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修订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修订版)
目录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提高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突发事件(不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同)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救治伤病员,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云浮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云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3)依靠科技,科学处置。坚持依靠科技,全面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提高应急装备和应急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4)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和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5)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做好人、财、物、技术等各项准备;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培训和实战演练,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2 组织体系
2.1 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在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部署下开展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突发事件牵头处置单位分管负责人、云浮军分区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新闻办)、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红十字会、云浮军分区、武警云浮支队、云浮海关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市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2)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涉港澳台地区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对港澳台交涉等相关事宜。
(3)市委外办:协调外籍伤病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发的对外交涉相关事宜。
(4)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根据需要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参与制订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相关急救设备、器械、检测技术、药物等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药品企业的生产,保证生产供应。
(7)市公安局:负责及时通报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根据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确保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使用飞行队飞机运送伤员。
(8)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
(11)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全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专家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必要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事发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通报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13)市市场监管局:及时通报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维持突发事件处置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救援物资价格稳定。
(14)市医保局:负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参保人医疗费用;负责指导、协调医保经办机构对突发事件导致参保人员伤亡时医疗费用的核发工作;按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统筹做好突发事件导致群众因伤病致贫的医疗救助工作;按职责做好自然灾害导致的伤病人员医疗救助。
(15)市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专业志愿者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16)云浮军分区: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7)武警云浮支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有关部门,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8)云浮海关:负责为紧急进口的特殊药品、试剂、器材提供通关保障。
(19)其他各有关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能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工作。
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指挥、协调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级以上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汇总、上报医疗卫生救援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方案;办理市领导小组文件,起草相关简报及组织发布应急救援信息;承担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4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局建立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 应急处置
3.1.1 信息报告
(1)一般(Ⅳ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发生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各医疗单位在接收伤病员入院后30分钟内向事发地卫生健康局书面或短信报告伤病员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和处置情况,来不及书面或短信报告的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电话报告后15分钟内再书面或短信报告。事发地卫生健康局及时将信息报告市卫生健康局。
(2)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接收伤病员的医疗单位要力争接收伤员入院后10分钟内向事发地卫生健康局电话报告、20分钟内书面或短信报告,坚持边处置边补充报告制度,并每日向事发地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事发地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将信息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市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市领导小组,以便市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动其他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病员数、伤病员姓名、性别、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市卫生健康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
3.1.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I级响应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的指挥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全力组织做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医疗机构要迅速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急救及后续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
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卫生健康局在省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医疗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Ⅲ级响应。
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Ⅳ级响应。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同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生健康局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1.3 现场处置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4 处置措施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色、黄色、红色、黑色标示轻伤、重伤、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分类标志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便于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2)转送伤员。
A.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科学转运、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B.转送伤病员车辆的随行医务人员要及时通知医院做好接收伤病员的准备,做好无缝衔接。
C.卫生健康部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专家组参与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D.公安部门负责核实伤病员身份信息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救治现场正常诊疗秩序的维护工作。
(3)医疗机构救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二是立即开设绿色通道,做好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的准备。
(4)采供血机构应急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采供血机构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做好临床伤病员急救的血液供应准备工作,保证满足临床用血所需。
(5)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组织相应的疾控和卫监机构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及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1.5 社会动员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3.1.6 区域交流
市卫生健康局要加强与省、市内外相关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区域合作与交流。
3.1.7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3.2 信息发布
各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3.3 工作评估
市卫生健康局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要组织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转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内容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急救治能力。在发生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时,迅速组织奔赴事件发生地,有效开展救治工作,形成医疗与防控同步协调运行的救治体系,全面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医疗救治费用等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各类保险机构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的伤亡人员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4.3 物资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物资生产保供,市发展改革局协助卫生健康系统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职能对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
4.4 机构保障
有规划地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管理完善、反应迅速、救治有效的医疗体系和急救网络。建立和完善市和各级人民政府120急救调度中心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疗机构建立或完善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医疗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中毒、核辐射应急救治专业科室。
4.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单位,要保证伤员、医疗卫生、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紧急情况下,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6 信息通信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员、大型医疗设备、医疗救治能力等卫生资源数据库,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系统整合,建立健全统一的医疗卫生信息传输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在医疗机构、急救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市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急救电话要确保正常运转,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所有人员要保证通讯畅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120急救调度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以及根据需要可调用的相关机构等。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6.3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云浮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府办〔2013〕44号)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跨省(区)、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7.2 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地级以上市、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7.3 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7.4 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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