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气瓶(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各种永久性气体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投入使用气瓶的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不属于充装单位的,应将气瓶交充装单位托管。气瓶产权人可根据自愿或就近(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的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托管手续,充装单位应免费给予办理。如对充装单位服务不满意的,可另选择新的充装单位托管,原充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要按照“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单位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实行统一保养、定期检测和更新,并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进行充装和管理(车用气瓶除外),不得充装其它气瓶。
三、严禁充装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送有资质的钢瓶检测站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出厂时间已满四年而未经检验的;
(二)虽经检验,但已超过检验标志牌上标明的下次检验时间的;
(三)钢瓶上无铭牌或检验标志牌的;
(四)无法确定出厂时间的;
(五)外表严重锈蚀、变形、损伤以及存在其它异常情况而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四、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气瓶充装管理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行为,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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