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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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办〔2012〕32号
印发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
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云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省的安排,协助省政府在我市开展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市水务局协助省水利厅组织的山洪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二)重点勘查。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等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全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实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注重预警信息的有效性,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镇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民政局等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级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市林业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综合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各级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