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主体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制定主体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云浮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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