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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3-06-28 16:50
  • 来源:云浮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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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1322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部署,以及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跨越赶超、科学崛起”的战略目标,为推动我市个体经济实现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实现升级转型、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不断做大做强,把我市个体经济打造成独具特色的经济增长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从2013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引导500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每年劝导500个申请人以企业的形式设立登记,力争到2015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比重下降10%

二、范围和标准

(一)行业标准。

1.成长性较好、发展空间大、占用资源较多、有升级需求的石材、建材、不锈钢、娱乐场所、住宿、餐饮、保健养生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企业。新设立的以生产加工为主的石材业应当以法人企业的形式登记。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电力,水电站等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应转型升级为企业,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二)规模标准。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雇工人数达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税收标准。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

三、优惠政策

(一)设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相应设立“个升企”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专项资金分为一次性补助和对符合转型升级的企业实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工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允许保留原有字号名称和荣誉。在不影响其它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牌照允许保留6个月,升级前所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可以保留。

(三)试行先照后证的特殊政策。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按变更手续办理。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且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部门签署“同意转型升级为企业,继续在XX场所许可经营XX项目”的意见,工商部门即可凭审批意见办理转型升级登记。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前置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前置许可证件。

(四)允许住所证明继续沿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工商部门免除对其经营场地的实地检验,并可在成立企业后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年检时向工商部门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证明。转型升级期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需提交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权属证明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即可办理。

(五)放宽出资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按法定出资比例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出资,并可将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有限公司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除可按上述方式出资外,也可以劳务出资。

(六)落实税收优惠。

1.凡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可依法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年所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的规定执行,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活动,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农林牧渔和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经营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4)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担保、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5)对按照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规定的,可按100%加计扣除计算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税务发票工本费,税收征管隶属关系,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2.完善税控手段。加大对规模以上、雇工8人以上,或有定型产品、自有品牌的个体工商户的巡查监管,特别对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连续12个月平均月销售额超过6万元和年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大中型个体工商户的巡查监管。探索税源专业化管理,对异常纳税人加强纳税评估,逐步推广应用网络发票,强化税源监控。

3.加大个体工商户建账力度。对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万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的,要设置复式账对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至4万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至6万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至8万元的,设置简易账。对存在偷税骗税、出借单位结算账户等扰乱公平竞争行为的,依法处理。

(七)落实权属变更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房产、土地以投资入股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不作销售处理,不征收相关税费。升级企业需要办理车辆变更业务的,可凭升级有关批文或证照、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机构代码证书等手续到车管所办理变更车主名称业务,无需办理转移登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个升企”企业项目用地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在申请资料齐全、质量保证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级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审核手续。

(八)落实融资优惠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对以有限公司名义申请贷款的,市内银行机构的贷款抵押率可放宽到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升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贷款审核程序,增加金融信贷品种,建立完善动产、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质押等相关抵押制度和质押物认定办法,对产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经资信评估公司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的升级企业,在贷款利率上适当给予优惠。鼓励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业务上、利率上向转型升级的企业倾斜和优惠,进一步缓解升级企业贷款难问题。

(九)落实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对升级企业的法人为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升级企业的法人及股东,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SIYB),获得合格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优先享受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内享受财政贴息。对升级企业的在岗员工,组织相关的师资队伍,通过校企合作等模式,将培训班开到企业,送技能到企业。对升级企业急需的技能人员,优先实行定单、定向职业技能培训。对升级企业新招录人员和在岗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落实就业社保扶持政策。升级企业使用流动人员的免收流动人员调配费;升级企业招用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升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开辟“个升企”绿色通道。涉及“个升企”的各相关部门设立专门窗口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一并受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的设立登记。对符合条件且有意转型升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跟踪服务制度,提供上门咨询、上门登记、上门发照等服务,向有需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关审批部门的表格和办事指引,帮助其办理其他审批机关的审批。依法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程序的3个工作日内颁发有关证照。

(十二)减免有关收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按照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土、房管、车管等部门受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涉及财产变更申请时,均按最低标准收费。其他前置审批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均按变更手续办理,只收变更登记费用。

(十三)对升级企业推行柔性执法。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巡查监管时,尽可能采用提醒、告诫、建议等方式,对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先教育预警,落实“首次不罚”措施;对确要实施行政处罚的,酌情落实“就低不就高”、“从轻不从重”措施,为升级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截至2012年底,我市共有市场主体60640,市场主体总数位列全省倒数第二位,其中,个体工商户52605户,占市场主体总数的87%市场主体“量少质弱”、上规模有实力的企业少是我市企业发展的实情。因此,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是当前我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而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做强做大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工商、税务、财政以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研究推进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

(二)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各级政府要从全局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的重要性,把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人力、经费等保障,确保转型升级工作的稳步推进。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建立信息互通和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为转型升级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尽快落实支持“个升企”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从政策层面加以明确和固定,确保我市“个升企”目标规划的全面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良好社会氛围。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特别是要突出企业在风险承担、用地用工、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大力宣传“个升企”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3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云浮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驻云浮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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