提交的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一条 获市政府质量奖和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予每家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先进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不得参加下两届市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第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两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届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不稳定,国家、省级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先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广大企业或组织积极引进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被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自奖项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

第十八条 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云浮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37)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

     市中 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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