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云府办函〔202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
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党的领导体现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人民意志,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
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一是要内容上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政府立法的合法性。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政府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三是要积极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主动征求和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社会公众等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政府立法的民主性。
三、坚持落实立法工作责任
(一)起草部门职责。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计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统称“立法计划”),保障立法工作顺利完成:一是要在立法计划印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及时启动或者完善起草工作。起草计划应当包括进度、报送审查时间、人员安排、立法调研和公众参与等内容,并保障立法工作的相关经费。二是要严格执行《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的起草程序,提高法规规章草案的质量,确保立法程序合法有效。三是要积极加强与市司法行政部门、市相关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对法规规章草案规定的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要主动协调,确保立法计划按时保质完成。
(二)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工作进度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参与起草单位组织的调研、论证等方式,提前介入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在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掌握立法所涉及领域的行政管理实际,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全面审查法规规章送审稿。
(三)其他单位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法项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供有关档案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对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要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立法工作顺利进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云浮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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