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2012〕11号
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经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明确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责任,保证正确、及时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初审和集体审议两级审理制度。审理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集体审议原则。
第四条 市局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负责对市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案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委员由政策法规科、环境监察分局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案审委应当设立案审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对市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初审实行书面审查形式。
案审办设在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主要负责人担任案审办主任,政策法规科有关人员担任案审办工作人员。
第六条 案审委委员、案审办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否属于市局管辖范围;
(二)认定当事人是否准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定性是否准确;
(八)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九)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十)使用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一)其他需要依法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环境监察分局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案审委和案审办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九条 环境监察分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之日(即最后一份证据材料收集完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审表》(附件一),连同案件交审说明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案审办初审。
案件交审说明应当包括案件查处过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定性、证据材料、法律适用、处罚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 案审办工作人员接到环境监察分局提交初审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全面审理,出具书面初审意见,报案审办主任审核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退回环境监察分局并报告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由环境监察分局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的规定办理;
(二)依法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退回环境监察分局办理移送工作;
(三)案件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退回环境监察分局补充调查取证或者改正后再行送审;
(四)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提出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或者处罚内容不当的,以及存在其他可以改正的问题的,直接予以纠正后,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附件二),提交案审委集体审议;
(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的,填写《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提交案审委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案审办和环境监察分局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对行政处罚案件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处罚建议是否恰当等问题经过讨论研究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审办经请示案审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提交案审委集体审议。
第十二条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案审委委员参加,案审办工作人员、环境监察分局案件承办人员及与所审理案件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人应列席案审会议。
对初审意见中建议给予当事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济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依法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案审委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议。
经过少于2/3委员审理的案件,如确定给予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经济罚或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交由案审委2/3以上委员重新审议。
第十三条 案审委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全面审理案件,并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环境监察分局按照《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的规定办理移送工作;
(二)依法应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上级环保部门管辖的,要求环境监察分局办理移送工作;
(三)案件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之一的,要求环境监察分局补充调查取证或者改正后再行送审;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审办应当根据案审委会议审理案件的情况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记录》,如实记录案件审理过程和案审委委员发表的意见,并交由各委员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
第十四条 对案审委作出第十三条第(六)项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审办应当在审理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交由环境监察分局案件承办人员及时送达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案审办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并写出《听证报告书》。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涉及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办案程序等问题的,由环境监察分局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向案审办提交书面复核意见;涉及法律适用、处罚措施种类与幅度等问题的,由案审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六条 案审办根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含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和相关书面复核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案审委会议主持人,案审委会议主持人认为应当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需要案审委集体审议的,应当重新启动审议程序;案审委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应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案审办应当制作《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通知书》(附件三)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审办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审办应当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须经案审办负责人审核、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阅、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由环境监察分局案件承办人员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案审委集体审议案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和申请听证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经重新审议决定改变已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应重新启动相关告知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附件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审表。
附件二: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
附件三: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通知书》。
附件一: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交审表
编号:20××[ ]号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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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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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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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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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束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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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或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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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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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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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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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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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限 |
是否涉嫌 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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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其他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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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使用 |
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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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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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据 |
证据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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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形式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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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均由当事人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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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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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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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 |
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调查并出示合格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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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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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程序 是否 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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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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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的 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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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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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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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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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审意见 |
环境监察分 局 负 责 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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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中的调查经过、查明的违法事实、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和处罚建议栏目的内容可在案件交审说明中一并表述。
附件二: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表
编号:20××[ ]号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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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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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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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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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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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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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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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限 |
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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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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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使用 |
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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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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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
是否合法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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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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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 |
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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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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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是否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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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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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定性 |
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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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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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
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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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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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是否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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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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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意 见 |
初审人员 |
签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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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审 办 主 任 |
签名: 时间: |
附件三:
云浮市环境保护局
不予采纳陈述申辩意见通知书
( )环不采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云环听(罚)告字[20××]第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审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印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 办法 试行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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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县(市)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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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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