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
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
云浮市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政府监管能力和精准化水平显著增强,构建起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具有云浮特色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重点领域。围绕信用建设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优化提升一批,推进实施一批”的分类原则,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科研、税务、金融、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消防安全、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住房保障、劳动就业、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招标投标、信用服务、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信用建设。
二、任务分工
(一)夯实信用监管信息基础。落实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依托广东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云浮节点,完成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编目及数据常态化归集,依法依规归集和公开公示公共信用信息。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数据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依法完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归集共享。(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二)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除国家规定不适用信用告知承诺制的以外,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全面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规范格式,对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以信用承诺推进简材料、压环节、优监管。强化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全面归集信用承诺和承诺履行信息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三)创新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1.实施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在基本建设投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领域,实行由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2.全市各行政机关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3.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市、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四)充分应用省信用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共享评价结果,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对市场主体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符合行业监管需求的行业信用评价,为精准监管提供依据。(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五)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依法共享行政检查信息。(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六)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工作。积极拓展“信用+”守信激励新模式,大力推进“信易贷”“信易保”“信用+纳税”“信用+项目建设”“信用+创新创业”等创新应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信用奖惩主体主管单位;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七)深化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失信问题集中、高发的领域以及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恶意失信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市、县<市、区>各有关单位)
(八)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整改、专题培训、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并按程序及时终止实施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省级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将修复结果推送共享,市级平台由市发展改革局将修复结果推送共享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同步进行修复,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一次申请、一口受理、部门协同、一次办成”。(市发展改革局、各行政处罚职能部门)
(九)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同步共享至各及信用网站及行业监管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公示提示机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行政相对人普及行政处罚信息对外公示、更新撤销、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政策规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市发展改革局、各行政处罚职能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信用监管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高标准建立信用监管制度体系。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和掌握信用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工作落实,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级部门部署,优化提升现有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对未实施信用监管的重点领域,要加快推进实施信用监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行业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大力开展《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面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监管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信用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云浮市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表
2.云浮市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
附件1
云浮市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表
序号 | 主要任务 | 工作要求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1 | 1.夯实信用监管信息基础 | 落实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公开公示公共信用信息。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各有关部门 |
2 | 依法依规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全面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能力。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数据治理机制,切实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建立数据对账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完整一致。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3 | 依法完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归集共享。 | 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管道燃气公司 |
4 | 2.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 | 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5 | 在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中全面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编制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制定信用承诺书规范格式,对申请人承诺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简化办理流程,以信用承诺推进简材料、压环节、优监管。 |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6 | 强化对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全面归集信用承诺和承诺履行信息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7 | 3.创新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在基本建设投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筑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文化执法、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药品监管、医疗保障等领域,实行由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公共信用报告,代替赴部门办理相关无违法违规证明。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8 | 全市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相应社会管理和经济活动重要的参考依据。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查询使用信用报告。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9 |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市场中介组织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按要求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记录和信用报告。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0 | 4.充分应用省信用评价结果 |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申请共享评价结果,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对市场主体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符合行业监管需求的行业信用评价,为精准监管提供依据。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1 | 5.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 推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根据信用状况对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检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依法共享行政检查信息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2 | 6.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 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及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工作。 | 市发展改革局、各信用奖惩主体主管单位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3 | 积极拓展“信用+”守信激励新模式,大力推进“信易贷”“信易保”“信用+纳税”“信用+项目建设”“信用+创新创业”等创新应用。 | 市发展改革局、各信易+主体主管单位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4 | 7.深化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 建立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针对失信问题集中、高发的领域以及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恶意失信行为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企业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倡议等,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5 | 8.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 | 积极引导失信市场主体通过信用整改、专题培训、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并按程序及时终止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 各失信主体认定部门 |
16 | 进一步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修复机制,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完成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后,省级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将修复结果推送共享,市级平台由市发展改革局将修复结果推送共享至各行业监管部门同步进行修复,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修复“一次申请、一口受理、部门协同、一次办成”。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7 | 9.强化市场主体权益保护 |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相关信息同步共享至各及信用网站及行业监管部门。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18 | 建立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公示提示机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向行政相对人普及行政处罚信息对外公示、更新撤销、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政策规定。 | 各行政处罚决定部门 |
19 |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在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全过程的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市发展改革局 |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 |
附件2
云浮市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
一、按照省部署优化提升一批
序号 | 信用监管领域 | 主要工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税务领域 | 1.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 2.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 | 2022年6月底 | 市税务局 |
2 | 科研领域 | 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2.完善科研项目立项前信用审查制度。 3.完善失信行为的记录与惩戒机制。 4.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 2022年6月底 | 市科技局 |
3 | 建筑市场领域 | 1.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共享机制。 2.建立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机制。 | 2022年6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4 | 消防安全领域 | 1.建立消防信用积分和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2.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3.制定消防救援机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工作规程。 | 2022年6月底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5 | 家政服务领域 | 1.建立健全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机制。 2.完善家政服务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奖惩机制。 3.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行动。 | 2022年6月底 | 市商务局 |
6 | 交通运输领域 | 1.制定交通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2.制定完善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3.制定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2022年12月底 | 市交通运输局 |
7 | 生态环境领域 | 1.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 2.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修复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8 | 水利建设市场领域 | 1.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应用制度。 2.建立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市水务局 |
9 | 人力资源市场领域 | 完善推广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指标体系。 | 2023年12月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二、按照省部署推进实施一批
序号 | 信用监管领域 | 主要工作成果要求 | 完成时限 | 责任单位 |
1 | 产品质量领域 | 1.构建完善产品质量信用量化评价指标体系。 2.建立部门联动共享、各方联管共治的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机制。 | 2022年6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2 | 食品安全领域 | 1.构建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分类模型。 2.建立食品(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承诺制度。 | 2022年6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3 | 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 | 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指标体系。 2.建立农安信用采信和评价制度。 3.开展农安信用信息采集及试评价。 | 2022年6月底 | 市农业农村局 |
4 | 药品监管领域 | 1.全面开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2.建立全面推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 2022年6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住房保障领域 | 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制度。 | 2022年6月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6 | 劳动保障领域 | 1.建立劳动保障信用评价制度。 2.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 2022年6月底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7 | 养老服务领域 | 制定养老服务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 2022年6月底 | 市民政局 |
8 | 电子商务领域 | 1.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2.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 2022年6月底 | 市商务局 |
9 | 医药招采领域 | 1.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2.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操作规范。 3.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裁量基准。 | 2022年6月底 | 市医疗保障局 |
10 | 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 1.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诚信自律承诺制度。 2.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及结果运用制度。 | 2022年6月底 | 市民政局 |
11 | 医疗卫生领域 | 1.制定卫生健康信用监管办法。 2.建立卫生健康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 3.建立卫生健康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市卫生健康局 |
12 | 文化旅游领域 | 1.建立旅游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2.建立旅游企业失信档案记录与惩戒机制。 3.建立旅游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 2022年12月底 | 市文广旅体局 |
13 | 知识产权领域 | 1.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分类监管试点。 2.完善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体系。 | 2022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
14 | 招标投标领域 |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 2022年12月底 | 市发展改革局 |
15 | 道路交通安全领域 | 1.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 2.制定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搭建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系统。 | 2022年12月底 | 市公安局 |
16 | 信用服务领域 | 1.制定信用服务业管理办法。 2.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登记公示制度。 3.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模型。 4.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 2022年12月底 | 市发展改革局 |
17 | 托育服务领域 | 制定托育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措施。 | 2022年12月底 | 市卫生健康局 |
18 | 地方金融监管领域 | 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信用档案。 | 2023年12月底 | 市金融工作局 |
19 | 特种设备领域 | 1.构建特种设备安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建立各部门联动的特种设备安全信用监管机制。 | 2023年12月底 | 市市场监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